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1529850
内容简介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14辑共收录了13篇论文。其中“专论”部分讨论了民事抗辩、*持有人保护、公司治理模式以及间接正犯理论等前沿法学研究课题;“域外法”部分采用了一篇关于荷兰法律模式的译文和关于日本观察保护制度的专题论文;同时,“法条评析”、“学位论文”、“学术观察”、“法学教育”等部分各采用一篇专题论文。“法史文献”部分集中讨论了*时期“福建省宪法”的产生、消亡的法律史方面的问题。 该书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目 录
编辑者言
[专论]
民事抗辩的历史、语义与定位
强制缔约制度基本问题
债券持有人保护理论的重构
公众投资者的兴起与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间接正犯媒介论
[域外法]
法律模式的进口与出口:荷兰的经验
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的品格与功能
[法条评析]
股东资格继承抑或股权继承——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学位论文]
WTO表决制度论:民主的视角
[学术观察]
宪法与民法关系论争的总结与回应
[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为什么兴盛并蜕变着
[法史文献]
福建省宪法(1926年)
福建省宪法施行法(1926年)
福建省宪法之今昔观(1926年)
《福建省宪法》的死亡与再生
[专论]
民事抗辩的历史、语义与定位
强制缔约制度基本问题
债券持有人保护理论的重构
公众投资者的兴起与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间接正犯媒介论
[域外法]
法律模式的进口与出口:荷兰的经验
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的品格与功能
[法条评析]
股东资格继承抑或股权继承——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学位论文]
WTO表决制度论:民主的视角
[学术观察]
宪法与民法关系论争的总结与回应
[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为什么兴盛并蜕变着
[法史文献]
福建省宪法(1926年)
福建省宪法施行法(1926年)
福建省宪法之今昔观(1926年)
《福建省宪法》的死亡与再生
在线试读
民事抗辩的历史、语义与定位
三、抗辩在民法上的定位
(一)抗辩规范在民法规范中的定位
德国学者Kurt Schellhammer指出,整个德国民法典由权利基础规范、对立规范或辅助规范构成。其中权利基础(Rechtsgrundlage)规范主要指请求权规范,即产生和取得请求权的规范。辅助规范(Hilfsnorm)是与权利之产生相关,但并不直接涉及权利的产生,仅为权利产生提供准备的规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根据买卖合同,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将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买卖价款,并受取已经买受的物。依据这一条规定,买受人的标的物移转请求权以及出卖人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得以产生。因此它是一项请求权规范。而这两项请求权得以顺利产生必须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因此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行为能力的规定即为辅助规范。对立规范则由广义上的抗辩规范即需主张的抗辩规范和无须主张的抗辩规范组成。
在导论中,笔者也曾提到,罗森贝克创立的要件事实理论是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核心理论之一,而证明责任又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核心问题之一,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可见一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诉讼法学理论,依据的却是实体法规范的分类理论。所谓要件事实就是指产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要件对应的该具体事实。简言之,即用于判断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之法律效果的直接必要事实。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
……
三、抗辩在民法上的定位
(一)抗辩规范在民法规范中的定位
德国学者Kurt Schellhammer指出,整个德国民法典由权利基础规范、对立规范或辅助规范构成。其中权利基础(Rechtsgrundlage)规范主要指请求权规范,即产生和取得请求权的规范。辅助规范(Hilfsnorm)是与权利之产生相关,但并不直接涉及权利的产生,仅为权利产生提供准备的规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根据买卖合同,物的出卖人有义务将物交付给买受人,并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买卖价款,并受取已经买受的物。依据这一条规定,买受人的标的物移转请求权以及出卖人的价金支付请求权得以产生。因此它是一项请求权规范。而这两项请求权得以顺利产生必须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因此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行为能力的规定即为辅助规范。对立规范则由广义上的抗辩规范即需主张的抗辩规范和无须主张的抗辩规范组成。
在导论中,笔者也曾提到,罗森贝克创立的要件事实理论是民事诉讼法上证明责任的核心理论之一,而证明责任又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核心问题之一,要件事实理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可见一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诉讼法学理论,依据的却是实体法规范的分类理论。所谓要件事实就是指产生法律效果所必要的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民法)要件对应的该具体事实。简言之,即用于判断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之法律效果的直接必要事实。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发生的障碍事实、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以及权利的消灭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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