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042994丛书名: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初次发表,它同边沁的许多著作一样,成书艰难,问世迟缓。终出版时,它仍如边沁在那坦率直陈、言之有物的前言里所承认的那样,既非完整无缺,亦非尽善尽美。该书早在1780年即已付梓,但被边沁扣压了9年才出版,因为他在后一章开始说明刑法与民法之间区别,或如他所称两者之间“界限”的地方,发现有预想不到的困难。他终感到,要解决这些疑难,就必须另写一书来详细阐释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逻辑结构。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共17章。17章的内容具有内在逻辑:首图书样书(共3张)?先,阐述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为之辩护,把它当作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立法的可接受的终极标准;说明快乐和痛苦的来源;若要按照功利原理来指导行动,以便增大幸福,就必须对快乐和痛苦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衡量尺度有怎样的理解。其次,保证功利原理得到遵守的主要手段是由惩罚违抗行动来支持的法律。以此为出发点,审查和区分了人性的种种特征,分析了立法者将试图引导的有意行动的性质和动机;讨论了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形式,确定了决定惩罚分量及其性质的应有准则,其前提在于惩罚的终目的是以小的人类苦痛代价来保证法律得到遵守。后,按照功利原理,参照受侵犯和威胁的形形色色的利益,将应当被当作罪过对待的行动方式分类;讨论了虽然触犯功利原理、但好留给“个人伦理”去抑制的行为方式;全书以概述有关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的疑难点而告终。
导言
前言
章 功利原理
1.人类由快乐和痛苦主宰
2.什么是功利原理
3.什么是原理(第58页注)
4.什么是功利
5.什么是共同体的利益
6.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行动
7.什么是符合功利原理的政府措施
8.什么是功利法规或功利命令
9.什么人是功利原理的信徒
10.如何理解应当和不应当、对和错等等
11.无必要亦无可能证明该原理正确
12.但难得有人始终如一地遵从该原理
13.无法首尾一贯地反驳该原理
14.为克服对该原理所持的偏见而需采取的途径
第二章 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1.功利原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原理一概错误
2.一项原理可以什么方式成为错误的
3.什么是禁欲主义原理
禁欲主义一词的来源(第65页注):僧侣的原理(第65页注)
4.什么人是禁欲主义原理的信徒
5.该原理在某些人那里出于哲学缘由,在另一些人那里出于宗教缘由
6.宗教狂奉行该原理的程度甚于道德家
7.该原理的哲学表现在文人雅士中间影响,其宗教表现则吸引俗人粗汉
8.禁欲主义原理从未被上述任何一类人坚定地应用于政府事务
9.禁欲主义原理恰恰来源于误用功利原理
10.禁欲主义原理无法贯彻到底
11.什么是同情和厌恶原理
12.这与其说是实在的原理,不如说是对一切原理的否定
13.厌恶原理的信徒有何种情感
14.就是非标准而形成的各种理论体系皆可归结为该原理
作为众多乔装真理的理论体系之特征的各种用语:1.道德意识(第74页注):2.寻常意识(第75页注):3.理解(第75页注):4.正义法则(第75页注):5.合宜性(第75页注):6.自然法(第75页注):7.理性法,真正理性,天然正义,天然公平,正常秩序(第75页注):8.真实(第75页注):9.上帝选民论(第76页注):10.违背自然(第76页注):它们的危害(第76页注):功利实际上是不是我们所曾给予的一切赞许的理由,则另当别论(第76页注)
15.该原理往往会和功利原理相符
……
第三章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第四章 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第五章 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第七章 一般人类行动
第八章 意图
第九章 知觉
第十章 动机
第十一章 论人类的一般性情
第十二章 有害行动的后果
第十三章 不适于惩罚的情况
第十四章 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
第十五章 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
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
第十七章 刑法的界限
末注
论题索引
人名地名索引
随后的书页如扉页所示,早在1780年即付梓。其写作所贯彻的构思并不像现在的书名昭示的那般宏大。它们当时的目的不过是充当一篇导论,引出将包含在同一卷内作为终极目标的刑法典梗概。
当本书的主要部分已按照当时的眼界臻于完成时,笔者发觉自己在探究所觉察到的某些瑕疵的过程中,竟始料未及地陷入了玄学迷津的困境。于是势必中途辍笔——起初觉得这只不过是暂时的。但中途辍笔导致失去热情,而失去热情加上其他原因,到头来变成了厌恶。
遍及全篇的种种缺陷已经由严肃而明察的朋友们诚挚地指出;良知证明了他们的非难的确合理。某几章过分冗长,其他几章显然无用,通篇措辞干涩玄奥,使人担心这部著作若以其目前的形式发表,就将在十分不利的条件下去争夺被人诵读、因而有用的任何机会,而这种机会由于其他原因本来是它可能拥有的。
然而,尽管完成本书的想法因此而不知不觉地搁置起来,但导致笔者从事此作的考虑却完全不是这样。笔者仍然孜孜以求,寻找有希望使自己见到依然期盼的柳暗花明之境的路口。随着机会的到来,同笔者初着手之处相关联的若干所在,接二连三地得到了探究,以致在所求索的这个或那个方面,研究差不多囊括了整个立法领域。
由于目前若干原因的共同作用,一部冠以这一新书名的著作得以问世,这部著作在其初的标题下,业已不知不觉但似乎不可逆转地注定要湮没无闻。在8年时间里,与立法主题各不同分支相应的各种著作所需的素材被制作出来,有些几乎已概括定型。而且,在其中每一种著作里,目前这本书所展示的诸项原理都被认为是绝不可少的,以致使人感到难免要么零敲碎打地把它们录写下来,要么在它们可被一并涉及的某处予以展示。前一种办法将造成太多的重复,不可采用,否则就必须实施一项难免是卷册繁多的写作计划。因此,后一种办法无可争辩是较好的。
那么,用什么方法来确定一个人的智力是否处于这一状态?为显示人体的可感热度,我们有一种很过得去的工具,即温度计,但我们没有如此的工具可用来显示智力程度。因此显而易见,将足以自治的智力程度与不足以自治的智力程度区别开来的界线,在很大程度上必定是武断的。在此不足缘于年龄过小的情况下,不管足够的智力程度可能是怎样的,它并非为处于同一年龄阶段的人所共有。因此,立法者有必要来快刀斩乱麻,确定一个特别的年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而不是以前,不管是否确实,每个人只要够年龄,都被当作具备了这足够的智力程度。于是,在此情况下划定了一条界线,可以同样用于每一个人,而且它虽然武断,任何有关的人却都可以肯定予以同样的表述:时间状况提供了一个标记,据此能以的精细程度来勾出这里所说的界线。另一方面,在智力不足系精神错乱所致的情况下,连这一着都没有。因而,立法者别无对策,只能就事论事,指定某人或某些特殊的人,按照他或他们特殊的、武断的斟酌,来提供特定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这必然是够武断的,因为能够进行斟酌的方式,是考虑当事人具备的那份智力,是否符合关于被认为足够的智力程度的含糊不定的观念,那是被这样指定的人可能碰巧持有的。
45.如此划定的或假设如此划定的界线,对于一个为其本身的安全不能任其自理自决而应当由别人支配的人,是合宜的。那么,他这种状态应当保持多久?恰恰同他据假定不能自理自决的时间一样久,也就是说,在幼儿状况下,直至他达到法律把他当作成年人的时候:而在精神错乱的情况下,则或许永远达不到。因此,属于这一信托的权力在前一种情况下必定持续很长时间,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必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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