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3678172
编辑推荐
在比较法学领域,中国政法大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始终具有全国范围内普遍承认的中坚地位。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的主要负载者,比较法研究所和中德法学院的全体师生近些年来为比较法学的发展和复兴扎扎实实地做了许多努力和铺垫。从呈现于读者眼前的这部文选,我们可以看到比较法学的青春活力和未来希望。如果说比较法学在不久的将来达到复兴的话,那么我有足够的理由和信心说,比较法学的复兴将从这里开始!
——米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米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为政法大学米健教授主编的比较法论文集,主要涉及理论与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本书基本上出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前二届学生之手,同时也有若干篇出于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年轻老师之手。总的来说,本论文集是一次年青比较法学人研究成果展示,希望能给人带来思想学术的冲动和喜悦。本书所收论文讨论了比较法学的目的、研究方法,又讨论了中德国家相关制度的比较,应该说论题内容相当广泛,所涉文献也比较翔实。
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一百多年来,有关其性质的争议与怀疑始终没有消除。但不管怎样,必须看到它是一个事实,它不仅仅存在着,而且发展着,影响着。无论人们有无意识或是否承认,都必须看到,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现代中国法制,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改革开发以来中国法制的改革与进步,现代中国法制的命运与比较法学是息息相关的。 本书收录了比较法学目的初探、法律演变的四个一般规律、对“先例判决”的思考、德国国家赔偿责任基本论、反倾销税规避制度比较研究等论文。从这部文选中,我们可以看到比较法学的青春活力和未来希望。
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一百多年来,有关其性质的争议与怀疑始终没有消除。但不管怎样,必须看到它是一个事实,它不仅仅存在着,而且发展着,影响着。无论人们有无意识或是否承认,都必须看到,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现代中国法制,没有比较法学,就没有改革开发以来中国法制的改革与进步,现代中国法制的命运与比较法学是息息相关的。 本书收录了比较法学目的初探、法律演变的四个一般规律、对“先例判决”的思考、德国国家赔偿责任基本论、反倾销税规避制度比较研究等论文。从这部文选中,我们可以看到比较法学的青春活力和未来希望。
目 录
理论篇
1.比较法学目的初探
2.法律发现及其方法选择——一个比较法学的视角
3.法律发展的进化论解释
4.法律演变的四个一般规律
5.浅析比较法学的功能主义方法论——以美德对期前违约的救济为模型
6.公私法划分的历史观察
7.多维视角下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分析
8.判例法与制定法之比较及其对现代法律发展的意义
9.制定法与判例法在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互动
10.对“先例判决”的思考
11.东亚文化圈的精神及未来走向
12.西方法学著作译介与中国法制之变迁
制度篇
1.德国国家赔偿责任基本论
2.从行政诉讼模式出发看行政诉讼证明责任
3.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之比较研究
4.法律行为条件的本质
5.德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6.亲属免证特权制度小议
7.论德国法定夫妻财产增加额共同制及对离婚配偶的保护——兼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比较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避的比较研究
9.反倾销税规避制度比较研究
10.德国旅游法中旅游者权利研究
1.比较法学目的初探
2.法律发现及其方法选择——一个比较法学的视角
3.法律发展的进化论解释
4.法律演变的四个一般规律
5.浅析比较法学的功能主义方法论——以美德对期前违约的救济为模型
6.公私法划分的历史观察
7.多维视角下判例法与制定法的比较分析
8.判例法与制定法之比较及其对现代法律发展的意义
9.制定法与判例法在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互动
10.对“先例判决”的思考
11.东亚文化圈的精神及未来走向
12.西方法学著作译介与中国法制之变迁
制度篇
1.德国国家赔偿责任基本论
2.从行政诉讼模式出发看行政诉讼证明责任
3.中德一般人格权类型化之比较研究
4.法律行为条件的本质
5.德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6.亲属免证特权制度小议
7.论德国法定夫妻财产增加额共同制及对离婚配偶的保护——兼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比较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避的比较研究
9.反倾销税规避制度比较研究
10.德国旅游法中旅游者权利研究
在线试读
比较法学目的初探
一、问题的提出
比较法学的目的是什么?这是每一个有志于比较法学学习或研究的人都必然提出的问题。但比较法学究竟为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对该问题的不同回答可能导致对比较法学目的的不同认识若将其视为前者,目的问题可能就比较容易回答,甚至这一问题本身并不重要。如有学者指出“关于比较法学概念、目的和方法的讨论只是一个学究性的探讨,而没有实际的操作价值。比较法更多的是体现为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而其本身并不是一门法律学科;正因为如此,比较法学的准确意义是‘法律比较’而非‘比较法学’”然而将其视为后者,这一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比较法学就失去了方向,而没有方向的学科至少不能称为健康的科学。比较法的目的还牵涉如下问题:比较法学是什么;它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是什么;它要采用的方法有哪些。对比较法学目的的研究国内外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在界定比较法学的诸目的时也缺乏众人一致认可的标准。本文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梳理,在此基础上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二、比较法学目的研究的现有成果及对其的简要评价
比较法学目的的研究成果大致分三类:
(一)“目的”“作用”等同说
作用与目的不加区分,认为比较法学的目的就是比较法学的作用或功用,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两者。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克茨(Hein kotz)合著的《比较法总论》持这种看法,沈宗灵的《比较研究》也持类似看法。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的个功能——正如一切科学方法一样——是认识。”“比较法四个有关实践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它们是:供立法者作为资料的比较法研究,作为解释工具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在大学和学法律专业学校教学的地位以及比较法对于国家法律统一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比较法学的目的是什么?这是每一个有志于比较法学学习或研究的人都必然提出的问题。但比较法学究竟为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对该问题的不同回答可能导致对比较法学目的的不同认识若将其视为前者,目的问题可能就比较容易回答,甚至这一问题本身并不重要。如有学者指出“关于比较法学概念、目的和方法的讨论只是一个学究性的探讨,而没有实际的操作价值。比较法更多的是体现为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而其本身并不是一门法律学科;正因为如此,比较法学的准确意义是‘法律比较’而非‘比较法学’”然而将其视为后者,这一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比较法学就失去了方向,而没有方向的学科至少不能称为健康的科学。比较法的目的还牵涉如下问题:比较法学是什么;它的研究对象或范围是什么;它要采用的方法有哪些。对比较法学目的的研究国内外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在界定比较法学的诸目的时也缺乏众人一致认可的标准。本文试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梳理,在此基础上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二、比较法学目的研究的现有成果及对其的简要评价
比较法学目的的研究成果大致分三类:
(一)“目的”“作用”等同说
作用与目的不加区分,认为比较法学的目的就是比较法学的作用或功用,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两者。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克茨(Hein kotz)合著的《比较法总论》持这种看法,沈宗灵的《比较研究》也持类似看法。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的个功能——正如一切科学方法一样——是认识。”“比较法四个有关实践的功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它们是:供立法者作为资料的比较法研究,作为解释工具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在大学和学法律专业学校教学的地位以及比较法对于国家法律统一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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