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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933803
★每个老板都能看得懂的企业法律知识读本,企业学法维权。
★《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选取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给出精准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老板经营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老板随查随用 的维权利器。
★资深律师讲解,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附有相关法律条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每个老板都能看得懂的企业法律知识读本,企业学法维权。
★企业法律知识全覆盖,从公司成立、股东权利义务关系、法定代表人责任、股权分配、章程设计、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给出通俗易懂、合理化的建议。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支持全民创新创业,尤其是新《公司法》修订以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大量经验不足、实力欠缺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十分薄弱,不了解基础的公司法律常识,盲目追究企业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时有发生。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公司合同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混乱,带来外部经营风险加剧。
为此,《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作者在实践中运用《公司法》、《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顾问单位实际情况出发,从公司成立、股东权利义务关系、法定代表人责任、股权分配、章程设计、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给出通俗易懂、合理化的建议。
章 我是知法创业者:初识公司与《公司法》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002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008
隐名股东权利的行使 014
企业和企业法人的设立与管理 017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024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027
营业执照的使用细则及变更 029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034
第二章 内部管理不能松: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038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04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05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057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063
如何执行股东除名制度 070
公司章程不能违反法律 073
第三章 企业发展的“加油站”:财务和会计是企业的核心工程
什么是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080
私设会计账簿会受到什么处罚 082
如何解决空白支票遗失被他人冒领 086
上市公司在财务上有哪些要求 089
第四章 税收政策牵人心: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负担
企业税收的类别和税种有多少 094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096
应缴纳的增值税怎么算 100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流程和规则 102
税款征收主要有哪些方式 104
税收检查及涉税法律责任 107
第五章 对外合作的桥梁:合同管理消除不稳定因素
企业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及作用 114
合同专用印章的刻制与使用 118
合同示范文本的建立与使用 121
合同档案制度 124
如何订立一份优质的合同 126
如何变更合同 131
如何将合同转让 134
如何解除合同 137
违约责任的追究 140
第六章 得民心者得天下: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连接企业和员工的纽带 144
《员工手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48
辞退员工必须依法进行 153
从法律层面解读加班问题 158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162
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期时间的规定 165
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69
劳动工伤在《劳动法》中的赔偿规定 173
处理劳动争议的合法程序 176
第七章 中国合伙人:股权分配,分好钱才有战斗力
创业企业合伙人如何分好股权 180
股票的定义及股票的特征 182
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84
股东是否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优先清算权 188
抽逃出资的认定和责任 191
怎么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195
第八章 智力成果要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实力
专利的种类和专利权的特点 200
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流程 202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206
什么是商标,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208
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11
著作权的内容及保护期限 214
如何保护著作权 217
第九章 市场竞争要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什么是商业秘密 220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途径及法律责任 2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26
贿赂与馈赠、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229
虚假宣传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231
新《广告法》实施对广告业和广告管理的影响 234
什么是垄断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40
第十章 不做“僵尸”企业:企业破产操作实务
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谁可以申请破产 244
债权申报那些事儿 246
什么是破产重整,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258
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262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顺序 265
企业注销流程变化大 268
感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乔杰、李平老师的谆谆教导,助我挥洒律师行业色彩;感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全体同仁,为执业律师提供全方位的优秀平台。
笔者及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实践中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从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司成立、股东权利义务关系、法定代表人责任、股权分配、章程设计、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给出通俗易懂、合理化的建议。笔者基于日常体会特意编写了本书,希望能给广大创业者带来帮助。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支持全民创新创业,尤其是新《公司法》修订以来,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大量经验不足、实力欠缺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十分淡薄,甚至不了解基础的公司法律常识,盲目追求企业注册资本虚高的情况时有发生。绝大多数企业由于没有建立公司合同管理体制,因此内部管理混乱,致使外部经营风险加剧。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全面快捷。本书基本涵盖了从初识公司到公司全程法律风险的防控,通过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向大家介绍了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合理化的建议。书中介绍了公司从投资创业初期、创业中期到稳定期,再到瓶颈期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帮助管理者做好相应的准备,从而保持公司长远发展,真正做强做大。
第二,重在应用。根据发生概率高的纠纷,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大家讲解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格式范本,使读者对合同文书、章程设计有更深刻的理解。
第三,通俗易懂。在写作上,本书站在读者的立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介绍,并设计了“实务指南”板块,利用法律知识点与实践处理经验进行讲解,更易于读者理解。
受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因素等影响,我国法律、法规更新较快。随着时间的推移,如存在政策上的偏差,希望读者朋友多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动态。每一名成功的创业者都是时刻保持学习和洞察力的有心者。此书如有疏漏之处,还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柏念念
2020年11月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知法、懂法的经营者。在当下全民创新、创业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缺乏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常识,这对公司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法令条文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对一的专业法律指导,是一本创业者和经营者不可或缺的法律常识手册!
