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9615
权威 精选*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
指导 推动行政诉讼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
集中 聚焦行政审判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新型 为有效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参考
*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结合所辖地区案件类型与特征,精心挑选一批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意义的行政案件编撰成书,既是对辖区法院进行统一裁判指导,也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研究,以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地发展。本书选取的案例均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近三年来审结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二是具有典型的法律适用意义;三是案件较为新颖或疑难复杂;四是案件大多经过主审法官会议讨论。这些案例都是*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适用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7年典型行政案件
一、起诉条件
001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002对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3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4对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5公务员对年度考评结果的申诉被驳回后,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6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关法定职责
007民事诉讼败诉后,原告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重复起诉
008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多个关联行政行为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009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协议不服起诉,具有原告资格
010除非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村民个人原则上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没有原告资格
011未经清算的组织仍应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012起诉人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013受害人对行政机关违规批准设立经营性企业、不履行抽象的法定监管职责行为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014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请示、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15重复征收公告内容的通告是催告履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16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对起诉期限问题予以审查
017行政复议长申请期限参照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8当事人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答复函的指引提起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019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外经商不能行使起诉权耽误期限的,不属于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020对于土地被征收人知晓征地行为的推定
02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受到减损或不利影响的,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审理规则
022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023起诉多个无关联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起诉人释明分别起诉
024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025《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026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分析全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相关事实的认定
027行政程序中为达成调解协议对相关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的证据
028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原则上应当是推荐单位的成员;代理人提供虚明材料的应当予以处罚
029自复议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之日起,可以视为其已经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
030在纸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替代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书面公告
031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应当进行证据审查
032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相应的奖励条件
033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034乡镇政府有权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决定
035征收集体土地不应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及补偿标准
036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037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合并一案审理裁判,也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开庭审理、分别裁判
038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审理和裁判
三、实体裁判
039当事人笼统诉请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040二审中发现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先予释明
041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042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043撤销违法的土地登记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044村民自治章程或村民会议决定,不得对其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进行不当限制
045对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基础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认定
046裁判中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应以“行政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的名称
047被诉行政行为轻微程序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其效力
048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原告申请再审的,不宜再审改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四、赔偿补偿
049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后,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再享有赔偿事项的处理权
050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法造成被征收人直接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051当事人请求对被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52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对损失事实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判决予以行政赔偿
053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054判决返还违法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的同时,应当判决赔偿同期银行的利息损失
055征收鱼塘应当按照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056被征收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拆除被征收房屋时给予的行政补偿
人民法院巡回法庭2018年典型行政案件
一、起诉条件
001订立行政协议行为可诉
002当事人请求上级机关履行层级监督法定职责,属于申诉上访行为
003未作出具体权利义务承诺、意向性协商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00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5以旧换新的换发林权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6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制村合并的审批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7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008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以信访答复形式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009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
010不得以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未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为由,否定主任、组长以村委会、村民小组名义起诉的法律效力
011村民个人没有区别于其他人的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或不利影响的特别利益,不具有原告资格
012被诉行政行为不可能侵犯起诉人主张的合法权益的,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013复议机关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复议申请违法受理后作出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014有证据初步证明同一组织内部利益对立方知晓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不能认定为起诉方知晓行政行为的时间
015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的期间应予扣除
016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起诉人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请行政复议
二、审理规则
017重复起诉与受生效判决羁束的主要区别在于起诉人是否属于同一人
018在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或作出不予立案、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起诉原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019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合并一案审理
020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参照适用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021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可依职权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
022土地登记公告不能作为推定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颁发土地证行为的依据
023被诉行政行为的前置行为应作为证据审查
024原告提供向政府办公室邮寄申请材料的单据,可以作为其曾向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
02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损失后,判决被告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
026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得与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027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当然恢复至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028行政机关应综合判决说理和判决主文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三、实体裁判
029土地证四至不清导致权属争议的,仍属于确权争议
030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即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031房屋登记机关不得以虚假登记为由撤销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登记
032当事人已经补正和完善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之前的申请材料虚假为由,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033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后才能转国有
