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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2036428
工人问题的探讨不能脱离具体生存状况(包括他们的社会联系),而他们的具体生存状况是由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权力结构决定的。工人的劳动在生产着源源不断的商品的同时,也生产着这种社会权力关系。《转型以来的国家、市场与工人》一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分析市场转型(Market Transition)中国家与工人关系的本质。
引言
章劳动关系的权力本质
一、 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
二、 工业化以来的社会本质
三、 市场化转型与权力结构变迁
小结
第二章生产关系的构建
一、 政治意识形态与工人阶级的历史状况
二、 政治制度设计与生产关系构建的实践
小结
第三章工业关系的形成及其结构
一、 工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二、 中国的工业关系实践
小结
第四章市场原则的扩张与表现
一、 社会权力在市场中复现
二、 企业管理方式的变革
小结
第五章雇佣关系的形成
一、 劳动关系的雇佣化
二、 劳动关系的个体化
小结
第六章雇佣关系中的国家
一、 国家权力的退与进
二、 地方国家统合主义
小结
第七章雇佣关系中的工人
一、 雇佣工人的诉求
二、 雇佣工人的日常斗争
三、 雇佣工人的合法抗争
小结
第八章分裂与聚合: 工人的重构
一、 非阶级的组织化
二、 工人阶级的再形成
小结
第九章工业关系的延续与重建
一、 单位体制的后续影响
二、 转变中的工人集体组织
小结
第十章结论
一、 市场化转型与工人的重构
二、 雇佣关系及其反向运动
小结
章劳动关系的权力本质
从根本上说,工人阶级是一种社会权力结构,表示工人处于抽象劳动占有和使用活劳动、处于抽象劳动积累原则支配其他所有具体和特殊劳动的交往关系中。货币是物化了的社会权力,从衡量社会价值的尺度上升为支配社会的主体。它表现在市场经济的无限扩张,表现在抽象劳动积累原则的普遍化过程中。
价格机制曾经仅仅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但它跃出了这个牢笼成了无所不在的法则。它通行于整个社会,在经济以外的其他领域,如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都无一例外地发挥着作用。世间所有的一切,不论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被包装成商品拿到无所不在的市场上进行销售。那些原本不属于商品范畴的土地、劳动力,甚至一只拳头、一只脚都可能被明码标价。
自在工人阶级的阶级状况表达的是抽象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而抽象劳动积累原则成为普遍的、社会的支配力量是生产活动不断市场化的结果。但是,使人类社会总体上纳入阶级社会状况,纳入社会权力结构的基础直接来源于后者,即来源于市场的扩张。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依赖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来实践社会权力、分享社会权力。它在根本上是抽象对具体、形式对内容、一般性对特殊性的统治。
因此,对劳动者来说,资本这种社会权力“和单个人的劳动所能创造的东西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4页。
工人个体不能也不需要为自身的阶级自在状况承担责任;对资本家来说,社会权力的拥有“并不是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它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
卡·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2页。
这就是说,工人个人处于自在阶级的状况,只是因为他同其他工人在资本中建立起统一的联系,资本家拥有社会权力只是因为他分有了资本,而不是他自身具有某种力量。
一、 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力关系
自在工人阶级首先表现为一种生产性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工人形成一个阶级,并不是说工人加入某个组织,也不是说他们形成了一个团体,而是他们被抛入了这个阶级。因为他们处于这样一种生产关系之中,它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人与物的关系,是人以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为劳动对象的活动。但实际上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资本所有者控制劳动力进行生产,并占有劳动的成果。所以说,迄今为止的一切生产关系都不过是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起始于劳动力的购买,即获得一个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体力和智力支出。也就是说,它首先是经济上的支配关系,即经济权力关系。
“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分离,客观劳动条件和主观劳动力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事实上的基础或起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6页。
它在实践中表现为活劳动买者和卖者双方的分离和对立,表现在资本所有者对活劳动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工人在自己的生活场所之外劳动。正是这种分离导向了劳动力市场的交易。一旦劳动力被购买,购买者也就拥有了一定时期劳动力的使用权,占有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活劳动。这个购买的行为是工资的支付,即支付劳动力的交换价值。
只要存在市场上的交换,劳动就一定要变成必要劳动时间,就会被抽象为价值一般,抽象为货币。货币在过去本来只是一个尺度,起到度量的作用,现在这个尺度突然从一般交换价值上升为主体的力量,它自己要不断增殖,并在自身的增殖中完成抽象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
一方面,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购买,工人在进入生产过程之前,他的劳动就已经为资本所有者占有,不再是自我所有。生产是工人自身劳动不断消耗,并物化为别人产品的过程。这些产品作为别人的财产与工人对立。货币自从购买了劳动力,占有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占有了活劳动,它就掩盖了一个事实: 它把活劳动看成是货币本身的使用价值,把活劳动增加的财富、活劳动促成的货币增殖当做是自身的增殖,当做货币自身的力量。
