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4731753
内容简介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流通产业已成为一个先导产业,一个国家的竞争能力越来越取决于流通能力,流通的综合能力成为衡量国家国力的基本标志之一。
对流通的理解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包括商品流通、货币流通、劳动力流通等人类生产成果及生产要素的流通过程;狭义的流通是指商品流通。学界以商品流通为研究对象有很多视角,既可以从宏观方面研究,也可以从微观方面研究。如:流通经济学从宏观角度研究社会商品流通问题,营销、物流、贸易等管理学从微观视角对商品流通进行研究。本书的内容主要从法的视角对流通产业发展中的一些现象进行研究和探讨。
从流通产业的特质来讲,流通的安全与秩序是关键,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需要运用法律政策与手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以社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就流通与流通法律的关系而言,流通活动的存在和发展状况本身是流通法制产生的基础,而法律是实现高效、安全流通的主要手段,流通法制环境影响着流通的秩序。
随着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流通业态的新变化、流通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流通资源的新调整,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也呈复杂化,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其中市场有效规制、现行流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流通的理解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包括商品流通、货币流通、劳动力流通等人类生产成果及生产要素的流通过程;狭义的流通是指商品流通。学界以商品流通为研究对象有很多视角,既可以从宏观方面研究,也可以从微观方面研究。如:流通经济学从宏观角度研究社会商品流通问题,营销、物流、贸易等管理学从微观视角对商品流通进行研究。本书的内容主要从法的视角对流通产业发展中的一些现象进行研究和探讨。
从流通产业的特质来讲,流通的安全与秩序是关键,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需要运用法律政策与手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以社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就流通与流通法律的关系而言,流通活动的存在和发展状况本身是流通法制产生的基础,而法律是实现高效、安全流通的主要手段,流通法制环境影响着流通的秩序。
随着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流通业态的新变化、流通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流通资源的新调整,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也呈复杂化,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其中市场有效规制、现行流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症结所在。
在线试读
我国流通领域法律体系研究
20多年来,我国的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为代表的商品流通体制改革进展很快,并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流通领域从1992年开始利用外资,截至2003年9月,累计实际利用外资约30亿美元,批准设立外资商业企业264家、分店2200多个,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局面。流通产业正面临着“战国时代”,现代流通的“游戏规则”受到了空前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参量,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流通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建立起完整的、适用于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保证流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我国流通法律制度体系应由以下若干方面构成:
一、流通业态方面的法律制度
流通业态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流通法律制度体系中首要的法律制度,属于我国市场主体法的范畴。针对市场主体,我国已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多部法律。但是,近年来由于跨国公司的进入、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出现了许多如连锁经营、直销、特许经营、专营等新型业态,而具体规范这种新型流通业态方面的条例、部门规章却很少;有关各类流通业态企业的准人、退出制度,组织设置、开业条件的规范,保护中小流通企业、鼓励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等方面的规范也不够完善。
现行流通业态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流通企业在资产重组、机制转换、投资结构等方面缺乏政策上的引导,缺乏商业布局规划的指导;业态定位趋同化现象严重,少有战略上的重大举措。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新型流通业态的法律规范,保证流通业态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制定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总体和分类流通业态的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在整个流通业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纲领性地位。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各类流通业态在设立、变更、重组、机制转换和终止等活动中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为流通业态的投资结构指引方向。
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应提出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方向、总体思路和建设布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的任务、重点、规模和种类;以及流通业态的市场管理,等等。同时,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还应鼓励和引导流通业态的企业家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以相对超前的眼光把握业态发展的前瞻性,不断创新业态,在市场竞争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完善流通业态的准入、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人、退出制度是规范流通业态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准入制度包括流通主体的资质要求、市场准入条件、开业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已经对包括流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某些流通业态的特殊性和某些交易商品的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具体、适用的市场主体准入的实施细则。例如,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入、对于经营特殊商品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人,都应根据其流通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规定资质要求、市场准入条件、开业要求、商业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开业程序等细则。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实行听证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尤其对那些进入市场后,有可能造成垄断或者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流通企业,应通过立法限制或者禁止设立。
关于流通经营主体的退出制度,主要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的终止、解散、撤销、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破产法,结束国有流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流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状况。另外,还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退出流通市场的监督机制。
