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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8335
在“专题研讨”栏目中,以“法治”为主题,选取了三篇文章。
“论文”栏目选取了基础法学、宪法、刑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著作十篇。
“评论”栏目选登了两篇文章和两则短评。
【专题研讨】
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以宪法法律权威为中心的体系转型李桂林
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司法转型方乐
乡村司法的理论困境与法治化治理理论之提出张青
【论文】
法律权威源自何处
——苏格拉底对法律权威的哲思肖厚国
司法公正:二维评判与司法论证方法梁平
法律现实化、类型思维与哲学诠释学
——考夫曼类型学说的误区及其根源陈坤
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地权内涵袁震
公私领域分离与我国宪法再修改陆幸福
宪法商谈论王旭
美国国家安全指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潘培伟
人身危险性与死刑控制的理论重构
——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另行考察陈伟
民法过失责任之“过”余履雪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研究胡延玲
【评论】
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和薄化理论
——论《旧邦新论》中的两个问题黄翔
评黄翔《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和薄化理论
——论〈旧邦新论〉中的两个问题》林明照
儒家、形而上学、政治哲学与法律白彤东
见异思迁?
——评介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
吴海杰
编后小记
《人大法律评论》稿约
《人大法律评论》注释体例
经过半年时间的组稿,《人大法律评论》2015年卷第1辑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在本辑的组稿、编印、出版的过程中,收到了广大学人的踊跃投稿,得到了法学院韩大元院长、指导老师张志铭教授、外审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法学院诸多师长及历届编辑的不断激励。此外,编委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使得本书的出版成为可能。我们在此向诸位表示衷心感谢!
《评论》成为CSSCI来源集刊以来,来稿数量颇多,其中不乏高质量的稿件,由于版面所限,我们不得不在众多来稿里优中选优。在本辑《评论》中,我们精选了十五篇文章及两则短评,作者分别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台湾大学、香港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大学、云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和南京师范大学。本辑《评论》,我们继续落实双向匿名评审制度,并实行专家外审制度,终完成组稿。我们对向本辑投稿的诸位作者表示衷心感谢,对稿件被本辑采用的作者表示诚挚祝贺!
本辑设“专题研讨”“论文”“评论”三个栏目。
在“专题研讨”栏目中,本辑我们仍以“法治”为主题,选取了三篇文章。其中,李桂林先生的大作《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以宪法法律权威为中心的体系转型》,从宪法法律权威角度出发重新思考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中“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治理方式的革新。他从“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入手,论证“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与“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两个命题之间内在的一致性,并进一步从正当性基础的转变、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体系化三个维度深化丰富“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这一命题的内容,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要实现这种转变须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合理配置政治权力、将权力制约制度化三方面着手。方乐先生的大作《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司法转型》,分析了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历史大背景下,我国转向自主型司法道路的主体性法权基础和内在性社会机理,从而论证自主型司法模式在法学场域中出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对中国经济领域的中国崛起现象以及在司法发展领域从简单移植到自主性改革的分析,论证了自主型司法模式的现实力量和合法性依据,对我国司法发展的中国模式进行了有益探讨。张青先生的作品《乡村司法的理论困境与法治化治理理论之提出》,关注中国当下乡村司法。文章借用吉尔兹的“内卷化”理论,描绘了乡村司法规范化后,处理案件形式化、判决草率的现实困境;进而,通过对“治理论”和“法治论”的分析,主张打破“法治论”与“治理论”的理论对立,提出既注意到乡村司法“治理化”形态的相对合理性,又设法通过“法治化”对“治理化”形态所存在的潜在风险予以限度的克服,实现乡村司法由“法律的治理化”转向“治理的法治化”的“法治化治理”的乡村司法理论。
“论文”栏目选取了基础法学、宪法、刑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著作十篇。
在基础法学领域,肖厚国先生的作品《法律权威源自何处——苏格拉底对法律权威的哲思》,再次聚焦到古雅典的那场世纪审判。但是与以往对于法律权威的讨论不同,文章将目光集中在“法律权威如果要被遵守,那么公民是否因此必须放弃对法律的批判或反思的自由?”的问题上。通过对两种公民的比较,提出在遵守法律权威的同时,成为一名有独立批判力的公民的公民之道。梁平女士的《司法公正:二维评判与司法论证方法》一文,深入“司法公正”这一尽人皆知却又问题重重的基础概念。文章在厘清“司法公正”内涵外延的基础上,提出“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得到了准确适用来判断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及“对司法裁判予以实质性衡量,要求其同时具有符合道德性和可被接受性”二维评判方法。进而,在司法受制于社会条件的现实下,提出司法公正应坚持形式合法律性与逻辑有效性、实质权衡与融贯性论证、法律现时精神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三个层次的效用导向。陈坤先生的大作《法律现实化、类型思维与哲学诠释学——考夫曼类型学说的误区及其根源》,从法律现实化的含义和过程切入,介绍了考夫曼类型学说的内容,并将该学说所提出的类型思维与其试图的取代的概念思维进行比较,指出该学说的优势和贡献。但由于忽视了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和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使得该学说存在一些理论误区。