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69805
编辑推荐
这部著作……从逻辑理论和我国古代兵家计谋出发,对构建为打击犯罪、维护法治提供思维工具的侦查思维理论,进行了有价值的尝试。——王 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将中国古代的兵战谋略移植到侦查思维活动中,用以服务于案件侦破,于侦查思维理论研究与实务都可能是一个创新之举,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无异于开启了一扇全新的窗户。——刘 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作为一名出色的侦查员,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要予以准确的认识,必须具备相当丰富的侦查逻辑学的基础知识。”……侦查工作不只是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脑力劳动……只能自发运用侦查思维的侦查员*多算破案“工匠”,只有自觉运用侦查思维的侦查员才是破案“专家”。——金承光(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简介
案件的侦查活动,是侦查员与作案者智慧较量的过程,要求侦查员必须具备创造性的思维,必须具有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材料对整个案件及破案方式进行“谋篇布局”的能力,要有“运筹帷幄”的本领,因此,侦查思维谋略在案件侦查中大有用武之地。
为贴合公安侦查实际,对传统逻辑思维方法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进行学科理论的延伸解读,以求通过对公安侦查思维方法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总结,冀望形成可供侦查工作实践广泛借鉴的侦查思维谋略体系。拟通过侦查思维谋略体系的初步构建,来诠释案件侦破的思维活动,并赋予传统逻辑思维方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作为侦查思维谋略主要构成要素的新的生命,为广大侦查员提供有力的思维武器。
为贴合公安侦查实际,对传统逻辑思维方法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进行学科理论的延伸解读,以求通过对公安侦查思维方法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总结,冀望形成可供侦查工作实践广泛借鉴的侦查思维谋略体系。拟通过侦查思维谋略体系的初步构建,来诠释案件侦破的思维活动,并赋予传统逻辑思维方法在公安侦查工作中作为侦查思维谋略主要构成要素的新的生命,为广大侦查员提供有力的思维武器。
目 录
序一 智慧的传递 (001)
序二 侦查思维艺术的把玩 (003)
序三 由破案“工匠”通向破案“专家”的“桥” (007)
前 言 (012)
引 言 (001)
篇
思维推理与侦查谋略理论
章 侦查、侦查思维与谋略 (005)
节 侦查 (005)
一、什么是侦查 (005)
二、构成侦查的基本要素 (006)
三、侦查的内涵和外延 (007)
第二节 侦查思维 (007)
一、什么是侦查思维 (007)
二、侦查思维的基本特征 (008)
第三节 谋略 (009)
一、什么是谋略 (009)
二、侦查思维谋略的内涵和外延 (010)
第二章 传统逻辑基础理论概述 (011)
节 概念 (011)
一、什么是概念 (011)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012)
三、概念的种类 (012)
四、概念间的关系 (014)
五、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015)
六、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016)
第二节 判断 (017)
一、什么是判断 (017)
二、判断的分类 (019)
第三节 推理 (029)
一、推理及其分类 (029)
二、类比推理 (031)
三、选言推理 (033)
四、假言推理 (036)
五、直言三段论 (038)
第三章 侦查推理 (042)
节 侦查思维形态与侦查思维方法 (042)
一、侦查思维形态 (042)
二、侦查思维方法 (044)
第二节 侦查推理方法 (045)
一、侦查推理方法概述 (045)
二、侦查推理方法的种类 (045)
第四章 假说 (060)
节 科学假说 (060)
一、什么是假说 (060)
二、科学假说的特点 (061)
三、假说的构成 (061)
第二节 侦查假说 (061)
一、什么是侦查假说 (061)
二、侦查假说的提出 (063)
三、侦查假说的否定 (073)
四、侦查假说的验证 (076)
五、侦查假说验证思维的优先性原则 (081)
第五章 侦查思维技法与侦查思维谬误 (090)
节 侦查思维技法 (090)
一、演绎证明法 (090)
二、归纳证明法 (091)
三、类比证明法 (092)
四、反证法 (092)
五、归谬法 (093)
六、二难法 (094)
七、求同法 (095)
八、求异法 (097)
九、共变法 (098)
十、剩余法 (099)
第二节 侦查思维谬误 (101)
一、臆断 (101)
二、忽略特殊 (102)
三、无效枚举 (103)
四、预期理由 (104)
五、推不出 (106)
六、以人为据 (107)
七、自相矛盾 (108)
八、事实失真 (109)
九、想当然 (111)
十、以闻为据 (112)
第二篇
实践中的侦查思维计谋
计 瞒天过海 (117)
第二计 围魏救赵 (124) 第三计 借刀杀人 (128)
第四计 以逸待劳 (132) 第五计 趁火打劫 (137)
第六计 声东击西 (142)
第七计 无中生有 (145)
第八计 暗度陈仓 (150)
第九计 隔岸观火 (155)
第十计 笑里藏刀 (158)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162)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 (168)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171)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 (176)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180)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183)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 (187)
