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4762443
编辑推荐
本书以史为鉴、洋为中用,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各方面现状等做出系统的归纳和总结,针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本书从不同层面对相关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论述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内容简介
本书从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过程谈起,在对历史进行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介绍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状况,揭示我国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症结所在;通过对相关机构和部门以及利益相关人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提供必要的参考。同时,本书通过分析以美、英、法三国为代表的、世界上典型的三种学位制度,*终获得启示: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必须针对问题根源,以史为鉴、洋为中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思索未来的改进与发展,以便重构我国现代学位制度。
目 录
绪论1
第一节研究背景2
第二节相关概念界定4
第三节相关法规及制度6
第一章我国近现代学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7
第一节我国近代学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7
第二节北洋政府时期我国学位制度的创立(1912—1927年)13
第三节中华民国政府时期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1927—1949年)21
第四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1949—1979年)34
第五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位制度的调整(1979年至今)39
第二章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及实施状况的调查43
第一节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实证调查与统计分析43
第二节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61
第三章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66
第一节当前我国学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66
第二节当前我国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源83
第四章发达国家学位制度的启示与借鉴89
第一节高教体制与学位授权89
第二节学位体系特征95
第三节学位监管制度99
第四节博士学位授予制度102
第五节借鉴与启示104
第五章完善我国学位制度的对策与建议110
第一节完善我国学位制度的基本原则110
第二节完善我国学位制度的具体建议112
参考文献132
参考文献132
附录145
附录1关于学位制度的调查问卷145
附录2关于学位制度的访谈提纲152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54
附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56
附录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161
附录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164
附录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166
附录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67
附录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173
附录10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176
附录11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180
附录12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183
附录1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87
后记196
后记196
前 言
中国学位制度的渊源应该从科举考试制度说起,科举制度是中国近代学术制度的一种重要形态。这为日后中国在借鉴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扬弃和吸收国外学位制度的相关经验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底蕴。鸦片战争以后,“西文”和“西艺”学校的建立,为西方学位制度的引入奠定了基础。西方学位制度的传入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中国留学生;二是国外驻华机构。此外,西方在中国创办教会大学的过程中,将其学位制度也引进中国。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10月颁布的《大学令》,对学位名称、学位审查机构、学位授予资格及学位被授予者等多个方面均做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建立。中华民国初期一些与学位制度相关的法令是以袁世凯名义发布的,是中国在学位制度方面经历数年摸索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开天辟地的创举。这些法令及规定设计了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主体框架和基本模式,在中国现代学位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民国初期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政府时期第一级学位(学士学位)制度设计相对完整;研究生教育机构——大学院亦有明确规定,硕士、博士学位制度仅有设置的意向,无细则规定,学位规程(章程)仅是提及,并未最终制定出来。中华民国政府前期学位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学位制度的基础之上,以教会大学的学位制度为范本,在国内各大学学位制度建设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由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以政府法规、法令、规章、制度等形式设计出的符合本国实际的学位制度。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前期,中国学位制度已基本自成体系,相对完善。尤其是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的逐步完善。抗日战争对中华大地造成了严重的摧残,然而中国学位制度化建设不但没有止步,而且得到不断改进,尤其表现在学士学位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同时,民国前期初步形成的中国硕士研究生教育制度,客观上为抗战时期学位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也为博士学位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能。中华民国政府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学位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完整体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首先对原有高等院校进行接收改造,然后逐步改造高等教育体制。学位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定和破产过程,1964年学位制度最终制定完成,然而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导致学位制度发展停滞甚至退步。