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057837丛书名: 公法名著译丛
内容简介
在《民事侵权法解析》一书里,我提出用个人责任的理念和原则的概念来了解民事侵权。西蒙·迪金和巴兹尔·马克森尼斯在论及这本书时写道,虽然课责险和替带课责的发展意味着个人很少支付侵权赔偿,人们仍然可以看到侵权律师愿意引用道德规则来证明侵权法律的规则(《民事侵权法》第四版(牛津,1999),第6页)。在这本书里,我更详细地探讨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我在这个过程中也仔细考虑了法律推理与道德推理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学科的哲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讨论替代课责的性质以及法律课责险对侵权法和侵权体系的影响时,我简单地假定以个人责任来审视侵权法(以及刑法、合同法、行政法等等)是有益的,更能够揭示一些非常复杂的法律和社会机制的真相。我必然要拒绝隐含在迪金和马克森尼斯的注解里的观点,即“管制非个人的法律实体或者无辜的缺席者可能遭受的法律课责”的法律规则不具备“道德”的意义。我的关于法律的道德性的最初假设是否能够幸免于迪金和马克森尼斯的怀疑主义,读者必须自己作出判断。
本书从一个独特的法律的角度来阐述责任。主要探讨了责任与法律课责之间的区别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因此,作者的基本关注点所在乃是一个与受到制裁的观念紧密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责任概念。《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是一本法律著作,但不是哲学著作。虽然它不对法律的任何特定领域或任何法域的法律做详尽阐述,但它涉及的是法律的一些特定领域(责任理念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及实存法律制度中的特定法律。它不是关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或者是“法律的理念”,甚或是“法律责任的理念”。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道德与法律责任
1.1 内容说明
1.2 法律与道德的制度
1.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4 道德推理与法律推理
1.5 总结
第二章 责任的性质和功能
2.1 责任的种类
2.2 责任和制裁
2.3 责任、证据和证明
2.4 作为人际现象的责任
2.5 责任实践的功能
2.6 责任、课责和法律的功能
2.7 结论
第三章 责任和应责性(culpability)
3.1 责任、课责和应责性
3.2 责任和运气
3.3 法律课责的标准
3.4 基于过错的严格课责的发生率
3.5 责任的法律标准的性质和功能
3.6 责任、过错和应责性
3.7 总结
第四章 责任和因果关系
4.1 因果关系、结果(consequences)和后果(outcomes)
4.2 法律中因果关系的性质
4.3 事实因果关系
4.4 归属的(attributive)因果关系
4.5 法律和道德中的因果关系
4.6 结论
第五章 责任和人格
5.1 人格和责任的三个问题
5.2 处理人格与责任之间关系的进路
5.3 法律人格与法人
5.4 团体责任的法律原则
5.5 团体责任和劳动分工
5.6 团体责任的范围和功能
5.7 团体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5.8 修正的人文主义进路
5.9 分裂的精神(Divided Minds)
5.10 共同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
5.11 总结
第六章 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6.1 基本论点和内容说明
6.2 责任、被保护的利益及法律的功能
6.3 责任、分配正义和法律的功能
6.4 受保护的利益、禁止的行为及分配正义
6.5 法律责任的基础
6.6 法律责任的范围
6.7 结论
第七章 实现责任
7.1 “书中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
7.2 和解
7.3 选择性的执行
7.4 法律责任的分担
7.5 结论
第八章 公法的责任
8.1 公法的范式
8.2 公法的制度框架
8.3 公法的范围
8.4 公法责任的基础
8.5 公法责任的界限
8.6 公法责任与“脏手的问题(the problem of dirty hands)”
8.7 结论
第九章 思考责任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第一章 道德与法律责任
1.1 内容说明
1.2 法律与道德的制度
1.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4 道德推理与法律推理
1.5 总结
第二章 责任的性质和功能
2.1 责任的种类
2.2 责任和制裁
2.3 责任、证据和证明
2.4 作为人际现象的责任
2.5 责任实践的功能
2.6 责任、课责和法律的功能
2.7 结论
第三章 责任和应责性(culpability)
3.1 责任、课责和应责性
3.2 责任和运气
3.3 法律课责的标准
3.4 基于过错的严格课责的发生率
3.5 责任的法律标准的性质和功能
3.6 责任、过错和应责性
3.7 总结
第四章 责任和因果关系
4.1 因果关系、结果(consequences)和后果(outcomes)
4.2 法律中因果关系的性质
4.3 事实因果关系
4.4 归属的(attributive)因果关系
4.5 法律和道德中的因果关系
4.6 结论
第五章 责任和人格
5.1 人格和责任的三个问题
5.2 处理人格与责任之间关系的进路
5.3 法律人格与法人
5.4 团体责任的法律原则
5.5 团体责任和劳动分工
5.6 团体责任的范围和功能
5.7 团体的法律与道德责任
5.8 修正的人文主义进路
5.9 分裂的精神(Divided Minds)
