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4818
戈峻先生一直担任全球有名的高科技公司的重要领导职位(英伟达、苹果、英特尔),负责发展战略及政府战略。基于全球化的视野,通过大量的真实案例,深刻展示了众多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存在的利益取向、冲突和权衡,总结分析各国政府创新政策及法律规制方面的利弊,聚焦中国,给出了自己极富洞察力的分析及极有价值的系统思考和建议。
打造良性循环的创新生态系统,国外有何经验?
如何将传统的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刺激,转向优良的营商环境的打造?高科技产业希望一种什么样的营商环境?
在创新与规制之间如何保持*平衡,使规制既能促进创新,又能避免对产业产生”寒蝉效应”?
……
这些问题考验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且事关中国科技创新战略的成败。
在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创新不断改变当今人类自身的生活时,也在不断地向人类社会的规则提出挑战。《创新与规制的边界:科技创新的政策法律调控之道》作者站在一个相对中立的立场,作为一个在科技行业奋战多年的”老兵”和一名对科技与法律的发展长期进行观察的学者,对科技创新的法律管控之道进行了更为深层次的系统反思,展现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取向、冲突和权衡,总结分析一系列决定政策法律取向的宏观和微观的因素和矛盾,力图帮助科技乃至更宽广的产业价值链上的各个参与者找到各自存在的平衡点。
章 全球科技创新及法律管控的基本态势
节 当前全球科技创新的新形势
一、创新主体由个人创新转向团队创新
二、创新驱动力量由发明人驱动转向市场驱动
三、创新模式呈现出网络化、开放性、全球化的特征
第二节 各国科技创新法律管控的历史回顾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新加坡
四、结束语
第三节 科技发展对法律管控的挑战
一、理念层面的冲突体
二、政策法律制定中的矛盾面
三、政策法律行政执行中的糨糊团
四、政策法律司法适用中的平衡术
第二章 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角色和理念定位
节 政府的角色和理念
一、政府在政产学研结构中的定位
二、政府调整科技创新活动的理念
三、上海样本的“产学研”机制评价
第二节 科研院所的角色和理念
一、科研院所在政产学研结构中的定位
二、宽容自由的创新环境
三、科研院所的创新激励机制
四、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节 市场主体的角色和理念
一、中小型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及科技园区
二、大型高科技企业的角色转变
三、企业主体的竞争伦理及相关裁判的发展
第三章 中国科技政策法律的制定
节 科技政策法律的可预见性
一、可预见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不确定性带来的公司运营风险
三、政策法律的制定者需要有前瞻性
第二节 科技政策法律的自治性
一、自治性是科技法律应对创新发展的重要特征
二、自由竞争与行业自律
三、自治、统一、可预见之间的辩证
第三节 科技政策法律的统一性
一、中国科技政策法律的国际化
二、中国科技政策法律的本土化与差异化
三、中国科技政策法律的一体化
第四章 中国科技政策法律的执行
节 执法的公正性
一、警惕消费者对执法的多面性影响
二、“监管俘获”——警惕资本和技术的力量
三、选择性执法
第二节 执法的透明性
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可诉性
第三节 执法的包容性
一、创新的时代需要包容审慎的执法
二、执法包容的前提和原则
三、执法包容与执法公正、执法透明之间的辩证
第五章 中国科技政策法律的司法适用
节 司法的谦抑性
一、法官与科技的距离
二、科技领域诉讼正成为阻碍创新的“有力武器”
三、警惕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性
第二节 司法的自治性
一、普通法的进化力
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的“春秋战国”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顺位:高科技产品研发缺陷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司法的可及性
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二、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问题
三、实体原则与规则的可及性改造
结束语
一、本书的背景
二、本书的主要观点
三、感想及感谢
随着全球范围内的技术和数据进一步融合,世界各国调整技术或创新的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以何种理念解决这些冲突,以何种制度规制技术及其创新,在创新与规制之间如何取得*平衡,既能*效率地促进创新,又能避免规制过多或过深对创新产生“寒蝉效应”,这考验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智慧;同时如何建构一国的创新生态系统,有无国际经验和历史教训?这些问题事关中国科技创新战略的成败。两位作者长期关注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学术和实践发展,自然对技术或创新的规制前沿有深入的思考。这本书的推出正当其时。
——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
两位作者为在中国运营的高科技公司提供了关键的、战略性的建议。戈峻长期在跨国公司的工作经验,使他能够迅速发现与创新相关的*为重要的焦点问题。基于广博的商业经验,通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频繁交往,其尤其能够分析复杂争议问题,洞察变化的运营环境,非常成功地执行法律、发展政府关系、做出商业策略。我及其他人从戈峻的洞察力和建议中受益了二十多年。
