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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081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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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鸦片战争以后的百余年间里,随着西法东渐,寻求中国法制自主性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王立民、练育强、姚远主编的《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寻求法制自主性研究》共分两编:“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寻求法制自主性研究的纵向分析和“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寻求法制自主性研究的横向分析。上编中探讨了清末修律后、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革命根据他时期地方法制自主性研究,下编探讨了恢复租界法制自主性、恢复香港法制自主性、恢复澳门法制自主性、恢复领事裁判权法制自主性研究。
目 录
总序
前言
上编:“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法制自主性研究的纵向分析
章 清末修律时期的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清末修律的时代背景及其历程
(一)清末修律的时代原因
(二)清末修律的历程回顾
二、清末修律中法制自主性的体现
(一)清末预备立宪中的法制自主性
(二)清末修律中刑事法律立法的法制自主性
(三)清末修律中民商事法律立法的法制自主性
(四)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制自主性
三、修律时期追求法制自主性的原因
(一)晚清政府争取国家自主性的要求
(二)传统法文化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的自我意识
结语
第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思想的自主性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思想
(二)五权分立的立法思想
二、南京临时政府独立的立法机构
(一)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机构的南京参议院
(二)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拟定和审核机构的法制局(院)
三、南京临时政府宪政制度的自主性
(一)推翻君主专制,主权在民,民主共和
(二)南京临时政府对于政权组织形式的选择——从总统制到内阁制
四、南京临时政府立法自主性之一:废除旧律与沿用旧律相结合
(一)废除前清的旧制度
(二)有选择性地沿袭前清旧法
五、南京临时政府立法自主性之二:制定各种新法
(一)依法改革行政体制和官员选任制度
(二)颁布发展经济的各项法令、法规
(三)进行保护人权的立法
(四)改革教育制度,推行新式教育
(五)形成较完备的立法程序
六、南京临时政府推行现代司法制度
(一)提出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审判机构
(二)建立司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三)推行律师制度、设立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
(四)禁止非法逮捕、禁止刑讯、反对重刑
(五)确立罪刑法定、罪人不孥
(六)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七、南京临时政府法制自主性的评价
第三章 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关于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问题的概述
(一)关于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的总体印象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移植与法制自主性
(三)北洋政府时期法律本土化努力与法制自主性的关系
(四)北洋政府时期收回治外法权运动与法制自主性
二、北洋政府时期影响法制自主性的主要因素
(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国内复杂的政治形势
(三)数量可观的成文法制定
(四)司法实务界的努力
(五)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
三、宪政领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现
(一)1913年制宪运动与天坛宪草
(二)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制度
四、民商事领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现
(一)援用《大清现行刑律》与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事习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
五、刑法领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现
(一)《次刑法修正案》
(二)《第二次修正案》
(三)刑事单行法规
六、司法诉讼领域的法制自主性
(一)大理院及其造法功能
(二)兼理司法制度的无奈与现实选择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的意义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文化的自主性发展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理念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自主性法律文化的构建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体系的自主性发展
(一)法律构架中的自主性内容
(二)法律原则中的自主性内容
(三)法典内容中的自主性内容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自主性发展
(一)司法制度自主性发展的核心
(二)司法制度的自主性设置
(三)司法制度自主性发展的特点
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法制自主性
