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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373971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的基本问题 节 当事人 1.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周某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陈某生诉厦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3.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与崔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4.李某娟诉宝丰县人民医院、宝丰县卫生防疫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1.王某业、王某光、王某朝、王某坤、王某阁诉滑县人民医院、滑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何某诉南宁市口腔医疗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3.原告薛某雯与被告夏某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4.刘某力等与资兴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5.陈某喜与南京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6.空军桂林长虹医院与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7.谢某某与中南大学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8.李某章与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9.郭某银与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法院管辖 1.上诉人杨某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蔡县中医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李某云、王某堂、王某、王某涛诉被告舞阳钢铁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疗损害案 第二章 医疗过错与免责认定 节 医疗过错 1.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与于某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2.李某诉垫江县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3.江某某等与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4.黄某某与蓝山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医疗损害的抗辩事由 1.黄某年等诉昭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刘某艳与祁东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3.沈某某诉某大学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三章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 节 举证责任 1.尤某兵与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2.滑县中医院与王某敏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3.徐某花与东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4.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卫生站与彭某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证据 1.杨某某等与云阳县青龙街道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羿某某与津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四章 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计算 1.李某方、玄某涛与沁阳市人民医院、焦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郑某杰与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3.徐某素等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4.朱某兵诉邓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5.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与陈某长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附件二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附件三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四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五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参考文献
比较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矛盾并未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往往是“进攻方”,而医方则处在“被动防守方”的地位。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仍有很多患者采取过激的方式维权。这种不适当的维权方式社会影响差,轻则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可以说,患方的过激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往往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但是,站在患方的角度看,如果通过合法的方式能够及时维护其正当权益,谁会愿意选择非法方式,甚至有可能将自己的人身自由都赔进去的方式呢?医方可能会认为,除医方的过错外,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医学水平的高低都可能成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是患方的不理性行为让时下医生成为高危行业群体。如此来看,医患双方似乎各有苦衷。
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非理性维权的原因,对于认识和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医疗活动本身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容易引发纠纷;其次,健康和生命问题容易挑动人的神经,医疗机构日常所面对和处理的就是这些棘手的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技术有了长足发展,医学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在许多疾病面前,仍然显得无能为力。稍有不慎导致治疗失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患方往往对医疗机构抱有过高的期望,这种期望一旦转为失望,落差之大可想而知;再次,从情感角度去理解,病痛的折磨,会给患者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情绪消极在所难免,如果患者因疾病离开人世,往往会给其家属带来巨大的心理创伤,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往往就成为患方情感宣泄的靶子;后,受传统“厌诉”心理的影响,很多人并不相信法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后,患方反应往往是将事情闹大才能迅速解决问题。
法律要平衡各方利益,应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在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下中国,致力于通过理性和和平方式调节社会关系的法律,确实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对于纠纷的解决,法院以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是必然要求,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即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也应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可以说,在医患双方博弈的过程中,相关法律规定被双方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和衡量得失的标准已然成为常态。
本书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通过案例评析的方式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旨在为各方在医疗侵权责任纠纷维权过程中提供参考。对于医疗侵权案件中的基本问题和关键问题,本书大都有涉及。本书包括四章:章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基本问题;第二章介绍医疗过错与免责认定;第三章是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第四章涉及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计算。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在编写过程中,程离离、邓怀新、汤钦乐、唐红、万华呀、王慧、王瞿恩、王美红、王萍、王琼等在资料搜集、疑文考据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并参与撰写了部分案例分析。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再加上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指正。
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行为上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可以理解为结果上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收集或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举证规则有两种: 一种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一种是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适用上,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例外规则,应优先于“谁主张,谁举证”适用。
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共 8种法定形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书证主要包括相关的病历资料和其他书证资料;物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相关的医疗设备、器材、其他医疗器械、固体药品、药品外包装盒、液体药品的残余部分,患者的身体组织、手术切除组织、患者(胎儿)尸体、胎盘等现场实物;视听资料主要有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有关的监控录像、拍摄的视频资料、医患双方的谈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事实的电子材料;证人证言是指第三人了解的患者病情及医方对患者疾病的诊疗护理等情况所作的证言;鉴定结论常见的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就病历涂改申请的笔迹鉴定及尸体检验报告等;勘验笔录是指对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并就勘验的结果制作的笔录。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有如下问题需要思考: 医疗损害责任官司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什么?过错推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多个鉴定结论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等等。
[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与实务第三章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举证责任与证据问题◆◆节举 证 责 任
1. 尤某兵与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尤某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上诉人尤某兵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大朗仁济门诊部(以下简称“仁济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某兵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①撤销尤某兵与仁济门诊部于2012年6月12日签订的《调解处理协议书》; ②仁济门诊部因欺诈行为而应赔偿尤某兵双倍医药费42500元; ③仁济门诊部因其侵权行为给尤某兵造成的人身损害(健康权、名誉权、精神损害)等赔偿25000元及后续治疗费52000元; ④本案诉讼费由仁济门诊部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22日,尤某兵到仁济门诊部就诊,仁济门诊部为尤某兵进行了超声检查,并对其血液、前列腺液、精液、尿液、血清、分泌物进行了检验。检查结果为单纯疱疹病毒、念珠菌均呈阳性,并考虑尤某兵患有前列腺炎。2012年4月4日,尤某兵再次到仁济门诊部就诊,经体格检查及血清检验,初步诊断为: ①单纯疱疹; ②前列腺炎; ③包皮过长。当天,仁济门诊部为尤某兵进行了包皮手术,并进行了前列腺介入导融特殊治疗及微波、红光、注射氯化钠和头咆他啶等治疗。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4月10日,尤某兵在仁济门诊部进行了类似的治疗。尤某兵在仁济门诊部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804元。此后,尤某兵到东莞市大朗医院就诊,2012年5月2日东莞市大朗医院将尤某兵的血清送至中山大学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单纯疱疹病毒呈阴性。双方因案涉的医疗行为发生纠纷,2012年6月12日,双方签订《调解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 ①仁济门诊部一次性补偿尤某兵7500元; ②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③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因尤某兵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尤某兵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仁济门诊部主张权利,否则尤某兵应无条件返还仁济门诊部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协议签订后,仁济门诊部依约支付了尤某兵7500元。
以上事实,有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电话录音、《调解处理协议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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