第十八计 擒贼擒王 (191)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 (195)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 (199)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 (203)
第二十二计 关门捉贼 (206)
第二十三计 远交近攻 (209)
第二十四计 假道伐虢 (214)
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 (218)
第二十六计 指桑骂槐 (221)
第二十七计 假痴不癫 (225)
第二十八计 上屋抽梯 (231)
第二十九计 树上开花 (234)
第三十计 反客为主 (237)
第三十一计 美人计 (242)
第三十二计 空城计 (246)
第三十三计 反间计 (249)
第三十四计 苦肉计 (253)
第三十五计 连环计 (257)
第三十六计 走为上计 (261)
结语 (264)
后记 (265)
序二 侦查思维艺术的把玩 (003)
序三 由破案“工匠”通向破案“专家”的“桥” (007)
前 言 (012)
引 言 (001)
篇
思维推理与侦查谋略理论
章 侦查、侦查思维与谋略 (005)
节 侦查 (005)
一、什么是侦查 (005)
二、构成侦查的基本要素 (006)
三、侦查的内涵和外延 (007)
第二节 侦查思维 (007)
一、什么是侦查思维 (007)
二、侦查思维的基本特征 (008)
第三节 谋略 (009)
一、什么是谋略 (009)
二、侦查思维谋略的内涵和外延 (010)
第二章 传统逻辑基础理论概述 (011)
节 概念 (011)
一、什么是概念 (011)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012)
三、概念的种类 (012)
四、概念间的关系 (014)
五、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015)
六、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016)
第二节 判断 (017)
一、什么是判断 (017)
二、判断的分类 (019)
第三节 推理 (029)
一、推理及其分类 (029)
二、类比推理 (031)
三、选言推理 (033)
四、假言推理 (036)
五、直言三段论 (038)
第三章 侦查推理 (042)
节 侦查思维形态与侦查思维方法 (042)
一、侦查思维形态 (042)
二、侦查思维方法 (044)
第二节 侦查推理方法 (045)
一、侦查推理方法概述 (045)
二、侦查推理方法的种类 (045)
第四章 假说 (060)
节 科学假说 (060)
一、什么是假说 (060)
二、科学假说的特点 (061)
三、假说的构成 (061)
第二节 侦查假说 (061)
一、什么是侦查假说 (061)
二、侦查假说的提出 (063)
三、侦查假说的否定 (073)
四、侦查假说的验证 (076)
五、侦查假说验证思维的优先性原则 (081)
第五章 侦查思维技法与侦查思维谬误 (090)
节 侦查思维技法 (090)
一、演绎证明法 (090)
二、归纳证明法 (091)
三、类比证明法 (092)
四、反证法 (092)
五、归谬法 (093)
六、二难法 (094)
七、求同法 (095)
八、求异法 (097)
九、共变法 (098)
十、剩余法 (099)
第二节 侦查思维谬误 (101)
一、臆断 (101)
二、忽略特殊 (102)
三、无效枚举 (103)
四、预期理由 (104)
五、推不出 (106)
六、以人为据 (107)
七、自相矛盾 (108)
八、事实失真 (109)
九、想当然 (111)
十、以闻为据 (112)
第二篇
实践中的侦查思维计谋
计 瞒天过海 (117)
第二计 围魏救赵 (124) 第三计 借刀杀人 (128)
第四计 以逸待劳 (132) 第五计 趁火打劫 (137)
第六计 声东击西 (142)
第七计 无中生有 (145)
第八计 暗度陈仓 (150)
第九计 隔岸观火 (155)
第十计 笑里藏刀 (158)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162)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 (168)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171)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 (176)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180)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183)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 (187)
第十八计 擒贼擒王 (191)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 (195)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 (199)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 (203)
第二十二计 关门捉贼 (206)
第二十三计 远交近攻 (209)
第二十四计 假道伐虢 (214)
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 (218)
第二十六计 指桑骂槐 (221)
第二十七计 假痴不癫 (225)
第二十八计 上屋抽梯 (231)
第二十九计 树上开花 (234)
第三十计 反客为主 (237)
第三十一计 美人计 (242)
第三十二计 空城计 (246)
第三十三计 反间计 (249)
第三十四计 苦肉计 (253)
第三十五计 连环计 (257)
第三十六计 走为上计 (261)
结语 (264)
后记 (265)
前 言
智慧的传递
