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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理论法学法治论坛(第32辑)

法治论坛(第32辑)

作者:广州市法学会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ISBN: 9787509349816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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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理论法学 SKU:5d86f7995f98494bcc14a841 库存: 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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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49816

内容简介
  《法治论坛(2013年第4辑·总第32辑)》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连续性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本出版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

目  录
新刑诉法专题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
论我国刑事一审中取保候审的困境与出路
——以珠三角G市C法院数据为样本
刑事诉讼中的领事探视之浅析
——以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为例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专题
比较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之程序完善
涉罪未成年人特色考察帮教机制研究
——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综合创新为视角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法院未成年犯帮教体系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实务研究
新时期转变政府职能的几点思考
——广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启示
集资诈骗罪死刑废止问题探讨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创新的实践与思考
——基于浙江温岭“两官”绩效评估的样本分析
珠海商事登记制度立法与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初探
论刑事审判的理念、思维与技能
基于法人制度的行政主体理论反思
刑事诉讼中专家证据审查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在尊重与制衡之间
——试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能动司法监控
从统治走向治理:论社区自治中行政权运行之规制
——以公共治理为中心
从理想迈向现实:合议录音制度的实证考量与研究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症的克服
试论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强化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复议问题分析
——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及其复议为视角

法谈法议
负面清单是立法观念上的革新
婚姻期间将个人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的可否撤销?
——李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案
“游戏积分抵消费”是娱乐还是赌博
跪与“对跪”的执法怪圈
——浅谈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执法的法律进路
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税制深层次改革的路径探索
——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综述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责成”行为的法律性质及适用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郭××诉潘×、杨××民间借贷纠纷案
浅议抵押合同是否可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在线试读
  一、“两官”绩效评估产生的背景和依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后,“述职评议”这一曾被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的重要手段已逐步淡出人们视野。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和检察院(简称“两院”)的监督侧重于对工作的监督,而忽视了对个人的监督,这好比是监督水流而不是监督水源,难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为此,浙江省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在不断地思考和探索,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督方式,既能保证“两官”独立行使职权,又能规范“两官”正确行使职权,并先后于2008年、2009年对该市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和人民检察院的部分检察官开展了绩效评估,从而在国内首次开启了地方人大对“两官”绩效评估的实践探索。
  法官和检察官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司法人员,人大对他们的监督具有相应的法理依据、客观需要和现实要求。
  1.法理依据。监督权和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两项权力,人大对“两官”的监督和任免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26条和第44条分别规定了人大对由它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可以行使罢免权和撤职权,《监督法》第44条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撤职权,并在第八章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充分说明了人大对司法人员个体进行监督的法定性、权威性和严厉性。此外,《组织法》第44条还进一步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换言之,既然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
  2.客观需要。从当前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实际权限来看,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般都是由当地组织部门管理和考核,而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并非地方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对这一层级的司法人员如果人大不去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他们的基本履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了解掌握,光靠“两院”自身的管理考核,难以达到比较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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