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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7525610丛书名: 高校秘书学专业系列教材
前言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三节 法的创制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五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三章 刑法弱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及犯罪构成
第三节 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
第四节 犯罪形态及共同犯罪
第五节 刑罚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 物权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合同
第七节 人身权
第八节 知识产权
第九节 婚姻法
第十节 继承法
第十一节 民事责任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五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组织法律制度
第三节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l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
第五节 税法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诉讼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证据
第四节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五节 刑事诉讼程序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制度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六节 仲裁制度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第九章 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公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
第三节 WTO法律制度
复习与思考
延伸阅读
《法律基础》教程旨在通过阐释基本法理,结合案例分析和疑难释答、延伸阅读拓展,帮助学生在熟练掌握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的法律思维,提高法律素养。
本教程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内容新颖。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一批新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正式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在本教程的编写过程中,编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新旧对照,体现了立法的新内容。
第二,体例合理。本教程每一章节均精心设计导人引例、知识阐述、参考案例、学生提问与教师回答、引例评析、小结、复习与思考以及延伸阅读,层次清晰,可读性强。努力做到基本要求和提高性能力相结合,以适应“实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本教材由徐磊负责编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理论、第二章宪法、第三章刑法、第四章民法、第五章经济法、第八章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薛周平负责编写第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刑事诉讼法、第九章国际法。全书由徐磊统稿。通过校企通力合作,兼顾理论性与应用性,力求使理论阐释准确、案例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和时效性。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和上海建桥学院新闻传播学院的大力支持,李侠老师在文字编排、资料的收集以及案例的整理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谨致衷心的谢忱!
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然而囿于学识水平,疏漏和不足难以避免,敬请读者鉴谅并提出批评建议。
编者
2013年12月
按照主体的不同,财产所有权可以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种。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它除了具有所有权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
(1)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只有代表全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所有权。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所有的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不受范围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外,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按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国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财产授权给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支配,国家机关和国家开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集体财产所有权人包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从事非农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如供销合作社等)、乡镇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根据《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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