改革开放以后,于198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最完备的关于学位方面的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规范化运作的开始。《学位条例》的颁布及其配套文件的制定,为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具体标准和指导方针。尤其是1986年后,在原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学位制度的相关法规,促进了我国当代学位制度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前言中国学位制度的变迁与反思在对我国学位制度发展历程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把握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状况,有助于从深层次上了解我国学位制度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更加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本书通过对相关机构和部门以及利益相关人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而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提供必要的依据。本书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等方式,展开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对我国学位制度现状、学位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学位授予标准与条件、学位授予流程等做出系统的归纳和总结。针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本书从不同层面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述。本书通过分析以美、英、法三国为代表的世界上三种典型的学位制度,获得一些重要的启示与借鉴。同时,本书主要从学位授权、学位特征、学位监管体系、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几个视角对发达国家学位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本书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及中外学位制度对比研究,针对问题根源,以史为鉴、洋为中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思索未来的改进与发展,以便重构我国现代学位制度。本书在确立了学位授予审核与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原则,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建议和策略。本书在创作过程中得到了东北师范大学李天鹰教授的大力支持和精心辅导,还有各位同学和同事的悉心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同时对本书引文的作者表达最深的致敬和谢意,没有你们的参考文献,也就不会将我的著作比较完整地呈现给大家。由于时间所限,书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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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观层面1确立大学自治和有限政府的理念“大学自治”是指大学应妥善处理好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努力避免外界对学术的过多干预,在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组织建设、经营管理、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事务中,依法自主办学。钱福永从政府管制到大学自治——兼论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4)我们认为,当前高等教育的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应当在大学自治和有限政府的理念之下进行。首先,大学应坚持独立自主性,保持其学术本性和社会的引领作用。香港中文大学副校长金耀基指出:“大学不能遗世独立,但却应该有它的独立与自主;大学不能自外于人群,但却不能随外界政治风向或社会风尚而盲转、乱转。大学应该是‘时代之表征’,它应该反映一个时代之精神,但大学也应该是风向的定针,有所守,有所执着,以烛照社会之方向。”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台北:台北时报出版公司,2003大学在面临政治、经济和市场等诸多压力和诱惑下,应该把握自身发展方向,坚定理念,坚持学术独立,通过教育、科研成果实现对社会的引领作用。哈佛大学前校长洛威尔曾经感言:“大学的存在时间超过了任何形式的政府,任何传统、法律的变革和科学思想,因为它们满足了人们的永恒需要。在人类的种种创造中,没有任何东西比大学更经受得住漫长的,吞没一切的时间历程的考验。”[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过去我们国家的学位制度发展历史就是很好的证明。由于当时政局动荡,政府疲于战争,内忧外患,无暇顾及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早在1917年,大学自治的理念就有所体现,并通过大学自治推动国家学位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当时研究生培养比较随意,研究方向及范围和研究主题完全是由教授自由选定,尚无严格的导师负责制。这种研究生培养制度虽然呈现自由放任的特点,但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情况,有利于当时的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的入学和培养过程相对宽松自由。典型的培养模式是“师徒式”,研究课题通常由导师提出,有志趣者直接与导师联系,只需导师同意即可入研究所进行研究。伴随北大国学研究所的成立,研究生教育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其他类似研究院受其影响相继成立,如清华大学的国学研究院、厦门大学的国学研究院等。这些研究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运作,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并培养了一批博学多识,具有很深造诣的人才。这也证明大学自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社会各界也由此更加认可研究生教育,并认识到进一步发展研究生教育的必要性,这为学位制度的最终创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1918年,北京大学文、理、法三科建立研究所,从此开始了研究生教育。同时,各研究所设所务会议,研究院设院务会议,作为学位评定机构。北大研究生教育逐步正规化,真正成为国内外本科毕业生继续深造和进行深入学术研究的场所。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北京大学对入学考试、学位课程设置、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学位制度均自主做出详细规定和实践。由此可见,北大当初的学位制度也相对完善,对于日后国家学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另外,清华大学、国立中央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国立北洋工学院、北京师范大学、交通大学、金陵大学、燕京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和私立的南开大学等高校在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制度建设方面都积极主动地进行探索实践。而这些有益的经验是政府制定学位授予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实践证明大学自治对于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学生培养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政府应为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可以说,法治政府的本质就是有限和有效的政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政府权力漫无边际,将会侵蚀市民社会固有自治权力。