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8085432
威胁到美国社会安全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上层的富人?!
在大众印象中,刑事犯罪就是某个黑人或其他有色人种(大多是穷人)在街头对某人实施暴力伤害。这种印象被电视、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强化宣传而固定,也因为一个不公平和不公正、对穷人有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存在历史惯性而被进一步固化。为此,一直以来,国家和刑事司法机构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扩建监狱打击罪犯。从历史的纵向数据对比来说,社会犯罪率确实有所下降,刑事司法部门打击罪犯成效卓著。但另一方面,作为富人群体的工厂主、企业家、企业白领、政府高官等,他们是隐性的犯罪群体,犯罪手段科技含量高,每年因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环境污染、煤矿爆炸等社会性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如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要比穷人街头犯罪造成的损失大得多,但刑法机构却不会对他们治罪,或者即使给他们定罪了,也因为金钱可以改变司法政策,这一部分人可以逍遥法外或缩短刑期。刑法制度对穷人和富人阶层的区别对待,以及国家和社会付出的代价,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胜利”,而作为富人的刑事司法要的就是这种“表面胜利”的结果。
·刑事司法体系并不去阻止穷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过来甚至设陷或鼓励犯罪;
·刑事司法机构也需要犯罪,而他们所要做的工作仅仅是让犯罪不要失控。
本书提供了很多有趣的、令人信服的案例作为证据。表面原因似乎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腐败、种族和阶层歧视、意识形态偏差等问题,但更深层次的或根本的原因还在背后……
请看两位美国著名批判性犯罪学家在他们修订的第10版的经典著作中权威而犀利的分析!
本书是美国富有影响力的畅销书。两位作者均为美国批判性犯罪学家。作为刑事司法“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的代表作,本书主要讲述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对富人和穷人犯罪的双重标准:对穷人存在歧视和偏见——穷人任何微小的破坏性行为,都更容易被抓,更有可能被定罪,并得到更严厉的判决,刑期也比富人更长;对富人宽松有加甚至睁一眼闭一眼——即使富人拒绝给工人工作的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拒绝消除致命的污染等,但这并不会被视为是犯罪。自这个双重标准的制度施行以来,从表面和统计数据上看,美国打击犯罪行为的斗争成效卓著,社会犯罪率明显降低,但实际上富人实施犯罪行造成的损失为比穷人的要大得多,因此从产生的社会后果和付出的代价来看,这是一场“得不偿失的胜利”。本书提出了很多有趣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这点,并认为其表面原因似乎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腐败、种族和阶层歧视、意识形态偏差等问题,但更深层次的或根本的原因其实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公平,以及这个不公平公正、对穷人有偏见和歧视的制度存在历史惯性并被进一步固化的结果,但刑事司法体系并未阻止穷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过来甚至设陷或鼓励犯罪。终,给社会造成的假象是:威胁到美国社会安全的是来自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上层的富人。
目录
第10版序言
第1版致谢
导论透过现象看刑事司法的本质,或转败为胜
第1章美国对犯罪行为的控制:失败乃成功之母
引言
不可避免的失败
需要关注的三个方面,或如何才能降低犯罪率?
犯罪的根源
降低犯罪率的措施
埃里克森、达克赫姆和福柯关于未能减少犯罪的观点
第2章其他名称的犯罪
名称能代表什么?
狂欢节上的哈哈镜
刑事司法是一种需要创造力的艺术
其他名称的犯罪
第3章穷人进监狱
豁免富人
金融诈骗犯罪
穷人进监狱
第4章被征服者属于战利品:谁在打击罪犯的失败战争中获胜?
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是失败的?
罪犯的贫穷和贫穷的犯罪
意识形态如何在更长的时间里欺骗更多的人?
