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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90761
目 录
前言
一、构建人格与人格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哲学上关于人的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足点是人不是物
2.人本主义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内容
3.个性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新的历史观的重要范畴
4.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人格范式
5.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人文精神的巧妙契合
(三)后现代主义对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启示及其引发的思考
1.人本主义与法国的结构主义
2.人格平等与群体角色的地位
3.人格平等与人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4.私法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叛逆性
二、法律上人格的伦理基础和历史演进
(一)法律上人格的早期历史
(二)古代法人格的界定标准是人的身份
(三)“从身份到契约”是人格塑造的历史过程
(四)自然法观念下人格与人的伦理性缘结
(五)法国法上“人均享有民事权利”是对自然法思想的确认和具体表述
(六)德国法上“权利能力”是对传统人格理念的承接和超越
1.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衰落与德国历史法学说的兴起
2.德国民法典是学说汇纂派的深奥、精确和抽象学识的产物
3.“权利能力”是“生物人”向“法律人”过渡的桥梁
4.德国民法关于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超越了此前“法律人”的结构限定
三、人格权的民法确认和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一)现代民法所称“人格权”实为一种“内在于人”的法律地位
(二)“人格权”概念的确立与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思考
1.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权利是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2.“人格权”概念确立的前提是人的伦理价值的外在化
3.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4.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与传统民法人格构造的完善
(三)人格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主要应由民法加以规范和保护
(四)关于人格权基本特征的思考与重述
1.人格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类型的显著特征是以人格诸要素为其客体
2.人格权的本质特征是法定权利,不是固有权利
3.人格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所体现的基本特征
……
四、人格权法律关系
五、各国人格权立法例之概览
六、对人格权基本类型的理论思考
七、人格权之立法体系和基本种类
八、民事责任的二元区分与人格权请求权之独立性
九、人格权保护的理论体系与立法模式
十、附录
后记
一、构建人格与人格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哲学上关于人的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足点是人不是物
2.人本主义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的基本内容
3.个性自由是马克思主义新的历史观的重要范畴
4.人本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人格范式
5.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人文精神的巧妙契合
(三)后现代主义对人格权理论研究的启示及其引发的思考
1.人本主义与法国的结构主义
2.人格平等与群体角色的地位
3.人格平等与人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4.私法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叛逆性
二、法律上人格的伦理基础和历史演进
(一)法律上人格的早期历史
(二)古代法人格的界定标准是人的身份
(三)“从身份到契约”是人格塑造的历史过程
(四)自然法观念下人格与人的伦理性缘结
(五)法国法上“人均享有民事权利”是对自然法思想的确认和具体表述
(六)德国法上“权利能力”是对传统人格理念的承接和超越
1.古典自然法理论的衰落与德国历史法学说的兴起
2.德国民法典是学说汇纂派的深奥、精确和抽象学识的产物
3.“权利能力”是“生物人”向“法律人”过渡的桥梁
4.德国民法关于法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超越了此前“法律人”的结构限定
三、人格权的民法确认和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一)现代民法所称“人格权”实为一种“内在于人”的法律地位
(二)“人格权”概念的确立与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思考
1.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权利是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
2.“人格权”概念确立的前提是人的伦理价值的外在化
3.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4.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与传统民法人格构造的完善
(三)人格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主要应由民法加以规范和保护
(四)关于人格权基本特征的思考与重述
1.人格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类型的显著特征是以人格诸要素为其客体
2.人格权的本质特征是法定权利,不是固有权利
3.人格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所体现的基本特征
……
四、人格权法律关系
五、各国人格权立法例之概览
六、对人格权基本类型的理论思考
七、人格权之立法体系和基本种类
八、民事责任的二元区分与人格权请求权之独立性
九、人格权保护的理论体系与立法模式
十、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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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人格与人格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哲学上关于人的学说
我们在讨论人格和人格权之前,须对人的本质有足够的认识。人是法的形成的中心点,是人格承载的实体,是人格权的享有者和支配者。人由物质的身体和自我的心灵构成,具有天然的能力、本能冲动、意志目标等品质,他的各种活动领域或参与群体所应遵循的客观规律性,决定着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内容。人如果没有需要和能力去拥有财产,就不会有财产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荣誉感和个人的创造性,就不会有法律对名誉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当我们考察人的时候,还必须重视对人的周围环境状况的了解。人生活在万物之中,必然产生与自然界和群体、他人的关系,人不仅要遵守个人行为的个体伦理,还要维护人世间共同的生活秩序。人的智慧、渴望和追求,是他独立自主地塑造自己生活的前提和条件,是法必须尊重的价值尺度。
……
(一)哲学上关于人的学说
我们在讨论人格和人格权之前,须对人的本质有足够的认识。人是法的形成的中心点,是人格承载的实体,是人格权的享有者和支配者。人由物质的身体和自我的心灵构成,具有天然的能力、本能冲动、意志目标等品质,他的各种活动领域或参与群体所应遵循的客观规律性,决定着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内容。人如果没有需要和能力去拥有财产,就不会有财产法律制度;如果没有荣誉感和个人的创造性,就不会有法律对名誉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当我们考察人的时候,还必须重视对人的周围环境状况的了解。人生活在万物之中,必然产生与自然界和群体、他人的关系,人不仅要遵守个人行为的个体伦理,还要维护人世间共同的生活秩序。人的智慧、渴望和追求,是他独立自主地塑造自己生活的前提和条件,是法必须尊重的价值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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