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40819
内容简介
北大法学院的编辑们,培育出了《北大法律评论》,他们的“编辑部的故事”不为人知。他们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也收获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做与不做不同,会做与不会做也不同,做得好与做得不好更加不同。编辑部的同学们不仅做了,而且会做了,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做得很好。他们刊发的文章中,既有对大道理的严肃深刻的思考,也有通过实证研究对小道理的精确拿捏。而编辑自身踏踏实实地工作,也体现了他们对大道理和小道理的掌握:他们提出专业的编辑意见,证明了他们在大道理上的学识素养;他们通过实际的工作,为社会打造了一个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平台,也表明了他们已经对种种实践中的小道理的领悟。这是北大法学院教育的成功,也是我们所乐见和希望发扬光大的。
本书是关于介绍“北大法律评论”的期刊,它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北大传统人文精神。具体内容包括《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示范合同的制度考察》《司法过程中的“协调”——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现代性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从宪法角度看社会行动者对国家决定的影响》等。
本书是关于介绍“北大法律评论”的期刊,它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北大传统人文精神。具体内容包括《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示范合同的制度考察》《司法过程中的“协调”——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现代性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从宪法角度看社会行动者对国家决定的影响》等。
目 录
编者按语
论文
王文宇 信托法的分析架构及可行的发展方向——以台湾地区法制为例
李颖芝 衡平法外的受信义务——析董事于新《公司法》下之“忠实义务”
马克·J.洛 谈 萧 译 朱慈蕴 校
法系渊源、政治与现代股票市场
何远琼 示范合同的制度考察
张江莉 论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豁免
赖骏楠 建构中华法系——学说、民族主义与话语实践(1900-1949)
评论
贺欣 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吴英姿 司法过程中的“协调”——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
凌斌 现代性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
韩涛 司法变奏的历史空间——从晚清大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谈起
北大讲坛
菲利普·库尼希 卢白羽 译 王世洲 校 从宪法角度看社会行动者对国家决定的影响
编后小记
CSSCI后的(北大法律评论》:回想与展望
《北大法律评论》主题研讨(第1卷至第8卷)
论文
王文宇 信托法的分析架构及可行的发展方向——以台湾地区法制为例
李颖芝 衡平法外的受信义务——析董事于新《公司法》下之“忠实义务”
马克·J.洛 谈 萧 译 朱慈蕴 校
法系渊源、政治与现代股票市场
何远琼 示范合同的制度考察
张江莉 论反垄断法对政府行为的豁免
赖骏楠 建构中华法系——学说、民族主义与话语实践(1900-1949)
评论
贺欣 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吴英姿 司法过程中的“协调”——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
凌斌 现代性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
韩涛 司法变奏的历史空间——从晚清大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谈起
北大讲坛
菲利普·库尼希 卢白羽 译 王世洲 校 从宪法角度看社会行动者对国家决定的影响
编后小记
CSSCI后的(北大法律评论》:回想与展望
《北大法律评论》主题研讨(第1卷至第8卷)
在线试读
信托法的分析架构及可行的发展方向——以台湾地区法制为例
一、前言
台湾地区《信托法》自1996年1月26日公布以来,即未再加以修正。然其中不仅仍有众多观念有待强调并厘清,一些立法上的瑕疵尚待加以修正,有鉴于此,本文乃提出台湾地区信托法制未来的发展及修正方向。本文先简介台湾地区现行信托法规,接着从基本概念出发,先说明何谓信托法律关系及其定义,再说明针对信托关系应有的分析架构。而本文所采取的系“三位一体”之分析方法,亦即整个信托法律关系,至少具有三个不同面向,分别系契约、物权与组织法,而此三个面向分别有其特殊与重要性,对于说明与分析信托架构乃缺一不可,亦说明了信托乃复杂而且结合多重法律概念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接续举出五点台湾地区《信托法》未来可行的发展方向。首先系关于信托财产之主体性的问题,为忠于信托之基本原理并达成信托之目的,本文认为信托财产应不仅仅是一“权利客体”,应承认其具有一定的主体性。接着是有关信托法制下的公示制度,本文认为,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两者间,不具有必要的关系,亦即信托财产纵未经信托公示,并不当然丧失对抗第三人的对世效力。第三个探讨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本文认为《信托法》作为规制信托法律关系的母法,应该对于受托人所受的忠实义务规范,作出明确而原则性的规定,并指出台湾地区《信托法》第34条的立法有其理论矛盾之处,同法第35条则有欠完备,并背离了忠实义务的真正核心内涵-一追求受益人利益的化而非仅追求受益人单方利益。第四点则探讨有限责任法则的运用,台湾地区《信托法》对此似无明文规定。例如受托人运用信托资产从事投资,却不幸血本无归,甚至倒亏一笔时,债权人在无法向信托财产求偿的情况下,可否转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求偿?实务上曾产生争议。后则为有关强制规定与任意规定的区分,大体而言,纯就信托内部关系来说,契约法虽足以满足当事人之需求,而或不需求于信托法,但就各当事人与第三人间之外部关系,契约法却无以规范,而需借助于信托法规范,此时信托法即应选择以强制规定,作为保护第三人及调和当事人利益之手段,使信托的内部关系能贯彻于外部关系上。后部分为结语。
……
一、前言
台湾地区《信托法》自1996年1月26日公布以来,即未再加以修正。然其中不仅仍有众多观念有待强调并厘清,一些立法上的瑕疵尚待加以修正,有鉴于此,本文乃提出台湾地区信托法制未来的发展及修正方向。本文先简介台湾地区现行信托法规,接着从基本概念出发,先说明何谓信托法律关系及其定义,再说明针对信托关系应有的分析架构。而本文所采取的系“三位一体”之分析方法,亦即整个信托法律关系,至少具有三个不同面向,分别系契约、物权与组织法,而此三个面向分别有其特殊与重要性,对于说明与分析信托架构乃缺一不可,亦说明了信托乃复杂而且结合多重法律概念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接续举出五点台湾地区《信托法》未来可行的发展方向。首先系关于信托财产之主体性的问题,为忠于信托之基本原理并达成信托之目的,本文认为信托财产应不仅仅是一“权利客体”,应承认其具有一定的主体性。接着是有关信托法制下的公示制度,本文认为,信托财产的公示制度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两者间,不具有必要的关系,亦即信托财产纵未经信托公示,并不当然丧失对抗第三人的对世效力。第三个探讨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本文认为《信托法》作为规制信托法律关系的母法,应该对于受托人所受的忠实义务规范,作出明确而原则性的规定,并指出台湾地区《信托法》第34条的立法有其理论矛盾之处,同法第35条则有欠完备,并背离了忠实义务的真正核心内涵-一追求受益人利益的化而非仅追求受益人单方利益。第四点则探讨有限责任法则的运用,台湾地区《信托法》对此似无明文规定。例如受托人运用信托资产从事投资,却不幸血本无归,甚至倒亏一笔时,债权人在无法向信托财产求偿的情况下,可否转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求偿?实务上曾产生争议。后则为有关强制规定与任意规定的区分,大体而言,纯就信托内部关系来说,契约法虽足以满足当事人之需求,而或不需求于信托法,但就各当事人与第三人间之外部关系,契约法却无以规范,而需借助于信托法规范,此时信托法即应选择以强制规定,作为保护第三人及调和当事人利益之手段,使信托的内部关系能贯彻于外部关系上。后部分为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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