也就是说,货币的积累、抽象劳动的不断增殖过程实际上并不来源于自身,而来源于对具体劳动的占有和使用,即对具体劳动的支配。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交易对象归根结底不过是一个企业当下和未来的生产过程。它的增殖看似来源于交易市场,实质上终取决于投资的企业是否盈利。也就是说,是企业的生产过程完成了抽象劳动积累,而不是金融产品自身具有增殖的功效。
另一方面,具体劳动产生的结果要实现其价值,必须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一旦具体劳动结果进入市场领域,就不得不寻求市场的承认,或者说必须按照市场承认的价值进行交换。而市场承认的价值只是一般交换价值、只是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出的商品价值,并不是全部的具体劳动过程及其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说:“问题在于,限度要按照那个会提供平均利润的价格,即生产价格来出售商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18页。
一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具体劳动都变成了无价值的存在,变成了落后生产的标志,变成了个人行为的偏执。“在这种形式上,资本就意识到自己是一种社会权力;每个资本家都按照他在社会总资本中占有的份额来分享这种权力。”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18页。
在这里,局限在经济领域的权力支配关系不断扩展到整个社会,转变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权力。它是一般性对特殊性的统治,是类对个体的统治,前者是抽象的、永恒的和普遍的,后者是具体的、历史的和个性的,后者在逻辑上必然要服从前者。
也就是说,市场必然会将具体劳动抽象为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然后才进入流通领域。既然它只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价值,那么,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建构只要还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它就不得不遵循市场的这一原则。除非它跳出市场领域,创造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例如封闭性的、国家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形式。
如果说工作场所外部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分层越来越重要。工人阶级在吃饭、穿衣和生活方式上不同于其他群体,他们就更有可能认为自己或行动表现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特征的阶级。
Clark, Terry Nicholls, Seymour Martin Lipset. “Are Social Classes Dying?” International Sociology, 1991. 6(4): pp.397410.
那只是说自在工人阶级状况跃出了生产领域,被市场推向了社会。它在本质上是社会权力逐渐普遍化、作用空间进一步扩大的结果。而越是工人阶级自在状况趋向严重、趋向普遍,他们就越是可能形成对自在状况的觉悟,进行否定自在工人阶级的反向运动。
简单说来,这一观点要表达的是形成工人阶级自为的可能性。抽象劳动统治活劳动的原则支配着生产场所,也支配着商品市场,它变成了对总体人类生活的统治力量,转变为社会权力。工人阶级的自在状况不仅表现在资本对活劳动的占有和使用阶段,更表现在活劳动的出让和劳动产品价值的实现阶段。因此,工人阶级自为状况产生于工作场所之外的几率大大提高了,对工人阶级自在状况的否定可能不只是抵制资本所有者的专制,更是对生活世界全面商品化的抗争。
但是,工人之所以能够在生活世界意识到阶级的差异,根源于他们在生产场所中所处的社会权力结构的位置。商品化原则对生活总体的支配力量是这一社会权力结构的扩展。个人或群体拥有了资本也就分享了商品化原则的统治力量,不但能够主导社会生活,还能够控制政治生活。对于这样一个过程,马克思解释说,“那些使一定的生产力能够得到利用的条件,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实行统治的条件,这个阶级的由其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每一次都在相应的国家形式中获得实践的观念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8页。
也就是说,展开生产力可能性的生产关系、社会阶级结构,以及国家政治形式实际上分享了同样的前提和基础。它们本质上都是抽象劳动对活劳动占有和使用的社会权力关系,而这一关系根源于财产在不同个人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分配,也就是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个人占有的差异。政治权力不过是这一权力关系在国家层面的延伸,是抽象劳动积累及其实现从特定阶级的社会权力上升为普遍意志,成为一般性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斯·韦伯的阶级分析并不存在另一个基础。在抽象劳动统治活劳动的社会权力结构中,奔向个人自由劳动的努力并不止于生产领域,因为劳动产品需要实现它的价值以满足财富积累的需要。如果这一价值的实现过程不是通过国家权力操纵价格体系,进行财富的分配,它就需要按照供求规律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来完成。市场是商品价值得以实现的场所和条件,也是权力结构输出和传递的生态空间,而市场本身也是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规则体系。尽管赤裸裸的财产占有本身的结果只是真正“阶级”形成的前兆,它终表现为个人命运的市场状况,即阶级状况。但正是财产占有实现了抽象劳动对活劳动的购买,并构成了前者对后者进一步支配、使用的基础。
韦伯的论证隐含了这一点,他关于阶级的论述仍然是从产生权力关系的物质财产分配开始的。他指出,物质财产的处置权在市场上相互竞争才能实现它的交换价值,而它在多数人当中分配的方式创造着不同的生存机会(life chances)。这种分配模式会把没有钱的人排除出对高价值货物的竞争,它有利于有钱人,并实际上给了它们获取这种货物的垄断权。它会增强他们在与无财产者进行价格斗争时的权力,后者所能提供的只有自己的劳动力或者直接产品,而且为了维持生存还会贱卖这些产品。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2 vols. Edited by Roth, Guenther, Wittich Clau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927.
