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1124156
修订版序 1
章 绪论 1
一、中国文化的象征 1
二、空框结构与借尸还魂 5
三、卜筮与人之自我异化 19
四、命运与自由意志 24
第二章 《周易》名义释 39
一、释“易” 40
二、“易”取象于物 41
三、“易”诂举例 44
四、“易”之三义辨析 47
第三章 读《易》技术述 57
一、经与传 58
二、经部的结构 60
三、《易传》各篇简介 80
四、《易经》断占术语解 116
第四章 《易》象(上) 127
第五章 《易》象(下) 167
一、“往来”说 169
二、“变自乾、坤”说 172
三、“反对”说 174
四、“旁通”说 176
五、卦变总说 178
第六章 关于“卦气”“纳甲”诸说 189
一、“卦气”说 189
二、“纳甲”说 199
三、“爻辰”说 207
四、关于八卦方位 214
第七章 《易》筮 227
一、卜与筮 228
二、《易》筮 234
第八章 《易》占 261
一、所谓“数往知来” 261
二、尚秉和《周易尚氏学》释例 272
三、王弼《周易注》释例 280
四、程颐《周易程氏传》释例 287
五、杨万里《诚斋易传》释例 296
六、综合占法释例 305
第九章 亢卑斋实占例选 323
附录 《周易》古经白文 355
初版后记 413
第七章 《易》筮
筮是占卜之一种。
《尔雅》:“占者,视兆以知吉凶也。” 这里的“兆”是指灼龟后出现的兆象,但实际上也包括了如天象、物象等所谓“前兆迷信”之兆,即某种人间灾祸或吉祥的预兆。故《方言》曰:“占,伺视也……凡相候谓之占。” 候者,即伺候兆之出现而视之。
卜,灼剥龟也。一曰象龟兆之纵横也(见《说文》)。这由来于古人欲预知后事之吉凶,多灼龟以取兆。后引申凡欲预知后事之行为,或以己意预测后事,亦曰卜,如现代汉语中尚有“生死未卜”“前途未卜”一类话。
“占卜”者,实是通过某种工具或某种形式取“兆”、视“兆”而预测吉凶的行为的总称。古人视龟兆而预测吉凶的行为称占卜,现代寺庙中仍风行的求签以测吉凶的行为,亦可称占卜。
筮,是占卜法之一,向来专指以《周易》来占卜的方法。故本章以“《易》筮”命名。
一、卜与筮
占卜之事,在我国起源很早,但究竟起于何时,已不可考。于省吾先生在《〈周易尚氏学〉序言》中说:
《易》卦起源于原始宗教中巫术占验方法之一的“八索之占”。古也称绳为索,“八索”即八条绳子。金川彝族所保持的原始式八索之占,系用牛毛绳八条,掷诸地上以占吉凶。《易·系辞》称“庖牺氏(即伏羲氏)始作八卦”,乃指八索之占言之。“八索”这一名称,早见于《左传》《国语》。“八索之占”是八卦的前身,八卦是“八索之占”的继续和发展。近年来的学者们,都说八卦与伏羲氏完全无涉,这就未免“数典忘祖”,截断了《易》卦的来源。
按于说,则秦汉以来的传说,每每将《易》的卦画归之于伏羲,似乎不为无据。又后出现的所谓“三《易》”之二的《连山》《归藏》,竟托始于伏羲和黄帝(有的则说是夏、殷之《易》,即“夏曰《连山》,殷曰《归藏》”),传说无征,信从者不多。
唯近数十年来,殷墟甲骨的大量发现,而后言占卜者乃得早之实物证明。说到占卜的起源,虽仍未能穷究本始,然殷代占卜状况却是清楚可知了,而《周易》好多问题亦顺此而得到解决。
甲骨的占卜盛于殷商时代,而不一定始于殷商。从甲骨文刻画的精致,字形的俊美,直到现代,书法家对其崇拜与欣赏的感情仍然有增无减。由其成熟与熟练的程度观察,可以推知前此或有较为粗糙而丑陋的形式以为过渡,想来是合乎情理的。罗振玉《殷虚书契考释》以为:“《史记·殷本纪》载成汤以来以至于帝辛,传世三十,今见于卜辞二十有三。” 现存甲骨卜辞均为盘庚迁亳后至武乙徙河北时所作。盘庚距今年代几何,无法确数,因为司马迁记周宣王以前事,只纪世代而并无系年,盖约当公元前千数百年之时。其时之占卜法,《殷墟书契考释》从实物上观察,为说如下:
卜以龟,亦以兽骨。龟用腹甲而弃其背甲(背甲厚,不易作兆,且甲面不平,故用腹甲)。……兽骨什九,龟甲什一而已。其卜法,则削治甲骨甚平滑,于此或凿焉,或钻焉,或既钻更凿焉。龟皆凿,骨则钻者什一二,凿者什八九,既钻而又凿者二十之一耳。此即《诗》与《礼》所谓“契”也。……既契,乃灼于契处以致坼。灼于里则坼见于表,先为直坼而后出歧坼,此即所谓兆矣。
从上可知,商代的占卜法,或凿或钻,而契后又用灼以求兆。《殷虚书契考释》又曰:
不契而灼则不能得坼。既契则骨与甲薄矣,其契处刃斜入,外博而内狭,形为椭圆,则尤薄处为长形。灼于其上,斯沿长形而为直坼,由直坼而出歧兆矣。于以观吉凶,并刻辞于兆侧,以记卜事焉。
说明甲骨卜辞是其时每次占卜之事的记录。但我们看甲骨卜辞,实只是所卜之事或验,其视兆而占吉凶之辞根本没有。如“庚寅卜在榖,贞,王田,往来亡(无)灾”,是记庚寅之日问王田猎,结果是往来无灾。但我们并不知这个结果如何由兆而得出。我们既不知怎么样的兆、占为凶;也不知怎么样的兆、占为吉。视兆而占,不要说没有标准答案,即令见仁见智的方法都寻不出。但当时的专家如太卜,肯定有他自己的兆象分类法,如《周礼·春官宗伯·太卜》:“太卜掌三兆之法……其经之兆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他自能“破译”出出现的兆,从而占之。但实在有点像占梦,除非梦中的象与现实的象有的对应关系,或者人为地规定对应关系,那么,可以对号入座,否则就可乱说一通。前章曾举过卫侯占梦而被欺骗之事,即可说明。我们可以想象视甲骨之兆是一件极繁难与极容易并在一起的技术。我们现在看到甲骨上的兆,几乎寻绎不出兆与辞之间的联系,简直可说是无从识得。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当时于兆也一定有占(占指作出解释)。但解释之辞较多,如全刻在上面,岂不麻烦之至?