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2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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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传媒时代*风光的角色当属于版权,私人复制的何去何从牵扯着每一个人的神经。
内容简介
私人复制是指终消费者为了私人目的而在私人场所进行的、非商业用途的各种形式的复制。在传统著作权制度下,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之一,私人复制是被允许的。模拟技术出现以后,特别是影印技术和录音录像技术的出现,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的累积影响在不断增大,但由于私人复制所产生的复制件在质量上尚不足以与著作权人的权利构成竞争,只需法律做相应的调整,即能恢复原有的利益平衡。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且保真性极好,这无疑构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极大威胁。如果继续保持原有的私人复制制度,版权制度将茫然无存。私人复制制度的何去何从关系到版权制度的未来。
目 录
章 从复制的概念以及复制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入手,界定了私人复制的概念。
第二章 从历史角度对私人复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复制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直到印刷术的出现,才有了对复制进行法律保护的需要,著作权制度也才得以产生。但由于技术等多方面的限制,著作权法对私人复制选择了放任。
第三章 以美国为例,以技术的发展为主线,介绍了人类进入到模拟技术时代之特别是数字时代后,私人复制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所造成的冲击。
第四章 以台湾流行音乐为例剖析了受数字技术冲击的流行音乐产业在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利益结构调整,并提出流行音乐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第五章 分析了私人复制争议背后的原因和实质进行了分析。
第六章 对有关私人复制的理论及各派针对私人复制的分歧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并梳理了国际、国内关于私人复制的立法。
第七章 在介绍了现有的几种解决私人复制的设想后,提出了自己对私人复制问题解决的构想。
前 言
私人复制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事实上,无论是技术还是法律,抑或是技术加法律,都不可能保证著作权人对因其作品使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均能“颗粒归仓”。换言之,私人复制将会长期存在下去。法律只是有限的理性,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平衡,但是法律也不是无所作为。对比发达国家的立法,我国涉及私人复制的《著作权法》第22条项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建议修改时予以细化,针对不同种类的私人复制分别作出规定。
创新商业模式是产业界面临新技术挑战和与盗版做斗争的同时亟需的应对策略。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找到一条可资盈利的经营模式比绞尽脑汁地盘算如何与盗版做斗争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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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
人类进入数字技术时代之后,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且保真性极好,这无疑构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极大威胁。特别是P2P技术的出现,使得权利人再也无法容忍了,Napster案的爆发显示了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美国法院在Napster案中建立了“帮助侵权”原则,通过追究作为中介的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达到了遏制私人复制的效果。至此,合理使用终向私人复制关上了大门。在Grokster案中,美国法院通过“引诱侵权”原则再次通过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实现了对私人复制的遏制,但尚未殃及终的个人用户。但是,技术的发展终使个人之间的文件传输脱离了作为中介的网络服务商。于是,其后的一系列案件,包括荷兰的海盗湾及其台湾的Kuro、Epzeer案件则显示了,著作权人开始将诉讼的矛头对准了直接实施私人复制的终消费者,并且动用了刑事责任。2005年10月出台的芬兰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任何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都不得复制,包括家庭使用在内,实可谓登峰造极!而在本书写作过程中,美国正为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即《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PIPA(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11,即《保护知识产权法案》)法案闹得“战火纷飞”。但是,另一方面,私人复制依然如火如荼。网络环境下,面对的是多如牛毛的消费者,通过诉讼真的能消灭私人复制行为吗?权利人固守其既得权利,私人复制也不会轻易低头,加上深陷私人复制纷争中的网络服务商,这一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如何去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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