结论刑事“司法”或“犯罪”司法
司法犯罪
修订后的美国刑事司法
附录一刑事司法的马克思主义批判
马克思主义与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与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与法律
法律与道德
附录二哲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
一般社会科学的哲学假设
犯罪学特殊的哲学需求
富人更富穷人进监狱
英文索引
译后记
第10版序言
《滚石》杂志的专栏作家马特·泰比在2011年3月3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切都糟透了,没有人去坐牢》的文章,指出:“为什么不是华尔街的人进监狱?金融骗子破坏了世界经济,但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却正在保护他们免受起诉。”这一观点显然是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并且作为一个由纽约抗议华尔街的运动演变成全球性的抗议华尔街运动的事件的开端。然而,抗议者由于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而遭到逮捕,而那些严重扰乱世界经济秩序的投机者却不断得到奖励并照常营业。
近三十五年以来,《富人更富穷人监狱》一书已经指出了大量的经济不平等的问题,并提出疑问:“为什么刑事司法体系不能保护美国人民免受掠夺性的商业行为,以及不能惩罚那些造成严重经济损害的富人?”
本书认为,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作为一种武器,它的目标主要是针对穷人,而忽略或者淡化了造成严重经济破坏的富人。读者将会看到,如果它的目的是放纵富人,而不保护大部分人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那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景象是——在法院、监狱、报纸以及电视上——穷人占到了监禁人口的绝大多数。事实也恰恰印证了这一点。通过传播关于给美国民众造成真正危险的人主要来自于社会底层的穷人,而不是富人这样的信息,将有利于权贵阶层的利益。从整体看刑事司法体系,这种观点使得刑事司法政策变得更有意义,而不是接受如下观点:刑事司法体系的真正目标是保护民众的生命以及财产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有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富人更富,穷人进监狱。
刑事司法体系的目的是在监狱里面关押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要支撑这样的观点,需要维护两个主要的命题:(1)刑事司法体系能够降低社会的高犯罪率,但却终没有实现这样的目标;(2)刑事司法体系的每一个环节都在歧视穷人。第二个命题意味着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穷人比富人更有可能被逮捕;如果被逮捕,穷人更有可能被起诉;如果被起诉;穷人更有可能被定罪;如果被定罪,穷人则更有可能被监禁;如果被监禁,穷人还更有可能被判处较长的刑期。这一命题所反映出的含义是:对于穷人的歧视一开始就存在并且没有改变;对于这一点,立法者首先会决定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富人所实施的许多危害社会的行为(如致命的污染、提供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目前出现的金融危机的有害做法等),甚至没有被界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行为比那些被界定为犯罪的行为给大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的危害更严重。
那么,个命题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刑事司法体系可以降低社会的高犯罪率,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近几年,虽然社会犯罪率在显著下降,但监狱里面关押的罪犯人数却在大量增加。这只能证明一小部分社会犯罪率的下降可以归功于刑事司法政策。“富人更富”的主旨在于证明刑事司法体系未能预防大量的犯罪,以至于呈现在大众眼前的是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当我们刚开始撰写本书的时候,现实情况比现在也好不到哪儿去。尽管这几年社会犯罪率在下降,但仍然居高不下(与美国人口密度和财富类似的国家相比仍然很高),而且民众对犯罪行为仍然感到很恐惧。同时监狱里面关押的罪犯大多是一些比较贫穷的、没有稳定工作的或者是进监狱之前就已经失业的人,而不是那些拥有财富和权势的人。