对侦查人员来说,侦破案件特别是查明疑难案件是智识上的挑战。在侦查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情况是:案件发生了,但只知道事情的结果,不知道事情的原因;只知道案件的某些情况,不知道它的全部真相。这需要建立侦查假设以明确侦查任务,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或重点,拟定侦查计划与步骤。建立或形成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的起步;离开侦查假设,侦查活动就迈不出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已知事实情况,结合以往的经验和一般性知识(包括经验知识和科学原理),对待查明的事实或现象提出推测性解释,包括对过去事情的推测和对未来事情的预见,这就是侦查假设的提出。侦破案件是一个发现证据,并基于证据发现事情真相的过程。侦查假设的提出,需要勘查现场、取得物证、走访调查、发现线索;但事实之间联系如何,不能仅仅从事实本身看出,需要掌握且运用科学知识和经验把这些事实联系起来,从而作出解释、提出假设。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科学知识与经验是极其重要的,但如何运用以往的经验和科学知识分析案情和建立假设以解释有关事实,却是要通过推理来完成的。因此,侦破案件不仅需要侦查人员有与罪犯对决的勇气,还需要侦查人员有与罪犯较量的谋略与智慧,在复杂案件的侦破中更是如此。正如本著作中所言:侦查员应该是智者,应当是智慧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指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这种智慧需要传授,更需要在实践中磨砺。实践是好的磨刀石,实践是掌握理论的必由之路。刘洪波教授与刘潋老师的这部著作,不仅从侦查实践中的一系列真实案件出发,将侦查实践、侦查思维与侦查谋略结合起来,对侦查思维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新的探索;还特别从逻辑理论和我国古代兵家计谋出发,对构建为打击犯罪、维护法治提供思维工具的侦查思维理论,进行了更加有价值的尝试。这种结合不仅是一种对思维智慧的传递,还将可能对公安院校的相关课程的教学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我相信这本著作会赢得广大读者的青睐,也期待作者有更多成果问世。
王洪2016年5月24日
序二 侦查思维艺术的把玩
刘洪波教授的专著《侦查思维谋略》付梓,要我代为写序,说内心话,看着书名便感到十分发怵,因为我从未涉足这门专业,更遑谈思维、谋略这样高深的话题,勉为其难,只好门外汉说说外行话吧。洪波教授是一位做事专注、治学严谨的学者,在我的印象中,其无论做什么事,都在追求一种过程的精致和结果的完美。由是,学院的诸多细致活儿便着落到了他的身上,或是参与其中,如宣传片的策划、宣传画册的设计、校史陈列馆的布局等。尤其是作为专职编辑,他不仅在编校、排版、印制等各项编辑工作连接的技术层面堪称专业,即便是在书籍期刊的装帧、用色、外观设计等诸多方面亦涉猎颇深,且多有感悟。正是基于这样一份执着、一种唯美的追求,形成了他无论是在本职工作中还是在专业领域内属于自己的风格。即如作者在书中强调:侦查思维是一门艺术。而对这样一门艺术的把玩,自然地也就契合了作者的学术风格。他在书中反复强调的一段话令我印象颇深:“能否破案并不足以区别普通侦查员与破案专家,只有能否高效破案才是划分其差别的标尺,而这正是由思维理论的学习和思维实践的养成所决定的。”在本书前言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是否具有侦查思维能力,正是福尔摩斯与苏格兰场侦探之间的区别。”这样的语言实堪玩味。的确,在侦查员队伍中,有许多人并没有太高的学历,也有许多人并没有学习过逻辑学和思维学理论,但他们仍然活跃在侦查战线上,若干年后,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成了有名的侦查员。这也是逻辑学或思维学理论不为学术界和公安教学领域所关注,逻辑思维方法不为侦查实践工作者所重视的根本原因。然而,为什么洪波教授要多次重复同样的话呢?通过本书的阅读,我发现他始终在告诉大家,是否具有很强的思维能力并不是能不能破案的关键,而是决定着破案的效率。他认为,能否高效破案、低成本破案才是破案“工匠”与破案“专家”的区别,我想这或许就是他撰写《侦查思维谋略》的目的吧!谁都知道,思维理论及思维方法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是须臾不可或缺的。一名合格的侦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思维理论基础,能够在侦查实践中合理、灵活地运用思维方法,如此,才能圆满完成侦查任务。侦查员早期思维素质的养成,主要依赖于学校的学习和训练,可是,目前国内公安院校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却有明显的缺失。虽然都开设了涉及思维理论与思维方法的逻辑学课程,但是教学内容与侦查实际需要却相距很远,课时量也一减再减,已成为课程设置的“鸡肋”,甚至还不时听到取消该课程的“呼声”。横向了解各公安院校开设逻辑课的情况,有的仅仅是在“维持”,有的则已转向为公务员考试服务,其真正的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思维素质,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似乎已被人遗忘。“一方面是侦查实际工作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是教育培训的轻视与放弃”,正如洪波在本书前言中所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至今未曾听说在公安院校中开设有侦查思维和侦查思维计谋相关的课程”,这的确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现象。其实,侦查思维在学术领域里是非常小众的学科,其研究成果很少为学术界所重视。洪波教授作为公安院校的一名逻辑教师,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始终致力于思维理论的研究与思维方法的实践,说明他非常清楚地看到了这门学科的应用价值,并不惜用了近三十年的光阴去从事这项并不“高光”的工作。从他的这本书中,我除了看到其对推理方法应用的掌控外,也看到他在侦查实践中“把玩”推理思维艺术的娴熟,更看到一种对学术与真理的敬畏,一种努力将学科理论与侦查实践相结合的追求精神,这是对科学的执着与坚守,难能可贵。通过自己的学术积累和与洪波教授的交谈,我了解到目前在国内尚无“侦查思维”的体系研究,真正的“侦查逻辑”也还仅仅停留在概念上。若如此,洪波的这本书也算起到了“补白”的作用。