故而所占之辞终不可见于甲骨。但有占之事实,则可以从《左传》上找到例证。《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记懿氏卜妻陈公子敬仲,懿氏之妻占之曰:“吉。是谓:‘凤凰于飞,和鸣锵锵。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世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襄公十年》记郑皇耳帅师侵卫,孙文子卜追之,献兆于定姜,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哀公九年》记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占诸史赵、史墨、史龟,史龟曰:“是谓沉阳(杜预注:火阳,得水故沉),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余永梁以为,这种繇辞视兆而作,出于临时发挥,其后之占辞亦是新造。当然亦可沿用旧辞,如有从前相同的兆辞所发生的事与占辞,则沿用其旧。如前无此兆,则需新造。按余氏此说,则兆辞实与占辞合并而均成为占辞。
兆象是这样的繁难而不易辨识,灼龟又是如此的复杂,筮法就继起而代替了这繁难、复杂的过程。卦数有一定,卦爻之下又系以有定之辞,筮时遇得何卦何爻,即可依卦象、卦爻辞引伸推论。故六十四卦好比龟卜的兆象,卦爻辞好比龟卜之颂,也即上引《左传》“姜氏问繇”之“繇”再加上筮者之解,就可完成占筮的全过程。这比龟卜的辨别兆象,实在简易多矣。
余永梁谓筮法是从卜法蜕化而来,并列举卜辞与卦爻辞句法和成语的比较以证。此说大有意味,给笔者很大的启发。如卜辞“戊寅子卜有它;戊寅卜亡(无)它”,《周易》有“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这是从句法上看其类同。断占术语方面,相似处极多。如:
卜辞:利、不利。
《周易》:利、无不利、无攸利。
卜辞:吉、大吉、弘吉。
《周易》:吉、大吉(元吉)。
卜辞:得、亡得。
《周易》:有得、无得。
卜辞:若、弗若。
《周易》:若、如、不如。
……
只是商似乎没有八卦,八卦可能是周民族所创。从文字上论,甲骨上没有“卦”字、“筮”字、“蓍”字。“卦”字从圭、卜,明明是有了“卜”字,才有后起的“卦”字。《商书》也只有“卜”而无“筮”,一直到《君奭》篇,才有“若卜筮,罔不是孚”之句。
周文化较商为低,则是好多历史学家都承认的事实。所以我认为《易经》是周文化吸收商文化并受到商文化改造的产物,而周文王是亲与其事的主角。《系辞传》说的“《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耶?当文王与纣之事邪”,以及司马迁《报任少卿书》“文王拘而演《周易》”之类的记载,的确是有案可查的。即从卜辞与筮辞的异同上,也可察见其迹象。
《史记·周本纪》载:
崇侯虎谮西伯(文王)于殷纣曰:“西伯积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帝纣乃囚西伯于羑里。
司马迁这个“谮”是只能释为“诉”,而不能以“加诬曰谮”来解释的。崇侯虎以其特有的敏感觉得西伯是个危险人物,西伯当时羽毛未丰,故纣王听崇侯虎之言即轻而易举地将其作为人质软禁起来。
据此,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推想:周文王怀有原属周文化的《周易》,其时或只具六十四卦,或六十四卦之外,只有很简单的几句筮辞。被囚禁于殷地之后,反而趁此机会如饥似渴地学习并吸收殷文化,且以殷文化来充实与改造《周易》,从而基本完成了合殷、周二种文化于一炉的《周易》筮辞。后来周臣闳夭用美人计使西伯获释,也即《史记·周本纪》所载:
乃求有莘氏美女,骊戎之文马,有熊九驷,他奇怪物,因殷嬖臣费仲而献之纣。纣大说,曰:“此一物足以释西伯,况其多乎!”乃赦西伯,赐之弓矢斧钺,使西伯得征伐。曰:“谮西伯者,崇侯虎也。”
纣之智与力也是超群的,只是骄与欲,令其智昏,而“谮西伯者,崇侯虎也”之语,更使人联想到鸿门宴之前项羽对沛公的言语:“此沛公左司马曹无伤言之,不然籍何以至此?”纣放西伯,又授兵权,真可谓放虎归山,而又为虎添翼。西伯在不声不响中还带回了囚禁时完成的宝典——《周易》。从《周本纪》所载:西伯“笃仁,敬老,慈少,礼下贤者,日中不暇食以待士,士以此多归之”,“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认“西伯盖受命之君”,都足资证明文王之有勃勃雄心而又工于心计也。《周易》开篇《乾》卦筮辞所塑造的形象,正是据其切身体验而写出,是以他自己为模特儿的。他在不声不响之中,已与原来帝纣之诸侯挂上了钩。待武王一旦举事,回戈相向,武王即“飞龙在天”,完成了文王的未竟之业。
出于对商文化的崇拜,加上原商民及其后裔对传统的留恋,周灭商后,有一段卜与筮并存的时期,不但并存,而且同时并用,这在古书中可以找到很多证据,此不赘述。然龟卜终因其卜法繁难,刻辞不易,甲骨难得而逐渐淘汰;筮虽后起,却以其简易化、标准化而赢得广大群众,终取代了甲骨卜法的地位。
二、《易》筮
《说文》:“筮,《易》卦用蓍也。”段注:“《曲礼》曰:‘龟为卜,策为筮。’策者,蓍也。《周礼·筮人》注云:‘问蓍曰筮,其占《易》。’……从竹者,蓍如筭也,筭以竹为之;从巫者,事近于巫也。九筮之名:巫更、巫咸、巫式、巫目、巫易、巫比、巫祠、巫参、巫环。字皆作巫。”巫掌筮,故九筮之名皆冠“巫”字。孙诒让《周礼正义》引宋代刘敞、薛季宣等人之说,谓“巫更”以下皆古之精于筮者九人之名。盖《易》筮之专家也。
