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28555470
推陈出新——万国二十余年培训经验结合新大数据科技,带给考生全新备考体验
名师指导——法考名师王立争等全新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智能学习——智能扫码随时视频学习, “深蓝法考APP”大数据收集分析学习数据
命题点拨——紧扣考试大纲及命题立场,精准剖析命题规律,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专题讲解——专题框架建立学科思维,准确锁定必考重点难点
【讲义版】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 讲义版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结合新大数据科技及二十余年丰富教学经验,对专题讲座 讲义版丛书进行了全新设计和改版。
全书在专题、节或重要的考点上,放置了“微课(二维码)”,方便考生通过手机扫码进入“深蓝法考”平台学习。同时,全书在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 “知识体系图”“命题点拨”,分别以思维导图和文字指引的形式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另外,正文通过设置“知识点及实例”“经典考题”模块,帮助考生熟练掌握重点难点。*后,在“必考小结”“温故知新”模块,对各专题知识点进行提炼总结升华,使考生能够学以致用。
【题库版】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 题库版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结合新大数据科技及二十余年丰富教学经验进行了全新设计和改版。
按照《万国专题讲座 讲义版》搭建的知识体系图,《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将近年的精选法考仿真模拟题、司考真题大体按照所考查的知识点进行归类,放入相应的专题、节知识中。在编排设计上,将“题目”与其“答案及解析”分开编排,避免考生作答题目时就窥见答案,以提升题目的实战效果。
2020版题库版丛书为考生设置专属福利——通过扫描编写说明中的二维码,进入“深蓝法考”APP学习平台“经典疑难真题(仿真题)讲解”,针对考生在完成《万国专题讲座 讲义版》《万国专题讲座 法条关联记忆版》学习,进入刷真题(仿真题)阶段所出现的问题,依据“深蓝法考”APP学习平台提供的考生刷题数据,围绕真题(仿真题)的高频考点考查视角,干扰答案的选项陷阱,容易混淆、容易遗漏的选项内容等,进行分析讲解,帮助考生理解,提高刷题的正确率。
【法条关联记忆版】
【主体法条】为便于检索相关法条,迅速、直观、准确地掌握法条的精髓,书中在每个法律条文以及重要司法解释条文前面以【条文主旨】的形式对相应条文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表示可考程度高,必须全面、准确掌握;〇:表示可考程度稍高,也需要重点把握。
【相关法条】将与主法条有关的配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集中列出,既便于考生遇到相关问题时进行全面检索,又有助于考生构建知识体系进而把握知识之间的区别、联系,全面、准确理解法条的内容而避免对法条的片面解读。
【命题点拨】是本套书的特色版块,凭借北京万国学校对法考命题的深入研究、对命题趋势的深刻把握以及丰富的培训授课经验倾力打造而成,采用图表、对比等清晰易懂的形式,对法条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析、提示,从而达到明确考点、突破重难点、解决疑点,避免陷入命题陷阱。
【题库链接】该版块甄选相关真题及仿真题组成的题库,帮助考生直观地熟悉题目对法条的考查方式。
【活学活用】该版块旨在预测可能的命题方向,探究命题人对法条考查角度的变化趋势,进而帮助考生在考场上从容面对命题的新角度、新变化。
《法条关联记忆版:册》:
民法学科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1月27日)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二册》:
刑法学科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3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1月28日)
……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三册》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四册》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五册》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六册》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七册》
