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8045
《天下·BIG 法官因何错判》从一位有多年法官和律师从业经验的日本法律人的视角,对日本及大陆法系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诉讼基本结构、法官和律师的角色、错判和冤案的成因都作出了精彩而独到的叙述与分析。作者通过对自己亲手办理过的三个刑事案件的讨论,深入描绘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实体和程序性”陷阱”,并对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制度性保障做了有益的学理性探讨。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程序改革而言,这是一块他山之玉,值得国内的法学学生、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关注。
假如法官判断失误,后果将会怎样?影响一个人一生的误判与冤案,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作者曾经作为一名法官直接参与诸多再审案件,在他笔下,法官日常生活与职业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暴露。站在法官与律师的立场,作者详尽分析了日本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明确指出法官必须如何面对审判才能真正捍卫正义,真正为本国人民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来自近邻日本的鲜活体认与反思当为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章 法院与法官的生活
一、法官与市民之间
二、法官的选任·培养系统与工作
三、作为“生活者”的法官
第二章 身为刑事案件的法官
一、法曹之志
二、任职期间——拥护人权、民主主义之志
三、刑事法官的立场与烦恼
四、作为律师参加的拥护人权活动
第三章 审理再审申请
——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
一、搜查的展开与起诉、判决
二、再审申请
三、富士茂子再审事件的启示
第四章 证据的评价与法官
——袴田再审申请事件
一、“预判搜查”与媒体
二、公审过程中的疑点
三、终判决与供述书的疑点
四、审理再审申请中的新证据
第五章 何为“犯罪事实的认定”
——长崎(痴汉冤案)事件
一、长崎事件
二、有罪判决的逻辑与问题点
三、为何发生“痴汉冤案”?
四、近危险的审判倾向
第六章 法官因何错判
一、何为“审判上应被证明的事实”
二、构造性的错判与冤案
三、“罪疑唯轻原则”的探索
四、法院应该如何存在
五、面向民众的司法能够实现吗?
六、职业法官十诫——我的些许建议
后 记
“冤案是在构造上产生的。如果在审判上没有不断自我注意与警戒,很有可能导致错判,产生冤案。”本书正是作者基于自己先后长期从事法官和刑辩律师职业的经验与反思对这种“构造”进行的深入分析。
——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这本小书浓缩了作者40年法律职业生涯的经验与智慧,描绘了日本法官的生活样态,理清了法官为何错判的内在逻辑。用朴实的语言,讲清了为何“定纠纷、决生死”的法官失去自省精神、沦为冤案制造者的耸人现实。
——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这本书主要是在“讲故事”,但更像是法律民族志的写作。作者不仅做到了局内人和局外人的“视域融合”,同时又能对法官错判背后的刑事司法体系、事实认定问题加以整体审视。因此,这是一本既有阅读魅力又有学术品味的书。
—— 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冤案何以产生,又如何避免?这是中外刑事司法的共性话题。作者具有法官和律师的双重职业背景,在他眼中,日本刑事司法的*问题,就是未能恪守超越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标准,由此冤案频生。这一“将痛切体会之事直率成文”的感悟,又何尝不适用于当下的中国司法!
