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95170
内容简介
本书集中讨论了实践中的权利即权利救济问题。通过对冤假错案中权利救济的实现过程与途径的分析,通过对受害人权利救济的理论溯源与追究,通过对我国发布的人权白皮书的分析,多方位展示了权利理论的渊源与哲学基础。作者指出,人权的主体性原则反对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思潮,反对各种形式的私力救济行动(如私刑、复仇等),提倡具有商谈精神的自力救济(如调解、和谈等)。
目 录
章 权利救济与改革开放/001
第二章 小康社会的权利观/025
第三章 新熟人社会视野下的权利理论/049
第四章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081
第五章 上访救济的功能转化及其命运/103
第六章 人权与拥有人权的权利/121
第七章 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155
第八章 权利救济的基本结构及其转型/177
第九章 平等与人权/203
第十章 权利救济视阈下的司法功能/217
第十一章 中国国家人权观:以人权白皮书为分析对象/243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与全球治理/273
第二章 小康社会的权利观/025
第三章 新熟人社会视野下的权利理论/049
第四章 受害人的权利救济/081
第五章 上访救济的功能转化及其命运/103
第六章 人权与拥有人权的权利/121
第七章 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155
第八章 权利救济的基本结构及其转型/177
第九章 平等与人权/203
第十章 权利救济视阈下的司法功能/217
第十一章 中国国家人权观:以人权白皮书为分析对象/243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与全球治理/273
前 言
序
本书记录了自1991年以来我对权利问题的思考,虽然各篇的成文时间不同,讨论的主题也未经过刻意设计,一旦结集成书却发现它们大多围绕权利救济这一主线展开,具备了理论所需要的体系化特征,这增添了我出版本书的勇气。改革开放38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人权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以及人权入宪确立的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从国家的视角看,1991年我国政府发布个人权白皮书之际,正是苏联、东欧国家巨变余波未消的特殊时期,也是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困境的特殊阶段。面对国内外的普遍质疑,中国国家不仅未抛弃在计划经济时代遭到否定的人权概念,而且果断地扛起了人权旗帜,在全世界树立了负责任的国家形象,为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目标选项。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拒斥人权概念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国家人权观,显示了中国国家在认识、理解和履行国家人权义务上的发展轨迹。权利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标志,更为重要的是,权利理论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的兴起和发展是源自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内在视角,而不是模仿或移植西方国家价值观和政治制度的结果。
权利话语之所以是经久不衰的经典话题,乃在于权利是现代社会表达人之所以为人的合法性理据。把人当人的观念虽然古老,通过权利方法保障人之尊严和人之价值的历史却相对短暂。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指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原因。”这就从认识论角度揭示了权利的几个标志性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人权、人之不幸和腐败。实现幸福的途径可以多种多样,不同的人对幸福的感受也不尽相同,但造成人的不幸的状况却总是伴随形形色色的恐惧。无法把握未来,或者自己的未来受制于其他主体任意控制是导致恐惧的重要因素。处于恐惧中的人是不幸的人,也是权利缺失的人。
从历史上看,对大多数国家和社会而言,人权话语不是表达人的目的和人的幸福的主要话语,然而,一旦接受了国际人权宪章的原则规定(哪怕是保留性接受),人权话语就是具有规范意义的正当性话语,同时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小康社会是儒家眼中的理想社会,对民众基本生存状况的关切和落实程度成为衡量历朝历代当政者的伦理义务。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设计者重新启用了小康社会这一古老的概念,并赋予其新的内涵。解决和保障人的生存成为国家的宪法义务。改革开放的总路线是实现小康社会,把贫穷的中国变为富裕的中国,把生存概念提升至生活概念。在物质极其匮乏的年代,对于有饥饿经历或具有饥饿记忆的人群来说,权利的概念或许是奢侈品,随着后物质主义时代的来临,人的多样性需求尤其是自我实现的需求则会不断呈现出来。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需要从权利角度把握当代中国人的基本需求及其未来走向,满足社会成员在“衣食足”后的“荣辱”需要和“仓廪实”后的“礼节”需要。无论对国际社会还是中国国家,人权话语的发展都是对人的生存状态及其价值的重新认知和界定,这是一种在现代性来临之际从人类社会角度处理人与人、人与国家关系新的思维方式。
无救济即无权利,把纸上的权利转变为实践中的权利需要重视权利的救济行动、方案和学理。救济权既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也是对道德权利的宣示。现代权利理论集中表达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理念,强调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的内在统一,这种权利观要求每一个人有从人的角度认定自己是受害人的资格,并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一系列救济实践,以此排除了把人视为敌人的非救济论和恩赐式的威权救济论。每一个人有做人的资格和尊严,也要承认每一个人具有认定为受害人的权利,这是理解人权主体性原则的重要视角。人只有作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人,才能克服通向未来的不确定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恐惧,这就要求自我救济权利成为权利哲学的主导思想。人权的主体性原则反对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思潮,反对各种形式的私力救济(如私刑、复仇等),提倡具有商谈精神的自力救济(如调解、和谈等)。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人权的真正精神是要建构具有“兄弟般精神”的新熟人社会和世界。1793年康德被问到他所在的时代是否已经是启蒙的时代,他回答说,不是,但已经是进入启蒙的时代。如果要问当下中国社会是否已经是权利的时代——不是,但已是走向小康社会的权利时代。