本书从体例来看,似乎并非是我们认识思维中的“教材”,也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然而正如洪波教授所言:“本书撰写的目的,不是树立侦查思维理论的标杆,也不是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侦查思维理论体系,而是希望提醒从事侦查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人们——构建侦查思维理论体系、从事侦查思维谋略实践其实非常的重要”。基于此,本书的出版对于侦查思维理论与实践体系框架的构建或将产生特别的意义。无论本书对侦查思维计谋的诠释是否得当、书中论述是否还可斟酌,都瑕不掩瑜。个人以为,将中国古代的兵战谋略移植到侦查思维活动中,不论对于案件侦破,还是对于侦查思维理论研究与实务,都可能是一个创新之举。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无异于开启了一扇全新的窗户,同时也可以充分佐证“侦查员应该是智慧的人,他们不仅仅是人们口中的‘聪明人’,更应该是‘智者’”的观点。我说本书不是教材的体例,并不是说它不可以作为教材;如果我们公安院校的逻辑教师,能够以本书作为范本开展逻辑教学,对于侦查专业的学生来说,将可能为今后的工作获得非常实用而称手的工具,能更早地踏上通往成为真正的侦查能手和破案专家的道路。我想,这或许就是本书出版的意义。
刘鹏2016年5月20日
序三 由破案“工匠”通向破案“专家”的“桥”
侦查逻辑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的源头和半壁江山,在整个法律逻辑学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内早问世的那些法律逻辑研究成果,几乎全部属于侦查逻辑的范畴。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阳作洲先生的“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假言推理”、“刑事侦查中的几种归纳法”,雍琦先生的“比对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郭虹、陈明灏先生的“试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杜汝楫、黄厚仁先生的“也谈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与郭虹、陈明灏同志商榷”,这些研究成果全部属于侦查逻辑的研究主题。由五所高等政法院校合作编写的国内本法律逻辑教科书《法律专业逻辑学》中,专门辟有五节讨论侦查逻辑的相关问题——“假言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刑事侦查中的选言推理”、“刑事侦查中的归纳法”、“刑事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和“侦查假设”。国内早的法律逻辑通俗读物《破案与推理》和《破案、审案与逻辑》(第1辑),以及国内部法律逻辑专著《办案逻辑》,其讨论的全部或主要内容都属于侦查逻辑的范畴。侦查逻辑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坎坷历程,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然而,侦查逻辑也和整个法律逻辑学一样,迄今仍远未成熟。长期以来,侦查逻辑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有两个因素是其中重要的内因:一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逻辑学或侦查逻辑教学与研究的人员,多数只具有逻辑学或哲学教育背景,往往缺乏侦查专业知识,而且更缺乏在侦查实务部门长时间从事案件侦破的实践历练,因而对侦查逻辑的理解和解说难免隔靴搔痒,不着边际;二是侦查实务部门的侦查员、技术员乃至指挥员,真正精通逻辑学原理和方法的更是寥寥可数,而且对颇为高深的逻辑学原理也往往望而生畏,天然排斥,因而他们不善于运用侦查思维去解决案件侦破中遇到的种种难题。上述第二个因素,实务界已在尝试改变,只是行动仍显迟缓。近年来,在湖南等部分省市的新进及在职公安民警培训项目中,已加入了侦查逻辑学的相关内容。而且,近十多年以来,也涌现出一批自觉将逻辑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破案的实务部门专家,以及出自他们之手的侦查逻辑研究成果。如: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支队长倪北海先生,湖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赵志飞先生,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先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柴学友先生等,均有相关研究著述。至于上述个因素,有的公安院校还是较为重视的,并且也曾选派其逻辑学专业教师定期到基层侦查实际部门调研、蹲点、挂职,以便更多地接触办案实际,熟悉办案流程及其堂奥;然而,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往往收效甚微,或无果而终。部分公安院校的逻辑学或侦查逻辑教师甚至纷纷转行、逃离。我与洪波兄相识、相知二十多年,近年因学会方面一些事务有了更多的接触和沟通。每次见面,必谈侦查逻辑等学术问题,以及他在实际部门的办案经历。洪波兄长期坚守逻辑学教学与研究阵地,尽管后来去了学报编辑部,但仍坚持讲授一些逻辑学课程,而且只要有机会,他就会向基层办案民警介绍逻辑理论和方法在侦查破案中的实用奇效。近年来,在他的力促下,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与其所在学报编辑部共同开设了“法律思维与警用逻辑”专栏,并发表了一大批学会会员的相关研究成果。洪波兄长期倡导并践行将逻辑理论与侦查实务紧密结合,他经常深入侦破实务线,并与实务部门的同志一起出现场、调查走访,并运用其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分析案情、助破难案疑案。同时,他也从中增长了自己的侦破阅历和见识,积累了丰富且弥足珍贵的侦破实战经验,并掌握和收集了大量的手实际案例。