——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国家一级律师 杨彦兵
当下,国家支持全民创新创业,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但有不少企业缺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盲目追求企业注册资本虚高等。由柏念念编写的这本《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讲述的内容非常全面,基本涵盖了从初识公司到公司全程法律风险的防控,并利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践处理经验进行了讲解。比如创业企业合伙人如何分好股权、合同专用印章的刻制与使用、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流程和规则、如何保护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途径等,里面的知识实际而具体,拿来即用,值得向广大读者推荐。
——国家一级律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员 乔杰
得知柏念念想要编写《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一书,我的内心是十分欣喜的。主要原因在于,很多经验不足、法律防控意识淡薄的创业者对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以至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种种漏洞和问题,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阻碍。柏念念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她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经典案例和解决方案整理出来,站在创业者的立场上去阐述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让读者更轻松、更快捷地找到所需的解决方案。十分期待未来会有更多的像这样通俗、有趣的法律指导书面世,为读者朋友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十五佳律师新星 李寿双
法律与我们的距离并不遥远,它触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我们在从业过程中见过大量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家,他们甚至不了解*基本的公司法律常识,经常触犯法律的红线,等到失去才后悔莫及。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企业家,才能走得更远。
《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是柏念念对自己从业经验的总结,也是面向每一位创业者的法律科普书,她在书中引入了大量经典案例,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她没有专注于介绍复杂难懂的法律条文,而是用简单朴实的话语,把法律常识娓娓道来,相信一定可以给读者答疑解惑。
——大成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律师 李平
章我是知法创业者:初识公司与《公司法》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法人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对内处于法人核心管理的地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所行使的一切民事活动,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加诉讼、仲裁等公司的一切行为权利。因此,在理论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对内享有事务执行权,对外享有公司代表权的负责人。
一、谁可以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咨询:“我们要成立一家公司,计划外聘一名总经理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对其权力进行约束?”还会有人问:“我准备和几个朋友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但还没确定让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资格要求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可见很多创业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任职要求都不是很清楚,更不知如何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在公司成立时,股东们可以自行决定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因此,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是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
在成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后,确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也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产生的争议,以工商登记为准。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发生争议,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
二、谁不可以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是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当法定代表人了,我国《公司法》百四十
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如果存在该等情形则不能担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四条明确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正在监狱服刑或被监视居住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在法定限制期内不能在已任职的企业中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判断创业者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虽然有其是否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是否正常的限制,但对国籍是没有要求的。
实务指南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回事吗?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法人”不是人,因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是法律赋予它的一种拟制人格。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如公司法人,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等)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如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等)、社会团体法人(如基金会、行业协会、俱乐部等)、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医院等)三类。且并非只有公司才有法人,法人不像自然人一样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和行为能力,它需要借助自然人才能运转,主要的是它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经营。
由此可见,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更不能混为一谈。
法定代表人变更如何处理?
因股权变动、经营需要等原因,公司可能会变更法定代表人。那么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什么呢?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须征得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经代表一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形成决议,就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了,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如因死亡而更换,其身份不能继承,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创业者要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司业务合作伙伴。
如何防止法定代表人越权?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等形式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并规定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以防止法定代表人实施越权行为。建立公司在内部管理方面,可以考虑采取分权治理模式,例如将采购权、财务控制权分别交由办公室主任和财务总监来负责。办公室主任及财务总监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汇报工作。对外经营方面,为了避免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经营活动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如签订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合同签订审批制衡机制,合理规避纠纷。
以案说法
十全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妆品的公司,而十美公司在全国有很好的化妆品销售渠道,经过多番洽谈后两家公司决定一起合作,共同投资注册十全十美化妆品公司,在全国范围销售化妆品。双方约定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十全公司持有十全十美公司51%的股权,十美公司持有十全十美公司49%的股权,并由十全公司的总经理高美丽来担任十全十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全十美公司经营一年后,销售量远低于预期。十美公司认为,十全十美公司销售量之所以远低于预期,是因为十全公司管理不当,决策上优柔寡断,没有利用好十美公司在全国的销售渠道。但是,十美公司只持有49%的股权,无法参与十全十美公司的经营决策。
于是十美公司想出了一个办法,让高美丽到自己的公司任职。十美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直接对外签订合同,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自己人,那自己就掌握了十全十美公司的部分控制权。就这样,高美丽跳槽到了十美公司。
十全公司知道高美丽去了十美公司,觉得遭受到了背叛,决定立即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十全十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必须经过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以,十全公司这才发现虽然自己持有十全十美公司51%的股权,但并不能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为双方互相猜忌不信任,导致十全十美公司的业绩一落千丈。终,双方不欢而散,各奔东西。
在十全十美公司的案件中,我们要搞明白,是不是真的只有经过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能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呢?
关键是要看公司章程是怎么约定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就非常重要了。
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可以参考以下两种写法: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因为公司章程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是谁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工商部门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修改公司章程条款,既然是修改章程,自然要经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行。十全十美公司的章程就是这种写法,所以在申请变更时遭到了拒绝。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涉及要修改公司章程,而《公司法》也未明确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才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要经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中对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人选也不要直接规定为具体的人,应规定为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实践中这种条款的设计广泛。
为了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须经全体股东1/2或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为了保障股东的权利,应当重视章程的设计,以下举例,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如果你是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半数但不满67%,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上述第二种写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以保障自己随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更换,而不需要小股东同意。
如果你是小股东,持股比例34%以上但不满50%,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上述种方法直接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以获得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不会因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本人可能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通常是因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的。
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须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了越权行为,而对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也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公司法》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在执行公司的职务,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也就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定代表人可能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进行赔偿。而且,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除实施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很可能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也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董事会决议表决时已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对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失。所以,建议公司在召开大大小小会议的时候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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