高亨曰:“考筮之工具,初当用竹……盖古之筮用竹,巫掌之,故‘筮’从竹、从巫。可见初之筮,当用竹而非用蓍。” 笔者是特别的赞成。但高氏又曰:
其后分用蓍草……《说文》:“蓍,蒿属,生十岁百茎,《易》以为数。天子蓍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从草,耆声。”
这节文字不大好懂。九尺、七尺云者,是指长成的长度呢,还是蓍的品种呢?想来当是指长度,即天子用的当生长至九尺之长度,说明蓍草是可以长得很长的一种草。但既能长到九尺或更长,则三尺时必很嫩,一干就软得了不得,是不能用的。
而《易纬·乾坤凿度·乾凿度》则记载说:
圣人设卦,以用蓍生,圣人度以虚实,英草与天齐休。《万形经》曰:“蓍生地于殷(殷中土也)凋殒一千岁,一百岁方生四十九茎,足承天地数。五百岁形渐干实,七百岁无枝叶也,九百岁色紫如铁,一千岁上有紫气,下有灵龙神龟伏于下。”《轩辕本经》曰:“紫蓍之下,五龙十朋伏隐。天生灵菥,圣人采之,而用四十九,运天地之数,万源由也。”
自从看了《说文》和纬书的文字后,把我吓坏了,哪儿还敢去弄这奇异的神草!所以说来惭愧,我现在连《易》筮的专门工具——蓍草究竟是木本或草本都搞不清,也识不得。我为什么特别赞成高亨先生“古之筮用竹”的说法呢?因为我想当然地一直用四十九根小竹条占筮的。若按植物学上说的“蓍,菊科,多年生草本”,那么用这草的茎老是在手上“挂”“揲”“扐”,姑且不说是多么的不方便,它也吃不消;而主要的,恐怕它并不是古书上所说的灵草呢。用竹则不但有“从竹”的根据,还有《楚辞·离骚》“索藑茅以筳篿兮,命灵氛为余占之”一句之王逸注文可为旁证:“藑茅,灵草也。筳,小折竹也。楚人名结草折竹以卜曰篿。”
《易》筮之法,肯定由简而繁,而更趋神秘。其后,随着《易》筮拥有之群众增加,为便于掌握而使之通俗化、普遍化,则又由繁趋简。但简不废繁,因繁容易显示出郑重性、神秘性,故其后,乃繁简并存。
(一)《系辞传》所载古筮法
《周易》古之筮法,已无可考。《系辞传》所载筮法为保留古代筮法专门技术的珍贵文献,从而为历代《易》学者所遵循,并视为正规之筮法。
《系辞传上》: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衍”者,演也。筮为推演天地之数而得,故称“大衍”。而这“大衍之数”为什么是五十?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周易正义》引马融之说:“马季长云:《易》有太极,谓北辰也。太极生两仪,两仪生日月,日月生四时,四时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气。北辰居位不动,其余四十九,转运而用也。” 依马说,即“五十”由以下数相加而得:
1(太极)+2(两仪)+2(日月)+4(四时)+5(五行)+12(十二月)+24(二十四节气)=
50
此外,《汉书·律历志》、京房、荀爽、崔憬、姚信、朱熹均各有说,读者可自去查阅《周易集解》《周易正义》《周易本义》等书,此不具论。不过各家共同的特点是想尽办法凑成“五十”而已。今人金景芳先生由《系辞传》“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以为大衍之数实为五十有五,今本的大衍之数五十,当是传写脱“有五”二字。按金说卓然杰出,确然可信,于理于文全无扞格,则诸旧说不攻自破,无用赘言矣。天数五者,即天数五个奇:一、三、五、七、九,其和二十五。地数五者,即地数五个偶:二、四、六、八、十,其和三十。二十五加三十,等于五十五,故曰天地之数五十有五,亦即大衍之数也。
“易”者,象也。我以为亦可言:“易”者,数也。以现象言,则为象;若以本质言,则为数。象实生于数。数之大别有三:一为天之数,一为地之数,一为人之数。为便于思考,我把天之数理解为时间之数,以象言,天行、天运,时间之象也;把地之数理解为空间之数,以象言,地位、地方、地盘,空间之象也。人之数,即为当事人与时间之数、空间之数发生特定关系之部分,此亦一数也;以象言,则为人与天数、地数发生关系时所生之种种现象。举一简单例子:冬天某月某日,某人于某处淋雨一小时,第二天起,某人即感冒发烧在家卧床休息,三天后痊愈。此即三数结合而生之象,故言象生于数。而人无时无地不与天数、地数有关,岂不大伤脑筋?答曰:非也。人与天数、地数之关系,固有一般的关系和特殊的关系两种,即正常与不正常的区别。人所关心者为特殊之关系;至于一般之关系,全在意料之中,是无须关心的。但特殊与一般亦相对而言,如一人在家正常生活,与天地之数关系一般;明天外出旅行,稍稍特殊矣。然正常之旅行,其关系仍可称一般;如车船出事故,则为特殊矣。车船出事故,同乘者无恙而己独伤,或同乘者皆亡而己独存,则更特殊矣。然细细思之,无不是天数、地数、人数三数结合之产物,所以我国谓事之必然发生不可避免者曰“天数”或“气数”。“天数”者非仅天之数,实包三数言之,即自然之数或必然之数的代称,“气数”亦然。
笔者正是以三数结合的观点来理解《易》筮的。人之参与“筮”,即是以数来推知即将发生之特殊关系;或已经发生特殊关系,而以数来推求解决之方法。以数推演而得象,这个象即是一种“启示”,或能触发人之智慧,采取应变行动。大衍之数五十有五,只是一个象征之数(不管是“五十五”或“五十”,与筮得的结果无关,因为反正只用四十九),“其用四十有九”,则是由筮法决定非此数不可的。
至于减去六根的理由则可用姚信、董遇的话来解释:“天地之数五十有五,其六以象六画之数,故减之而用四十九。” 下面解释《系辞传》从“其用四十有九”(即用四十九根小竹条,称四十九策)到“十有八变而成卦”的全过程。
一变 以四十九策演之如下:
一演 将四十九策任意分为两部分,这就是所谓“分而为二以象两”。
二演 于此一部分,在其中取出一策,这就是所谓“挂一以象三”也。
