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5100804丛书名: 兰州大学民族学精选文库
内容简介
民族学在中国学术界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中国化的过程,中国民族学即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学,就是这个过程的结果。中国民族学与国外民族学,有密切的联系,中国民族学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目标、研究传统、研究视角等方面,继承和吸收了大量国外良族学的优良成果,同时,中国民族学又有自己的特色。这个特色主要表现在下列五方面:
1.在指导思想方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放眼中国和世界民族、民族问题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充分反映和吸收世界民族学发展的优秀思想和*成果,促进中国和世界各民族的平等、和谐发展。
2.在内容方面,以中国民族学和民族问题为基本内容,构建符合中国和世界民族新发展的知识体系。
3.在方法方面,采用实证的、思辨的、比较的、综合的多种方法,定性与定量结合,描述与分析综合结合,田野与文献结合,充分使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民族学研究有更加广阔的道路。
4.在视角方面,认为民族是一个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心理及种族、生物等各种因素的群体,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群体,全方位研究揭示民族的各个方面,是民族学的显著特色。
5.在思想传统方面,继承中国古代对民族实体、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丰富而深邃的思想认识,吸取中国历史上处理和对待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经验、政策和方法,使民族学在具有数千年多民族共处历史以及积累了深厚传统民族思想的中国,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和发展。
具有这样一些特色的中国民族学,既是当前广大中国民族学者的研究实践,也是多年来中国民族学界的主流愿望。
本文库的出版,就反映了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想在推动民族学中国化,创立有中国特色民族学方面做些工作的强烈愿望。
1.在指导思想方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放眼中国和世界民族、民族问题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充分反映和吸收世界民族学发展的优秀思想和*成果,促进中国和世界各民族的平等、和谐发展。
2.在内容方面,以中国民族学和民族问题为基本内容,构建符合中国和世界民族新发展的知识体系。
3.在方法方面,采用实证的、思辨的、比较的、综合的多种方法,定性与定量结合,描述与分析综合结合,田野与文献结合,充分使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民族学研究有更加广阔的道路。
4.在视角方面,认为民族是一个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心理及种族、生物等各种因素的群体,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群体,全方位研究揭示民族的各个方面,是民族学的显著特色。
5.在思想传统方面,继承中国古代对民族实体、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丰富而深邃的思想认识,吸取中国历史上处理和对待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经验、政策和方法,使民族学在具有数千年多民族共处历史以及积累了深厚传统民族思想的中国,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和发展。
具有这样一些特色的中国民族学,既是当前广大中国民族学者的研究实践,也是多年来中国民族学界的主流愿望。
本文库的出版,就反映了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想在推动民族学中国化,创立有中国特色民族学方面做些工作的强烈愿望。
目 录
绪论
第一章 基本范畴和方法
第一节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中的民族
第二节 民族经济
第三节 民族经济法的确立
第四节 历史探源法
第五节 经济分析的方法
第二章 民族经济法的历史形态
第一节 法与民族——以法的历史起源视角的考察
第二节 民族经济法的一般历史形态
第三节 民族经济法的特殊历史形态
第三章 民族经济立法
第一节 作为民族经济利益分配机制的民族经济法
第二节 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族经济立法体制
第四节 民族经济立法的效益——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
第四章 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民族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节 民族经济体制法
第三节 民族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五节 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民族经济法的实践环节
第一节 民族经济法的执行
第二节 民族经济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族经济法的遵守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基本范畴和方法
第一节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结构中的民族
第二节 民族经济
第三节 民族经济法的确立
第四节 历史探源法
第五节 经济分析的方法
第二章 民族经济法的历史形态
第一节 法与民族——以法的历史起源视角的考察
第二节 民族经济法的一般历史形态
第三节 民族经济法的特殊历史形态
第三章 民族经济立法
第一节 作为民族经济利益分配机制的民族经济法
第二节 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族经济立法体制
第四节 民族经济立法的效益——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
第四章 民族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民族经济法的主体
第二节 民族经济体制法
第三节 民族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第五节 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民族经济法的实践环节
第一节 民族经济法的执行
第二节 民族经济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族经济法的遵守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第一章 基本范畴和方法
民族经济法绝不是民族、经济与法三个概念的简单相加,它有赖于从这三个基础范畴中抽象出合乎历史实际和社会现实状况的要素,进而建立能够自圆其说的逻辑系统。
第一节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二元结构中的民族
