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4283
内容全面
从执法程序到具体职能分类指引,流程指导 处罚依据,紧密结合市场监管一线执法实践
查询便捷
程序部分按办案具体环节总结归纳,步骤清晰
实体部分按案由总结,梳理查处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条款、依据和处罚内容,便于办案时快速查找对照
本书根据机构改革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从执法程序和执法实体依据两个维度,全面梳理了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规定,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工作指引。
本书执法程序部分,是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2月新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全新编写的。该两部规章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管辖原则、一般程序、证据收集、听证程序、执行和结案等重要制度作出统一规定,对案件办理各环节的流程进行了细化,着力推进处罚程序的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是指导市场监管全系统执法办案的重要规章。
询 问
执法办案人员在询问调查等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执法办案人员采取这些非法的方法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定性、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同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给予行政赔偿,并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执法人员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询问要求
1.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的出示应当在笔录中确认。
2.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经营性组织的,办案人员(两人)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处理该事情的人员(应出具委托书)就违法事实整个情况进行询问;同时,办案人员还应当分别向具体经办的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生产人员等进行询问,了解各自分工负责事项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作环节等。当事人系自然人的,直接对其本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系女性的,尽量安排女性执法人员在场。
3.询问可以在被询问人办公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行。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询问外,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并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询问开始前应当取得被询问人等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并由被询问人在身份证明资料上签名。
5.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6.记录询问内容应当如实反映被询问人的原意,语意清晰,表达通顺,重要情节应当尽量记下原话。
7.《询问笔录》正文部分一般可以分为四个环节,分别是告知环节、被询问人身份和经历核对环节、事实调查环节和核对确认环节。
8.《询问笔录》正文告知环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询问人本次询问的事由;
(3)告知被询问人接受询问、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5)请被询问人确认是否清楚告知事项和是否需要申请监督人员回避。
9.《询问笔录》正文被询问人身份和经历核对环节一般应当对被询问人身份、工作经历、与被查对象关系等事实进行询问调查,应当注意围绕被询问人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询问。
10.《询问笔录》正文事实调查环节应当就待调查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询问,询问人措辞应当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暗示性或者隐喻性的言辞;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核对资料的情况或者对数字、日期等关键事项作出答复所依据的资料和资料来源;对被询问人提供的物证、书证等,应当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出示证据的,应当注明出示何物。
11.询问结束后,《询问记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逐页签章、捺指印,并在《询问笔录》骑缝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同时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视听资料记录现场情况。
12.询问人、记录人要逐页签署日期并签名;执法办案人员可以同时担任询问人和记录人,但应当分别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名;询问人签字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办案人员签名。
13.询问工作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进行;若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在征得被询问人同意后,可以继续进行,但应当在笔录中确认。
(二)询问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得相关证据,其调查询问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1.初次询问内容
初次询问,即次询问,一般不直接触及案件的核心问题,而是围绕该问题,由远而近,由表及里,由浅到深,尽量营造缓和气氛,逐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戒备心理,让当事人自由陈述和辩解,执法办案人员终确认违法事实及证据。初次询问一般出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一是经过执法检查或者有关人员举报,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二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一些违法情况,需要向现场相关人员证实这些情况,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更多的、更深的案件事实。
初次询问非常重要,有些调查取证机会稍纵即逝,因此,执法人员一定要抓住初次询问机会,尽可能地把需要获得的、能够获得的证据收集完整。一般来说,在初次询问中,这些情况要调查清楚: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被询问人的行为能力及身份证明。
(2)违法行为的经过。对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都要问清楚。对于参与人员如何分工实施、在各个时间阶段的投资获得利益情况要问明白。
(3)现场的违法事实。对于现场检查的违法事实,要及时通过询问的方式,通过《询问笔录》记录下来。首先,通过询问,让当事人或者现场人员描述现场的情况。其次,通过询问,了解现场发现的证据的目的或者用途,看能否与被询问人描述的情况相印证,如果出现矛盾,要及时向被询问人询问原因。
(4)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调查清楚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售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调查清楚涉及案件财物的去向,可以使办案机构及时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给结案工作带来便利,方便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5)其他的违法人员。通过询问被询问人,了解清楚参加违法行为的其他人员的一些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以便查找相关违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与本次询问的情况相印证。
(6)其他的违法情况。初次询问,往往会令被询问人措手不及,要抓住这样的机会,尽量地了解一些违法情况,而且,这时了解的情况往往还比较可靠。要紧紧围绕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去追寻更多的与此相关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违法证据。
初次询问,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要求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此,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具体规定。
2.重点询问内容
重点询问,是指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了新的案件线索,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具体的询问调查。重点询问时,因为此前已经询问过当事人,当事人的心态已经有所变化,可能显得沉稳了许多,甚至可能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准备,就办案人员可能询问的问题想好了应对措施。因此,为了使重点询问取得成果,重点询问应当注意:
(1)注意询问的角度。对需要突破的问题,就询问对象的不同,注意分析被询问人的心理活动,选择不同的询问角度。执法办案实践中,抓住已经掌握的证据,稳扎稳打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同时,注意分析判断,避开当事人已经有针对性准备的地方,避实就虚,也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意事实的全面。要注意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在重点询问中,对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行为时间、行为地点、行为种类、行为经过,以及行为的情节、手段,涉及案件财物的情况、非法所得的数额、违法经营的数额,参与违法行为的其他行为人的情况等各种情况都应当调查了解,尽量避免疏漏。同时,在重点询问的过程中,执法办案人员还可以让被询问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3)注意证据的印证。重点询问中,要注意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使之成为证据链条。发现存在矛盾的证据,要下功夫询问,调查清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尽量找出虚据并予以排除。
……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措施
1.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的查封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3.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4.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或扣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7.查封或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8.查封或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9.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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