当前大学行政化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高等教育的改革重要动向是去行政化,大学去行政化的关键在于政府恪守有限职能的原则,避免对大学学术活动的过多干预和控制。2走向法治化的行政许可模式在国家学位、大学学位等不同学位形态之下,政府对于学位授予审核要求有所不同。我国实行国家学位模式,学位的授予权归国家所有,国家行政部门负责对学位的授予质量进行监控,培养单位自主权力有限,只是在被动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明确规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中央负责审批;硕士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由于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存在的弊端,我们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机制,对新增博士、硕士单位通过许可途径而不再是审批,赋予其学位授予权。并将博士点的设置与审核交给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把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学位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在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学科和专业的认定和审批上拥有很大的权力,权力触角甚至还延伸到了培养单位的招生学科和招生人数的控制方面。罗建国我国学位授权政策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可见,在国家学位的形态下,学位授予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管理和授予,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实行的是全方位的“严格审批”。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现在学位制度的运行机理,其实质仍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审批模式。同上。而如果将学位视为大学学位,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政府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则应当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我们认为,学位授予审核采用严格审批的模式已与大学自治的理念相去甚远,政府应当逐渐还权于大学。但政府还权于大学并不意味着政府的退出和撒手,现代大学自治的限度决定了政府不能放任学位的授予。有限政府应当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政府,既要防止政府越位,又要防止政府缺位。具体到学位授予审核制度的定位,我们同样不能走向两个极端:既不能为了确保学位质量而维持现行父爱式的严格审批模式,也不能强调大学自治放任学位授予而完全退位。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避免学位授权审核的人为因素干扰,保障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连续性,学位授予审核应当从全能政府理念下的严格审批模式转向有限政府理念下的行政许可模式。有限政府理念下的行政许可体现在政府对大学授予学位的最低标准的控制上,采取一种国家认可下的学校学位模式,并建立“统一而又不整齐划一”的学位授予制度:“统一”,即指国家学位法应明确规定不同层级的学位授予最低标准,对学位授予的许可进行规范和明确,对申请学位授予权的程序、标准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位授予的最低质量控制线;“不整齐划一”则指学校通过行政许可途径获得学位授予权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自主设置学科与学位办法,规定一个符合自己学术特色的学位授予标准自行颁发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张传学位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这种模式体现了大学自治及其有限性,既承认了不同学校在人才培养上的差异性,又确保了国家对人才培养质量目标的实现。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实现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的转变,政府应当通过在学科专业建设、科研经费、教授职数等方面设立一定标准,鼓励学术组织开展竞争,使学位教育成为可以公平竞争的教育资源,实现从国家学位到国家认可下的大学学位的转变。罗建国制度困境和政策创新:我国学位授权政策改革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1)具体而言,当学校获得政府的学位授予审核许可后,即拥有了学位授予自主权,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行颁发学位,同时允许学校根据自己的情况将某些立法原则落实为可操作的指标。申素平学位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11)在不与国家立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允许各大学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校内标准,也允许学校在国家的基本标准框架内附加新的条件,既要体现全国的统一性,又要体现不同学位授予单位的差异性,以适应不同培养单位对人才培养标准的自我调节。3明确中央学位审核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限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但高校和科研院所颁发学位的工作则是由“国务院”授权,1985年国务院将权力下放,学位授予工作则由国务院授权改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可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规定并不明确,对其权限的调整也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未来修订《学位条例》应当确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将其确立为我国学位工作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4确认省级政府在学位授权审核管理中的地位当前,省级政府在学位的管理中的权限逐步提升,但省级政府行使相关权力的法律依据尚不够明确。在学位授权审核过程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保障学位授权资源的合理布局,省级政府负责根据社会发展与地方经济需要全面统筹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学位授权规划。省级政府应该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鼓励培养单位更多的制度创新、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搞好咨询服务和信息沟通工作,向社会提供培养单位学位工作(尤其是学位教育质量)的真实信息,维护学位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中央政府最低标准和政策优先权的共识框架内,将学位授权许可的权力和资源从中央集中控制向省级政府转移。陈渝,崔延强,张陈谈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中省级政府职能的转换[J]中国高等教育,2009(Z3)5细化学位授予的审核程序我国现行学位授权审核程序,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如在“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中,专家评审程序不规范,评审专家的来源、组成、评审的方式以及标准等问题在此案中暴露无遗。鉴于“材料不规范”“数据不真实”,各申报高校重新申报材料,重新评审,但是时隔5个小时之后,陕西省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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