民族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民族学界的学术争论犹如政治之于政治学界、法之于法学界一样难以完全统一。但是,正是这种追求“统一”的不懈努力成为推动民族学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像笔者这样的初学者,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前辈学术成果“囫囵吞枣”式的汲取,于情于理都不会心安理得。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把握民族的本质和属性。那么,为什么非要把民族置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范式中进行审视呢?原因在于:其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统一结构涵盖了古今中外人类生活的全部方面,这种二元对立统一的结构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其二,民族作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之一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这种研究揭开民族的神秘面纱,为民族经济法的确立提供基础范畴。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两大相对独立的系统——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整个社会就分裂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因而,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私人,过着“尘世”的生活,又是政治国家的一员——公民,过着“天国”的生活。然而,无论是“天国的人”还是“尘世的人”,都是属于一定民族的人。而且,民族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在学界尚无系统的研究。单从学科意义上看,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和民族可以分属不同的范围,比如民族就可以分别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意义上理解。毫无疑问,这将给研究带来一些学术界限上的不便。然而,这并不足以使人对这方面的研究望而却步,甚至不能影响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问题的效果。诚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亚历克斯·英克尔斯所言:“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无论我们划什么界限,都不可避免地会遗漏一些人,而他们的著作是应当包括进来的……有些东西今日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要明确一项研究领域的界限,到头来可能只是一个姿态而已……如果我们牢记我们划定的任何界限都只是为了帮助理解,那么危险的确不会很大……”因此,把民族置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天平上进行解读,非但不是一种越位,反而是一种到位,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一、民族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产生的一般理论
研究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是:市民社会与民族和政治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市民”在现代汉语中专指城市居民,从地域意义上讲与.“村民”相对应。市民社会一词译自英文civilsociety,在古罗马法学家、政治家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是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城邦。城邦就是城市国家,生活在城邦里的市民,过着优雅、高贵和道德的生活,难怪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别。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有一个主导思想:根据公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至少在18世纪以前,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政治国家,二者的逻辑一致性也是后来的理论家们研究的基础。黑格尔通过《法哲学原理》一书提出了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显然,他承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逻辑上的一致性,进一步导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都有“相对独立的自我规定性”。他通过“正反合”的三一式辩证结构,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使这种“决定”得以完备的逻辑论证,即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政治国家(合)则是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显然,这种从伦理、法律和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方法必然得出:国家是伦理理论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独立的个人利益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等等这样的结论,从而遮挡了人们用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进行研究的视线。之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深刻的:“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马克思之所以能够清楚地发现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与现实国家观的矛盾,并且毫不费力地推倒重来,得益于他运用哲学的方法,从哲学领域里找到了批判现实社会的武器,并运用逻辑的力量把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又恢复本位。从西塞罗到卢梭,再从黑格尔到马克思,“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之上求得些许进步”,因此奠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基础渊源,也使我们对民族的研究有了一个基本的参照。
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经典作家和民族学家们的研究成果足以帮助我们从理论上理清这一头绪。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 “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人类的起源,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血缘家庭”过渡到“群婚家庭”,又形成氏族,氏族的分化形成胞族,胞族的联合形成部落,部落的进一步发展,即部落联盟的扩大形成了民族,这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摩尔根在讲到希腊民族时说:“氏族整个地加入胞族、胞族整个地加入部族、部族整个地加入民族。”基本上反映了这个规律。然而,是什么力量推动这种联合的呢?或者说,是什么力量推动了民族的最终形成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做了明确的回答:“比方在古代,所有民族原是许多不同部落由于物质关系和利益……而结成的。”这说明民族是部落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组织体,物质制约性才是其决定性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时指出:“在古代民族中,由于一个城市里同时居住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说明在经典作家的研究中,民族已经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一体存在了。无论是希腊人、罗马人,还是汉族的前身,其最初的兴起莫不是以城邦或特定的地域为活动范围,在共和制或王制、帝制的政治形式中存在并发展。城邦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一定的民族为基础,为满足自身的生存、生产、交换之需要而产生的,它既是市民社会的早期形态,还是民族存在的依托,也是政治国家的初级形式——城市国家。