——Jeffrey A. Siebach(英特尔公司副总裁、亚太区总法律顾问)
两位作者将其对高科技、正义、社会以及中美法律的卓识,用于解决我们正在及将来所面临的*为困扰的一些问题。两位作者都曾在中国和美国法学院接受教育。戈峻在多家开创性、占据主导地位的全球科技公司中,出色地发挥了领导作用。他们与读者分享其智慧和无价的判断力。且他们仍然积极地投身高科技产业,践行他们在本书中传递的理念和认识。他们的观点很有见地,这本书在恰当的时间将做出重要的贡献。
——Stephen Kanter(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大学西北法学院荣誉院长)
在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创新不断改变当今人类自身的生活时,也在不断地向人类社会的规则提出挑战。如何让法律和政策成为高科技创新河流的堤岸,而不是阻碍和高墙?同时又不至于让高科技创新泛滥成灾,危及人类及人类社会自身?作者依据多年在世界*领先高科技公司的管理经验和法务风险控制经验及多年的研究所写成的这本书,填补了这个领域的空白,也让我们受益于他们不同于常人的观察视角和思考方式。
——刘大力(君合律师事务所前管委会主任)
序言
本书初稿刚刚完成的时候,在美国和中国,两个和本书所涉及的诸多话题密切相关的事件几乎同时发生了–脸书(Facebook)CEO扎克伯格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就滥用消费者数据、脸书内容失控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表示”全是我的错”,并诚恳道歉;在中国,头条新闻CEO张一鸣就 “内涵段子”所涉内容有违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布公开信道歉,表示”产品走错了路,所有责任在我”,并承诺永久关闭该栏目。中外两家互联网巨头,两位年轻的企业领袖,分别就其企业行为向政府、社会、员工和消费者承认错误并致歉,事件看似巧合,但个中涉及的问题耐人寻味。
普通消费者也许还在对上述两位互联网时代的精英敢于放下身段、撕破看似永远先进的商业模式和技术贵族的面纱、承诺改进商业行为的点点滴滴津津乐道,但对世界上大多数高科技和互联网企业的领导者而言,上面的故事显得并不那么轻松和有趣,两家公司的所作所为及其相关听证、道歉中所牵涉的政策法律问题及预示的未来趋势,实在是太有指导价值了。
就企业而言,被称为严格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2018年5月生效。各大跨国公司纷纷投入人力物力研究商业模式调整和合规经营问题。根据GDPR,即使是非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包括免费服务),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为了向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2)为了监控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的活动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该公司就受到GDPR的管辖。如果没有满足GDPR设定的合规义务,企业面临的罚款标准是”一般违规行政罚款的上限是1000万欧元或该企业上一财年全球年度营业总额的2%(以较高者为准)””严重违规行政罚款的上限是2000万欧元或该企业上一财年全球年度营业总额的4%(高者为准)
同样,在中国,继《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开始实施后,大量配套的政策法规也应运而生,而中国版的《数据保护法》也在孕育之中,其出台实施指日可待。中外高科技企业很快会发现,它们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经历的营商环境将再一次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法律”蛮荒”和”自律”年代将一去不复返,它们所要面对的是一个远超技术层面,商业、政策、法律、道德、伦理、责任、消费者权益等多层面问题交织,需要综合考量和平衡的营商环境。
上面谈及的两个企业看似仅是互联网企业,或再宽一点来看,是高科技企业。所以,所谓营商环境的变化仅仅影响一小部分企业罢了,人们何必大惊小怪?传统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照样可以稳坐钓鱼船,或做”吃瓜的群众”?其实不然。扎克伯格在国会听证会上面临诸多棘手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脸书属于什么企业?是互联网、数据处理、云服务、广告、电子商务、金融、媒体还是其他?当今时代几乎所有企业都在触网,因此,不了解网络和科技行业规则和潜在问题的话,对企业来说会存在重大风险。另外,由于技术发展迅速、渗透力极强,技术应用几乎是所有企业和实体的不二选择,不管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然而对这些问题和标准解决方案要做出一部教科书般的全面论述又谈何容易。技术的发展和其商业应用日新月异,政策法律制定者、执法者、司法者、学者和其他从业者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气喘吁吁地追赶也往往不得要领。我们还常常看到,许多为实现某一社会价值的政策法律的实施还对技术创新发展带来了不成比例的成本。
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找到能够解决问题的普遍适用的政策法律具体方案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从更高的层面看,一系列决定政策法律取向的宏观和微观的因素和矛盾却是可以去梳理和总结的。这些因素和矛盾的合理分析也许能够帮助科技乃至更宽广的产业价值链上的各个参与者找到各自存在的平衡点。
性急的读者很可能马上想看看这些因素和矛盾,下面列举书中阐述到的部分问题,有点以偏概全,但相信对读者有些启发并引起共鸣:
全球分工合作,但科技到底有无国籍?我们应该依据经济规律决定资源的投入和配置还是需要时时警惕经济和产业安全,在特定的领域里,不惜成本,自主创新?究竟哪种方式能够”笑到后”?
