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95534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这本商法教科书结构简单明了、逻辑严谨清晰、语言言简意赅,而且对于初涉商法的学生来说,简洁明白的商法学体系,既有商法总论又有商法各论,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可谓是集大成之作。同时本书更新及时,参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在书中增加相应的案例和练习题,可以说是法律研习者的教科书。
编 总 论
章商法导论
节商法概述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
第四节民商合一的理论基础
第五节商法思维与学习方法
第二章商事主体
节概述
第二节商事个人
第三节商事合伙
第四节商事公司
第三章商事法律行为
节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第三节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第四节商法对交易公平的特殊规制
第四章商事登记
节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第二节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第三节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五节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商事登记监管
第五章企业名称
节企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企业名称的选用
第三节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四节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商业账簿
节 商业账簿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种类
第三节 商业账簿的编制
第四节 商业账簿的审计
第五节 商业账簿的披露
第二编公司法
第七章公司与公司法
节公司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登记、公司人格否认
节公司登记
第二节公司能力
第三节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九章公司设立
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方式
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四节 公司设立程序
第五节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和股东的责任
第六节 公司设立因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七节 公司设立成功时设立中公司行为后果归属
第八节 公司设立成功时发起人和股东的责任
第十章 公司资本与股东出资
节 公司资本概述
章 商法导论
常考知识点 商事的范围 商事关系的特点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基本特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节商法概述
一、商的概念
商法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关于商事的法律,基于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均离不开对于商事的特定的理解。然而,就商法的现状而言,诸多国家的商法均未对商事作一般性抽象定义,而另一些国家的商法则试图以列举具体商事活动的方式明确商事之外延。既然商事是商法的基石,那么,在探讨有关商法的问题前,对商事的概念加以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商事又称“商”。实际上,一般常识的“商”、经济学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有其不同的含义。一般常识的“商”或“商事”是极为含混的用语,它依不同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内容。例如:早在中国的古代,人们就提出了“通财鬻货曰商”①,“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商”②,这种理解是将“商”视为买卖。我国古代这些对“商”的初解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商”的朴素认识。③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演进、发展,人们对“商”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即将“商”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④这是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商”的内涵。随着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已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在买卖中,也发展到商品批发、货物运送、金融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领域中,并且发展到与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等领域中。显然,经济学上的“商”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表述商事关系,由此决定了它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相反,上述广义的营利行为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因此,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按照商法学者们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可分为以下四种。,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种商”。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又将其称为“第三种商”。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间接,学者多将其称为“第四种商”①。
商法中的商事范围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化时代进入网络时代,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必然带来商事范围的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其重点任务包括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提高国内需求的比重;扩大居民消费,提高居民消费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加强科技自立自强,提高自主可控技术的比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提高城市和城市群要素集聚能力,促使其集聚经济的规模与集中的人口规模相均衡;坚持扩大开放,提高内外循环的畅通性。②重点任务的推进,会催生许多现代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5G、大数据平台、车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数字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共享经济与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文化传媒等。这些现代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商法为其提供法治保障的过程,必然是商法调整的商事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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