此外,刑事司法体系(我们指的是从立法到执法的整个体系)长时期不去实施那些能够减轻贫穷的措施,也不能大幅度降低社会的高犯罪率。正如本书所阐述的,对于富人实施的一些有害的行为,刑事司法体系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其作为犯罪行为来对待,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降低该体系对穷人的歧视。总之,尽管刑事司法体系在降低犯罪率方面取得了一些轻微的成就,但这只能说明,我们仍然处在一个可怕的、由贫穷犯罪分子犯罪为主的社会环境当中,而富人是极少犯罪的;刑事司法体系仍然不能保护大众免受富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侵害,因为富人实施的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并没有按照犯罪行为来处理。通过对这几年社会变化的观察,富人越来越富了,而越来越多的穷人却被送进了监狱。
在修订本书第10版的过程中,我们试图通过比较的刑事和非刑事伤害数据(比如那些可以预防的职业犯罪行为和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社会伤害)来证明这些观点的真实性,以及通过对上一版当中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整合来证明我们所提出的观点的真实性。和往常一样,我们试图尽可能地不违背上一版的论点来提供一些新的论据。
本书的研究结果所依据的是2011年公布的数据。然而,当我们比较刑事危害行为与非刑事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相对损害时,我们通常使用2010年的数据,即这一年中关于这两类伤害的数据。当的统计数据无法获得时,我们就做了相应的假设,即早期的统计数据具有持续性,能够从过去预测到现在,但前提是必须具有合理性。在所有的情况下,我们所做的假设和估计都是比较保守的,以便于我们的论证更具说服力。除了一些新的研究结果和数据,我们也会持续报道一些时间跨度比较长的、能够引人注目的研究结论,主要用来证明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如何根深蒂固地存在歧视的,同时也说明我们所做的研究结论不是特例、不仅仅是一种传递现象。
的四个版本的序言指出,近年来在社会学与犯罪学学术期刊上所登载的刑事司法方面的文章在逐步减少,而主要登载一些关于经济地位、逮捕、定罪与量刑之间关系的文章。这一点值得在本版本当中重复。当本书版于1979年正式出版时,就有许多很有警示作用的研究结论被约翰逊总统用于现实的操作,他于1965年下令成立了执法和司法总统委员会。这些研究结果一致显示,对犯罪嫌疑人从逮捕开始的每一个刑事司法程序阶段都存在着针对贫穷阶层犯罪嫌疑人的歧视。本书的每个后续版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减少。所以到现在,再次回顾该领域的主要学术杂志,我们发现新的研究成果少之又少。不过尽管如此,现存的研究仍表明,针对穷人的歧视实实在在地存在,而且还非常明显。此外,这也是我们第10次针对美国白领犯罪的数量和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有专门的组织对白领的一些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如保险诈骗,但是当我们从字面上专注于“普通”犯罪的统计数字时,却没有任何公共或私人的机构定期对白领犯罪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统计或者定期发布报告,更不用说年度报告了。那些专注于社会问题的框架和解决途径的社会学家将会疑惑,为什么在刑事司法领域对经济层面的研究较少,以及没有对白领犯罪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从评论者的意见来看,我们很高兴地获悉,本书持续地受到赞同本书观点的或不赞同本书观点的专家的关注。本书的目的是引发大众的思考,包括持赞同意见者和反对意见者,而不是收集追随者。多年来,一些评论家提出了很多建议,其中有许多已被采纳,而且我们相信,这些建议提高了本书的质量。而另外一些如讨论认识论和科学方法的建议,与我们的理论观点相冲突的证据,用来解决本书中所确定的关于在刑事司法体系当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呼吁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建议,等等,我们均未采纳,因为这将有违本书的初衷。本书并不是对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完整调查,也不是对美国社会问题的完整调查,更不是一个完整的固定调查模式,它同时也不是一种保守与进步观点的平衡。本书的目的更有限但也更为集中:它旨在向读者说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也提出证据来证明它并没有按照它所承诺的初衷来运转,或者并没有按照它确立的目标来发挥作用;然后根据读者可以理解的失败道德评价体系勾勒出一个整体的理论视角。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本书使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而且内容简短。