三演 挂一以后所余之策,以每四策为一组数之,这就是所谓“揲之以四以象四时”也。但不能将策数尽。
四演 数至后,或余一策,或余二策,或余三策,或余四策,取而夹之指间,这就是所谓“归奇于扐以象闰”也(“奇”指余数,非“奇偶”之“奇”)。
五演 取另一部分,每四策为一组数之,所谓“再揲之以四”。但也不许数尽。
六演 数至后,或余一策,或余二策,或余三策,或余四策,取而夹之指间,所谓“再归奇于扐”也。
七演 取指间所夹之策而挂之(包括二演、四演、六演夹于指间的所有余数),所谓“再扐而后挂”也。
至此,一变毕,其结果只能有两种:
1. 余四十四策。
2. 余四十策。
二变 以一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下:
八演 如一演。
九演 如二演。
十演 如三演。
十一演 如四演。
十二演 如五演。
十三演 如六演。
十四演 如七演。
至此,二变毕,其结果有三种:
1. 余四十策。
2. 余三十六策。
3. 余三十二策。
三变 以二变所余之策演之如一变、二变。
三变毕,其结果有四种:
1. 余三十六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九组,亦即九揲之数,是为九,是为老阳,是为可变之阳爻。
2. 余三十二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八组,亦即八揲之数,是为八,是为少阴,是为不变之阴爻。
3. 余二十八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七组,亦即七揲之数,是为七,是为少阳,是为不变之阳爻。
4. 余二十四策,即余以四策为一组者六组,亦即六揲之数,是为六,是为老阴,是为可变之阴爻。
三变至此而初爻成。每三变而成一爻,由下往上画,阳爻画“”,如其为老阳,则记一“九”字于画旁;如其为少阳,则记一“七”于画旁。阴爻画“”,如其为老阴,则记一“六”字于画旁;如其为少阴,则记一“八”字于画旁——以为可变与否之标号。二、三、四、五、上各爻皆依初爻的演法而得,六爻俱得而成卦。每卦六爻,每爻三变,十八变才成一卦,此即所谓“十有八变而成卦”也。每爻之成,均有“九”“八”“七”“六”之可能。“九”“八”“七”“六”即谓之四营,《易》以四营而成卦,又据四营以变卦,故曰“四营而成《易》”。
《乾》卦六爻,每爻皆为老阳九,策数是三十六;以六爻乘三十六得二百一十六,此为《乾》卦共得的策数。《坤》卦六爻皆为老阴六,策数是二十四;以六乘二十四得一百四十四,此为坤卦共得的策数。二百一十六加一百四十四,共三百六十策,正与一年三百六十天相等,故曰“当期之日”。
《周易》上、下二篇,共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阴阳各半。阳爻一百九十二,以得老阳之策数三十六乘之,共得六千九百一十二策。阴爻一百九十二,以得老阴之策数二十四乘之,共得四千六百零八策。两数再相加,共得一万一千五百二十策,这个数与天地所生物以万计相应,即万物之象征,故曰“当万物之数也”。
所谓“八卦而小成”是指九变而成的三画卦,因为它仅仅象征有限的事物,故是《易》道之小成。待引而伸之,十八变而画成六爻的六十四卦,六十四卦则通过六爻的变化,每一卦又可以变为六十四卦,则天地间的变化能概括无遗,故曰“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关于《系辞传》所载筮法的解释,古今各家无有异词,几乎全承袭旧说,只是有的在形式上特别讲究。如朱熹《筮仪》之类,也不过增加其神圣庄严的气氛而已,于“数”并无任何影响。即使照一般的说法,这么多根蓍草夹在指缝中,两手还要不断地动作,夹的草越来越多,手法还必须轻灵异常,否则天知道指缝中的草会夹成什么样子,一副草又能用几次?故笔者用竹不用草也。再者,如不想故作神秘,则一切于“数”没有关系的形式,自可摈弃不用。因此,我更述简便筮法如下:
用小竹棒(一寸多长,方形,免其滚动)四十九根,即于案上任意分成左右两部分。先在右部分中取出一根,置于案右上角。再将右部分以四根为一组数之,若余一根,则与案右上角所置者合而为二,再从案上之任何部分取出三根与此二根合成五根之数。若是余四,则须与右上角一根相合之后再取四根以合成九根之数。至此一变成,案右上角的根数不是五便是九。这五或九放在那儿不动。再将余下的混合一起后,任意分成两部分,即于右部分中四根为一组数之,若余一根则再取出三根,若余二根则再取二根,余三根则取一根,以合成四根之数。若是余四,则须再取出四根,合成八根之数,然后将这四根或八根共置于案右上角。至此二变毕,二变时取去的不是四根就是八根。三变是将案上余下的混合一起,任意分为两部分,完全与二变同样处理,即再取去四根或八根置于案右上角。后合计案右上角之根数——如为十三,即说明余下部分是三十六,为老阳;依此,如为十七,则是老阴;如为二十一,即是少阳;如为二十七,则是老阴。至此初爻成。
按上法,六次重复,得六爻,而成一卦。
此法于“数”毫无影响,而得卦之速度将快一倍以上。只是少了挂、扐、归奇、揲等具有神秘色彩的动作而已。
(二)以钱代蓍
《仪礼·士冠礼》曰:“筮与席所卦者。”郑注云:“‘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易》曰:‘六画而成卦。’”贾疏曰:“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但古用木画地,今则用钱。以三少为重钱,重钱则九也;三多为交钱,交钱则六也;两多一少为单钱,单钱则七也;两少一多为拆钱,拆钱则八也。”
惠栋曰:贾疏所指“古”,谓三代;“今”,谓汉以后。可知以钱代蓍,由来已久。故《朱子语类》曰:“今人以三钱当揲蓍,不能极其变,此只是以‘纳甲’附六爻,‘纳甲’乃汉焦赣、京房之学。”
