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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0301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导读与典型案例指导》共编选典型案例41例,主要是从《*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新有关法院判决中选取,具有很高的典型性和适用指导意义。案例的选取,完全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重点条文,按照26个具体问题确定。既包括程序问题的案例,也包括实体案例,各个案例都体现了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的重点和要求。每一个案例,都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和裁判规则四部分。每个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都符合《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的规定,既有对《医疗损害责任解释》条文的再解释,也有对《医疗损害责任解释》条文未明确之内容的补充,能够起到类案处理的参考作用。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导读】
【典型案例】
1.余××、李甲、李乙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2.李××等与卫生部北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的无合法资质人员实施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郑××、陈××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在有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确定和追加当事人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导读】
【典型案例】
1.吕×诉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等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同一伤病进行诊治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但其中某个医疗机构虽有过错诊疗行为,但该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则该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姜××、张××与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中心卫生院、鹤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两家医疗机构分别实施诊疗行为,须均存在诊疗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至于责任形态,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因过错诊疗行为切除患者子宫,侵害了配偶的生育权,该配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医疗产品责任中如何确定和追加当事人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导读】
【典型案例】
1.赖××与福建省汀州医院、北京托普恩商贸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起诉医疗机构后,可以依法申请追加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高×与德士鼎公司、枣阳一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起诉医疗机构后,该医疗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其他主体参加诉讼
……
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五、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纠纷中如何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六、病历资料的范围与医院提交病历资料的义务
七、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
八、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启动的方式有哪些
九、医疗损害鉴定中鉴定人的确定
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对提交的鉴定材料有什么要求
十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十二、原因力规则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中如何体现
十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有什么具体要求
十四、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及其证据效力
十五、自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意见的效力
十六、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十七、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及紧急救治时的责任
十九、多个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医师外出会诊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哪家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
二十二、医疗产品缺陷与诊疗过错并存的多因一果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二十三、医疗产品责任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十四、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二十五、患者近亲属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准用及医疗产品的界定
二十六、如何认识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的适用效力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导读】
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诊疗损害的,有可能起诉其就诊的所有医疗机构,也有可能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在实践中能否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以及如何追加的问题存在争议。本条即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款本着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原则,规定了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以多个就诊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患者只转诊转一次为例,这时损害后果是由前一个医疗机构所致还是后一个所致,或是两个医疗机构是否都存在过错,通常难以认定。这时一般都要通过启动鉴定程序来解决。经鉴定只有一家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且其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只能由该家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在两家医疗机构都有诊疗过错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的情况下,则两家医疗机构通常是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责任份额。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时,能否追加其他医疗机构的问题。经研究,本解释规定患者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有时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或者在原告没有申请追加而被诉医疗机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且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这时应当允许追加该其他医疗机构为第三人。另外,根据调研意见,参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表述,规定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当事人”,并不是限定在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也可以包括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但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的范围及被追加人的诉讼地位与被告申请追加不同。但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第三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都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需要被追加的当事人是遗漏的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则人民法院必须追加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如果未予以追加,则会构成严重程序错误,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规定的“遗漏当事人”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则或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再审事由。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本条情形下医疗机构被迫加为第三人的问题。通常而言,在本条情形下,医疗机构会被诉或者被追加为共同被告,但也会存在被确定或者追加为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医疗机构不具备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资格,其作为第三人都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本身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审判实践中以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为常见。至于将该医疗机构追加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如上所述,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通常要以尊重原告的处分权为原则,但也要以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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