5.10 共同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
5.11 总结
第六章 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6.1 基本论点和内容说明
6.2 责任、被保护的利益及法律的功能
6.3 责任、分配正义和法律的功能
6.4 受保护的利益、禁止的行为及分配正义
6.5 法律责任的基础
6.6 法律责任的范围
6.7 结论
第七章 实现责任
7.1 “书中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
7.2 和解
7.3 选择性的执行
7.4 法律责任的分担
7.5 结论
第八章 公法的责任
8.1 公法的范式
8.2 公法的制度框架
8.3 公法的范围
8.4 公法责任的基础
8.5 公法责任的界限
8.6 公法责任与“脏手的问题(the problem of dirty hands)”
8.7 结论
第九章 思考责任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在线试读
第二章 责任的性质和功能
第1章讨论了研究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实践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责任。本章通过思考关于法律中的责任的性质和功能的一些一般问题来研究法律责任。
2.1 责任的种类
2.1.1 哈特的分类法
最著名的责任分类法是赫伯特·哈特在其《惩罚与责任》一书中提出的。哈特把责任分为五类。职务责任是指两个相关的责任概念:比方说,一个是“主管有责任为参赛者做旅行安排”;另一个是“她是一个负责任的主管”,意思是“她认真对待她作为主管者的责任”。因果责任不仅可以归属于人,而且也可以归属于动物、事件等等,事实上可以指任何有因果关系的有效因素。法律课责责任(liability responsibility)指法律课责的以责任为基础的前提,比如赔偿、归还、监禁或缴纳罚款。道德课责责任与法律课责责任相似,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引发的条件有所不同。能力责任指负道德或法律课责责任所必须具有的最低的精神或身体能力。哈特的观点是课责责任是责任的“主要意义”,它对指控或控诉作出回答或反驳,这些指控或控诉一旦成立,就会产生承担惩罚、谴责或其它不利后果的课责。
就本书的目标而言,哈特的说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其中有几个原因。首先,它关于法律责任的讨论主要着重刑法,忽视了民法(合同法、侵权法:赔偿法等等)和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第二,他没有把职务责任、因果责任和能力责任的概念与法律课责责任和道德课责责任结合在一起,或者解释这些类型的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库尔特·拜尔的说法更好,因为他从展示向人们问责的动态实践中各类责任所扮演的角色出发来着手。对于拜尔来说,能力(他称之为“有责任性(accountability)”)和职务责任(他称之为“任务责任”)是课责的“预设(presupposition)”,而“应负责任性(answerability)”(这是有责任性的一项应变物,也是强制性社会要求的落空)提出了课责的“推定”(presumption)。“应责性(culpability)”则是课责的“充分条件”,它在一个人“没有足够的免责事由”而需负责任时成立。
……
第1章讨论了研究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实践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广泛地理解责任。本章通过思考关于法律中的责任的性质和功能的一些一般问题来研究法律责任。
2.1 责任的种类
2.1.1 哈特的分类法
最著名的责任分类法是赫伯特·哈特在其《惩罚与责任》一书中提出的。哈特把责任分为五类。职务责任是指两个相关的责任概念:比方说,一个是“主管有责任为参赛者做旅行安排”;另一个是“她是一个负责任的主管”,意思是“她认真对待她作为主管者的责任”。因果责任不仅可以归属于人,而且也可以归属于动物、事件等等,事实上可以指任何有因果关系的有效因素。法律课责责任(liability responsibility)指法律课责的以责任为基础的前提,比如赔偿、归还、监禁或缴纳罚款。道德课责责任与法律课责责任相似,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引发的条件有所不同。能力责任指负道德或法律课责责任所必须具有的最低的精神或身体能力。哈特的观点是课责责任是责任的“主要意义”,它对指控或控诉作出回答或反驳,这些指控或控诉一旦成立,就会产生承担惩罚、谴责或其它不利后果的课责。
就本书的目标而言,哈特的说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其中有几个原因。首先,它关于法律责任的讨论主要着重刑法,忽视了民法(合同法、侵权法:赔偿法等等)和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第二,他没有把职务责任、因果责任和能力责任的概念与法律课责责任和道德课责责任结合在一起,或者解释这些类型的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库尔特·拜尔的说法更好,因为他从展示向人们问责的动态实践中各类责任所扮演的角色出发来着手。对于拜尔来说,能力(他称之为“有责任性(accountability)”)和职务责任(他称之为“任务责任”)是课责的“预设(presupposition)”,而“应负责任性(answerability)”(这是有责任性的一项应变物,也是强制性社会要求的落空)提出了课责的“推定”(presumption)。“应责性(culpability)”则是课责的“充分条件”,它在一个人“没有足够的免责事由”而需负责任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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