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95224
《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共9章,规则全文147条。本书对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现有的证据规定进行全面梳理,采取“软件升级”的办法进行系统编纂,坚持以相关性为逻辑主线,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两个证明端口,以举证、质证和认证为证明过程,通过合并同类项,消除一些明显的原理性错误和法律冲突,在实现“三证合一”的同时,构建了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本书为人民法院运用证据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有助于规范司法证明活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为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起到了“铺路石”的作用。
当好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先行者与铺路石(代序) / 001
前言 / 004
编写体例说明 / 011
现行立法中的证据规则及本《证据指南》使用情况统计 / 013
缩略语词表 / 015
章 总则 / 001
条[宗旨] / 001
第二条[证据相关性] / 003
第三条[证据种类] / 005
第四条[证据裁判原则] / 007
第五条[程序法定原则] / 008
第六条[证据采信的要求] / 010
第二章 证明责任 / 013
节 证明对象和免证事由 / 013
第七条[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 013
第八条[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 015
第九条[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 016
第十条[司法认知与推定] / 017
第十一条[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自认] / 020
第十二条[自认的撤销和无效] / 023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 025
第十三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025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 026
第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 027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 028
第十六条[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 028
第十七条[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030
第十八条[合同纠纷、代理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 031
第十九条[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 032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 035
第二十一条[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 / 036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 / 037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037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 039
第二十四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 041
第三章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043
节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 / 043
第二十五条[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阅卷] / 043
第二十六条[辩护人开示无罪证据] / 046
第二十七条[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 047
第二十八条[庭前会议与证据有关的事项] / 048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050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举证通知] / 050
第三十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 / 052
第三十一条[简易程序举证期限] / 053
第三十二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 055
第三十三条[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057
第三十四条[逾期举证的后果] / 059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控制下的证据提交] / 061
第三十六条[证据交换的启动] / 062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时间] / 063
第三十八条[再次证据交换] / 064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笔录] / 065
第四十条[证据交换的效力] / 066
第四十一条[证据材料的提交及登记] / 068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069
第四十二条[行政诉讼举证通知] / 069
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举证时限] / 070
第四十四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 071
第四十五条[延期举证与补充证据] / 073
第四十六条[逾期举证的后果及其例外] / 074
第四十七条[证据交换的启动] / 076
第四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效力] / 076
第四章 举证 / 078
节 一般规定 / 078
第四十九条[举证的一般规定] / 078
第五十条[举证的顺序] / 080
第五十一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的方式] / 081
第五十二条[发问的要求] / 082
第五十三条[证人退庭] / 085
第五十四条[证人保护] / 086
第二节 实物证据的出示 / 088
第五十五条[物证的出示] / 088
第五十六条[书证的出示] / 090
第五十七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出示] / 093
第五十八条[外文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出示] / 095
第三节 实物证据的辨认和鉴定 / 096
第五十九条[物证的辨认] / 096
第六十条[书证的辨认] / 098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 101
第六十二条[申请重新鉴定] / 103
第六十三条[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 104
第四节 证人出庭作证 / 106
第六十四条[证人资格] / 106
第六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 / 108
第六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 / 110
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 / 112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例外] / 113
第六十九条[证人身份核实与签署保证书] / 115
第七十条[证人作证的方式] / 117
第七十一条[人民警察或侦查办案人员出庭作证] / 119
第五节 鉴定人出庭作证 / 121
第七十二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 121
第七十三条[鉴定人身份核实与签署保证书] / 122
第六节 新的证据 / 123
第七十四条[刑事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 123
第七十五条[刑事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 125
第七十六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的证据] / 126
第七十七条[民事再审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 / 127
第七十八条[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 / 129
第五章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和证据保全 / 131
节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 131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 131
第八十条[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要求] / 134
第八十一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 / 136
第八十二条[对申请取证的处理] / 139
第八十三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 / 140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 / 143
第八十五条[勘验现场] / 146
第八十六条[委托检验] / 149
第八十七条[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证据] / 150
第八十八条[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 / 151
第八十九条[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 / 152
第九十条[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 / 153
第二节 证据保全 / 155
第九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 155
第九十二条[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和处理] / 156
第九十三条[保全措施] / 159
第六章 质证 / 161
第九十四条[当庭质证要求] / 161
第九十五条[质证的内容] / 163
第九十六条[质证的顺序] / 165
第九十七条[被告人对质] / 167
第九十八条[鉴定意见质证与专家辅助人出庭] / 168
第九十九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质证] / 172
第七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 174
节 一般规定 / 174
百条[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要求] / 174
百零一条[证据相关性的审查判断] / 176
百零二条[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 180
百零三条[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 183
百零四条[对证据的异议及其处理] / 185
百零五条[对证据控制人的不利推定] / 186
百零六条[证据采纳或排除的理由说明] / 187
第二节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 190
百零七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 190
百零八条[非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的排除及其例外] / 193
百零九条[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及其审查] / 195
百一十条[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与处理] / 197
百一十一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 200
百一十二条[书面证言和书面陈述合法性的证明] / 203
百一十三条[二审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 / 204
百一十四条[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 207
第三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 209
百一十五条[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 209
百一十六条[证明文书的审查判断] / 212
百一十七条[公文书证的审查判断] / 213
百一十八条[办案说明材料的审查判断] / 215
百一十九条[被告人年龄证明材料的审查判断] / 216
百二十条[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判断] / 217
第四节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 218
百二十一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 218
百二十二条[书面证言的审查判断] / 222
百二十三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 224
百二十四条[被告人翻供的审查判断] / 227
百二十五条[口供与实物证据相互印证] / 229
百二十六条[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 230
百二十七条[民事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 231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 232