虽然我们不愿意改变本书的基本结构,但是本版还是增加了许多重要案例来进行探讨,从而使本书更加实用。从本书第3版开始,内容总结和问题探讨部分就被增加了进来。而在这一版本当中,我们在每一章的开头都增加了章节概览部分,以便帮助读者理解每章的主要观点;章节后面的总结有助于强化文章的主要观点;章节后面的问题探讨部分有助于读者回忆他们之前所阅读的内容并批判性地思考这些问题。
我们也意识到需要补充一些额外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
1本书的附录一和附录二。
2杰弗里·雷曼和保罗·莱顿主编的阅读文选《富人更富:读者》,波士顿:培生教育出版公司,2010年。
3
作者维护的网站:http://wwwpaulsjusticepagecom/reimanhtm以及保罗·莱顿的Twitter账号:@poorgetprison(或网址:https://twittercom/#!/poorgetprison)。
本书的附录一是杰弗里·雷曼写的一篇论文,题目为《刑事司法的马克思主义批判》。这是专门为那些需要更多理论知识的人准备的,其中主要概述了“富人更富”的理论观点。该论文主题涵盖了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法律的一般性观点到刑事司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该理论所引导的关于犯罪与罪犯的道德判断。该论文与刑法学、犯罪学密切相关。它还解决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与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大致相同,从而提供了理解这些问题的替代性理论框架。不过,虽然这种替代理论框架与本书提出的理论框架相互兼容,但本书中的争论性观点并没有涉及这样的替代理论。
附录二也是杰弗里·雷曼写的一篇论文,题目是《哲学与犯罪学之间的关系》。附录二与本书的争论观点相互分离,但是却扩展了正文当中的主要观点;与附录一不同,附录二是从个人角度提出的观点。你可能会说,这篇论文的目的是将雷曼教授的学术生活的不同部分拼接在一起,因为他是一位对刑事司法感兴趣的哲学教授。他认为犯罪学特别需要哲学的反衬,而其他社会科学则不需要,所以他就有意识地将哲学框架嵌入本书的理论中。与本书的所有内容一样,如果该论文会被它的批判者或它的赞同者关注,那么我们将会非常高兴。
本书的另一位作者保罗·莱顿管理和维护的网站可随时浏览(网址见上页)。网站内容包括本书章节概述和与文章摘要相关的额外衔接资料,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学习检测。另外,我们撰写的关于公司犯罪的几篇文章也可以在这个网站上看到。读者也可以访问保罗·莱顿的Twitter网站(账号见上页)来探讨与本书观点相关的论点。
我们是在修订,而不是在重写本书,但我们仍然要感谢那些帮助我们撰写初版本的朋友,见本书关于第1版的致谢。从本书第9版开始,保罗·莱顿与杰弗里·雷曼共同参与本书的修订工作。保罗·莱顿是东密歇根大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犯罪学系的专职教授,大约在20年前本书第4版出版的时候,就曾协助雷曼教授做了许多工作。也就是从那时起,保罗·莱顿就对本书的修订工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直到现在;他对于刑事司法体系的广泛研究和对于批判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了本书的内容当中。
我们也非常感谢坂茂宫尾,他将本书第9版翻译成了日文。当宫尾先生在美国攻读犯罪学硕士学位的时候,就对本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当时他就认为很有必要将此书翻译成日文,以用来警示日本同胞,避免日本犯同样的政策失误。他对此书寄予的厚望以及用实际行动将此书的读者范围进行的扩展,使我们都深感荣幸。另外,他还适时地指出了本书的一系列技术错误,并为其中的一些网站提供了备用网址,同时也为一些原始资料提供了更好的来源,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感谢。宫尾先生还专门加了译注来帮助日本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司法术语,以及了解美国的历史和人民。我们已经将他的建议加入到了的版本当中,以此来帮助那些没有特定学科背景知识的读者更好地学习。宫尾先生的翻译工作对我们来说是一个礼物,因为本书第10版的内容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他出色的翻译工作和良好的建议。
我们还要感谢戴纳·鲁达兹,她是内布拉斯加奥马哈大学的博士生,本书的索引以及宫尾先生的许多建议都是她专门负责整理的。东密歇根大学的硕士研究生Seyed Mirmajlessi热情高涨地参与了数据的收集,并且他所收集的数据终被纳入正式版本中,我们对他所付出的努力深表感谢。还有好几位我们以前的研究助理为这个版本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是:雷切尔·斯塔克、嘉莉·比伊斯特和唐娜·塞尔曼等,我们一并表示感谢。我们也要感谢下列的朋友:阿林和培根出版集团公司的编辑凯伦·汉森,她为我们的许多版本提出过好的建议,也付出了许多努力;另外,黛比·瑞安,她有效地处理了我们提交的手稿与出版商之间衔接必须要做的各项工作;Sudeshna Nandy做了许多细心而专业的编辑工作;Rashmi Tickyani为协调审稿工作付出了许多努力。