2014年,他尝试将自己在侦查实际部门办理过的一些真实案例素材整理加工后,创作了侦探小说《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并交由上海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样的尝试和探索,得到了业内同行的广泛赞扬与肯定。“研究司法实践中的逻辑问题,特别是研究侦查领域的逻辑问题,不但要重视研究总结这一特定领域中正确有效的推理形式,更应重视研究总结这一特定领域中科学的思维方法。” 洪波兄的新作《侦查思维谋略》“以传统逻辑为理论基础,以传统逻辑方法作为侦查思维谋略的理论依据,对案件侦查中常用的侦查计谋和策略进行梳理,以期作为侦查实践的实用思维技法”。该书立足于侦查实用,尽力发挥逻辑学在侦查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对通行的以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教科书体系、内容及阐释方法,作了非常大的改变、删减和调整。一方面删除、简化了大量对侦查实务实用意义不大的内容,而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许多逻辑学教科书不讲或讲得较少然而对侦查实际有用的侦查思维技法和侦查思维计谋。诚如他在书中所坦陈的“在侦查实践中可以运用的思维方法虽然很多,但经常使用的(逻辑)思维方法不过寥寥几种,而且都是传统逻辑学中基础、简单的方法”。“许多学者想当然地认为,一切传统逻辑的方法在侦查实践中都可以大有用武之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侦查实践中能够经常使用的逻辑方法是极其有限的。”洪波兄的《侦查思维谋略》在编写方法上也作了不少创新。对一般性逻辑知识的叙述,一律删繁就简;而对这些知识在侦查实际中的应用,则不厌其烦地详加解析和阐释。而且,其解析和阐释所用的侦破案例,绝大多数都选自他从侦破实战中搜集的实案素材或者本身就是他亲手侦破的案件。研究侦查逻辑和侦查思维,“实案素材做研究”确为不二路径。“作为一名出色的侦查员,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要予以准确的认识,必须具备相当丰富的侦查逻辑学的基础知识”。洪波兄特别强调,侦查工作不只是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脑力劳动——运用侦查思维、侦查推理和侦查计谋的智力活动。他进而认为,只能自发运用侦查思维的侦查员多算破案“工匠”,只有自觉运用侦查思维的侦查员才是破案“专家”。而从“工匠”到“专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进行长时间思维理论的学习、思维方法的训练和侦查思维的实践。尽管洪波兄的《侦查思维谋略》还存在些许不足,但它确实在破案“工匠”与破案“专家”之间搭建了一座真实且有实际助益的桥。是为序。
金承光2016年5月15日
前言
“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是战役战术的境界,是兵家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战争实践中,中国古代的军事家们通过对战例的研究,总结出了兵战制胜的若干计谋方法,形成了系统而成熟的兵战思维谋略,并将其灵活运用于战争实践,成为世界军事宝库中为耀眼的瑰宝,在金戈铁马、硝烟弥漫的战场上光芒四射。千百年时光流逝,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下,人们已把曾经璀璨于两军搏杀的兵战谋略,大量运用于商业竞争和政治、外交活动中,使产生于战争的兵战法宝为现代国家、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同样,我们将其推而广之,借鉴军事思维谋略理论,可以构建一系列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思维武器的侦查思维技法,以达到制胜于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战役的目的。其实,对于侦查工作来说,谁也不会否认侦查思维、侦查推理和侦查思维计谋的作用,这也是国内公安院校均开设“逻辑”课程的原因;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作者至今未曾听说在公安院校中开设有侦查思维和侦查思维计谋相关的课程,就是“逻辑”课也大多仅仅讲授普通逻辑的理论体系,极少涉及侦查思维的技战法,更遑论侦查思维谋略了。按照侦查实践的需要,侦查思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应该是从事公安院校逻辑教学与学术研究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可是,客观事实是,侦查思维的理论研究至今尚无体系,而致力于实践研究的人更如凤毛麟角。一方面是侦查实际工作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是教育培训的轻视与放弃,以至于大多数公安一线的侦查员不懂侦查思维理论,不会合理、灵活运用侦查思维方法,因此侦查工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浪费了侦查资源、提高了侦查成本而不自知,费尽心力破获一起简单案件而沾沾自喜的现象,在一线侦查队伍中并不少见。我们都知道,侦查工作是侦查员与犯罪者智力较量的过程,这与案件本身是大是小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作者始终强调,在公安队伍中,侦查员应该是智慧的一群人,他们不仅仅是人们口中的“聪明人”,更应该是“智者”;他们不是劳力者,而是劳心者。但客观上,不仅我们的侦查员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我们的公安教育设计者们可能也没有意识到,于是,在公安院校的课程设计中便有了侦查思维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缺失。本书撰写的目的,不是树立侦查思维理论的标杆,也不是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侦查思维理论体系,而是希望提醒从事侦查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人们——构建侦查思维理论体系、从事侦查思维谋略实践其实非常的重要,这虽然并不是能不能破获案件的根据,却是决定是普通侦查员还是破案专家的标准。既然我们中的许多人醉心于柯南·道尔笔下“福尔摩斯”的探案本领,那么就可以借用《福尔摩斯探案集》的背景说话——是否具有侦查思维能力,正是福尔摩斯与苏格兰场侦探之间的区别。