什么样的产学研机制才能适应科技创新时代的需求?政府、科研院所、市场主体等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应有角色地位和各种应该秉持的理念是什么?
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无边界?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企业应该承担超出常规商业范围的责任或准政府职能?此等责任的法律依据何在?又该如何区分同一企业的公共色彩和商业色彩?法律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面对无数的问题和挑战,政策和法律应该无所不能还是应该为其自身建立笼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笼子的内涵和空间应该有多大?而高科技时代的政策法律制定是否具有特殊要求需要考虑?
纯技术运营下的算法内容推送让人对感兴趣的事物欲罢不能,其长远的社会成本和结果是什么?政策法律是否需要规制算法?规制的尺度在哪里?平台治理的诀窍在哪里?
标准必要专利的司法管辖问题应如何应对?如何把握禁令发放的条件?如何计算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terms,FRAND)中的合理费率?
人工智能及其所产生的结果与现行社会价值、法律体系的冲突和统一应如何协调?应当规范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还是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和应用的价值取向?
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边界何在?数据采集、数据利用的可容忍范围如何划定?数据公司对执法机构的协助义务如何把握?私权(个人隐私保护)和公权(国家公众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
创造者要求更大的数据流动与数据共享的自由,因此如何界定高科技时代中的”国家安全”以制约此等自由诉求?立法的前瞻性、原则考虑、滞后性及追溯力,在当前背景中产生各方利益冲突时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在高科技和互联网时代的内涵如何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又应该通过什么机制来提供对应的保护呢?
技术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很难在政府划定的既定框架里徘徊不前,如何在容忍或拒绝、正确或错误、高尚或低俗间作出判断,取得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什么技术和产业在什么阶段更合适自我监管、行业监管抑或政府监管?高科技时代的行业自律和科技监管是否应该更加活跃,尺度如何把握?
创新速度的指数级增长,对执法和司法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执法的刚性、包容、透明究竟如何把控?
中国科技成果的产权保护程度到底是过低了还是过高了?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裁判存在的”春秋战国”现象,有无统一的必要和措施?
高科技产品的研发风险和责任事故,应当采取”事后诸葛亮”立场还是坚持”可预见规则”?
高科技时代是否需要赋予创新主体”自力救济”维权行为更高的正当性?”诉讼”作为一种竞争工具的特征日趋明显,通过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或者利用自媒体等方式阻滞竞争对手创新进程的现象较为多见,如何应对?
司法如何服务于营商环境的改善?为实质性解决纠纷,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审视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哪些传统的法律原则或规则面临突破?
搁笔本序言的时候,科技界又发生了两件特别有挑战性的事情。在美国,技术工人联盟(Tech Workers Coalition)发起大规模请愿,要求谷歌公司停止和美国军方的一项名为”Maven项目”的合作,同时要求美国主要科技公司停止承接美国国防部项目合同。该联盟的观点是:我们笃信科技公司不应该将战争作为生意的一部分。科技公司拥有来自全球用户的敏感数据,不应该利用该优势为一国的军事机构提供攻击性技术。该联盟声称此等约束必须纳入高科技公司的商业道德规范。在中国,中兴公司由于被认定违反先前与美国政府达成的合规协议,受到美国政府对其生产和运营所依赖的美国核心技术和服务为时7年禁运的制裁。得益于中国政府的努力,中兴公司终以巨额罚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并接受美国合规监督10年等为代价获得解禁,企业得以重生。
一时间,技术是否具有国家、民族属性问题、国外技术的可依赖性、中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技术的自主可控成为热议话题。
本书无意也确实无法穷尽对瞬息万变的技术发展和商业世界的创新产物所遇到的各类问题的因素和矛盾进行全面归纳,更无意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开出正确的药方,上述诸多问题已经略见一斑。如果本书能够给科技和相关价值链上的各个参与方带来启发和思考,并为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找到那个”平衡点”带来一些参考价值,作者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戈 峻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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