杰弗里和保罗还要感谢他们各自的大学(即美国大学和东密歇根大学)为他们提供的物质支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从而使这项工作这么多年以来能够愉快地完成。
杰弗里将此书献给他的妻子兼朋友、伙伴和同事——Sue Headlee,因为35年以来,她持续地给予他鼓励、支持、启发和帮助。保罗将此书献给他的妻子兼好的朋友——Satoko,以及他们的双胞胎——Sala和Aiko,正是他们激发了他为减少社会暴力而努力工作的热情。
杰弗里·雷曼
保罗·莱顿
第1版致谢
本书是在司法学校(之前是司法行政中心)七年教学工作的成果,是美国大学华盛顿分校的一项多学科刑事司法教育计划。美国大学气氛活跃,并且拥有多学科背景的教师队伍和优秀的学生团队,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我受益匪浅。尽管他们不一定同意我书中的观点,但是我深深地认同并相信这些年来从我的同事身上所学到的知识,由此对他们深表感谢。另外,当学生们进行测试、确认、拒绝或扩大根据他们自己的经验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时,老师们从学生们身上获得的反馈信息将被认可。我要感谢那些在美国大学校园里与我共同分享他们学习和生活感受的成百上千的学生,尤其要感谢Elizabeth Crimi、Bernard Demczuk和 Lloyd Raines这三名学生,他们的鼓励、忠诚和智慧已经深深地融入到了本书的思想观点当中。
我还要衷心感谢美国大学为我提供了一个暑期研究资助项目,这使我在1976年的夏天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工作当中。我也要感谢Bernard Demczuk,他在1975—1976年这一学年期间担任我的研究助理,帮我收集了大量的研究数据。同时我还要感谢Cathy
Sacks帮我在电脑上高效、仔细地输入和打印出终手稿。
Bernard Demczuk、Sue Hollis、Richard Myren、Lloyd Raines,Phillip Scribner,IFStone和John Wildeman帮我审阅了本书的全部或部分初稿,我很感谢他们提出的许多可行的建议,而且我也在终的版本当中采纳了他们提出的建议。尽管他们为我做了很多,但我还是在写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错误。
后,把此书献给Sue
Headlee Hollis,是她教我关于朝鲜蓟的知识、历史的意义以及其他无数的奥秘。
杰弗里·雷曼
1979年
导论透过现象看刑事司法的本质,或转败为胜
刑事司法体系就像一面镜子,其中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的轮廓,包括阴暗面。而我们关于正义与邪恶的观点,也可以通过这面镜子体现出来。通过这面镜子,还可以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视角来看到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状况(终看到它所反映的整体社会状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目标不是消除犯罪或实现正义,而是为了给美国民众构建一种值得信赖的形象,即给美国社会造成威胁的主要是来自于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为了做到这一点,刑事司法体系必须要为民众提供大量的穷人犯罪分子。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在打击穷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斗争中失败,或者换句话说,不能大幅度减少穷人犯罪分子。当然,社会犯罪率偶尔也可能会下降,就像近犯罪率略微下降一样。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刑事司法体系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
需要解释后这两句话。社会犯罪率下降的情况已经迅速被各级官员(从白宫到地方警察局的官员们)作为一种炫耀的资本来向人们展示有关打击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是成功的。近期社会犯罪率下降的一些原因,如非法毒品交易的稳定,并由此导致那些与毒品有关的暴力行为大幅减少,这与刑事司法政策的成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说有关系不可的话,那么非法毒品交易的稳定,或者所谓的毒品战争,就是长期存在的司法政策失败的标志,也即毒品交易并未终结,而是在“正常营业”。不过尽
需要关注的三个方面,或如何才能降低犯罪率?