——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通过对自己亲手办理过的三个刑事案件的讨论,深入描绘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实体和程序性“陷阱”,并对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制度性保障做了有益的学理性探讨。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程序改革而言,这是一块他山之玉,值得国内的法学学生、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关注。
—— 刘思达(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员)
中文版序言
此番,《法官因何错判》被译为中文出版了。拙著能够被介绍到我自幼便敬仰的中国,不禁颇为感慨。
2002年,岩波书店出版了本书,彼时正是日本”司法改革”迫在眉睫的特殊一年。当时的我对于能否胜任”作家”这一身份并无自信,但被责任编辑的热情所感染,本书终顺利出版。
日本司法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例如审判耗时长久、是否有既廉价又轻松的诉讼方法、是否存在令民众作为主体参与审判的形态等。责任编辑告诉我,我既有身为法官参与审判的经历,又有作为律师从事实务的经验,出书谈谈日本司法情况为合适。经过司法修习后,我当了25年法官,之后便从事律师工作,直至今日。
在法官任职期间,我曾经参与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 (“日辩联”),初便支持”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的再审开始决定。在此之前,日本已有死刑犯四人通过再审无罪释放的先例,德岛事件本身也可谓是明显的冤假错案。因此,既然言及司法改革,势必要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审判体系加以审视。为此,在分析日本刑事审判体系的基础上,必然要对法官作为市民的生活实态、身为官僚的工作实情加以真实的考察。因此,虽然我力所不及,却也毫无保留地诉诸笔墨。
各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与其评价因国情而有所差异,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与日本迥然不同,中国读者究竟以何种心态来阅读此书,委实难以预测。
我期待着日本司法改革在今后的发展,同时继续力学笃行。
2018年4月8日
律师(东京律师协会) 秋山贤三
前言
从法官到律师
从二十六岁到五十岁,这段人生精力的时期,我是以法官的身份度过的。1991年我从法官职位上卸任,开始了全新的律师生涯。
法官和律师的共同点都是从事法律工作,都会与普通市民相遇在他们一生中重要且艰难的时刻。虽说如此,当我离开一份得心应手的工作,转而去重新适应新环境时,还是难免焦头烂额。
就工作方式而言,法官就是保持一个 “等待的姿态”,只需评论或评判当事者的材料是否”美味”即可。但是,律师却截然不同。律师的日常更为严苛,既要亲自前往事发现场,又要全力以赴,分析手材料并呈交法院,令法官信服。而这一切的自律与力量,都要以牺牲自己的生活作为代价。
法律人士与市民之间
与法官相比,律师或多或少离市民更近些,直接联系也更为紧密。前来事务所的咨询者基本都处在人生一个艰难的时刻。例如,自己的公司只能拒付票据,却又担心债权者会蜂拥而至,自己会受到人身威胁,甚至担心到几乎想趁夜外逃。还有一脸焦虑的父母前来咨询,孩子做坏事被逮捕,该如何是好。
法官作为终判决者,在整个事件的解决中至关重要。然而,法官面对事件当事人,只能借审理或审问的机会提问,阅读记录,依照法律程序思考,公平地作出判决,这便是法官的工作。一旦出现不解之处、疑问之点,难免有隔靴搔痒之感,却又无法直接询问当事人,只得间接要求检察官与辩护人进一步说明。此时,便会产生不甚了解普通市民现实情况的误会,恐怕就会导致错判。
法官”后的避难所”就是”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简言之,在刑事审判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方,所以,一旦法官认为检察官并未提供”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那么便可作出无罪判决。因此,法官必须认定检察官在起诉事实中是否尽到举证责任,一旦宣告有罪,法官就必须作出适当的量刑。
法官与律师在市民社会中各有分工,只有各司其职,方能为健全的市民社会作出贡献。这便是日本法官、律师与市民之间”应有的关系”。
作为律师参与冤案事件
我作为律师,在不知不觉中不断深度介入的,便是冤案事件。在我担任法官的第十二个年头,曾参与”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的再审工作,这就是富士茂子女士的冤案事件,也是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 (“日辩联”)支持再审的头号案件。此外,1994年8月,在静冈地方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袴田事件(详见第四章)中,日辩联再组辩护团时,请我担任辩护律师。当时我始当律师,在事务所的经营上颇为不安,却也无法推脱,便接受这份工作,为冤案辩护,岂料一做竟做到现在。当了五年律师后,我被日辩联人权拥护委员会指名,列席该委员会的再审部门会议,由此开始关注冤案事件。此后,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
