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85569丛书名: 法学家讲演录
编辑推荐
本书遴选了作者**代表性的九篇演讲,基本体现了作者的主要学术观点和建树。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理论以及立法、修法的主要问题。鉴于演讲形式,本书在风格上较一般学术著作具体生动,可读性较强,同时也收纳了即兴发挥的现场问答内容。
著名的古罗马演说家西塞罗说过这样的话:“在我看来,演说家乃是对任何需要用语言说明的问题都能充满智慧地、富有条理地、词语优美地、令人难忘地、以一定的尊严举止讲演的人。”这无疑是对演说家**的要求,也是演说家的**境界,也恐怕只有至少数的演说者能够达到这一境界,但却是演说者们追求的目标,要达到这一境界无疑需要长期的修炼和演说者自身的天赋。
——张卫平
著名的古罗马演说家西塞罗说过这样的话:“在我看来,演说家乃是对任何需要用语言说明的问题都能充满智慧地、富有条理地、词语优美地、令人难忘地、以一定的尊严举止讲演的人。”这无疑是对演说家**的要求,也是演说家的**境界,也恐怕只有至少数的演说者能够达到这一境界,但却是演说者们追求的目标,要达到这一境界无疑需要长期的修炼和演说者自身的天赋。
——张卫平
内容简介
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卓越,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目 录
民事诉讼若干关系的辩证分析
事实探知理念的自省
辩论原则之辩
时下诉讼调解的思考
十六载之变——谈民事诉讼法的修正
处分原则之理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的思考
证明责任:原理、制度与应用
减法与加法——《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作业
事实探知理念的自省
辩论原则之辩
时下诉讼调解的思考
十六载之变——谈民事诉讼法的修正
处分原则之理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的思考
证明责任:原理、制度与应用
减法与加法——《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作业
在线试读
民事诉讼若干关系的辩证分析
各位同学:
大家好。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叫做“民事诉讼若干关系的辩证分析”,听起来这题目也许有些吓人。(笑)这里的所谓“辩证分析”,其实就是试图从辩证思维的视角和方法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所谓辩证分析,也可以说是一种哲学分析。我认为诉讼法学大概是除了法理学以外离哲学近的法律学科。
从哲学上讲,民事诉讼就是一个运动变化着的三维空间场,在这一空间场中存在着不同经纬的对立范畴。当已经发生的事件或现象进入民事诉讼的空间和时间“隧道”之后,各种矛盾便会应运而生,形成“矛盾群”。它们在不同的界面和平台上相互作用,各种矛盾关系之间还会相互干扰,令人眼花缭乱,往往使人无所适从。“矛盾群”发生的基本缘由在于,在民事诉讼这一空间场中交织着不同的规制、价值要求和关系,这些因素又在不同的时序阶段中展开,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民事诉讼成为“万花筒”式的空间场景。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按照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说法,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
……
各位同学:
大家好。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今天演讲的题目叫做“民事诉讼若干关系的辩证分析”,听起来这题目也许有些吓人。(笑)这里的所谓“辩证分析”,其实就是试图从辩证思维的视角和方法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所谓辩证分析,也可以说是一种哲学分析。我认为诉讼法学大概是除了法理学以外离哲学近的法律学科。
从哲学上讲,民事诉讼就是一个运动变化着的三维空间场,在这一空间场中存在着不同经纬的对立范畴。当已经发生的事件或现象进入民事诉讼的空间和时间“隧道”之后,各种矛盾便会应运而生,形成“矛盾群”。它们在不同的界面和平台上相互作用,各种矛盾关系之间还会相互干扰,令人眼花缭乱,往往使人无所适从。“矛盾群”发生的基本缘由在于,在民事诉讼这一空间场中交织着不同的规制、价值要求和关系,这些因素又在不同的时序阶段中展开,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民事诉讼成为“万花筒”式的空间场景。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按照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说法,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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