《法条关联记忆版:第八册》
《讲义版:第1册》
《讲义版:第2册》
《讲义版:第3册》
《讲义版:第4册》
《讲义版:第5册》
《讲义版:第6册》
《讲义版:第7册》
《讲义版:第8册》
《题库版:第1册》
《题库版:第2册》
《题库版:第3册》
《题库版:第4册》
《题库版:第5册》
《题库版:第6册》
《题库版:第7册》
《题库版:第8册》
精准学习,锚定法考通关之路
丢掉考试中40%的分数仍可能通关,貌似宽松;但实际上,过往的法考(司考)每年通过率仅10% 上下,九成考生被拒之门外。
高容错率、低通过率,似乎是难题太多;而在历年考题中,高难度、易丢分的题目却又屈指可数。
这就是法考(司考)的奇特属性,也是被蒙蔽了接近二十年的不解之谜。随着2018年法考在诸多方面划时代的重大变化(主观题、客观题分开考,主观题开卷考,机考方式改革,内容结构调整等),更加剧考生的无所适从,即刚从考场出来就开始网上吐槽,让这一不解之谜所造成的痛苦达到近二十年之。2019年考试时间提前,客观题分两批次考试,全面机考,变革还在继续。
在迷雾中我们探索了将近二十年,从传统的培训,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培训。我们现在确信:以往荒唐的备考方式,是真正的、的谜底。
以往是这样:买上摞起来差不多一米高的书,尽早开始,在两个月内将所有学科快速学完一遍,之后无限循环,在考前达到五轮甚至六轮以上的重复。这种备考方式可称为“消耗式学习”,它需要大量时间,透支备考者的体力、精力,但是否能真正掌握知识点,却是“混沌”的。
“消耗式学习”的另一个场景是在时间超长的名师视频课件中点播,然后像网络追剧般看完每一个视频。视频课件中“名师”带来的微妙心理暗示,给备考者营造出舒适的备考体验。然而视频即使全部看完,考题正确率却仍旧难以提升。
“消耗式学习”的失败,在于它试图通过机械式重复学习来谋求理解上的深入,只关注知识的“强行灌输”过程,甚少关注消化与否的结果;只关注知识的“输入”, 甚少关注知识的“输出”(即在记忆、理解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知识“输入”时只考虑到大多数考生的共性问题,甚少涉及每个考生的个性化问题。
彻底揭开不解之谜的谜底,让备考高效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在备战法考的全过程中,能始终对考生各知识掌握情况持续测量,之后全面评估考生的掌握程度分布,从而有针对性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重点。这样的路径在考生的个体维度独立建立,便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了对自己而言效率且独一无二的备考过程。
万国,以此构建“深蓝法考”。考生登录“深蓝法考”之后,它会感知并记录你的每一个学习行为——它们发生在什么时间、产生何种动作、持续了多久以及输出了如何的结果。多维度的行为捕捉可以保证“深蓝法考”对你在每项知识下的表现准确测量,并且持续修正。在完成了法考各阶段的全面学习之后,你的“知识掌握程度分布图”已自然生成,而进入薄弱突破的下一阶段里,其复习重点将被优先投入在那些真正薄弱的知识上,持续不断地进行攻克,直至迎来押题冲刺的后阶段。
你的每一分钟时间都将投入到对其产生分值回报的知识范围中,“深蓝法考”以精准化学习,程度提升考生的学习效果。
在构建了突破性的备考方式的基础之上,教学内容的开发与挂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令内容与技术紧密结合并无缝连接,才能带来真正卓越的学习效果与备考体验。
于是,我们将二十余年的教学积淀带入到了新教研的工作中来。开创性的步,是将考试大纲与历年真题作为两条独立线索分别看待和展开,随着教研上的深入,它们相互作用影响,挑战与确认,在不断磨砺中终形成了无限贴近于考试的考点体系,从而有了“深蓝法考”中底层知识结构的建立。
“深蓝法考”以卡片化形式承载、组织法考知识内容,上万法条所延伸出的数百万字记忆内容被700余张学习卡片完整装载。视频、试题、音频、文稿、法条、问答……庞大的基础内容库赋予了前端多元化的学习行为选择。然而,内容的确立与开发必须来源于全局的教学视角,而非内容本身的视角,从而确保这些内容资源被集成组合后,在不同阶段场景下发挥各自的知识效应。
高质量的教学内容 突破性的备考方式,开始使用“深蓝法考”备考后,你会发觉你真的很难再回到过去的备考模式之下了,它将备考的一切装进你的口袋,是终极的法考通关工具。对于那些没有非常充足的时间、复习时间碎片化且亟需复习效率的在职备考人员来说,“深蓝法考”更是你的贴心人。
北美冰球手韦恩 格雷茨基的一句话隐喻了远见,令我受益匪浅:“我向冰球将要到达的地方滑去,而不是它曾经过的地方。”教育与技术深度结合形成了完美交集,我喜欢这个交集,也确信“深蓝法考”所做的一切已是个正确的开始。
骆勇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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