(三)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小流通企业是我国流通企业的主体和就业的主要渠道。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由于该法自身缺乏操作性和社会环境制约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条件没有明显改善,可以说仍然是困难重重。因此,急需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条例或部门规章,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这一问题,日本的做法可供我国借鉴。1960年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开始了大量生产、大量贩卖的时代,出现了新型的零售业态超级市场。超级市场的急速发展,对中小零售商构成了威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中小零售商经营活动的机会,日本制定了《大店法》,对于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规模零售商进行调整。20世纪末,随着日本流通零售业环境的变化,零售业开始朝着为消费者提供多样的、高质量的购买机会,促进地区社会和谐发展的方向变化。在继续发挥中小零售商、商店街作用的基础上,日本对大型店的政策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从零售业健全发展的观点看,主要针对大型店对交通、环境的影响问题,从地区的规划性整合,寻求与地区社会的和谐,日本又出台了《大型零售店立地法》、《市街地活性化法》、《都市计划法的改正》,被称为大型零售店的新三法。这些法律对日本中小流通企业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运用法律对大型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整,并依据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条例或部门规章,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业态的变革,用新型流通业态提升传统的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通过立法,促进中小流通企业体制创新,引导中小流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规定对于符合规划的重点中小流通企业,给予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制度,全面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
(四)完善对外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投资的立法,尤其是世界大型跨国零售业态的法律规定
目前,世界著名跨国零售集团中的大多数已经进人中国市场。2003年,法国家乐福中国各公司销售额达到13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25.7%成为在内地销售额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并位居中国连锁经营企业第五位。位居世界500强之首的沃尔玛在中国开设了33家分店,2003年的销售额达到58.5亿元人民币(数据来源:2004年3月17日《香港商报》)。随着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外资将会更多地流人。外资的流入,对我国的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蕴涵着风险。
这里所说的风险,首先是跨国企业可能会以某种新型的业态方式在我国商品流通市场进行垄断;其次是少数外资企业或跨国公司,有可能利用我国监管不严的漏洞,进行一些非法活动,扰乱流通秩序。诸如拖欠货款、转移资金,甚至利用在中国的扩张经营行为,达到其圈钱的目的。在我国落户的普尔斯马特零售店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外商独资,尤其是世界大型跨国零售连锁业态企业进入我国,应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除了按照国际惯例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以外,还应建立对其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的听证、报告等监管制度,以消除其潜在的对我国商品流通市场进行垄断,或对竞争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二、流通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
规范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能否构建公平竞争的流通环境,维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我国流通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关于流通领域经营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商务部在颁布的《中国流通产业发展报告》中称,在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规范流通企业经营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于一些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不具可操作性。
流通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包括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制度,保护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规范新型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等。其中,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机制的建立基本完善。保护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与当前飞速发展的流通经济相比,这方面的立法内容显得过分狭窄和陈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远远不能概括当前形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种新的表现形式。因此,这方面的法律亟待在重新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否则会使相当数量的流通经营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
20多年来,我国的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商品流通规模不断扩大,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为代表的商品流通体制改革进展很快,并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流通领域从1992年开始利用外资,截至2003年9月,累计实际利用外资约30亿美元,批准设立外资商业企业264家、分店2200多个,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局面。流通产业正面临着“战国时代”,现代流通的“游戏规则”受到了空前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参量,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流通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建立起完整的、适用于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保证流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认为,我国流通法律制度体系应由以下若干方面构成:
一、流通业态方面的法律制度
流通业态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流通法律制度体系中首要的法律制度,属于我国市场主体法的范畴。针对市场主体,我国已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多部法律。但是,近年来由于跨国公司的进入、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出现了许多如连锁经营、直销、特许经营、专营等新型业态,而具体规范这种新型流通业态方面的条例、部门规章却很少;有关各类流通业态企业的准人、退出制度,组织设置、开业条件的规范,保护中小流通企业、鼓励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等方面的规范也不够完善。
现行流通业态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流通企业在资产重组、机制转换、投资结构等方面缺乏政策上的引导,缺乏商业布局规划的指导;业态定位趋同化现象严重,少有战略上的重大举措。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新型流通业态的法律规范,保证流通业态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制定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总体和分类流通业态的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在整个流通业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纲领性地位。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各类流通业态在设立、变更、重组、机制转换和终止等活动中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为流通业态的投资结构指引方向。