1965年7月23日,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准备建立总统执法和司法行政委员会来调查犯罪的原因和本质,归纳现有的刑事司法体系的知识,并提出建议来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好地面对自由社会中犯罪的挑战。早在1967年,该委员会就向总统提交了一份数据充分和许多建议的报告。该项报告发布以后的四十多年时间里,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了社会犯罪控制的工作当中,而结果却是前面所讲述的惨淡的业绩。该委员会报告称,每年估计有超过400亿美元投入在国家、州和地方政府的警察、法院和惩教设施上,目的是打击犯罪。《挑战》,第35页。 但自那时以来,暴力犯罪率从1965年的2‰攀升至2010年的404‰,财产犯罪率则从2249‰攀升至2942‰。 截至2007年年底,每年向公众公开的关于这项打着“维护国内安宁”旗号的犯罪预防措施的成本投入超过了2 270亿美元,再加上刑事司法体系中245万雇员的开销 根据司法统计部门的报道,如果把司法开销总额的增长幅度限定在1982年以来的通胀率(184%)水平上,那么,2003年的司法经费支出大约为657亿美元。因此,根据发生变化后的通货膨胀率,刑事司法体系的总支出大约是1965年以来的3倍,这还不包括每年有超过100亿美元的资金投在私人安保措施上,或者是门控社区的额外开销上。如果当局认为它是在投资犯罪控制项目,那么在花费同等资金的情况下,这个项目的投资是很难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在下述第4章中,我们将论述私人监狱和在刑事司法体系持续扩张过程中具有金融利益的刑事司法工业体系)。
面对持续增加的开销、人员、研究和知识,预防犯罪的成本在成倍地增加,这也是犯罪率没有显著下降的原因。下面有三个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可以让政治家们以“得不偿失的胜利”的理论为支撑进行深入思考,这也是我们给他们提出的建议。
(一)我们太仁慈
一个原因是我们对待犯罪行为太仁慈。这一观点在非专业人士(2003年的民意调查发现,有65%的被调查者认为法院还不够严厉)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保守批评者当中普遍流行。例如,已故的欧内斯特·范登哈格认为,“非惩罚性”是导致社会犯罪率飙升的主要社会原因。
这种观点很难反驳,因为无论我们有多么严厉,人们总是可以说,我们应该更严厉。然而,有证据表明美国的刑事政策已越来越严厉,比如从1970年代开始进行的“法律与秩序”运动到“对犯罪的战争”、“对毒品的战争”,以及其他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等。上面提到的证据表明,即使刑事政策严厉了,但犯罪预防的效果仍然不是太好,因此,可能会有一些易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存在。
此外,通过国家之间的比较也不能认定美国在打击犯罪的任何一方面是软弱的和仁慈的,比如既不在法律所涵盖的行为范围内(特别是吸毒和卖淫),也不在有可能被逮捕、被指控、被定罪、被判刑的热点问题上,更不在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中,甚至也不在有可能被假释和缓刑的撤销方面(尤其是在技术操作层面,而不是因为新的犯罪)。英国的数字是从2011年开始统计的,并不包括未成年人或那些在移民拘留中心关押的罪犯;德国是从2011年开始统计的;比利时是从2010年开始的;加拿大则是从2009年开始的。 在近期犯罪率下降的前后,通过与同等发达的欧洲国家甚至是我们北边的邻国相比,我们有更大比例的监禁人数没有被曝光。
研究表明,通过与我们的高犯罪率相比,甚至与我们的致命暴力犯罪水平(被认为是西方国家中的)相比,我们的监禁率与其他国家没有太大差别。虽然所有的国家都在严厉惩罚暴力犯罪行为,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与公共政策》一书指出,娱乐性毒品的使用是否被认定为犯罪还未形成道德共识,因此“《禁毒法》的制定和实施只能作为决策因素,而不是必要条件”。
美国并不是把持有毒品和销售毒品确定为犯罪的国家,但美国更有可能使用监禁手段,美国关于毒品案件的监禁率是67%,其次是荷兰,其毒品案件的监禁率为46%,瑞士为38%。美国关于毒品犯罪的监禁刑期也较长(平均为23个月),是位居第二的国家的2倍。
这样的政策决定与葡萄牙刚好相反。葡萄牙在2001年把持有所有毒品的行为都合法化,并被视为个人使用。但是,即使我们的监禁率在整体犯罪率的基础上和其他国家相比具有相同的比例,这仍然表明,我们并不比其他国家更具有容忍度。当然,不容忽视的是我们是西方工业化国家中拥有死刑判决的国家,更不要说(至2005年)我们是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国家。截至2010年年底,州和联邦监狱总共关押了3 158名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其中在这一年共执行了46名死囚的死刑。自美国法院于1976年恢复死刑判决以来,北卡罗来纳州在2005年12月2日进行了第1 000次死刑执行。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是一个广泛使用终身监禁且没有假释可能性的国家。