作者2016年5月
对侦查人员来说,侦破案件特别是查明疑难案件是智识上的挑战。在侦查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情况是:案件发生了,但只知道事情的结果,不知道事情的原因;只知道案件的某些情况,不知道它的全部真相。这需要建立侦查假设以明确侦查任务,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或重点,拟定侦查计划与步骤。建立或形成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的起步;离开侦查假设,侦查活动就迈不出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案件的已知事实情况,结合以往的经验和一般性知识(包括经验知识和科学原理),对待查明的事实或现象提出推测性解释,包括对过去事情的推测和对未来事情的预见,这就是侦查假设的提出。侦破案件是一个发现证据,并基于证据发现事情真相的过程。侦查假设的提出,需要勘查现场、取得物证、走访调查、发现线索;但事实之间联系如何,不能仅仅从事实本身看出,需要掌握且运用科学知识和经验把这些事实联系起来,从而作出解释、提出假设。在这个过程中,运用科学知识与经验是极其重要的,但如何运用以往的经验和科学知识分析案情和建立假设以解释有关事实,却是要通过推理来完成的。因此,侦破案件不仅需要侦查人员有与罪犯对决的勇气,还需要侦查人员有与罪犯较量的谋略与智慧,在复杂案件的侦破中更是如此。正如本著作中所言:侦查员应该是智者,应当是智慧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指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这种智慧需要传授,更需要在实践中磨砺。实践是好的磨刀石,实践是掌握理论的必由之路。刘洪波教授与刘潋老师的这部著作,不仅从侦查实践中的一系列真实案件出发,将侦查实践、侦查思维与侦查谋略结合起来,对侦查思维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新的探索;还特别从逻辑理论和我国古代兵家计谋出发,对构建为打击犯罪、维护法治提供思维工具的侦查思维理论,进行了更加有价值的尝试。这种结合不仅是一种对思维智慧的传递,还将可能对公安院校的相关课程的教学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我相信这本著作会赢得广大读者的青睐,也期待作者有更多成果问世。
王洪2016年5月24日
序二 侦查思维艺术的把玩
刘洪波教授的专著《侦查思维谋略》付梓,要我代为写序,说内心话,看着书名便感到十分发怵,因为我从未涉足这门专业,更遑谈思维、谋略这样高深的话题,勉为其难,只好门外汉说说外行话吧。洪波教授是一位做事专注、治学严谨的学者,在我的印象中,其无论做什么事,都在追求一种过程的精致和结果的完美。由是,学院的诸多细致活儿便着落到了他的身上,或是参与其中,如宣传片的策划、宣传画册的设计、校史陈列馆的布局等。尤其是作为专职编辑,他不仅在编校、排版、印制等各项编辑工作连接的技术层面堪称专业,即便是在书籍期刊的装帧、用色、外观设计等诸多方面亦涉猎颇深,且多有感悟。正是基于这样一份执着、一种唯美的追求,形成了他无论是在本职工作中还是在专业领域内属于自己的风格。即如作者在书中强调:侦查思维是一门艺术。而对这样一门艺术的把玩,自然地也就契合了作者的学术风格。他在书中反复强调的一段话令我印象颇深:“能否破案并不足以区别普通侦查员与破案专家,只有能否高效破案才是划分其差别的标尺,而这正是由思维理论的学习和思维实践的养成所决定的。”在本书前言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是否具有侦查思维能力,正是福尔摩斯与苏格兰场侦探之间的区别。”这样的语言实堪玩味。的确,在侦查员队伍中,有许多人并没有太高的学历,也有许多人并没有学习过逻辑学和思维学理论,但他们仍然活跃在侦查战线上,若干年后,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成了有名的侦查员。这也是逻辑学或思维学理论不为学术界和公安教学领域所关注,逻辑思维方法不为侦查实践工作者所重视的根本原因。然而,为什么洪波教授要多次重复同样的话呢?通过本书的阅读,我发现他始终在告诉大家,是否具有很强的思维能力并不是能不能破案的关键,而是决定着破案的效率。他认为,能否高效破案、低成本破案才是破案“工匠”与破案“专家”的区别,我想这或许就是他撰写《侦查思维谋略》的目的吧!谁都知道,思维理论及思维方法对于侦查工作来说,是须臾不可或缺的。一名合格的侦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思维理论基础,能够在侦查实践中合理、灵活地运用思维方法,如此,才能圆满完成侦查任务。侦查员早期思维素质的养成,主要依赖于学校的学习和训练,可是,目前国内公安院校对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却有明显的缺失。虽然都开设了涉及思维理论与思维方法的逻辑学课程,但是教学内容与侦查实际需要却相距很远,课时量也一减再减,已成为课程设置的“鸡肋”,甚至还不时听到取消该课程的“呼声”。横向了解各公安院校开设逻辑课的情况,有的仅仅是在“维持”,有的则已转向为公务员考试服务,其真正的教学目的——培养学生的思维素质,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似乎已被人遗忘。“一方面是侦查实际工作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是教育培训的轻视与放弃”,正如洪波在本书前言中所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至今未曾听说在公安院校中开设有侦查思维和侦查思维计谋相关的课程”,这的确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现象。其实,侦查思维在学术领域里是非常小众的学科,其研究成果很少为学术界所重视。洪波教授作为公安院校的一名逻辑教师,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始终致力于思维理论的研究与思维方法的实践,说明他非常清楚地看到了这门学科的应用价值,并不惜用了近三十年的光阴去从事这项并不“高光”的工作。从他的这本书中,我除了看到其对推理方法应用的掌控外,也看到他在侦查实践中“把玩”推理思维艺术的娴熟,更看到一种对学术与真理的敬畏,一种努力将学科理论与侦查实践相结合的追求精神,这是对科学的执着与坚守,难能可贵。通过自己的学术积累和与洪波教授的交谈,我了解到目前在国内尚无“侦查思维”的体系研究,真正的“侦查逻辑”也还仅仅停留在概念上。