唐于鹄《江南曲》曰:“众中不敢分明语,暗掷金钱卜远人。”可见以钱卜卦,唐时十分盛行,已成民风民俗。
《唐六典》曰:“凡《易》之策四十有九。”注云:“用四十九算,分而揲之,其变有四:一曰单爻,二曰拆爻,三曰交爻,四曰重爻。凡十八变而成卦。” 案此,则揲蓍亦用交、单、重、拆之说。唯云“十八变而成卦”,则与掷铜钱者自有分别。
胡一桂《筮法变卦说》:“平庵项氏曰:以京(房)易考之,世所传《火珠林》者,即其法也。以三钱掷之:两背一面为‘拆’,即两少一多,少阴爻也;两面一背为‘单’,即两多一少,少阳爻也;俱面为‘交’,交者拆之聚,即三多,老阴爻也;俱背为‘重’,重者单之积,即三少,老阳爻也。盖以钱代蓍,一钱当一揲,此后人务径截以趋卜肆之便,而本意尚可考。”
据以上记载,将掷铜钱筮法简括如下。
取三铜钱掷之,出现四种可能性:
两背一面,得少阴爻——画“ 八”;
两面一背,得少阳爻——画“ 七”;
三钱皆面,得老阴爻——画“ 六”;
三钱皆背,得老阳爻——画“ 九”。
六掷即得一卦,自下而上画之成卦以占。
(三)章氏易骰
不论以四十九策揲之,还是以三钱掷之,所得结果皆不外乎四:少阴,少阳,老阴,老阳。此必然之数理。笔者取其实质,摈弃一切形式因素,将四十九策或三枚铜钱,简括成“易骰”一枚:等边三角,立体四面,每面分别刻画少阴、少阳、老阴、老阳标号。章氏易骰示意图如下:
ABCD为一正四面体,共有ABC、ABD、ACD、BCD四面,即于此四面上分别刻画出少阴、少阳、老阴、老阳标记,其原料可用牛骨、塑料、图章石。为醒目计,可将少阴、老阴之刻画内涂上黑色,将少阳、老阳涂上红色。
用此骰者,有一点需先加说明:因此骰为正四面体,掷于案上,必是一面贴案,三面外向。因此,必须以贴案一面为准,翻出观之,如射覆一般,反而能增加贞问者的兴味。
其次,因是正四面体,不易滚动,掷之如摆于案上,所以好能盛于一有盖之小盒内,摇动数下,倒在案上,自比手掷为妙。这对于贞问者有较好的心理影响,不可忽视。
笔者用此骰多年,甚觉简便,有时甚至径由贞问者自己投掷以示占者,贞问者觉得自己亦参与其间,如求签时此签由其亲手抽出一般,兴味无穷。此骰的优点不仅简便,且能将在一旁以蚩蚩群氓的心理呆看占筮者揲蓍,一跃而成为合作者。原先由占者一人揲蓍所产生的庄重与神秘色彩,可由此得到补偿。
笔者将此骰名为“章氏易骰”,公诸于世,以应同好。
(四)由筮而求变卦之法或求爻法
《系辞传》所述筮法,至此为止。它只有成卦之法,而没有取卦中何爻以占之法,也就是只有“成卦法”,而无“变卦法”,故六个爻的爻辞全用不上——如果全用上,岂不吉凶悔吝,矛盾百出,又何以断占吉凶?故尚须求得取爻以占之法。
按昔贤之说:筮时所得之卦,谓之“本卦”,所变之卦,谓之“之卦”,也即“变卦”。然“变卦”与“卦变”不同:“卦变”是卦自为变,即从本卦中以两爻或数爻交易而成另一卦;“变卦”是由揲蓍而变,即由揲蓍而从此卦变至彼卦。
在讲“变卦”之前,须先明《易》卦之“贞”“悔”。此“贞”“悔”与作为断占之辞者有别。《尚书·洪范》:“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曰贞、曰悔,凡七。卜五,占用二。”雨、霁、蒙、驿、克五者,指卜时所得龟兆之形,故曰“卜五”。贞、悔二者,指筮时所得《易》卦之体。孔安国《传》曰:“内卦曰贞,外卦曰悔。” 所以说“占用二”。这似乎透露了古之占法比较简单,六十四卦各含两经卦,下为内,古谓之“贞”,上为外,古谓之“悔”。如《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农按:看来这位徒父虽为卜官而又长于筮)……其卦遇《蛊》 ”,“《蛊》之贞,风;其悔,山也”。《蛊》,巽下艮上,巽为风,艮为山(见《说卦》),即下卦为风,上卦为山,故曰“贞风”“悔山”。此即古内卦称“贞”、外卦称“悔”之证。后“贞”“悔”之称有所扩大,即称本卦为贞,之卦亦即变卦为悔。如《国语·晋语四》:“公子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 高亨以为:“‘得贞《屯》、悔《豫》’,犹云遇《屯》之《豫》,即本卦为《屯》,之卦为《豫》,此本卦称‘贞’、之卦称‘悔’之证。”
后来,“贞”“悔”之称亦为言变爻以占的专门术语,读者不可不晓。
黄宗羲《易学象数论·占法》曾列三种占法,以作比较研究。兹简介如下:
朱子《易学启蒙》占法
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辞占;二爻变,则以本卦二变爻辞占,以上爻为主;三爻变,则占本卦及之卦的《彖》辞(农按:彖辞均指卦辞),而以本卦为贞、之卦为悔,前十卦主贞,后十卦主悔(原注:凡三爻变者,每卦有二十卦);四爻变则以之卦二不变爻占,以下爻为主;五爻变,则以之卦不变爻占;六爻变,《乾》《坤》占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辞;六爻皆不变,则占本卦《彖》辞,而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
王氏占法
一爻变,本卦爻为贞、之卦爻为悔,二爻兼用;二爻变,以初变爻为贞、次变爻为悔,作两节消息之;三爻变,以先变为贞、后二变为悔;四爻变、五爻变、六爻变,皆以先变爻为贞、后变爻为悔,作四、五、六节消息之;六爻皆不变,则占《彖》辞,《彖》辞为七、八不变者设也。
丰南禺占法