034征收补偿中,应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035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或补助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036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但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
037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不违反法律规定
038行政机关以野蛮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造成屋内物品损失、可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039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予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
040行政机关享有自行纠错的法定职权
041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042行政复议决定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043依法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补偿
044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但是经审查原生效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四、赔偿补偿
04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侵权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先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已作出处理为前提
046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047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应得补助和奖励等,属于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后记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28日,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2月2日开始受理案件。为了深入总结审判经验,2016年年初,人民法院副部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时任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同志主编了《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精选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从850余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11件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真实叙述案件裁判时的思维历程和心证过程,取得了很好的指导效果,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2017年以来,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成倍上升,案件类型更加多元化,许多案件更加新型,事实关系更加复杂,法律关系错综交织。我们认为,有必要继续总结巡回法庭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向社会介绍和分享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新经验,以便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更加鲜活的素材。
据统计,2017年,巡回法庭共收案1874件,其中民事557件,行政1265件,刑事52件;结案1850件,其中民事558件,行政1244件,刑事48件。2018年,巡回法庭共收案2528件,其中民事603件,行政1867件,刑事58件;结案2528件,其中民事611件,行政1858件,刑事59件。2019年,巡回法庭共收案3441件,其中民事859件,行政2523件,刑事59件;结案3190件,其中民事792件,行政2343件,刑事55件。
与此同时,为了认真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017年巡回法庭共召开19次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2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2018年共召开21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14件民事案件,召开11次行政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54件行政案件,召开11次全体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1件案件(其中有4件行政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刑事案件);2019年共召开29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137件民事案件,召开23次行政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85件行政案件,召开11次全体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了8件案件(其中有3件民事案件,2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
统计结果显示,2017年至2019年,巡回法庭共审理7568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主审法官会议共讨论450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是事实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凝结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在巡回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为了全面总结2017年以来巡回法庭在案件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不断提升巡回区民商事和行政审判水平,根据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特别是巡回区各级法院的建议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邀请,我们从已经审理的案件中,精心挑选出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进行编辑整理,形成《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案例指导丛书》。
该丛书共分5册,其中民商事审判类2册,分别是:《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行政审判类3册,分别是:《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行政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丛书中的“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重在归纳案件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裁判规则;“主审法官会议纪要”则重在对案件审理中不同法律适用观点进行评析和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阐释。
我们编辑这套指导丛书的初衷,就是希望通过该丛书的编写和出版,向社会公开展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思路,揭示案件裁判背后的法理,进一步统一巡回区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提升辖区四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质量和审判工作水平。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化,“裁判尺度统一”日益成为审判实践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难点问题。实现“同案同判”,既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考验,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当然,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真正意义的“同案”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但是,类似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保持一致,这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树立法律尊严和权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在解决全国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问题上下了许多功夫,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要求全部上网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制对类案进行检索、制定审判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力求裁判结果与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保持一致。各地法院也越来越重视“裁判尺度统一”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应措施,强调类案的指导意义。
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就肩负着对巡回区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我们在2018、2019年连续两年召开巡回区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主要目的就是结合巡回区法院的具体情况,对一些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
需要说明的是,这套指导丛书是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当然,其中的观点更多地代表了编写者对有关案件裁判思路的理解和阐释。如果指导丛书中的内容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请以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为准。我们希望,这套指导丛书的出版对于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能够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对其他各界法律人士亦能起到较好的参考作用。
后,感谢巡回法庭历任领导、主审法官和参与本书编写工作同志的辛勤付出,感谢巡回区法院同仁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巡回法庭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刘时山总编辑和陈兴、谢雯等其他编辑同志的关心和帮助!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推动巡回法庭及巡回区法院审判工作水平迈向新台阶!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
裴显鼎
2020年6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款第九项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则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对同一行政行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同于次起诉理由的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所谓“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同于次起诉的、常理能够说得通的其他有合理解释的理由。本案中,2011年6月29日林某对017114号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中林某与金某达成和解协议,终审裁定准许林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该项裁定实质是同意林某撤回对颁发017114号土地证的全部起诉。后因林某修建房屋,金某以阻碍其通行权为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判决林某败诉后,林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第二次请求撤销017114号土地证。林某2011年、2014年两次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均是颁发017114号土地证的行为,且两次起诉的理由均为“在自己1985年购买的土地上建房,不侵害金某通行权”,再次起诉并非基于“正当理由”。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林某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林某主张颁发017114号土地证不合法,颁证行为程序违法,权属来源不清。但是,本案一、二审裁定是驳回起诉,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判决,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项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与行政机关将相邻土地给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林某作为从金某土地通往南面道路上的房屋建造者,与金某存在相邻关系,与颁发017114号土地证行为当然具有利害关系。二审认为林某与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本案原告资格不妥,本院予以指正。还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终审裁判未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除非通过再审改判,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原告就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认定是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妥,本院亦予以指正。
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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