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监禁率不包括目前被执行缓刑和假释的人。如果把这些人也算作是被监禁的人,那么在2010年处于某种形式的惩教监督下的“成年人”数量将超过700万,也就是说,每31个美国成年人当中就有1个被判处监禁、缓刑或假释,占美国总人口的32%。这意味着自1980年以来,被监禁的数量增加了近四倍,当时只有184万人处在惩教监督之下。几十年来,社会的高犯罪率和致命的暴力犯罪行为面对的是越来越严厉的刑事政策,以致犯罪学家形成了用严厉手段处理犯罪的态度,这种处理犯罪的态度作为保守的社会经验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
(二)现代生活的附属品
另一个理由是,在任何一个复杂的、人口众多的工业化社会里,犯罪都是一种无法回避的附属品。当社会变得更复杂、人口更多、工业化程度更高,尤其是城市化程度更高时,将有更多的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就如同有更多的腐败和交通拥堵一样,这些都是现代生活的成本;且现代生活给人们带来的好处比比皆是并明显超过成本,所以,除了死亡和税收,犯罪也是生活成本的一部分。我们可以打击和预防犯罪,但是不能完全消除犯罪,所以我们不应该为了犯罪而绞尽脑汁。
这似乎是消极的解释。此外,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其他复杂、人口众多、高度工业化和技术先进的国家的犯罪率比我国的犯罪率低得多,比如日本。日本的人口比美国人口的一半还要少,其国土面积还不到美国国土面积的4%。在2008年,日本每10万人中有1 297名杀人犯和大约28起暴力犯罪,而美国每10万人中却有16 272名杀人犯和456起暴力犯罪;同一年,日本东京有1 290万人口,记录在案的有129起凶杀案,而整个德克萨斯州有2 430万人口(几乎是东京人口的2倍)和1 374起凶杀案(超过整个日本的凶杀案数量)。 在2004年,美国的凶杀比例为每10万人中56起,日本的凶杀比例为每10万人中有5起,肯尼亚为每10万人中有67起,瑞士为每10万人中有29起,丹麦为每10万人中有8起,法国每10万人中有为16起,加拿大为每10万人中有20起。
埃利奥特·柯里梳理了世界各国的数据并指出,“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里,也存在着严重暴力犯罪水平的巨大差距”。他认为凶杀案的数据能够提供可靠的比对,他说:美国的暴力犯罪致死风险是仅次于其发达程度的工业化国家(加拿大)的2倍多,大约是欧盟平均水平的6倍。在2005年,美国的暴力犯罪致死风险是德国或澳大利亚的10倍,是英国的12倍……在美国,年龄在15~29岁的青少年由于故意暴力犯罪行为而死亡的概率是荷兰和丹麦的10倍,是挪威的16倍,是德国的25倍还多。事实上,暴力犯罪行为致死率对美国青年来说更接近于俄罗斯和拉美国家的水平,而不是其他工业国家。
在我们这个现代化的、复杂的、人口众多的、城市化的国家里,“现代生活的成本”或“城市化进程”的因素也无法说清犯罪率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2010年,美国凶杀率的范围从新罕布什尔州的十万分之一到路易斯安那州的十万分之十一点二。 1968年的《时代周刊》曾经报道:在德克萨斯州,发生在家里的枪战和通过手枪离婚,导致每年有1 000起凶杀案,超过其他14个州的总和。休斯敦是美国的谋杀之都,每年平均有244起谋杀案,比英国还多(英国当时的人口超过4 500万)。 截至2010年年底,德克萨斯州(1
249起凶杀案)位居第二,领先于佛罗里达州和纽约州(分别为866起和987起凶杀案),位继加利福尼亚州(1 809起)之后。休斯敦“谋杀之都”的名声已经去掉,2010年,休斯敦报道了269起凶杀案,而纽约为536起,洛杉矶为293起,甚至底特律也为310起。
这种变化不限于谋杀罪。针对(美国政府划分的)标准大都市统计区(由人口超过5万的核心城市以及周边的县市组成,具有大都市的一些特征)进行的暴力犯罪率和财产犯罪率的对比,揭示了犯罪率与人口规模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可以采取合理的、粗略的都市化指数和现代化的其他标志,比如复杂程度和工业化程度,这些可以用来解释犯罪率的高低)。
