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7581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关于目前国内法学学术前沿研究成果的全国性学术论著集萃。本卷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恢复招生三十周年”与“中国民事立法”为专题,广涉国内年轻法学学者和教学线的法学教师论文。内容充实,既能反映法学学科的*学术进展,又能紧贴法律实践,使本书在推动法学学术繁荣,为法学学者相互交流经验提供平台的同时,还彰显了法律的人文情怀和现实意义。
目 录
专题一四川大学法学院恢复招生三十周年
访谈小组周应德教授访谈
访谈小组赵炳寿教授访谈
访谈小组秦大雕老师访谈
访谈小组陈康扬教授访谈
王有粮川大法学的文化先驱:邵从恩先生
刘楷悦女性法学教育的地方实践
——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女子法政讲习科始末
专题二中国民事立法
梁慧星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
杨遂全周奥杰房地权益在城乡居民间的平等分配
刘建军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理念的立法表达
论文
李冰逆两汉书与两唐书之吏传比较:儒法观念与
司法实践
程德栋正当防卫的历史溯源考察
胡东飞财产罪的基本体系
——基于解释论立场的分析
李侠论危险犯的立法观念
徐洋洋刑事法治与国家治理
——以犯罪概念的理性转换为视角
姚嘉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对策研究
云闯股东盈余分配纠纷司法实务研究
——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
龙浩德国检察制度述评
——兼论对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叶燕杰陈楚君论人民法院统一垫付证人出庭费用的合理可能性
金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的“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以重庆大轰炸受害者索赔诉讼为例
陈宇人权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何去何从
田培沣中国法律上的消失与回归:非正规经济中的劳动者
访谈小组周应德教授访谈
访谈小组赵炳寿教授访谈
访谈小组秦大雕老师访谈
访谈小组陈康扬教授访谈
王有粮川大法学的文化先驱:邵从恩先生
刘楷悦女性法学教育的地方实践
——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女子法政讲习科始末
专题二中国民事立法
梁慧星民事立法、理论、实务若干问题
杨遂全周奥杰房地权益在城乡居民间的平等分配
刘建军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理念的立法表达
论文
李冰逆两汉书与两唐书之吏传比较:儒法观念与
司法实践
程德栋正当防卫的历史溯源考察
胡东飞财产罪的基本体系
——基于解释论立场的分析
李侠论危险犯的立法观念
徐洋洋刑事法治与国家治理
——以犯罪概念的理性转换为视角
姚嘉微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对策研究
云闯股东盈余分配纠纷司法实务研究
——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
龙浩德国检察制度述评
——兼论对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启示
叶燕杰陈楚君论人民法院统一垫付证人出庭费用的合理可能性
金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的“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以重庆大轰炸受害者索赔诉讼为例
陈宇人权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何去何从
田培沣中国法律上的消失与回归:非正规经济中的劳动者
在线试读
二、房地权益城乡配置的差异化
(一)房地权益性质的差异
在权利性质上,城市住宅的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言之,城市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国家所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 一的统一的权利主体。国家对国有土地拥有的四项全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赋予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后的处分权。农村集体土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自己的土地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土地。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均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也都延续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整理土地而调整土地权属关系外,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是不能改变,任何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二)房地权益取得的差异化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设定取得和变更取得,即土地使用权以合法的方式从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手里获得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者中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设定取得,从原土地使用者中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变更取得。城乡房地权益取得的差异化主要表现在取得主体、取得方式和数量限制三个方面。
……
(一)房地权益性质的差异
在权利性质上,城市住宅的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言之,城市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在国有土地之上,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国家所有土地是指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唯 一的统一的权利主体。国家对国有土地拥有的四项全能通过法律规定将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赋予使用者,而国家仅保留后的处分权。农村集体土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自己的土地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土地。
《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均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也都延续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整理土地而调整土地权属关系外,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是不能改变,任何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都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二)房地权益取得的差异化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设定取得和变更取得,即土地使用权以合法的方式从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手里获得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者中取得土地使用权为设定取得,从原土地使用者中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变更取得。城乡房地权益取得的差异化主要表现在取得主体、取得方式和数量限制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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