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309704
《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展开》一书为著名法学家刘星教授全新力作。本书试图进一步推进“法律与文学”研究,同时又希望落脚于法学,为法学的目的服务,使其更加“实际有用”。作为一本论证严谨的法学作品,书中有大量对基层法院的观察、调研和描写,为了丰富作品内容,增强作品的史料价值,书中还收录了许多基层法院场景和法官工作的图片,全书具有可读性。
《法律与文学:在中国基层司法中展开》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圆点,探索“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路径。将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和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法律事件相互对照,分析之中各类角色“讲什么”和“怎样讲”的修辞叙事策略,也分析作家和基层司法法律人建构叙述对象时的修辞叙事策略并讨论其异同,讨论作家意图对基层司法法律人的可能启发。本书还将以此为基础,研究针对基层司法而言的“法律与文学”对司法公正的意义,研究这种“法律与文学”对社会的政治伦理意义。
序
致谢
导论 为何研究中国基层司法的“法律与文学”
一、 引言
二、 中国古时与西方的“法律与文学”:关于基层司法
三、 当代中国的“法律与文学”:关于基层司法
四、 以往实践和学术的遗产
五、 尝试推进的思考领域
六、 关于中国基层司法的“法律与文学”:新的社会条件和可能
七、 理论路径、预设
八、 研究方法和材料运用
九、 内容框架
**章“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
一、 问题与目的
二、 诉讼战场
三、 文学叙事
四、 两者关系辩证
五、 修辞与吸引
六、 真实与虚构
七、 结语
第二章从法律到文学,从文学到法律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能”运行逻辑
一、问题
二、 材料
三、 审判疑点
四、 案情“文学”
五、 审判“文学”
六、 “可能”的审判运行逻辑
七、 审判运行逻辑指向的深层法理问题和关键环节
八、 在基层司法中
九、 结语
第三章走向“文学”:契约司法
一、 思路和限定
二、 为何“契约”
三、 “契约”的可能性
四、 法官和当事人的角色伦理
五、 “契约”的风险
六、 “契约”的优点
七、 如何“契约”:修辞与态度
八、 结语
第四章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
源自中国基层司法经验
一、 问题与限定
二、 经验材料
三、 辅助理解
四、 辅助权威
五、 微观市场机制
六、 司法政治意义
七、 结语
第五章判决书“附带”
以中国基层司法“法官后语”实践为主线
一、 问题和思路
二、 “法官后语”如何作为“附带”
三、 为何“附带”
四、 “附带”的历史
五、 判决书的功能
六、 法官角色
七、 结语
第六章“故事文学”利用与司法决疑
以《威尼斯商人》为样本
一、 问题
二、 思路和材料
三、 主要法律情节
四、 故事文学
五、 鉴赏机制
六、 司法意见的故事陈述依赖
七、 司法故事文学的建构
八、 故事文学与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九、 结语
第七章基层法庭空间的塑造
从中国另类“生动”实践看
一、 引言
二、 如何实践
三、 为何实践
四、 法庭还是“家庭”
五、 女性、社会“能者”及法官的附加举止
六、 法庭具体空间属性多样与“审理正确”
七、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般索引
人名索引
序
“法律与文学”是一个颇令人纠结的主题。
从学术行业的角度看,法学家常对其避而远之。法学家会说,“文学”似是有些思绪飘逸、思维浪漫的,“文学”还会突出个性体验、主观倾诉,希望调动情绪及情感。换言之,“文学”附着了太多不能简单运用理性逻辑加以把握的内容。在“法律与文学”中,探索对于法律事业有何帮助,或对法律的理解有何推进,曰之“学术价值”,尤其是“实用价值”,就法学家的感觉而言,预期结果难免会令人疑虑踌躇,但“法律与文学”还是逐步孕育、发展起来了。
从中国看,1997年至2007年,相关著述数量平稳。2008年至2017年,又能见到许多专著、译著或文集面世,还有数量若干的论文及文章发表。例如,2017年,苏力的专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精装版出版,刘燕的专著《法庭上的修辞:案件事实叙事研究》(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英]玛丽亚·阿里斯托戴默的《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薛朝凤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和[英]伊恩·沃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刘星、许慧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作为译著出版,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编辑的文集《法治视野下的文学与语言:“文学·语言·法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2014年,刘星显的专著《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许慧芳的专著《文学中的法律:与法理学有关的问题、方法、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白慧颖的专著《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编辑的文集《法治文学与法治中国》(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2013年,陈文琼的专著《国家政治语境中的“法律与文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范玉吉主编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第1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10年,[美]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丁晓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作为译著出版。以“法律与文学”为“主题”,在中国知网检索论文及文章,大致统计,2017年有16篇、2016年有13篇、2015年有24篇、2014年有18篇、2013年有13篇,2012年有9篇、2011年有20篇、2010年有17篇、2009年有15篇、2008年有11篇。