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应提出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方向、总体思路和建设布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的任务、重点、规模和种类;以及流通业态的市场管理,等等。同时,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还应鼓励和引导流通业态的企业家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以相对超前的眼光把握业态发展的前瞻性,不断创新业态,在市场竞争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完善流通业态的准入、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人、退出制度是规范流通业态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准入制度包括流通主体的资质要求、市场准入条件、开业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已经对包括流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某些流通业态的特殊性和某些交易商品的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具体、适用的市场主体准入的实施细则。例如,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入、对于经营特殊商品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人,都应根据其流通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规定资质要求、市场准入条件、开业要求、商业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开业程序等细则。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实行听证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尤其对那些进入市场后,有可能造成垄断或者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流通企业,应通过立法限制或者禁止设立。
关于流通经营主体的退出制度,主要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的终止、解散、撤销、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破产法,结束国有流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流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状况。另外,还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退出流通市场的监督机制。
(三)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小流通企业是我国流通企业的主体和就业的主要渠道。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由于该法自身缺乏操作性和社会环境制约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条件没有明显改善,可以说仍然是困难重重。因此,急需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条例或部门规章,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这一问题,日本的做法可供我国借鉴。1960年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开始了大量生产、大量贩卖的时代,出现了新型的零售业态超级市场。超级市场的急速发展,对中小零售商构成了威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中小零售商经营活动的机会,日本制定了《大店法》,对于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规模零售商进行调整。20世纪末,随着日本流通零售业环境的变化,零售业开始朝着为消费者提供多样的、高质量的购买机会,促进地区社会和谐发展的方向变化。在继续发挥中小零售商、商店街作用的基础上,日本对大型店的政策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从零售业健全发展的观点看,主要针对大型店对交通、环境的影响问题,从地区的规划性整合,寻求与地区社会的和谐,日本又出台了《大型零售店立地法》、《市街地活性化法》、《都市计划法的改正》,被称为大型零售店的新三法。这些法律对日本中小流通企业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运用法律对大型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整,并依据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条例或部门规章,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业态的变革,用新型流通业态提升传统的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通过立法,促进中小流通企业体制创新,引导中小流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规定对于符合规划的重点中小流通企业,给予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制度,全面提高中小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
(四)完善对外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投资的立法,尤其是世界大型跨国零售业态的法律规定
目前,世界著名跨国零售集团中的大多数已经进人中国市场。2003年,法国家乐福中国各公司销售额达到13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25.7%成为在内地销售额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并位居中国连锁经营企业第五位。位居世界500强之首的沃尔玛在中国开设了33家分店,2003年的销售额达到58.5亿元人民币(数据来源:2004年3月17日《香港商报》)。随着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外资将会更多地流人。外资的流入,对我国的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蕴涵着风险。
这里所说的风险,首先是跨国企业可能会以某种新型的业态方式在我国商品流通市场进行垄断;其次是少数外资企业或跨国公司,有可能利用我国监管不严的漏洞,进行一些非法活动,扰乱流通秩序。诸如拖欠货款、转移资金,甚至利用在中国的扩张经营行为,达到其圈钱的目的。在我国落户的普尔斯马特零售店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外商独资,尤其是世界大型跨国零售连锁业态企业进入我国,应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除了按照国际惯例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领域以外,还应建立对其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的听证、报告等监管制度,以消除其潜在的对我国商品流通市场进行垄断,或对竞争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二、流通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
规范流通领域经营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能否构建公平竞争的流通环境,维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我国流通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关于流通领域经营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商务部在颁布的《中国流通产业发展报告》中称,在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规范流通企业经营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于一些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因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不具可操作性。
流通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包括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制度,保护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规范新型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等。其中,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机制的建立基本完善。保护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与当前飞速发展的流通经济相比,这方面的立法内容显得过分狭窄和陈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远远不能概括当前形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种新的表现形式。因此,这方面的法律亟待在重新修订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否则会使相当数量的流通经营行为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
书摘插画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