刑事审判中有两句法律格言:”宁愿放走十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仅为可疑,不可惩罚”。凡冤案不可有,一切刑事手续都是为避免冤案产生而设置。然而,我作为辩护律师参与到案件中时,却时常感叹:日本审判中”潜在的冤案”实在太多。
我任法官时,实际上并不太关注其他法官的具体工作情况。毕竟自己手头的工作已经令人煞费精力,而且法官各自独立做事,颇有随心所欲的意味,我也暗自觉得大家的做法应该都大同小异。然而,当我以辩护律师的身份站在审判席下时,却意外发现每一位法官的思考方式以及诉讼的进展方式都各有特色,差异甚大。首先,单在法庭上观察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之发挥,便可得知主审法官阅读记录的程度,真可谓千差万别。
一旦通览众多的诉讼信息,便可知有些表面上看起来是被告供认不讳的有罪案件,实际上却另有实情,只不过是被告被迫认罪而已。换言之,虽然真相与公诉事实不符,但在如今刑事审判系统之下,否认起诉事实、争取无罪并非易事,同时也得考虑辩护费用的经济因素,因而被告只能被迫认罪。在我数次担任指定辩护人时,便留意到此类事件的发生。这就好比爬山,有时在下山时回望,会比在攀登时更能准确把握山的整体状况。
我当了几十年法官,之后又做了几年律师,两者经验叠加,令我较之以往更精准地把握了日本刑事司法的轮廓。日本刑事司法的问题,便是在起诉事实中未能恪守将”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作为必要条件的原则,由此冤案频生,而且越是信心十足的”精英法官”,产生冤案的危险系数越高。
刑事司法与冤案
冤案问题背后,俨然存在搜查等司法系统整体的构造问题。此外,它还与警方、检方等搜查机关以及法官、律师等国家机关与法律专家整体的问题紧密相关。这些绝非是一朝一夕便可轻易解决的问题。
1999年创设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6月12日发表了意见书,却并未深入探讨刑事审判中的冤案问题。
然而在近,冤案问题却将以往与审判毫无瓜葛的普通市民牵连其中,并且呈现出越发严重的趋势。不妨以”痴汉行为”为例,有人在早间的通勤电车中突然被错认为骚扰女性的痴汉,虽然此人拼命否认,却无人相信,亦无其他证据,仅因为”有个女性如此说”,便遭起诉,不得不成为被告,经受长期的审判。此类案件近层出不穷。而且被告也不可保释,虽然这是公民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被告却被长期拘留,后被错判有罪,甚至被判服刑。
我当法官及律师时参与的案件以及在日辩联人权拥护委员会中研究的案件,被我作为素材,用以探究日本出现冤假错案的原因。在此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必须要在对策上形成问题意识。通过我的研究,我也开始反复思考日本的法院、法官,尤其是我们刑事律师应有的姿态。
刑事司法的构造
”法官因何错判”的标题,或许会令人误解,认为我仅研究”法官的错误”,实则不然。我关注的是”法官错判”酿成冤案的现代刑事司法的构造,这其间也包含了辩护行为的不充分。因此,在本书中我想谈谈我任法官及律师时经手案件的经验,冤案,冤案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的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事项。
我承认自己并非全知全能之人,即便作为法官,经历亦平凡。而且我审理刑事案件主要是在任职法官的前半时期,后半时期则多为民事案件。但是,既然我选择了这样一个主题,自然也早有心理准备,同时具备法官与律师经验也必然会因此被人评头论足。总而言之,本书是一个普通法官卸任后,又从事律师行业十年,将痛切体会之事直率成文之作。
刑事审判使命便是不生冤案。因此,我意欲反省作为法律人的自己,并回顾经历过的法院生涯,探究冤假错案之原因,认真思考对策。于我而言,这是自然的工作方法,也是我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能为现代司法的将来所作的贡献。
为此,便于读者理解日本司法实情,我在本书中首先谈及我所经历过的法院生涯、法官的成长以及法官的真实状态。其中亦回顾了我本人经历过的日本法院的现实、法官的工作与生活以及法官的实态(章)。
其次,具体阐明本人走上律师之路的原由,并详细回顾本人作为实务家经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冤假错案(第二章)。其中,还记录了我站在法官角度对事实认定进行的多方思考,并回顾了每个案件包含的问题点。具体的案件为:
(1)已经再审、确定无罪的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第三章);
(2)已经确定死刑、目前正在申请再审的袴田事件(第四章);
(3)一审、二审被判有罪,上诉至法院的以长崎事件为代表的痴汉冤案事件(第五章)。
上述每一个案件,都对当今市民与刑事审判间的关联有典型性的启发。
后,我探究了关于战后日本刑事审判中事实认定的问题点,正是这样的事实认定催生出了错判与冤案,这部分内容中也包含我本人亲身经历的法院真实情形。今后,我们应当构想出何种形态的刑事司法?为建设”零冤案法院”,我们该如何展望?为此,我于卷尾提出个人些许不甚成熟的建议(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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