六、启示
第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的萌芽——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自主性立法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自主性司法
二、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的发展——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自主性政治纲领及宪法性文件
(二)抗日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自主性形成
(三)为保卫自主性所作的努力
三、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的成熟——解放区人民政权时期
(一)解放区民主政权的自主性政治纲领及宪法性文件
(二)解放区政权组织形式的自主性形成
(三)为保卫自主性所作的努力
结语
下编:“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法制自主性研究的横向分析
第六章 恢复租界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租界法制自主性失去的原因
(一)国力的衰落
(二)官员的无知
(三)法制的落后
二、租界法制自主性失去的后果
(一)直接后果
(二)间接后果
三、恢复租界法制自主性的历程
(一)以次世界大战为契机的法制自主性的恢复
(二)以五卅运动及北伐战争为契机的法制自主性的恢复
(三)以外交谈判为契机的法制自主性恢复
(四)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契机法制自主性的恢复
第七章 恢复香港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香港法制自主的原始状态
二、从《穿鼻草约》到《南京条约》:法律自主性的逐渐丧失
(一)以草约和公告为标志的地区自主性丧失
(二)三个条约前后带来的主权变更
三、宪制性文件带来法律自主性的彻底转移
(一)《殖民地规例》
(二)《英皇制诰》
(三)《皇室训令》
四、二元法制下自主性的部分留存
(一)传统法律习惯
(二)新界的土地制度
(三)旧时婚姻制度
五、关于香港法制自主性的辩论和争夺
(一)民间的请愿与反抗
(二)香港的沦陷与“重光”
(三)国民政府试图收回未果
(四)“第三势力”企图未遂
六、从《中英联合声明》到《基本法》:法制自主性的重获
(一)《中英双方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二)英方规例《香港法令》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八章 恢复澳门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法制自主性条件
(一)外部条件:澳门的法制自主性长期受葡萄牙政府的宪制变迁的影响
(二)内部条件:澳门华人的崛起和华人社团的壮大
(三)文化条件:以传统中国文化占主导的多元性澳门立法
二、法制自主性具体表现
(一)立法自主性
(二)司法自主性
(三)行政自主性
三、中央政府恢复法制自主性的过程
(一)晚清政府延宕澳门划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门”的范围
(二)孙中山革命政府致力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三)民国政府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失效
(四)民国政府谋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结语
第九章 恢复领事裁判权自主性研究
一、领事裁判权之产生与变异
(一)或可避免之领判权条款
(二)领事裁判权之横向扩张
(三)领事裁判权之纵向扩张
二、领事裁判权出现与中国近代司法自主性之缺失
三、领事裁判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国际法发展
(二)外交症结
四、领事裁判权之收回
(一)法权会议
(二)以上海为例看领事裁判权收回之过程
(三)上海会审公廨移沪交涉
五、领事裁判权对近代中国法制自主性之影响
后记
前言
上编:“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法制自主性研究的纵向分析
章 清末修律时期的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清末修律的时代背景及其历程
(一)清末修律的时代原因
(二)清末修律的历程回顾
二、清末修律中法制自主性的体现
(一)清末预备立宪中的法制自主性
(二)清末修律中刑事法律立法的法制自主性
(三)清末修律中民商事法律立法的法制自主性
(四)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法制自主性
三、修律时期追求法制自主性的原因
(一)晚清政府争取国家自主性的要求
(二)传统法文化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的自我意识
结语
第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思想的自主性
(一)三民主义的立法思想
(二)五权分立的立法思想
二、南京临时政府独立的立法机构
(一)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机构的南京参议院
(二)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拟定和审核机构的法制局(院)
三、南京临时政府宪政制度的自主性
(一)推翻君主专制,主权在民,民主共和
(二)南京临时政府对于政权组织形式的选择——从总统制到内阁制
四、南京临时政府立法自主性之一:废除旧律与沿用旧律相结合
(一)废除前清的旧制度
(二)有选择性地沿袭前清旧法
五、南京临时政府立法自主性之二:制定各种新法
(一)依法改革行政体制和官员选任制度
(二)颁布发展经济的各项法令、法规
(三)进行保护人权的立法
(四)改革教育制度,推行新式教育
(五)形成较完备的立法程序
六、南京临时政府推行现代司法制度
(一)提出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审判机构
(二)建立司法部,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三)推行律师制度、设立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
(四)禁止非法逮捕、禁止刑讯、反对重刑
(五)确立罪刑法定、罪人不孥
(六)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七、南京临时政府法制自主性的评价
第三章 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关于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问题的概述