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样的误区,根源于考夫曼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后作者提出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彻底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同时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袁震先生的作品《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地权内涵》,以时间为线索来考察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村土地物权建设问题,分别对新民主主义革命五个阶段的政治契约缔结及其履行进行梳理与分析,进而从缔结的必然性、与西方的社会契约及中国传统文化中政治契约的区别、其内容与履行的时代演进性、核心内容、保障农民土地权、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与深远影响七个方面展开,系统阐释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内涵,并提出对中国乡村地权发展的反思。后概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地权内涵,凝练出这段史实对于新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变迁、中国社会结构与国家政权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在宪法领域,陆幸福先生的《公私领域分离与我国宪法再修改》一文,从梳理中国语境下公私领域分离沿革入手,指出由于公私领域分离的不足,给当前中国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提出可通过修改现行宪法从根本制度结构和理念上推进我国的公私领域分离进程,从而解决当前一些社会问题,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稳定。王旭先生的《宪法商谈论》关注宪法商谈理论对传统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以哲学、政治学的两重脉络梳理“商谈理论”沿革,总结出宪法商谈的理论基础,即普通商谈哲学和当代审议民主政治理论,进而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探讨了宪法商谈的三种理论层次,连接着以司法权为核心的政治国家与生活世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宪法商谈的基本结构,通过内容与比较的视角概括出作为改造传统独断型解释模式工具的商谈模式,表明宪法实施不仅取决于某种独断论的解释模式及方法,也取决于以理解和论证为核心的公共生活本身。潘培伟先生的《美国国家安全指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一文,关注美国国家安全制度的研究现状,力求弥补目前学界对于国家安全指令研究的空白。文章首先梳理了美国国家安全指令产生、演变历程以及相应的法理依据,进而界定了国家安全指令的内涵和性质,并指出美国国家安全指令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是浓缩的美国国家安全史,反映了美国外交、军事政策。通过梳理与反思美国国家安全指令的十项功能,作者得出结论:国家安全指令在美国国家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面对网络、太空、海洋和极地等新型国家安全,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
在刑法领域,陈伟先生的大作《人身危险性与死刑控制的理论重构——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另行考察》,从人身危险性角度出发对死刑控制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新的理解。他在肯定了死刑废除的必然性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实体法对死刑的限制,包括主体的限制、死缓的运用和《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限制等不能起到很好的死刑控制效果。后定位于人身危险性视角,对判处死刑的标准“罪行极其重大”进行解释,认为其不仅包括“罪行”亦包括“罪人”,从而使得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不仅与死刑限制适用的初衷相适合,也可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双重限制。
在民商法领域,余履雪女士的作品《民法过失责任之“过”》分析了报应型公正、当代对矫正公正新诠释、功利主义以及康德普遍法原理为何不足以作为民法过失责任之理据,提出过失责任的依据须在分配公正的框架下考察,并初步提出在分配目标趋向于结果公平的社会,民事责任分担上将会更倾向于严格责任的预设。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胡延玲女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研究》一文,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着眼点,由影响科技型公司融资的因素分析切入,通过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制度文献综合比较研究,揭示中国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现状及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即应以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并由政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公司的方式,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在新发展形式下的通过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实际运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评论”栏目选登了两篇文章和两则短评。其中,黄翔先生的《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和薄化理论——论〈旧邦新论〉中的两个问题》一文,就白彤东的《旧邦新命:古今中西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一书提出了批判。文章认为白彤东及一些推动儒家政治哲学的学者们之所以排斥儒家形上学和儒家元伦理维度,原因在于他们对儒家哲学中不同维度之间的关系理解有误所致。文章深入儒家理论的四个维度,论证了实现儒家政治并不需要排斥家形上学和儒家元伦理维度,反而应该结合儒家形上学,打通儒家政治的理论筋络,以促成儒家政治的实现。林明照先生在《评黄翔〈儒家政治哲学比较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和薄化理论——论《旧邦新论》中的两个问题〉》中对黄翔先生的前述文章进行了精彩回应,同时间接与白彤东的论著对话。《旧邦新命:古今中西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一书作者白彤东先生,也在《儒家、形而上学、政治哲学与法律》短评中对以上两位作者的述评进行了回应。吴海杰先生的《见异思迁?——评介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一文,用“见异思迁”这一形象化的思路对孙慧敏先生的《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进行了详尽解读,指出该书尚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为汉语法律史学研究在世界学术界重新制定研究范式的期望和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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