从另一方面来说,犯罪与死亡和税收同等重要,这是现代化和城市化不可避免的附属品。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解释刑事司法体系打击犯罪失败的原因。即使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很不幸,不应该这样排序),但还是有一些过早死亡或死因可疑以及税收承担不均衡的情况发生。所有这些意外都是可以避免的,也是相对重要的,犯罪也一样;退一步说,即使犯罪在现代社会若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犯罪率和犯罪类型的变化上却是可以改变的,而且也是意义重大的。事实上,在现代化的城市和国家之间,犯罪率呈现的不同的结果证明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是城市化造成的,或许还有其他原因可以解释这样的结果。这些差异表明,虽然有些罪行可能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这也绝不是为失败的犯罪预防策略找借口,至少针对某些现代化城市甚至国家的低犯罪率是这样的。
(三)青少年是犯罪的主力军
第三个理由归因于青少年犯罪,尤其是14~25岁的青少年。这种理由的解释如下:在我们的社会当中,年轻人,尤其是男性,发现自己摆脱了童年无忧无虑的社会环境,进入到一个负有责任的、混乱的成年人社会里。成年人社会能够为精力充沛但还不成熟和不负责任的年轻人提供合理的发泄渠道来舒缓压力,但却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这些年轻人。因此,这些青少年通过模仿有男子汉气概来攻击社会,原因在于这个充满暴力的社会曾经恐吓和忽视了他们;再加上这个年龄段的人口快速增长,这样就为放弃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我们不能期望降低犯罪率,就如同我们不能消除青春期一样。我们可以打击犯罪,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想出一个办法,即把每个人成长过程当中的青春期消除掉,那么犯罪就不会伴随着我们。
从犯罪数据统计来看,青少年确实占了很大的比例。1975年,《时代周刊》曾经报道:“全国44%的谋杀者是25岁以下(包括25岁)的青少年,10%的谋杀者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被逮捕的街头犯罪行为人当中(不包括谋杀者),年龄在25岁以下的占到了75%,18岁以下的占到了45%。”《时代周刊》,1975年6月30日,第11页。在2010年,15~24岁的青少年占国家总人口的14%,他们占了所有犯罪者(被逮捕)的39%。StatAbst-2011,表8,第12页;2010年《统一犯罪报告》,从其表38中计算得出的数据。不过,把犯罪归因于青少年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重要的问题是犯罪率的提高比青少年的数量或青少年所占的人口比例增加更快。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率的升降和青少年的人口比例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有重要的意见分歧:对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进行统计发现,2000年和1960年的数据差不多,但是2000年的青少年犯罪率却是1960年的近4倍。很明显,犯罪率的提高不能完全归因于青少年。同样的情形发生在1970年和1975年,当时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略有增加,但是犯罪率却迅速提高。或许还可以通过比较1980年和1990年的数据来证明这个观点,在1990年,青少年人口的比例比1980年下降了近4%,而犯罪率却显著提高。同一时期,15~24岁的青少年人口数量减少了566万,而犯罪人数的增加却超过了100万。 国家犯罪受害调查委员会使用的数据也支持了同样的意见分歧结论。
更为重要的是,处于青少年人口下降时期的纽约正好也存在犯罪率迅速提高的情形;即便是现在犯罪率有所下降,但也不能回到1940年代的水平,当时16~24岁的青少年人口比例大约为14%,和现在的比例大致相当。
我们不能否认大量的社会犯罪行为是由青少年实施的。然而,事实表明,尽管人们认为青少年人数对犯罪率有重要的影响,但也不能把罪责全部归因于青少年,或者另一个认为与青少年无关。青少年与老年人相比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并不意味着青少年能够始终保持相同的犯罪率。当青少年人口数量下降时,社会犯罪率也下降,但与青少年人数的下降不成比例。当青少年人口数增加时,社会犯罪率会提高得更快。与青少年人数相比,如果犯罪率迅速提高或缓慢下降,那么青少年人数的增减也不能用来解释犯罪率的升降。如果15~24岁青少年的犯罪率有所变化,那么肯定不能用青少年人数来进行解释。其他原因相对于青少年相关的数据更能够解释为什么青少年与其他年龄段的人相比具有更高的犯罪率。康克林通过研究还指出,在1901年和1970年之间的日本和苏格兰,年轻男性在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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