贞、悔者,以六画言,则内为贞、外为悔;以三画言,则下为贞、上为悔。贞取定守为义,悔取感通为义。故六画,则决之外卦,三画则决之于上爻。如初、二两爻变,则以二决之。内卦三爻皆变,则以三决之。如內三爻皆静,外卦之二爻变、三爻变者,皆依内卦之例。如初之于四或五或上,二之于四或五或上,三之于四或五或上,皆二爻变,概决之于悔。三爻变者,如初、四、五,如二、五、上,如三、四、上;四爻变者,如初、三、四、上——皆以上一爻决之。三爻变者,如二、三、四;四爻变者,如初、二、三、四——则以四决之而参之以二,所谓“二与四同功而异位”也。如二、三、五,如三、四、五,如初、三、五,皆三爻变者;如初、二、三、五,如初、二、四、五,如二、三、四、五,皆四爻变者;如初、二、三、四、五,为五爻变者——则皆以五决之,而参之以三,所谓“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也。如初、二、三、四、上,如初、三、四、五、上,如初、二、四、五、上,皆五爻变者,则皆以上爻决之而参之以初,盖上下相应,亦若二四、三五之例也。六爻皆变,《乾》《坤》占二“用”,余占之卦之贞、悔;六爻皆静,则占本卦之贞、悔(原注:六爻变,占之卦《大象》;六爻不变,占本卦《大象》)。若《彖》辞则专以待卜。天子、诸侯有大事,则筮人先筮得其卦,书于板以授太卜,太卜以墨画所得之卦于龟腹,春灼后左,夏灼前左,秋灼前右,冬灼后右,其文入于卦墨,谓之“食”,则决于《彖》。
黄宗羲评之曰:
盖两家之所以不从《启蒙》者,以周公爻辞本为九、六之变者设,非为七、八之不变者设,《周易》不用七、八,岂有七、八而冒用九、六之辞哉!则以之卦不变爻占者失其意矣。《彖》与爻各自为书,《彖》不取足于爻,爻不取足于《彖》。《易》果为卜筮而作,未有爻时,《彖》不可占,岂文王为未成之书耶?则以占辞平分于爻、《彖》者非矣。然王氏之法,所谓四、五、六节消息者,则亦杂而无纪。丰氏之法,所谓“二四同功”“三五同功”“初上本末”者,亦强以《辞》(农按:即《系辞传》)入于占,不可为例。后之君子,苟得《左氏》之意,其无例者,未尝不可见也。故一爻变者,既占本卦变爻,亦占之卦对爻,盖未有有贞而无悔者。
黄氏于是引《左传·僖公十五年》之例以证己说:“观《左氏》晋献公筮嫁伯姬,遇《归妹》之《睽》上爻变,既引《归》上之‘刲羊’‘承筐’,又引《睽》上之‘张弧’,可知矣。”
我们且不问史苏占卦为什么竟那样的灵验?《左传》的记载是否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但至少黄氏“故一爻变者,既占本卦变爻,亦占之卦对爻,盖未有有贞而无悔者”的说法是有根据的;而不管以何爻为占,均应与整卦卦义有所联系,也不是凿空之论。
黄氏继而又谓:“二爻变者,以下爻为贞、上爻为悔;三爻变者,以变末一爻为主,本卦为贞、之卦为悔。观晋筮立成公,遇《乾》之《否》,三为变末,曰‘配而不终,君三出焉’。‘终’者,《乾》三之‘终日’也;《否》三‘包羞’,故‘配而不终’也。而《启蒙》以晋重耳之‘贞《屯》悔《豫》’,司空季子占‘利建侯’为例,谓当占两卦《彖》辞。不知凡所遇之卦,不论一爻变至六爻变,《彖》辞无不可引用,何独以三爻变专之?观《左氏》孔成子筮立君,遇《屯》之《比》,此一爻变者,而史占《屯·彖》之‘元亨’;穆姜遇《艮》之《随》,此五爻变者,而称《随·彖》之辞亦明矣。”都说明光凭一变爻爻辞占之是不全面的。
当然,要找到“一爻变,只以变爻辞占”的例子,也并不困难。但是,,可能是其事比较简单,原可一言以蔽之;第二,这只表示“可”,而非表示“非用此法不可”;第三,若情况比较复杂,则更是“仅用此法必不可”了。故黄氏之说,自有其精辟之处。
南宋的赵汝楳也如此主张:
案《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周史筮陈敬仲,遇《观》之《否》;《闵公元年》毕万筮仕,遇《屯》之《比》;《闵公二年》桓公筮成季,遇《大有》之《乾》;《僖公十五年》晋献公筮嫁伯姬,遇《归妹》之《睽》……皆以两卦之变爻占。然《昭公十二年》南蒯筮,遇《坤》之《比》;《哀公九年》赵鞅筮救郑,遇《泰》之《需》,乃止用本卦而不及之卦,则所用变爻亦不定。
但我们对黄氏之说,亦只能领会其精神,不必非按其所总结的规律变占不可。那么是否从《左传》《国语》中根本就找不出变占的规律了呢?倒也不全是,规律的确有一点,但主要还是灵活应用。这灵活应用的本领,体现在对《周易》象、数、理的深刻理解上,体现在对当时、当地、当事人的情况的深刻认识上。故赵汝楳在其《易雅·占释》有云:
夫儒者命占之要,本于圣人,其法有五:曰身、曰位、曰时、曰事、曰占。求占之谓身,所居之谓位,所遇之谓时,命筮之谓事,兆吉凶之谓占。故善占者,既得卦矣,必先察其人之素履,与居位之当否、遭时之险夷,又考所筮之邪正,以定占之吉凶。
我们综合《左传》《国语》等所载古占之例,说明古人并不以死板的公式来定吉凶,也并不完全迷信卦爻之辞(可参看本书章《绪论》论反异化部分),而是尽量作出一种合情合理的解释。故赵氏之说,实与笔者在本书《绪论》所云从社会学的角度把占筮当作一种高级咨询文化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周易》之所以有魅力,首先是因其神秘性。什么叫神秘性?使人将信将疑,处于可捉摸与不可捉摸之间也。由此引伸,凡事与物之令人将信将疑、可捉摸而又不可捉摸者,谓之神秘事物。人也如此,凡人之令人可捉摸而又不可捉摸者,可谓之神秘之人。如果此人全可捉摸,固无神秘可言;如果完全不可捉摸,当然也可产生神秘感,然易转生恐怖感,终使人不敢接近而研究之。事物之完全不可捉摸者,亦将使人产生陌生感而渐趋疏远。占筮即在此疑信参半的基础上起作用。贞问者,将信将疑之人,而面临将信将疑即疑惑不决之事者也;占筮者,其扮演之角色即为可捉摸与不可捉摸也就是具有神秘色彩之人。此神秘之人手持一神秘之书及神秘之工具,参稽“身、位、时、事、占”之详尽分析,而使贞问者之疑惑得以解决。换言之,即贞问者与占筮者共商天、地、人三“数”之结合方案也。因此,占筮者随时都将留有回旋余地,切勿将自己逼至死角,必须灵活而又灵活。必要时,《九家》逸象、八卦方位,甚至纳甲、卦气、爻辰,以及八宫之游魂、归魂等玩艺,都可施展出来,解得通,解得活,解得合情合理。三“数”相合,卜筮与物象相符,则行事必因双重之指示而信心坚决,或辍行亦必因双重之指示而不再犹豫。但必以启发智慧为原则,而不能以迷其心窍为伎俩。