若如此,洪波的这本书也算起到了“补白”的作用。本书从体例来看,似乎并非是我们认识思维中的“教材”,也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然而正如洪波教授所言:“本书撰写的目的,不是树立侦查思维理论的标杆,也不是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侦查思维理论体系,而是希望提醒从事侦查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人们——构建侦查思维理论体系、从事侦查思维谋略实践其实非常的重要”。基于此,本书的出版对于侦查思维理论与实践体系框架的构建或将产生特别的意义。无论本书对侦查思维计谋的诠释是否得当、书中论述是否还可斟酌,都瑕不掩瑜。个人以为,将中国古代的兵战谋略移植到侦查思维活动中,不论对于案件侦破,还是对于侦查思维理论研究与实务,都可能是一个创新之举。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无异于开启了一扇全新的窗户,同时也可以充分佐证“侦查员应该是智慧的人,他们不仅仅是人们口中的‘聪明人’,更应该是‘智者’”的观点。我说本书不是教材的体例,并不是说它不可以作为教材;如果我们公安院校的逻辑教师,能够以本书作为范本开展逻辑教学,对于侦查专业的学生来说,将可能为今后的工作获得非常实用而称手的工具,能更早地踏上通往成为真正的侦查能手和破案专家的道路。我想,这或许就是本书出版的意义。
刘鹏2016年5月20日
序三 由破案“工匠”通向破案“专家”的“桥”
侦查逻辑是我国法律逻辑学的源头和半壁江山,在整个法律逻辑学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内早问世的那些法律逻辑研究成果,几乎全部属于侦查逻辑的范畴。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阳作洲先生的“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假言推理”、“刑事侦查中的几种归纳法”,雍琦先生的“比对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郭虹、陈明灏先生的“试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杜汝楫、黄厚仁先生的“也谈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与郭虹、陈明灏同志商榷”,这些研究成果全部属于侦查逻辑的研究主题。由五所高等政法院校合作编写的国内本法律逻辑教科书《法律专业逻辑学》中,专门辟有五节讨论侦查逻辑的相关问题——“假言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刑事侦查中的选言推理”、“刑事侦查中的归纳法”、“刑事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和“侦查假设”。国内早的法律逻辑通俗读物《破案与推理》和《破案、审案与逻辑》(第1辑),以及国内部法律逻辑专著《办案逻辑》,其讨论的全部或主要内容都属于侦查逻辑的范畴。侦查逻辑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坎坷历程,取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然而,侦查逻辑也和整个法律逻辑学一样,迄今仍远未成熟。长期以来,侦查逻辑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有两个因素是其中重要的内因:一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逻辑学或侦查逻辑教学与研究的人员,多数只具有逻辑学或哲学教育背景,往往缺乏侦查专业知识,而且更缺乏在侦查实务部门长时间从事案件侦破的实践历练,因而对侦查逻辑的理解和解说难免隔靴搔痒,不着边际;二是侦查实务部门的侦查员、技术员乃至指挥员,真正精通逻辑学原理和方法的更是寥寥可数,而且对颇为高深的逻辑学原理也往往望而生畏,天然排斥,因而他们不善于运用侦查思维去解决案件侦破中遇到的种种难题。上述第二个因素,实务界已在尝试改变,只是行动仍显迟缓。近年来,在湖南等部分省市的新进及在职公安民警培训项目中,已加入了侦查逻辑学的相关内容。而且,近十多年以来,也涌现出一批自觉将逻辑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破案的实务部门专家,以及出自他们之手的侦查逻辑研究成果。如: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支队长倪北海先生,湖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赵志飞先生,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先生,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柴学友先生等,均有相关研究著述。至于上述个因素,有的公安院校还是较为重视的,并且也曾选派其逻辑学专业教师定期到基层侦查实际部门调研、蹲点、挂职,以便更多地接触办案实际,熟悉办案流程及其堂奥;然而,受制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往往收效甚微,或无果而终。部分公安院校的逻辑学或侦查逻辑教师甚至纷纷转行、逃离。我与洪波兄相识、相知二十多年,近年因学会方面一些事务有了更多的接触和沟通。每次见面,必谈侦查逻辑等学术问题,以及他在实际部门的办案经历。洪波兄长期坚守逻辑学教学与研究阵地,尽管后来去了学报编辑部,但仍坚持讲授一些逻辑学课程,而且只要有机会,他就会向基层办案民警介绍逻辑理论和方法在侦查破案中的实用奇效。近年来,在他的力促下,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与其所在学报编辑部共同开设了“法律思维与警用逻辑”专栏,并发表了一大批学会会员的相关研究成果。洪波兄长期倡导并践行将逻辑理论与侦查实务紧密结合,他经常深入侦破实务线,并与实务部门的同志一起出现场、调查走访,并运用其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分析案情、助破难案疑案。同时,他也从中增长了自己的侦破阅历和见识,积累了丰富且弥足珍贵的侦破实战经验,并掌握和收集了大量的手实际案例。2014年,他尝试将自己在侦查实际部门办理过的一些真实案例素材整理加工后,创作了侦探小说《侦查推理与案件真相》,并交由上海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样的尝试和探索,得到了业内同行的广泛赞扬与肯定。