百二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 232
百二十九条[检验报告的审查判断] / 236
第六节 笔录的审查判断 / 237
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 237
百三十一条[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 240
百三十二条[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 243
第七节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 244
百三十三条[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 / 244
百三十四条[视听资料审查判断后的排除] / 246
百三十五条[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 247
第八节 其他规定 / 250
百三十六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的审查判断] / 250
百三十七条[行政执法证据、监察证据的审查判断] / 252
百三十八条[不能用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 253
百三十九条[行政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判断] / 255
百四十条[为达成调解或和解而认可的事实的审查] / 256
百四十一条[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 / 257
第八章 证明标准 / 259
百四十二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 259
百四十三条[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 / 263
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 265
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特殊事实的证明标准] / 266
百四十六条[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 267
第九章 附则 / 269
百四十七条[生效] / 269
前言(节选)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法条编纂。按照证据法基本原理,对三大诉讼法、有关实体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现行证据规则进行全面梳理、系统编纂;采用“总则”与“分则”结合的办法,建构中国证据规则体系以解决理念缺失和逻辑混乱的问题;合并同类项以解决内容重复问题;正本清源以消除明显的立法错误。确立有限的目标——先解决“三证合一”的有无问题,再解决修改、完善问题。第二,实证调研和试点。证据法是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在10个试点法院开展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情况调查研究,总结法官的审判经验,并在反复研讨基础上形成《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讨论稿)》;然后,对该讨论稿进行全面试点,限度地检验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并认真总结各地法院适用证据规定的经验,使其不断完善。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首席专家沈德咏大法官强调,本项目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理论为基础,以实践为标准,着力推进诉讼证据规定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制度建设,为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开展“诉讼证据规定项目”研究,要在发挥院校合作优势、开展实证调研、反复研究论证、推动成果转化等方面下更大功夫。本项目研究要遵循司法规律,更新证据观念,把现代证据观念贯穿于项目研究和制度构建的始终。要放眼世界,追求国际领先,全面考察、积极借鉴域外证据制度发展成果,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领先地位的科学、合理、务实、可行的证据制度体系。
根据课题研究的总体设计和研究目标,按照首席专家沈德咏大法官提出的“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体现特点,做到取舍有度、收放有度、大小得当”的研究思路,本课题组前后历时8年,几易其稿,终于完成了《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经报人民法院领导审定同意,将该成果确定为《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规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并决定正式出版,供全国法院法官审判案件适用证据规则时参考。
《证据指南》共分为9章,全文计147条。条文内容主要采取“编纂”方法,绝大多数条款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
章为“总则”。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共计6条。确定了统一证据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三大诉讼的宗旨,确定并论证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采信的要求等;在《证据指南》中起到一个“总纲”的作用。
第二章为“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制度是证据规则适用的一个“入口”,本章是关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共计18条。由于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的差异,本章首先对证明对象和免证事由作了规定,然后分别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进行了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各自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法律后果。
第三章为“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由于三大诉讼法本身的差异性,本章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开示与民事、行政诉讼当中的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规定,共计24条。
第四章为“举证”。主要是关于实物证据出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新的证据等,共计30条。根据庭审的基本程序要求,先对举证的一般顺序进行了规定;然后,对实物证据的出示、辨认和鉴定,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考虑到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证据”内容单独作了进一步明确。
第五章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和证据保全”。考虑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本章主要对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取证和证据保全的内容作了规定,共计15条。
第六章为“质证”。主要是关于质证的对象、内容和程序方面的规定,共计6条。对当庭质证的要求、质证的内容、质证的顺序、被告人质证、鉴定意见质证与专家辅助人出庭、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质证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为“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关于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的审查判断,共计42条。首先是对于三大诉讼法中证据审查判断的通识性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然后针对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进行了规定;后是对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和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合法性证据等特殊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为“证明标准”。主要是关于三大诉讼中关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共计5条。同时,对于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定罪的标准和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实的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章即后一章是“附则”。具体明确了本规定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共计1条。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通例,对《证据指南》的适用进行了明确。
在本项目研究过程中,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先生、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左卫民教授,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等,为《证据指南》的规则体系和内容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要特别感谢美国西北大学威格莫尔(Wigmore)特席教授罗纳德·J.艾伦(Ronald J.Allen),作为本项目的外国咨询专家,他对一些条文的具体内容提出了中肯的改进建议。特别感谢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时任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所长)和上述10家试点法院的领导和法官们,他们在《证据指南》起草和试点过程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和中肯意见。特别感谢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同志和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所长曹士兵同志,他们为推动《证据指南》的编辑出版做出了重要贡献。当然,本书的篇章结构、内容及存在的任何错漏和不当之处,均由《证据指南》编委会负全部责任。
《证据指南》编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 编:
沈德咏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时任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副主编:
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胡云腾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时任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时任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蒋惠岭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时任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所长
执行主编:
张 中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李 明 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委会委员:
周加海 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李玉萍 人民法院中国法学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吴兆祥 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王进喜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房保国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吴丹红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李训虎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施鹏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吴洪淇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褚福民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张南宁 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 华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俊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樊传明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 飞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戴 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
蒋 毅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李 吟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编者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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