明确了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准规律性的方法是可以参考的。现介绍今人高亨先生之“变卦法”,对于能熟练、灵活地掌握筮法的同志是可以一用的。
高先生认为天数与地数之和五十五之数,实为变卦而设,即谓此五十五之数所以定卦之变化也。高氏述其法云:
每卦六爻,每爻或“九”或“八”,或“七”或“六”,是谓“四营”,即不出于此四种营数也。每爻各有一种营数,六数之和,可称之曰“卦之营数”。如六爻皆“六”,其营数为三十六,此营数之小者;如六爻皆“九”,其营数为五十四,此营数之者;如六爻“九”“八”“七”“六”参差错综,其营数不出三十六与五十四之间。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比营数之者多一。古人之设此数,盖有微意矣。余以为欲定变卦,当以卦之营数与爻之序数凑足天地之数。其法于五十五内减去卦之营数,以其余数自初爻上数,数至上爻,再自上爻下数,数至初爻,更自初爻上数,如此折回数之,至余数尽时乃止,所止之爻即宜变之爻也。
高氏以为筮得之卦,“本卦”六爻皆“七”“八”,是为不变之卦,不变之卦,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也。“本卦”六爻皆“九”“六”,是为全变之卦,全变之卦,主要《乾》卦以“用九”爻辞占之,《坤》卦以“用六”爻辞占之,他卦以“之卦”卦辞占之,亦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也。此两者外,均须求其宜变之爻。宜变之爻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即阳易阴,或阴易阳),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其余各爻之或“九”或“七”或“六”或“八”,皆不计也。高氏《求宜变之爻方法表》如下页。
高氏观卦玩辞,并以其心得公诸同好,学者之举也。而观其说,实多疏漏。如:
1. 以为五十五之数,专为变卦这一技术问题而设,则将此数之象征意义缩小,想当然之论也。
2. 以其法只能求得一个宜变之爻,而卦中其他“九”“六”之爻皆为不宜变之爻,与高氏自己承认之“九为宜变之阳爻”“六为宜变之阴爻”说,形成“二律背反”,即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境地。
3. 若以高氏所定之法数之,得出宜变之爻,而其爻适为“七”或“八”,又属不变之爻,不变而又宜变,此又一“二律背反”也。高氏亦自知其说不能圆通,故言“宜变之爻为‘七’为‘八’则不变,其占法比较复杂”,实则非弃其所创“变卦法”,将无以为占。
由以上三点理由,说明高先生的“变卦法”虽苦心孤诣、极深研几,但终属想当然之论。而其巧思有时或可一试,然而并非均可迎刃而解。
例如前引《国语·晋语四》:“公子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对于“贞《屯》悔《豫》皆八”,从来未得确解。《屯》 为贞,为本卦;《豫》 为悔,为变卦。这是容易解的,即《屯》之《豫》(《屯》初、四、五三个爻变而为《豫》)。但对于“皆八”二字,历来易学家之解释,或者含糊其词,或者想所当然、不具说服力,或阙疑而不讳己之不明。而高氏以其“变卦法”解之曰:
初、四、五爻皆变者也。当其筮时,盖得 《屯》卦,其营数为四十八(农按:即右图之9+8+8+6+9+8=48)。自五十五减四十八余七。依法数之,至上爻而七尽,故上爻为宜变之爻。而上爻为“八”,乃不变之爻,是得《屯》之“八”也,不得以《屯》之上六爻辞占之矣,遂变《屯》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
《豫》卦。《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故曰“得贞《屯》、悔《豫》,皆八也”。贞者,本卦;悔者,之卦也。故以《屯》《豫》两卦卦辞合占之……非以余所言之“变卦法”,则此文“得贞《屯》、悔《豫》,皆八也”,终莫能解,可见余所言之“变卦法”非臆撰也。
高氏字里行间对自己的发明非常得意,固学者之常态,不足为奇。然细按其说,大可商榷。问题即出在关键的一句话:“《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按高氏所说“变《屯》之‘九’为‘六’、‘六’为‘九’”,则得如左图所示之《豫》卦。然变卦不求变爻则罢,若亦求变爻,则依高氏法,实为《豫》六三;若不求变爻,则“《屯》卦上爻之‘八’,亦即《豫》卦上爻之‘八’”一句,又可谓毫无意义明矣。如按一般规律,三爻变,则占两卦《彖》辞,那么左氏亦只须说“得《屯》之《豫》”即可,又何必增言“皆八”?凡此种种,必因某一变法失传,所以猜来猜去,终不能尽如人意。故“成卦法”,众说几一致;“变卦法”,众说多不一。但毕竟也不是毫无规律,所以我以“准规律”称之。黄宗羲参稽众说,而又断以己意者,亦只是准规律而已。若再参以赵汝楳或近代各易学专家之说,则从成卦中求得一爻,或从成卦中求得其变卦,如何又以某爻或变卦结合种种因素解释,并不是茫无头绪之事。因为占筮本就有十分灵活的性质,占者唯有随机应变也。
