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06215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曾先後在维也纳发表过三次脍炙人口的演说,其中著名者首推1872年的《为权利而斗争》,另外两篇则是1884年的《论法感之形成》,以及这里的1868年就职演说《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法律是一门科学吗?》并未在耶林生前刊行,而是在1993年的时候,为纪念耶林逝世一百周年,由Okko Behrends根据其遗稿整理出版,并附加评注,填补了相关空白,对于使国内读者和相关研究者系统了解耶林的法学思想及成就有很大意义,具有很高学术价值。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文版序
翻译说明
缩写对照表
翻译凡例
编者前言
耶林的维也纳就职演说1868年10月16日(星期五)
引言
完全以学生为诉求对象的维也纳就职演说引言份先行草稿
维也纳就职演说引言之第二份先行草稿
篇幅较短的、将前两份草稿予以整合的暂时草稿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耶林的法律演化论:在历史法学派与现代之间
——对耶林法律思想所做之学术史定位,为其维也纳就职演说《法学是一门科学吗?》之出版而作
中文版序
耶林对法律的科学性所进行的追问,从他提出的那时候开始,一直到今天都还没丧失其现实性。反而应该说,这个问题现在变得更为迫切。其原因即在于法律变迁的速度不断加快,而且这样的变迁主要是由国家的立法造成的。早在耶林生活的年代里,法律的变迁已然取得这样的态势,并且也成了耶林关注的焦点,但是自那时候以来,尤其是到了今日,法律的变迁已经在内容与速度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规模。那些借由制定法来塑造并体验着法律变迁的人们,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变迁中存在着延续 (Dauer) 吗?是否存在着一些能够在变迁中获得续存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是否存在着一种具安定性的法律语言,以便让人们能够在思想上掌握这样的变迁?上述所有问题,都只能由一门“法学”来加以回答。也因此,这份根据耶林遗稿编辑发行的文献,在德国很快就产生再版的需求,也被翻译成其他欧洲语言,而到了现在,又出现其他的语言版本,这其实并非偶然。在这个“其他语言”的形式里,由立法者来对法秩序进行重新塑造的趋势,业已获得贯彻,或者正获得贯彻,而人们也试图从历史当中为这种重新塑造的趋势寻找类似的先例。
耶林不仅是《罗马法之精神–其发展之不同阶段》、《法律中之目的》的作者,也是《为权利而斗争》以及《论法感之产生》的作者。他是在法律的下述能力中,寻得法律的科学性:法律能够在其不断的发展中,为人类的生活秩序提供指导,并且借此方式为连续性与演化提供中介。对他而言,法律一向具有双重性:它既是人类共同生活秩序之担保,也是改革的工具。法律是一种掌握了经验空间的知识,它有着双重的任务:为诸权利提供保障,为变迁的需求进行可控管的处置。赫尔穆特·舍尔斯基 (Helmut Schelsky) 在《经由法律而导致的社会变迁–耶林模式 (Das JheringModell des sozialen Wandels
durch Recht)》一文中,谈论的就是这件事情。
耶林为一门法学的存在可能性提出了乐观的告白,他相信各种关系一直具有改善的可能性,并且因此强而有力地号召人们采取作为。在这种乐观告白的背后支撑着的,是其知识来源当中蕴涵的人类图像,这个人类图像为自由性与社会性提供了中介。希腊化时代的各种法理论早就已经认知到,法律总是必须满足两项任务,这两项任务表面上看来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它们却是处于一种彼此促进的交互指涉关系中。一方面,法律必须为各个国家及其公民的自由与独立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也必须在连带性共同体的精神底下,于诸民族以及全人类之间组织起一种合作关系。这件事情,在法学的科学性语言–亦即教义学–当中,清楚地反映了出来。在法律的核心领域,亦即私法里面,这件事情再清楚不过了。在此种理解下,诸如“所有权、占有、请求权”等概念,系用以辅助独立性,而诸如“交易上的一般注意义务、诚实信用(信赖原则)、无期待可能性”等概念,则系用以辅助社会的连带性。按照耶林那妥适的洞见,就那些由国家来规整的文化与那些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言,下面两句相互补充的短语均有其适用,而且两者应该被维系在一种妥当的平衡状态中:“世界是为了我而存在!”–“我是为了世界而存在!”
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耶林所倡导的法学,使得立法与法教义学之间的“盟约”成为可能。基于这种盟约,国家的立法者在对其制定法进行规划与起草的过程中,便能够利用那些在法学中显示为合用的概念与秩序。根据一切的良好经验,我们只能说,遵守这样的盟约
关于这种盟约,可参照笔者所著之下列论文:“Das Bündnis
zwischen Gesetz und Dogmatik und die Frage der Rangstufen”,in: Okko Behrends / Wolfram Henckel,Gesetzgebung und
Dogmatik.3.Symposion der Kommission“Die Funktion des
Gesetzes in Geschichte und Gegenwart”vom 29.und
30.April 1988,2.um ein Geleitwort (S.157-158) erweiterte Auflage 2004,S.9-36;也可参照下列的文献:Christian Starck,Woher kommt das Recht?,in: Avenarius / Meyer-Pritzl
/ Cosima M ller (Hrsg.),Ars Iuris,Festschrift für Okko
Behrends zum 70.Geburtstag (2009) S.515-531,S.525 ff.。对立法者而言是值得强烈推荐的做法。倘若立法者能使用法学的语言来叙述–在法律专业科系中,传授给法学后进的就是这种语言–那么这对所有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件好事。为了能让法律得到适用,势必得对那些适用着法律的机制–也就是法院与提供咨询的律师–进行沟通。借由法学的语言,此种沟通就能得到一种可靠的、能够被全体参与者理解的媒介。一旦制定法能够以那业已显示为合用的教义学作为支撑,并且在适当的形式中将这件事情表述出来,那么制定法就能够在极高的程度上为自己赢得效力强度。也就是说,倘若立法者能够在科学的形式中对其塑造的产物进行通盘思考,并且行诸文字,那么他就能知道他做的是什么事情;而一旦规范的诉求对象看到,他所熟悉的语言获得了运用的时候,他就能够可靠地认知到,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会形成。在这里得到运用的,是一种古老的语言,但它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不断获得更新充实的经验宝藏;因而,在面对任何发展的情况时,它不会失灵。面对晚近的金融危机,好的教义学也将能对各项难题进行处理,并且借由适当的立法措施来排除这些难题。也因此,人们值得投注一切心力,好让耶林提出的“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样一个问题,能够一直得到肯定的答复。为了使这件事情获得成就而提出之诉求,针对的主要是法律专业科系,以及这些科系培养出来的、承担各种法律角色责任的毕业生,但它同时也针对着那些为法律专业科系提供支持的国家。唯有如此,人类的共同生活才得以受到尽可能良善的、合用的并且同时面对着未来而成长的制定法所规制。
奥科·贝伦茨
2009年8月于哥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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