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1242
权*的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数据库增值服务
2018年全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内容包含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一、婚约财产纠纷
1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是否能认定为彩礼
——管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案
2婚姻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原则初探
——兰某某诉尹某某、尹某甲等婚约财产案
3夫妻双方对于已使用的个人财产订立的“欠条”性质认定
——廖某诉林某夫妻财产约定案
4婚约财产纠纷中主体的确定及彩礼的认定
——杨某诉邹某、邹某映婚约财产案二、离婚纠纷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办理信用卡产生债务如何认定
——王某某诉郭某甲离婚案
6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声明能否视为对财产的约定
——张某诉徐某离婚案
7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杨某某诉贡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8妻子坚持晚育,丈夫诉请离婚,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管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案
9一方当事人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否应认定婚姻无效
——林某清诉罗某玲离婚案
10离婚诉讼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的正确理解与认定
——毕某甲诉毕某乙离婚案
11在先合法婚姻的终止非重婚的阻却事由
——胡某某诉徐某婚姻无效案
12夫妻间的争吵、冲突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
——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13“借精生子”亲子关系之认定
——黄某某诉宋某离婚案
14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杨某某诉黄某某离婚案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15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分割房产情形
——王某某诉崔某某离婚案
16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蔡某某诉范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17离婚案中尚设定有抵押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黄某诉周某甲离婚案
18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竞价取得
——寇某甲诉寇某乙离婚案
19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
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重新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不能成立
——洪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20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车辆的财产性质认定
——王某诉姚某离婚案
2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为投保人,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离婚后如何分割
——石某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案
22离婚时因欺诈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受欺诈方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予支持
——廖某某诉谢某离婚后财产案
23违法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黄某某诉沙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24超过诉讼时效的离婚协议能否支持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
25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某诉杨某离婚后财产案
26“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探究
——辛某甲诉张某离婚后财产案四、同居关系纠纷
27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江某甲等诉汪某乙、徐某某共有案
28如何认定子女由父或母哪方抚养更有利
——侯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
29如何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
——陈某某诉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五、抚养纠纷
30离婚后净身出户能否成为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理由
——胡某甲诉刘某抚养费案
31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母进行探望
——刘某甲诉刘某乙探望权案
32离婚时约定自行抚养,子女能否再行起诉向对方要求给付抚养费
——陈某某诉耿某某抚养费案
33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包括了不抚养子
女方参与的其他家庭支出
——辛某甲诉辛某乙抚养费案
34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如何确定抚养权
——艾某某诉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5儿童观察室在抚养关系案件中的有效运用
——卞某某诉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36夫妻离婚后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养子女的抚养权利保护
——吴某某诉王某某离婚案
37为子女投保而支出的保险费能否抵扣其应支付的抚养费
——栾某乙诉栾某甲抚养费案
38欺诈性抚养费可否要求返还
——向某诉高某离婚案
39父母双方均存在生育障碍如何确定“试管婴儿”抚养权的归属
——王某某诉方某某离婚案
40父亲被强制戒毒,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应变更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后子女抚养暨财产分割案
41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判断
——陈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42无充分依据不得减少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
——徐某甲、徐某乙诉徐某抚养费案
43离婚时未直接抚养子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能否再请求其
支付抚养费
——周某甲诉周某乙抚养费案
4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因分居而消灭
——龚某甲诉杨某某扶养费案六、赡养纠纷
45丧偶儿媳能否因自愿赡养公婆的道德行为获得补偿
——李某某诉韩某甲、韩某乙婚姻家庭案
46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认定
——伊某某诉黄某某赡养案
47子女间签订的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陈某某诉林某甲、林某英赡养案
48子女能否以父母处事不公为由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岳某甲、李某某诉岳某乙等赡养费案
49赡养义务人能否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索赡养费
——褚某甲、褚某乙诉张某某、褚某丙赡养费案七、监护权纠纷
50祖父母对孙子女主张探望权的法理与情理冲突之平衡