为便于表达,我一直把占筮的全过程分成三个阶段:首先是问卦者之问,称“贞问”;其次是占筮者之“筮”,筮的过程,又包括成卦、成爻或根据变占而得出卦象和筮辞(即卦辞和爻辞);后是对所得的卦象和筮辞作出解释,即对贞问者作出合情合理之答复,是谓之“占”。
当然,筮辞中之“利建侯”“利涉大川”“吉”“吝”“凶”等实都属于“占”,但笔者之所谓“占”,与之稍有区别,笔者之所谓“占”,是对上述之“占”所以然的解释谨此说明。下章则专言《易》占。
《尔雅·释言·疏》,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卷3,第16页。
[西汉]扬雄著,[清]戴震疏证:《方言疏证》卷10,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93册,第477页。
见《周易尚氏学·序言》,版本同前,第1页。另可参见于省吾:《伏羲氏与八卦的关系》,载《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上册,巴蜀书社1990年版,第1-3页。
罗振玉:《殷墟书契考释》卷上,1927年增订石印本。
《殷墟书契考释》卷下,版本同前,第107-108页。
《殷墟书契考释》卷下,版本页码同前。
以上也请参见容肇祖:《占卜的源流》章《从殷墟甲骨考证出古代占卜的实况》,海豚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郭沫若:《甲骨文合集》36839,中华书局1979年版。
说详余永梁:《〈易〉卦爻辞的时代及其作者》,载《古史辨》第3册,版本同前,第143-170页。
参见[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卷48,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964页。
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重订本)卷首《周易古今通说》第七篇《周易筮法新考》,版本同前,第139页。
同上。
《乾坤凿度·乾凿度》,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册,第832页。
见《楚辞》卷1,《四部丛刊初编》本,第36页。
《周易》卷7,《四部丛刊初编》本,第8页。自“天一”至“地十”二十字原误窜入下文,张载、程颐、朱熹等以为宜在“大衍之数”之上,亦可。而《汉书·律历志》引如此,今从之。
见《周易正义》卷7,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68页。
见金景芳:《学易四种》,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周易正义》卷7,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68页。
以上亦可参见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重订本)卷首《周易古今通说》第七篇《周易筮法新考》,版本同前,第141-144页。
[东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1,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2页。
《朱子语类》卷66,版本同前,第1638页。
[唐]李隆基主编,李林甫等注:《大唐六典》卷14《太常寺》,《古逸丛书三编》本,第26页。
[元]胡一桂:《周易启蒙翼传·外篇》,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2册,第353页。按,以上诸条亦可参见《易汉学》卷5《以钱代蓍》,唯惠氏均误“拆”为“坼”,今各从原书改正。
见《尚书正义》卷12,影印《十三经注疏》本,第79页。
[三国·吴]韦昭注:《国语·晋语四》,《四部丛刊初编》本,第12页。
农按:可参看本书第五章所附李挺之《变卦反对图》。此处“前十卦”指初爻不变者,“后十卦”为初爻变者。若在前十卦中,则以两卦之《彖》辞占,以本卦《彖》辞为主;若变卦在后十卦中,则以变卦《彖》辞为主。
农按:爻为九、为六,则变九为六、变六为九,乃得之卦,因而即以此爻爻辞占之。爻之所以以“九”“六”标明爻性者,正以此耳。换言之,其宜变之爻为九揲之阳爻,则用此爻爻辞定休咎;如为七揲之阳爻,则不用此爻爻辞定休咎,故爻名用“九”字而不用“七”字。其宜变之爻如为六揲之阴爻,则用此爻爻辞定休咎;如为八揲之阴爻,则不用此爻爻辞定休咎,故爻名用“六”字而不用“八”字也。此黄氏之意也。
农按:黄氏之意,以为卦辞不应成为与爻辞并立之一项,而是不论何爻均应与卦辞挂钩。
以上可详参《易学象数论》卷2《占法》,《广雅丛书》本,第40-42页。
[南宋]赵汝楳:《周易辑闻》附《筮宗》,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9册,第343-344页。“桓公”原作“威公”,避宋讳也,今改正。
见《周易辑闻》附《易雅》,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9册,第301页。
详参《周易古经今注》卷首《周易古经通说》第7篇《周易筮法新考·变卦法》,版本同前,第145-150页。
《周易古经今注》卷首《周易古经通说》第7篇《周易筮法新考·东周筮法之实征》,版本同前,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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