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系首次发表,对于已经发表的部分论文,在尽量保持其历史原貌的同时,从本书体系统一性的角度做了必要修正、改写或调整。
贺海仁
2016年1月6日于北花市
本书记录了自1991年以来我对权利问题的思考,虽然各篇的成文时间不同,讨论的主题也未经过刻意设计,一旦结集成书却发现它们大多围绕权利救济这一主线展开,具备了理论所需要的体系化特征,这增添了我出版本书的勇气。改革开放38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人权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崛起以及人权入宪确立的制度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从国家的视角看,1991年我国政府发布个人权白皮书之际,正是苏联、东欧国家巨变余波未消的特殊时期,也是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困境的特殊阶段。面对国内外的普遍质疑,中国国家不仅未抛弃在计划经济时代遭到否定的人权概念,而且果断地扛起了人权旗帜,在全世界树立了负责任的国家形象,为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目标选项。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拒斥人权概念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国家人权观,显示了中国国家在认识、理解和履行国家人权义务上的发展轨迹。权利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标志,更为重要的是,权利理论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的兴起和发展是源自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是内在视角,而不是模仿或移植西方国家价值观和政治制度的结果。
权利话语之所以是经久不衰的经典话题,乃在于权利是现代社会表达人之所以为人的合法性理据。把人当人的观念虽然古老,通过权利方法保障人之尊严和人之价值的历史却相对短暂。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指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原因。”这就从认识论角度揭示了权利的几个标志性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人权、人之不幸和腐败。实现幸福的途径可以多种多样,不同的人对幸福的感受也不尽相同,但造成人的不幸的状况却总是伴随形形色色的恐惧。无法把握未来,或者自己的未来受制于其他主体任意控制是导致恐惧的重要因素。处于恐惧中的人是不幸的人,也是权利缺失的人。
从历史上看,对大多数国家和社会而言,人权话语不是表达人的目的和人的幸福的主要话语,然而,一旦接受了国际人权宪章的原则规定(哪怕是保留性接受),人权话语就是具有规范意义的正当性话语,同时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小康社会是儒家眼中的理想社会,对民众基本生存状况的关切和落实程度成为衡量历朝历代当政者的伦理义务。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设计者重新启用了小康社会这一古老的概念,并赋予其新的内涵。解决和保障人的生存成为国家的宪法义务。改革开放的总路线是实现小康社会,把贫穷的中国变为富裕的中国,把生存概念提升至生活概念。在物质极其匮乏的年代,对于有饥饿经历或具有饥饿记忆的人群来说,权利的概念或许是奢侈品,随着后物质主义时代的来临,人的多样性需求尤其是自我实现的需求则会不断呈现出来。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需要从权利角度把握当代中国人的基本需求及其未来走向,满足社会成员在“衣食足”后的“荣辱”需要和“仓廪实”后的“礼节”需要。无论对国际社会还是中国国家,人权话语的发展都是对人的生存状态及其价值的重新认知和界定,这是一种在现代性来临之际从人类社会角度处理人与人、人与国家关系新的思维方式。
无救济即无权利,把纸上的权利转变为实践中的权利需要重视权利的救济行动、方案和学理。救济权既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也是对道德权利的宣示。现代权利理论集中表达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理念,强调权利主体和救济主体的内在统一,这种权利观要求每一个人有从人的角度认定自己是受害人的资格,并在这一前提下展开一系列救济实践,以此排除了把人视为敌人的非救济论和恩赐式的威权救济论。每一个人有做人的资格和尊严,也要承认每一个人具有认定为受害人的权利,这是理解人权主体性原则的重要视角。人只有作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人,才能克服通向未来的不确定状态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恐惧,这就要求自我救济权利成为权利哲学的主导思想。人权的主体性原则反对原子式的个人主义思潮,反对各种形式的私力救济(如私刑、复仇等),提倡具有商谈精神的自力救济(如调解、和谈等)。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人权的真正精神是要建构具有“兄弟般精神”的新熟人社会和世界。1793年康德被问到他所在的时代是否已经是启蒙的时代,他回答说,不是,但已经是进入启蒙的时代。如果要问当下中国社会是否已经是权利的时代——不是,但已是走向小康社会的权利时代。
后,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系首次发表,对于已经发表的部分论文,在尽量保持其历史原貌的同时,从本书体系统一性的角度做了必要修正、改写或调整。
贺海仁
2016年1月6日于北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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