“研究司法实践中的逻辑问题,特别是研究侦查领域的逻辑问题,不但要重视研究总结这一特定领域中正确有效的推理形式,更应重视研究总结这一特定领域中科学的思维方法。” 洪波兄的新作《侦查思维谋略》“以传统逻辑为理论基础,以传统逻辑方法作为侦查思维谋略的理论依据,对案件侦查中常用的侦查计谋和策略进行梳理,以期作为侦查实践的实用思维技法”。该书立足于侦查实用,尽力发挥逻辑学在侦查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价值,对通行的以传统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教科书体系、内容及阐释方法,作了非常大的改变、删减和调整。一方面删除、简化了大量对侦查实务实用意义不大的内容,而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许多逻辑学教科书不讲或讲得较少然而对侦查实际有用的侦查思维技法和侦查思维计谋。诚如他在书中所坦陈的“在侦查实践中可以运用的思维方法虽然很多,但经常使用的(逻辑)思维方法不过寥寥几种,而且都是传统逻辑学中基础、简单的方法”。“许多学者想当然地认为,一切传统逻辑的方法在侦查实践中都可以大有用武之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侦查实践中能够经常使用的逻辑方法是极其有限的。”洪波兄的《侦查思维谋略》在编写方法上也作了不少创新。对一般性逻辑知识的叙述,一律删繁就简;而对这些知识在侦查实际中的应用,则不厌其烦地详加解析和阐释。而且,其解析和阐释所用的侦破案例,绝大多数都选自他从侦破实战中搜集的实案素材或者本身就是他亲手侦破的案件。研究侦查逻辑和侦查思维,“实案素材做研究”确为不二路径。“作为一名出色的侦查员,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要予以准确的认识,必须具备相当丰富的侦查逻辑学的基础知识”。洪波兄特别强调,侦查工作不只是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脑力劳动——运用侦查思维、侦查推理和侦查计谋的智力活动。他进而认为,只能自发运用侦查思维的侦查员多算破案“工匠”,只有自觉运用侦查思维的侦查员才是破案“专家”。而从“工匠”到“专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进行长时间思维理论的学习、思维方法的训练和侦查思维的实践。尽管洪波兄的《侦查思维谋略》还存在些许不足,但它确实在破案“工匠”与破案“专家”之间搭建了一座真实且有实际助益的桥。是为序。
金承光2016年5月15日
前言
“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是战役战术的境界,是兵家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战争实践中,中国古代的军事家们通过对战例的研究,总结出了兵战制胜的若干计谋方法,形成了系统而成熟的兵战思维谋略,并将其灵活运用于战争实践,成为世界军事宝库中为耀眼的瑰宝,在金戈铁马、硝烟弥漫的战场上光芒四射。千百年时光流逝,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下,人们已把曾经璀璨于两军搏杀的兵战谋略,大量运用于商业竞争和政治、外交活动中,使产生于战争的兵战法宝为现代国家、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同样,我们将其推而广之,借鉴军事思维谋略理论,可以构建一系列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思维武器的侦查思维技法,以达到制胜于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战役的目的。其实,对于侦查工作来说,谁也不会否认侦查思维、侦查推理和侦查思维计谋的作用,这也是国内公安院校均开设“逻辑”课程的原因;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作者至今未曾听说在公安院校中开设有侦查思维和侦查思维计谋相关的课程,就是“逻辑”课也大多仅仅讲授普通逻辑的理论体系,极少涉及侦查思维的技战法,更遑论侦查思维谋略了。按照侦查实践的需要,侦查思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应该是从事公安院校逻辑教学与学术研究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可是,客观事实是,侦查思维的理论研究至今尚无体系,而致力于实践研究的人更如凤毛麟角。一方面是侦查实际工作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是教育培训的轻视与放弃,以至于大多数公安一线的侦查员不懂侦查思维理论,不会合理、灵活运用侦查思维方法,因此侦查工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浪费了侦查资源、提高了侦查成本而不自知,费尽心力破获一起简单案件而沾沾自喜的现象,在一线侦查队伍中并不少见。我们都知道,侦查工作是侦查员与犯罪者智力较量的过程,这与案件本身是大是小并无直接关系;所以,作者始终强调,在公安队伍中,侦查员应该是智慧的一群人,他们不仅仅是人们口中的“聪明人”,更应该是“智者”;他们不是劳力者,而是劳心者。但客观上,不仅我们的侦查员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我们的公安教育设计者们可能也没有意识到,于是,在公安院校的课程设计中便有了侦查思维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缺失。本书撰写的目的,不是树立侦查思维理论的标杆,也不是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侦查思维理论体系,而是希望提醒从事侦查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人们——构建侦查思维理论体系、从事侦查思维谋略实践其实非常的重要,这虽然并不是能不能破获案件的根据,却是决定是普通侦查员还是破案专家的标准。既然我们中的许多人醉心于柯南·道尔笔下“福尔摩斯”的探案本领,那么就可以借用《福尔摩斯探案集》的背景说话——是否具有侦查思维能力,正是福尔摩斯与苏格兰场侦探之间的区别。
作者2016年5月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