所以,在这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市场本身是抽象劳动支配活劳动的延续,是一种权力结构。社会权力的目的在于实现资本的积累,而资本积累和社会权力的展开实际是同一过程。这是因为,资本积累的实现必然与市场交换相连,在市场过程中具体产品才转化为价值一般、转化为积累的资本,完成价值的实现。实际上,这就是剩余价值提取,抽象劳动剥夺具体劳动的过程。
如果马克思强调生产中的地位因素,他也必然强调分配的影响作用——这是通过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对劳动的剥夺实现的。同样,如果韦伯强调分配中的地位因素,他在论述处于不同阶级中的人们的不平等“生存机会”时,也把这些不平等看做生产中不同地位造成的结果。而且,马克思和韦伯实质上都认同阶级在自在和自为状况的区别。尽管韦伯对这一区分没有提出相应系列的术语,但他和马克思一样采用阶级分析的逻辑,在考察群体形成及其可能的政治影响之前,先通过考察生存条件辨别各种范畴。
Westergaard, John. “Class in Britain since 1979: Facts, Theories and Ideologies.” Hitotsubashi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1993. 25(1): pp.2562.
在资本社会的前提下,无论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自由劳动者的存在、法律理性规定的财产占有都不过是对权力关系的一种确认。正是在有关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表现为普遍意志的结果。由其构成的法理社会似乎已经完全脱离并不再依赖于共同体的形态。它造成了这样一种幻象: 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是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的。实际上,这般的对所有权的承认还只是一种契约关系、知识体系,它所规定的并不是个人对物的具体占有,而只是对占有主体的人格的承认,即人格占有外物。
马克思强调说:“仅仅从对他的意志的关系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的过程中并且不以权利(一种关系,哲学家们称之为观念)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 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2页。
这里“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指的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逐渐瓦解,现代生产关系的产生。当资本这种社会权力生长出来,原来被羁绊在庄园土地上的农奴作为小生产者、作为工人,在追求所谓的自由劳动中不断逃亡。当土地上的动产(农奴等)被资本的逻辑卷走,不再能够提供地租,贵族在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封建贵族的社会权力由于无法实现地租剥削的可能,也必将为资本的社会权力所替代。
虽然贵族们依然享有占有的权利以及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他可以继续在土地上打猎、游玩,但却无法构成财富的积累,而仅仅作为纯粹的消耗存在。于是,动产战胜了不动产,资本的社会权力代替了地租的社会权力,贵族们在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滥用当中越来越穷,逐渐没落下去。因此,这种土地的所有权对他们来说变得毫无用处,如果没有资本介入经营他们的土地,他们终会一无所有。
《德法年鉴》时期的马克思就已经认识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页。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或称为资产阶级社会)即是韦伯和滕尼斯所讲的“法理社会”(gesellschaft)。
马克斯·韦伯的“法理社会”与滕尼斯所讲的“社会”无论从概念使用上(《经济与社会》的德文版书名是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而《共同体与社会》的德文版书名是Gemeinschaft und Gesellschaft),还是从具体内容上都具有一致性。他们表述的实际上都是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滕尼斯说,它由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异质人口所组成,人们之间是靠分工和契约联系的,重理性而不讲人情。(参见[德] 费迪南·滕尼斯: 《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5—98页。)
法理社会是法律理性的抽象范畴规定下的自由个人及其关系(契约关系),以及社会权力展开劳动剥夺的经济结构(生产和市场)。起源于法语的英语世界中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其内涵则更描述性地表达了法权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它指涉的是一种公民秩序中的成员与市民,这种公民秩序是从基督教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的,后者建立在“神权”的基础上,是上帝的秩序。
到了20世纪晚期,在马克思主义阐释传统之外,这一术语逐渐具有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一种非政府性的及非营利性的志愿者活动领域;二是指包括自愿性的活动者及政府在内的非商业性活动领域。(参见Carver, Terrell. “‘Civil Society’ in Japanese Politics: Implications for Contemporary Political Research.”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2000. 37(4): pp.54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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