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44842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共有十章内容,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前三章为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问题、理论基础和应遵循的原则。第四章至第八章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论证了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及与该程序运作相关的问题。第九章为第三部分,阐释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及其与刑事再审的关系,对我国应否引入及如何建构该原则提出建议。第十章为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几种常见的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书的制作,并辅以实例评析。
第一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刑事救济程序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五、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外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哲学基础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学基础
(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思想基础
三、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思想基础的反思
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导思想改革的必要|生
五、树立“有限再审、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
第三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应遵循的原则
一、再审不加刑原则
二、再审回避原则
三、全面审查原则
四、再审重复原则
第四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一、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三)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四)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比较分析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一)立法现状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存在的弊端及改革设想
第五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理由和方式
一、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理由之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再审理由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理由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理由
(四)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理由之比较分析
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理由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理由的相关规定及缺陷
(二)中外刑事再审理由之对比
……
第六章 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
第七章 刑事申诉制度
第八章 刑事再审审理程序
第九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刑事再审程序
第十章 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相关的法律文书
参考文献
《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是西北政法大学在本校教师的研究成果中遴选出版的一套学术丛书,希望它能代表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导向、学术风格和学术水平。
西北政法大学来源于中共中央1937年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干部学校——陕北公学。陕北公学生于战火,旨在救亡。毛泽东就在亲自讲学时鼓励学生:因为有陕公,中国不会亡。1949年,由陕北公学等学校合并而成的延安大学奉命南迁西安,成立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是为了给西北地区新成立的各级人民政权培养干部,它的办学风格自然与本来意义上的大学大异其趣。再后来院校合并,西北大学法律系并入,形成法学教育的“四院四系”或“五院四系”,“文革”中停办。“文革”后恢复,主管由最高人民法院变为司法部,后变为陕西省;校名由西安政法干校、中央政法干校西北分校、西安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最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校坎坷磨难,师生筚路蓝缕,总算成就了一个全国法学人才重要培养基地和法学重镇的地位,同时形成了法学特色鲜明,哲学、经济学、管理、新闻、公安、外语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大学的根本宗旨是培养高水平人才;围绕这一根本宗旨,教学和科研是学校的两项中心任务。由于十万校友在全国各行各业,特别是法律行业的杰出表现,西北政法大学对自己的教学水平从来都相当自信。近年来,学校更是旗帜鲜明地反对教育行政化,提倡回归大学本位,坚持加强实践教学、服务社会、开放办学的方针,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大法学院都有个别教师挂职司法部门实践的经验,但我们已将法科教授的挂职作了分批次、普遍化的安排;我们在全国首创了所有法科青年教师担任法官助理一年、法科研究生担任见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半年的实践教学模式;多年来,我们都把法庭辩论、模拟法庭教学正式纳入课程体系,等等。一系列的教学改革,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都得到了明显提升。
科学研究也是大学的重要职责之一。经过几代西北政法大学学人的努力,现已形成了在价值哲学、陕甘宁边区法制史、死刑问题、法学教育研究等领域的一批特色研究成果。但毋庸讳言,在科研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文类学科比之理工类学科,单科性大学比之综合性大学,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近年来,西北政法大学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激励教师申报承担各级研究课题,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校已经获得博士学位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已达到170多人,而且分别来自英、法、德、美、日、韩等国外著名大学和国内名校,学缘结构显著改善。近五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2项,名列陕西高校前茅。为了使教师已取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并鼓励教师取得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西北政法大学决定出版这套学术丛书。
这样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申诉成本,也往往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重复受理、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第二,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是受理申诉的主体,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两者互相推诿、当事人申诉无门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反过来刺激当事人继续申诉乃至缠诉的欲望,加剧了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第三,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有时还可能出现两者争抢案源的现象,增加司法冲突。
另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40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执行中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③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