而从世界看,根据维基百科“法律与文学”词条介绍(编辑截止时间2018年12月8日),起源于北美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目前在欧洲也是“竹外桃花三两枝”。例如,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的盖克尔(Jeanne Gaakeer)教授和德国吉森大学的奥尔森(Greta Olson)教授主持着欧洲法律与文学学术网(European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 Scholarship),挪威卑尔根大学的林内伯格(ArildLinneberg)教授主持着卑尔根法律与文学学院(The Bergen School of Law and Literature)。此外,北欧有活跃的北欧法律与文学网(Nordic Network for Law and Literature),意大利法律与文学协会(Associazioneitalianadiritto e letteratura)设立了自己的网站,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建立了意大利法律与文学社团(The Italian Society for Law and Literature)网。2013年,意大利卡尔皮(Daniela Carpi)教授和荷兰盖克尔教授编辑出版了《话语相传:法律与文学的无形张力》(Liminal Discourses: Subliminal Tensions in Law and Literature.Berlin/Boston: DeGruyter)。2011年,卡尔皮教授自己编辑出版了《通过文学的生命伦理学与生命法律学》(Bioethics and Biolaw Through Literature. Berlin/Boston:DeGruyter),奥尔森教授编辑出版了《十年叙事学的发展趋势》(Ten Years On(2011) Current Trends in Narratology. Berlin and New York: De Gruyter)。而在英国,诸如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刘易斯(Andrew Lewis)、阿里斯托戴默(Maria Aristodemou)、吉雷(Adam Gearey)、沃德(Ian Ward)、威廉姆斯(Melanie Williams)、多林(Kieran Dolin)等一批活跃学者,同样出版了若干有影响力的法律与文学的著作。
即便是在北美,相关研究仍在稳步推进。例如,2018年,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成员美国奥克兰大学汉娜(Michael Hanne)教授和斯坦福大学韦斯伯格(Robert Weisberg)教授编辑了众多该运动参与者撰写的论文集《叙事、隐喻和法律》(Narrative, Metaphor and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该运动主要成员美国叶时瓦大学威斯伯格(Richard H. Weisberg)教授撰写了论文《卡多佐的“法律与文学”:其司法写作风格指南》(“Cardozo’s ‘Law and Literature’: A Guide to His Judicial Writing Style”, Touro Law Review. Vol. 34, No. 1 [2018], pp. 349-358.)。2017年,斯坦福大学梅勒尔(Bernadette Meyler)教授和康奈尔大学安克尔(Elizabeth Anker)教授编辑了同样是众多该运动参与者撰写的论文集《法律与文学的新动向》(New Directions in Law and Literatur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布鲁克斯(Peter Brooks)教授发表了论文《线索、证据、侦查:法律故事》(“Clues, Evidence, and Detection: Law Stories”, Narrative. Vol. 25, No. 1 [Jan., 2017], pp. 1-27),美国纽约大学布鲁纳(Jerome Bruner)教授发表了论文《叙事和法律:如何相互需求》(“Narrative and Law: How They Need Each Other”, in Brian Schiff [ed.], Life and Narrative: The Risk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torying Exper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欧内斯特(John Ernest)教授编辑了包含了若干法律与文学论文的论文集《牛津非裔美国奴隶叙事史》(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African American Slave Narrativ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亚当斯(Wendy A. Adams)教授出版了专著《流行文化与法律多元主义:叙事与法律》(Popular Culture and Legal Pluralism: Narrative and Law. Abingdon: Routledge)。2015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约翰逊(Nancy E. Johnson)教授编辑了论文集《奔放的法理学:法律、文学和激情1760-1848》(Impanssioned Jurisprudence: Law, Literature and Emotion 1760-1848. Lewisburg: Bucknell University Press)。2014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斯坦恩(Simon Stern)教授撰写了论文《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 in Markus D. Dubber and TatjanaHornle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年,美国法律与文学的主要杂志之一《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发表了戈登(Randy Gordon)、格鲁尼沃尔德(Ralph Grunewald)、德尔马(Maksymilian Del Mar)、阿马亚(Amalia Amaya)、西蒙首山(Moshe Simon-Shoshan)、科诸斯(AudunKjus)等学者的一系列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文(Law and Literature. Vol. 25, No. 3 [Fall, 2013])。
即使学界熟知的对法律与文学运动不甚欣赏的波斯纳法官,早在2009年,便出版了《法律与文学》第三版(Law and Literature, 3rded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所有这些,当然不能和传统的法学研究领域(还有诸如法律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相提并论,相当一些学者,特别是中国的某些作者、译者,包括文学界的研究者,或许还不那么“显赫”,但仍能看到,什么叫作“破茧化蝶”,什么称为“春风吹又生”。
其实,对法学研究领域而言,只要不是销声匿迹,就说明了其总有意义,有价值,还能再思考,重新召唤。因为,法学源自法律,法律源自生活,既然如此,两者就会在历史的谱系中随重复性的生活而往复不断、时隐时现,也可以说,我们完全可以等待“风水轮流转”。不应忘记,太多的法学理论,曾经压抑许久后蓬勃爆发,或名噪一时后沉寂失势。法学知识像其他知识一样,一定会基于无所不在的知识/背景、知识/权力的纠缠关系,重复“时隐时现”的故事。
本书试图进一步推进“法律与文学”研究,同时又希望落脚于法学,为法学的目的服务,使其更加“实际有用”。因此,本书尝试将“法律与文学”研究投入中国基层司法的领域。这或许是一个新的努力方向。如此之**个具体目的,在于观察在这一领域中“法律与文学”是否可以拓展自己的理论脉络;第二个具体目的,是查验“法律与文学”是否能为中国基层司法甚至更广泛的基层司法,提供新的法学理解,甚至重塑哪怕是部分的司法理论。至于两个具体目的是否存在循环追求,答案则是不会也不应该是。某些物体放入水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状态之变化,反之,我们也可以发现水本身也会因之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当然,所有学术目的之*终检测,在于学术市场。
期待,对我而言只有期待。
作者2018年12月于北京慈云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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