民族的形成,既是一种自然的过程,也是一种社会历史过程。民族形成的自然过程充分体现了民族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整体属性:市民社会中的每一私人与该社会的其他私人首先必须拥有共同地域——城邦,该空间范围是民族繁衍生息的最重要条件,是确保同一族体的每个成员之间以及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经济联系的物质基础,也是市民社会、民族和政治国家共生、共存、共进的物质基础。其次,他们必须有共同的语言,这是该市民社会中每个私人与其他私人一致性的可靠标志,也是一民族区别于“非我族类”的自然界限。共同的语言,不但使族体认同感得到加强,也使得一切交往变得更加容易,也使得民族的历史文化得以传承。同样,共同的语言使得市民社会的一体化背景更加明显,文明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更加巩固。某民族的语言往往是以该民族为主体的市民社会的通用语言,也是由此形成的政治国家的官方语言。再次,他们必须拥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经济生活既是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原动力,也是这种动力导致的必然结果。早期的交易及其他市场活动总是带有个别的色彩或特征。市民社会的市场总有一种开放的性质和扩张力,它不但要容纳市场活动的一切个别主体,而且要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个别的主体加以塑造使之成为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市场人。而这些共同的特征比如语言和交易习惯在一个族性共同体——民族那里是早已形成了的。而且,民族成员们还会在市场互动中逐渐形成一些交易规则,使之朝着强制性规范——法律靠拢。能够直接赋予法律这种强制力的机构,无论是用传统法学还是现代法学的眼光看,除了国家,别的什么组织都是无能为力的,而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民族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这一切,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民族与政治国家有共生性、共存性和共进性,它们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融合在历史的连续性中。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民族形成的社会历史过程。这一过程表明,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它属于社会历史的范畴。同一民族的人们一方面过着“尘世”的私人生活,生生不息,另一方面由于共同的经历,共同的使命而过着“天国”的公民生活,享受着政治国家的甘露,也履行着相应的义务。同时,民族的形成与一定阶段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该生产方式涵盖了一定阶段市民社会中的生产状况、生产关系状况以及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文化特质等。
……
民族经济法绝不是民族、经济与法三个概念的简单相加,它有赖于从这三个基础范畴中抽象出合乎历史实际和社会现实状况的要素,进而建立能够自圆其说的逻辑系统。
第一节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二元结构中的民族
民族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民族学界的学术争论犹如政治之于政治学界、法之于法学界一样难以完全统一。但是,正是这种追求“统一”的不懈努力成为推动民族学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像笔者这样的初学者,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前辈学术成果“囫囵吞枣”式的汲取,于情于理都不会心安理得。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把握民族的本质和属性。那么,为什么非要把民族置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范式中进行审视呢?原因在于:其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统一结构涵盖了古今中外人类生活的全部方面,这种二元对立统一的结构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其二,民族作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之一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这种研究揭开民族的神秘面纱,为民族经济法的确立提供基础范畴。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马克思看来,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两大相对独立的系统——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整个社会就分裂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因而,每一个社会成员既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私人,过着“尘世”的生活,又是政治国家的一员——公民,过着“天国”的生活。然而,无论是“天国的人”还是“尘世的人”,都是属于一定民族的人。而且,民族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在学界尚无系统的研究。单从学科意义上看,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和民族可以分属不同的范围,比如民族就可以分别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意义上理解。毫无疑问,这将给研究带来一些学术界限上的不便。然而,这并不足以使人对这方面的研究望而却步,甚至不能影响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问题的效果。诚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亚历克斯·英克尔斯所言:“给学术领域划分界限的任何企图,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无论我们划什么界限,都不可避免地会遗漏一些人,而他们的著作是应当包括进来的……有些东西今日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我们小社区牢不可分的一部分,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块格格不入的飞地,而明日它也许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我们分离……要明确一项研究领域的界限,到头来可能只是一个姿态而已……如果我们牢记我们划定的任何界限都只是为了帮助理解,那么危险的确不会很大……”因此,把民族置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天平上进行解读,非但不是一种越位,反而是一种到位,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一、民族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产生的一般理论