(一)关于北洋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的总体印象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移植与法制自主性
(三)北洋政府时期法律本土化努力与法制自主性的关系
(四)北洋政府时期收回治外法权运动与法制自主性
二、北洋政府时期影响法制自主性的主要因素
(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国内复杂的政治形势
(三)数量可观的成文法制定
(四)司法实务界的努力
(五)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
三、宪政领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现
(一)1913年制宪运动与天坛宪草
(二)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制度
四、民商事领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现
(一)援用《大清现行刑律》与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二)民事习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
五、刑法领域的法制自主性及表现
(一)《次刑法修正案》
(二)《第二次修正案》
(三)刑事单行法规
六、司法诉讼领域的法制自主性
(一)大理院及其造法功能
(二)兼理司法制度的无奈与现实选择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自主性”的意义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文化的自主性发展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制理念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自主性法律文化的构建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体系的自主性发展
(一)法律构架中的自主性内容
(二)法律原则中的自主性内容
(三)法典内容中的自主性内容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自主性发展
(一)司法制度自主性发展的核心
(二)司法制度的自主性设置
(三)司法制度自主性发展的特点
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法制自主性
六、启示
第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的萌芽——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自主性立法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自主性司法
二、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的发展——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一)抗日民主政权的自主性政治纲领及宪法性文件
(二)抗日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自主性形成
(三)为保卫自主性所作的努力
三、根据地法制自主性的成熟——解放区人民政权时期
(一)解放区民主政权的自主性政治纲领及宪法性文件
(二)解放区政权组织形式的自主性形成
(三)为保卫自主性所作的努力
结语
下编:“西法东渐”与近代中国法制自主性研究的横向分析
第六章 恢复租界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租界法制自主性失去的原因
(一)国力的衰落
(二)官员的无知
(三)法制的落后
二、租界法制自主性失去的后果
(一)直接后果
(二)间接后果
三、恢复租界法制自主性的历程
(一)以次世界大战为契机的法制自主性的恢复
(二)以五卅运动及北伐战争为契机的法制自主性的恢复
(三)以外交谈判为契机的法制自主性恢复
(四)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契机法制自主性的恢复
第七章 恢复香港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香港法制自主的原始状态
二、从《穿鼻草约》到《南京条约》:法律自主性的逐渐丧失
(一)以草约和公告为标志的地区自主性丧失
(二)三个条约前后带来的主权变更
三、宪制性文件带来法律自主性的彻底转移
(一)《殖民地规例》
(二)《英皇制诰》
(三)《皇室训令》
四、二元法制下自主性的部分留存
(一)传统法律习惯
(二)新界的土地制度
(三)旧时婚姻制度
五、关于香港法制自主性的辩论和争夺
(一)民间的请愿与反抗
(二)香港的沦陷与“重光”
(三)国民政府试图收回未果
(四)“第三势力”企图未遂
六、从《中英联合声明》到《基本法》:法制自主性的重获
(一)《中英双方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二)英方规例《香港法令》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八章 恢复澳门法制自主性研究
一、法制自主性条件
(一)外部条件:澳门的法制自主性长期受葡萄牙政府的宪制变迁的影响
(二)内部条件:澳门华人的崛起和华人社团的壮大
(三)文化条件:以传统中国文化占主导的多元性澳门立法
二、法制自主性具体表现
(一)立法自主性
(二)司法自主性
(三)行政自主性
三、中央政府恢复法制自主性的过程
(一)晚清政府延宕澳门划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门”的范围
(二)孙中山革命政府致力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三)民国政府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失效
(四)民国政府谋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结语
第九章 恢复领事裁判权自主性研究
一、领事裁判权之产生与变异
(一)或可避免之领判权条款
(二)领事裁判权之横向扩张
(三)领事裁判权之纵向扩张
二、领事裁判权出现与中国近代司法自主性之缺失
三、领事裁判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
(一)国际法发展
(二)外交症结
四、领事裁判权之收回
(一)法权会议
(二)以上海为例看领事裁判权收回之过程
(三)上海会审公廨移沪交涉
五、领事裁判权对近代中国法制自主性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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