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91706
内容简介
从内容上看:本分析了2005年以前的39个宪法事例,第二本主要分析讨论了2006年发生的宪法事例23个,涉及整个整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掘了很多平时不大注意的现实宪法问题,这对于训练宪法思维是很有帮助的。
目 录
话说中国的宪法事例及其分析方法(代序)
一、基本权利事例
宪法事例01:国家广电总局对重庆电视台选秀节目的停播令
【评析】选秀节目的停播与法人的基本权主体地位
宪法事例02:家属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
【评析】要用生命权至上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
宪法事例03:上海市“群租房屋”整治事件
【评析】“群租”整治令与宪法上的隐私权
宪法事例04:三名农民工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评析】农民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宪政价值及其局限
宪法事例05: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评析】淄川选举改革的意义与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宪法事例06: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事件
【评析】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票
宪法事例07:马海涛诉李玉兰宅基地使用权案件
【评析Ⅰ】“画家村”案件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
【评析Ⅱ】公民财产权保障如何成为可能
宪法事例08:重庆“牛钉子户”事件
【评析】财产权保障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宪法事例09:福建省泉州市私立中学自主招生事件
【评析】受教育权关照下的办学自主权
宪法事例l0:湖北省额社会抚养费征收事件
【评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平等对待原则的拘束
宪法事例ll:薛道华诉四川省泸县公安局行政检查案
【评析】行政检查与公民的住宅权
宪法事例l2:厦门市PX项目缓建事件
【评析】厦门 PX项目事件与公民的环境权诉求
二、国家机构事例
宪法事例l3: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养路费征收案
【评析I】不进行授权立法,是否构成行政立法不作为?
【评析Ⅱ】养路费的合法性之争
宪法事例l4:广东省东莞市政府“禁猪令”事件
【评析】“禁猪令”与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规制权
宪法事例l5:朱素明诉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评析】人民法院能否对基本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进行裁判?
宪法事例l6:山东滕州要求脱离枣庄市实行省管县
【评析】对“市管县”体制的宪法学拷问
宪法事例l7: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
【评析】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长人选?
附录:外国宪法判例
美国
德国
日本
法国
俄罗斯
韩国
波兰
关键词索引
作者简介
一、基本权利事例
宪法事例01:国家广电总局对重庆电视台选秀节目的停播令
【评析】选秀节目的停播与法人的基本权主体地位
宪法事例02:家属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
【评析】要用生命权至上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
宪法事例03:上海市“群租房屋”整治事件
【评析】“群租”整治令与宪法上的隐私权
宪法事例04:三名农民工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评析】农民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宪政价值及其局限
宪法事例05: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评析】淄川选举改革的意义与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宪法事例06: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事件
【评析】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票
宪法事例07:马海涛诉李玉兰宅基地使用权案件
【评析Ⅰ】“画家村”案件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
【评析Ⅱ】公民财产权保障如何成为可能
宪法事例08:重庆“牛钉子户”事件
【评析】财产权保障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宪法事例09:福建省泉州市私立中学自主招生事件
【评析】受教育权关照下的办学自主权
宪法事例l0:湖北省额社会抚养费征收事件
【评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平等对待原则的拘束
宪法事例ll:薛道华诉四川省泸县公安局行政检查案
【评析】行政检查与公民的住宅权
宪法事例l2:厦门市PX项目缓建事件
【评析】厦门 PX项目事件与公民的环境权诉求
二、国家机构事例
宪法事例l3:福州汇宝塑胶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养路费征收案
【评析I】不进行授权立法,是否构成行政立法不作为?
【评析Ⅱ】养路费的合法性之争
宪法事例l4:广东省东莞市政府“禁猪令”事件
【评析】“禁猪令”与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规制权
宪法事例l5:朱素明诉昆明市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评析】人民法院能否对基本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进行裁判?
宪法事例l6:山东滕州要求脱离枣庄市实行省管县
【评析】对“市管县”体制的宪法学拷问
宪法事例l7: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
【评析】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检察长人选?
附录:外国宪法判例
美国
德国
日本
法国
俄罗斯
韩国
波兰
关键词索引
作者简介
在线试读
一、基本权利事例
一、问题的厘定
防止“选秀”节目低俗之风的《通报》和《通知》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专家点评称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言下之意它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问题由此而生:《通报》和《通知》究竟限制了谁?广电总局的《通报》直接针对的是重庆电视台,而不是有关个人,当然它间接地使得“次心跳”的所有参与者都没有了用武之地;2007年9月15日《通知》虽然也对“选秀”节目的各个参与人,例如主持人、选手、嘉宾、评委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但问题是广电总局的《通知》直接针对的依然不是上述人员,而是朝向这类节目的制作者——电台、电视台。广电总局《通知》的第1条就明确规定:“本通知管理内容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面向社会招募、组织选手参加的各类大赛、比赛、评奖、竞技及其他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换言之,广电总局《通报》和《通知》都是对电视台的限制,而不是对“个人”的限制。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宪法并没有说“个人”也是基本权利主体。那么,电台、电视台等法人单位是否具有“公民”的宪法地位,享有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能够对国家权力的不当限制提出宪法挑战呢?这就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
一、问题的厘定
防止“选秀”节目低俗之风的《通报》和《通知》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专家点评称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言下之意它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问题由此而生:《通报》和《通知》究竟限制了谁?广电总局的《通报》直接针对的是重庆电视台,而不是有关个人,当然它间接地使得“次心跳”的所有参与者都没有了用武之地;2007年9月15日《通知》虽然也对“选秀”节目的各个参与人,例如主持人、选手、嘉宾、评委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但问题是广电总局的《通知》直接针对的依然不是上述人员,而是朝向这类节目的制作者——电台、电视台。广电总局《通知》的第1条就明确规定:“本通知管理内容包括各级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面向社会招募、组织选手参加的各类大赛、比赛、评奖、竞技及其他公布排名、获奖结果的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换言之,广电总局《通报》和《通知》都是对电视台的限制,而不是对“个人”的限制。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才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宪法并没有说“个人”也是基本权利主体。那么,电台、电视台等法人单位是否具有“公民”的宪法地位,享有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能够对国家权力的不当限制提出宪法挑战呢?这就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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