研究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是:市民社会与民族和政治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市民”在现代汉语中专指城市居民,从地域意义上讲与.“村民”相对应。市民社会一词译自英文civilsociety,在古罗马法学家、政治家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是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城邦。城邦就是城市国家,生活在城邦里的市民,过着优雅、高贵和道德的生活,难怪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别。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有一个主导思想:根据公意、契约形成的国家就是市民社会。至少在18世纪以前,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政治国家,二者的逻辑一致性也是后来的理论家们研究的基础。黑格尔通过《法哲学原理》一书提出了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显然,他承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逻辑上的一致性,进一步导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都有“相对独立的自我规定性”。他通过“正反合”的三一式辩证结构,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使这种“决定”得以完备的逻辑论证,即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政治国家(合)则是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显然,这种从伦理、法律和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方法必然得出:国家是伦理理论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独立的个人利益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等等这样的结论,从而遮挡了人们用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进行研究的视线。之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深刻的:“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马克思之所以能够清楚地发现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与现实国家观的矛盾,并且毫不费力地推倒重来,得益于他运用哲学的方法,从哲学领域里找到了批判现实社会的武器,并运用逻辑的力量把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又恢复本位。从西塞罗到卢梭,再从黑格尔到马克思,“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之上求得些许进步”,因此奠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基础渊源,也使我们对民族的研究有了一个基本的参照。
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经典作家和民族学家们的研究成果足以帮助我们从理论上理清这一头绪。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指出: “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人类的起源,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血缘家庭”过渡到“群婚家庭”,又形成氏族,氏族的分化形成胞族,胞族的联合形成部落,部落的进一步发展,即部落联盟的扩大形成了民族,这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摩尔根在讲到希腊民族时说:“氏族整个地加入胞族、胞族整个地加入部族、部族整个地加入民族。”基本上反映了这个规律。然而,是什么力量推动这种联合的呢?或者说,是什么力量推动了民族的最终形成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做了明确的回答:“比方在古代,所有民族原是许多不同部落由于物质关系和利益……而结成的。”这说明民族是部落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组织体,物质制约性才是其决定性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时指出:“在古代民族中,由于一个城市里同时居住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说明在经典作家的研究中,民族已经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一体存在了。无论是希腊人、罗马人,还是汉族的前身,其最初的兴起莫不是以城邦或特定的地域为活动范围,在共和制或王制、帝制的政治形式中存在并发展。城邦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一定的民族为基础,为满足自身的生存、生产、交换之需要而产生的,它既是市民社会的早期形态,还是民族存在的依托,也是政治国家的初级形式——城市国家。
民族的形成,既是一种自然的过程,也是一种社会历史过程。民族形成的自然过程充分体现了民族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整体属性:市民社会中的每一私人与该社会的其他私人首先必须拥有共同地域——城邦,该空间范围是民族繁衍生息的最重要条件,是确保同一族体的每个成员之间以及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进行经济联系的物质基础,也是市民社会、民族和政治国家共生、共存、共进的物质基础。其次,他们必须有共同的语言,这是该市民社会中每个私人与其他私人一致性的可靠标志,也是一民族区别于“非我族类”的自然界限。共同的语言,不但使族体认同感得到加强,也使得一切交往变得更加容易,也使得民族的历史文化得以传承。同样,共同的语言使得市民社会的一体化背景更加明显,文明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更加巩固。某民族的语言往往是以该民族为主体的市民社会的通用语言,也是由此形成的政治国家的官方语言。再次,他们必须拥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经济生活既是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原动力,也是这种动力导致的必然结果。早期的交易及其他市场活动总是带有个别的色彩或特征。市民社会的市场总有一种开放的性质和扩张力,它不但要容纳市场活动的一切个别主体,而且要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些个别的主体加以塑造使之成为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市场人。而这些共同的特征比如语言和交易习惯在一个族性共同体——民族那里是早已形成了的。而且,民族成员们还会在市场互动中逐渐形成一些交易规则,使之朝着强制性规范——法律靠拢。能够直接赋予法律这种强制力的机构,无论是用传统法学还是现代法学的眼光看,除了国家,别的什么组织都是无能为力的,而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民族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这一切,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民族与政治国家有共生性、共存性和共进性,它们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融合在历史的连续性中。这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民族形成的社会历史过程。这一过程表明,民族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它属于社会历史的范畴。同一民族的人们一方面过着“尘世”的私人生活,生生不息,另一方面由于共同的经历,共同的使命而过着“天国”的公民生活,享受着政治国家的甘露,也履行着相应的义务。同时,民族的形成与一定阶段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该生产方式涵盖了一定阶段市民社会中的生产状况、生产关系状况以及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文化特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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