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26025
1.党员权利保障实用指南
本书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进行全方位、深层次解读,将细化后的党员权利及其保障措施、责任追究作了详细全面介绍和分析,内容简洁,通俗易懂,对日常维护、保障党员权利具有良好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2.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强
本书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将条文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详尽列出,纲举目张,介绍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且对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作了详细解读,对于提高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要求,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结合其他党内法规制度,深入阐释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党员权利行使及其保障措施、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旨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对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具有可参考可借鉴的价值。
章 总 则
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规目的
二、党员权利保障的指导思想
三、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四、党员权利保障的总体要求
五、党员权利保障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一、党员权利行使的总体要求
二、党员党内知情权的行使
三、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的行使
四、党员党内参加讨论权的行使
五、党员党内建议和倡议权的行使
六、党员党内监督权的行使
七、党员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的行使
八、党员党内表决权的行使
九、党员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
十、党员党内申辩权的行使
十一、党员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的行使
十二、党员党内请求权的行使
十三、党员党内申诉权的行使
十四、党员党内控告权的行使
第三章 党员权利行使的保障措施
一、党组织对党员知情权行使的保障措施
二、党组织对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的保障措施
三、党组织对党员党内参加讨论权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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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党组织对党员党内监督权的保障措施
九、 党组织对党员党内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权的保障措施
十、党组织对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党员的保护措施
十一、党组织对党员党内申辩权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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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党组织对党员党内请求权的保障措施
第四章 党员权利保障的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一、党委(党组)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任务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任务
三、党的工作机关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任务
四、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任务
五、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保障党员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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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一、关于制定党员权利保障相关规定
二、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解释权归属问题
三、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施行时间问题
附 录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保障党员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重要内容。现行党章对党员享有的8个方面权利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根本遵循和根本依据。采用条例这一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员权利作出保障性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鲜明特点,也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于2020年1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发布,是党中央推进依规治党的重要步骤,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修订条例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
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修订条例的历史背景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提出依规治党新思路,把依规治党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路径,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部署,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行修订,将其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 2 0 2 2 年)》。按照党中央要求, 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对2004 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行了研究修订。党中央之所以决定修订2004 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基于下面一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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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党员权利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要义和党内监督保障制度安排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重要价值理念,更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制度安排。保障党员权利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要义,也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监督保障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的力量来自党员,因为党的组织是由党员构成的,党员是党的组织机体的细胞,是党的活动的主体。离开党员,党的组织活动无法开展,党的工作任务无法完成。“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a 党员权利是党员依据党章规定在党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限。b 保障党员权利,确保党员充分地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要义,离开党员权利保障,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一句空话。党员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会被虚化、弱化。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是让党员有主体地位感的有力措施,是增强党员主体意识的直接办法,是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有效途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属于监督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修订《条例》是党中央加强党内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安排,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体系,有利于监督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权利。
八、党员党内表决权的行使
【条文】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新《条例》首次使用“党员有党内表决权”的名称和表述,总体上保留2004年《条例》内容,对党员行使党内表决权增加了新规定,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党员行使党内表决权,需要把握六个要点。
(一)充分认识党员表决权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党员享有和行使表决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要求,防止党组织“一把手”个人专断。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在党内,不论职务高低,每个党员都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因为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党的组织中积极工作。党的各个组织都会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讨论问题和作出决定。党员行使表决权,可以避免党组织议而不决或者久议不决而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和任务难以贯彻落实的现象与弊端,也可以防止因个人专断作出片面性、主观性、不符合实际的决定,给党的事业和党的工作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党员享有和行使表决权,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直接体现。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享有和行使表决权,真正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能够促使党员关心所讨论的问题,增强对所作出的决定贯彻落实的责任心,提高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自觉性。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的有关规定
由于新《条例》坚持不重复规定其他党内法规相同内容的原则,就需要学习和了解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党章规定“四个服从”原则,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是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四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等等。党员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
(三)了解新《条例》的新要求和主要目的
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新《条例》针对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新规定和对党员行使表决权提出的新要求,其目的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表决结果的科学性。党员在参加会议进行表决前,只有通过适当方式认真了解有关情况,才能对参加讨论决定问题持什么态度有事实依据,避免盲目表决。要求党员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通过意见分享,有助于与会者全面、客观地认识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四)了解和把握表决的态度和具体方式
党员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至于表决方式问题,新《条例》没有规定,需要贯通和依据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是党员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五)注意党员行使表决权的例外情况
表决权是正式党员的一项民主权利,不是正式党员没有表决权,受到纪律处分的正式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其表决权受到限制甚至取消。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况:一是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这在党章和本《条例》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总体要求里都有规定。二是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表决权;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三是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员表决权被中止(或者说党组织按照惯例权限中止党员表决权),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表决权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四是按照规定列席会议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六)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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