——夏某某、黄某某诉陈某探望权案
51“陌生”父母行使探望权可作“阶段性”判决
——孙某某诉蒋某某探望权案
52探望权行使时间和方式的正确认定
——宋某女诉殷某男探望权案
53在离婚协议中一方自愿放弃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无效
——颜某某诉朱某某探望权案
八、分家析产纠纷
54“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但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马某某等诉黄某某分家析产案
55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建房之拆迁利益的归属
——张某某诉尚某某等分家析产案
56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林某某诉赖某某同居关系析产案九、继承纠纷
57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当事人继承顺序之认定
——吴某意、洪某恋诉黄某平法定继承案
58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确认是否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王某某诉佟某某等法定继承案
59继承权丧失的构成要件分析
——王丙诉王甲、王乙继承案
60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谈话是否可以作为遗嘱
——张某甲等诉张某丁、张某戊继承案
61违反法定形式要求但确定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李某甲等诉李某丁遗嘱继承案
62遗产经公证继承后能否再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王某甲、王某乙诉王某某遗嘱继承案
63僧人个人财产的认定
——陈某某等诉厦门南普陀寺继承案
64与被继承人形成紧密扶养关系的兄弟能否打破配偶、子女的法定继承顺位
——吴某某、吴某甲诉吴某乙、郑某某继承案
65法定继承纠纷中遗产分配时的自由裁量
——栾X2等诉栾X1法定继承案
66继承人之间以放弃继承进行利益交换,该行为对进行利益交换的继承人应具有约束力
——李某甲等诉李某乙继承案
67未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享有继承权
——郑某甲、郑某乙诉郑某丙等继承案
68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应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任某某诉顾某甲等析产继承案
69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标的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刘甲等诉高某某继承案
70在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曹某某诉胡某等法定继承案
71自杀现场的手机短信能否认定为有效遗嘱
——王某甲诉慕某某等继承案
72继承遗产两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朱某某、吕某某诉邓某甲等继承权案
7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及应如何分割
——朱某某等诉李某等法定继承案
十、人身安全保护令
7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75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朱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婚姻案件中彩礼的返还原则初探——兰某某诉尹某某、尹某甲婚约财产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兰某某
被告:尹某某、尹某甲【基本案情】2016年2月,原告与被告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2016年2月28日原告给付被告尹某某彩礼20000元。原、被告相处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8000元,被告认为是见面礼不同意返还,双方因协商未果发生纠纷。
【案件焦点】双方订立婚约后给付的现金性质是什么,能否返还及返还的额度。
【法院裁判要旨】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时给付被告20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分手,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予以返还。原、被告就该款项的性质存有异议,原告主张其为彩礼,被告主张为见面礼,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应认为原告给付的20000元性质是彩礼,且原告对其中部分数额由被告给原告家买礼物予以扣除,其主张符合常理。被告虽辩称该款系见面礼,且已被消费,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抗辩理由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不予采纳。原告虽主张由二被告返还,但接收彩礼的系被告尹某某,故被告尹某甲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结合原告兰某某、被告尹某某双方相处四月有余,且双方有互相来往的支出,全部返还不合情理,故酌情认定部分返还,综合本案的实际,法院酌情认为返还13000元为宜。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兰某某彩礼13000元;
二、被告尹某甲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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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订立婚约时给付的资金未约定性质怎样认定?目前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按照民俗男方会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尤其在农村数额有越来越多的趋势,甚至多达几十万元,给男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双方一旦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因为彩礼问题也会发生极大争议。给付彩礼这种现象虽不为法律提倡,但在民间还有存在的空间,因此而出现的民事案件常有发生,甚至因此演化为刑事案件,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案中双方订立婚约时原告主张在被告索要彩礼后给付了2万元,但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书面约定款项的性质,被告抗辩是见面礼且已被消费,不同意返还。从原告给付款项的数额及证据情况可认为是彩礼,双方相处四月有余被告主张全部消费不合情理,数额也不符合见面礼赠与的条件,被告的异议理由无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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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原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法条的规定上看,彩礼在法律上不提倡,但确实有存在的空间,短期内也无法杜绝,尤其在农村较为普遍,实践中彩礼的数额已达30万元,许多父母为子女婚事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彩礼的性质是基于婚姻关系建立的给付,但其性质不能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也不能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从法条规定予以返还上就可以看出,但返还的具体额度原则上没有规定。个人认为,彩礼应予返还是根本原则,现在实际给付的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方面,是否已履行订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已生育子女;款项由谁实际掌握;结婚时的合理花费及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综合以上因素后确定举证责任由彩礼接受方予以证明并酌情予以返还。
编写人: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李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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