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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43505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拓展中国债务催收理论研究深度
(二)引领债务催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推动中国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及其动态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述评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章债务催收的法理基础及行业价值
一、债务催收的概念界定
二、债务催收的性质界定
(一)作为特殊私力救济的债务催收
(二)债务催收的正当性及其法理依据
三、债务催收的主要特征
(一)程序形态:非诉纠纷解决程序
(二)组织形式:公司化运营的组织形态
(三)行业定位:信用服务行业
四、债务催收行业的兴起
(一)不良贷款累积催生债务催收行业
(二)金融机构委外催收的需求增加
(三)律师非诉讼催收难以高效维权
(四)依靠社会救济难以有效保障债权
(五)依靠诉讼救济难以有效保障债权
(六)债务催收机构具有诸多专业优势
五、债务催收行业的价值
(一)助力挽回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弥补公力救济不足
(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债务催收市场的发展概况
(一)债务催收行业的政策环境
(二)债务催收行业的市场环境
二、债务催收机构的发展概况
(一)债务催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二)债务催收机构的发展趋势
三、债务催收从业人员的概况
(一)债务催收从业人员市场需求概况
(二)债务催收从业人员的执业现状
第三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乱象与反思
一、债务催收行业发展中的主要乱象
(一)缺乏准入门槛导致催收行业鱼龙混杂
(二)催收机构地位不明并且缺失执业权利
(三)催收行为异化失范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四)内部竞争失序导致催收行业畸形发展
(五)缺乏职业培训导致催收人员良莠不齐
二、债务催收行业常见刑事风险的反思
(一)债务催收行业常见的刑事风险
(二)债务催收行业易发刑事风险的原因分析
三、债务催收行业规范供给的反思
(一)现有法律较笼统不具有针对性
(二)现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效果有限
(三)行业公约无法律强制力难以施行
四、债务催收行业合法性困境的反思
五、债务催收行业行政监管的反思
(一)缺乏相应监管体系
(二)行业监管主体不明
(三)行业监管无法可依
六、债务催收行业自律自治的反思
(一)缺乏成熟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
(二)行业协会的合法化路径缺失
(三)行业协会自治管理功能欠完善
第四章域外债务催收行业治理的经验启示
一、美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二、日本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三、英国债务催收行业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四、美国、英国、日本治理债务催收行业的启示
(一)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
(二)以明确的市场准入为前提
(三)以完备的行为规则为支撑
(四)以成熟的监管模式为保障
(五)以有效的行业自律为补充
第五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现实必要
一、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重要性
(一)债务催收行业攸关国计民生
(二)提升债务诚信需要立法引领
(三)各类主体权益需要立法保障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二、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紧迫性
(一)催收行业乱象亟须立法终结
(二)现行法律空白亟须立法补充
(三)行业自治失灵亟待立法规制
(四)行政监管缺位亟待立法明确
三、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可行性
(一)债务催收行业立法合乎宪法法律的要求
(二)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符合信用经济发展需求
(三)债务催收行业规模大、影响力广泛
(四)债务催收领域已经开展立法探索
(五)债务催收行业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制史资源
(六)社会各界积极推动债务催收行业立法
第六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基本理论
一、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信原则
(四)效率原则
三、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域外立法的规制模式
(二)中国立法的模式选择
四、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层级选择
(一)从立法权的配置体制分析
(二)从立法主体的角度分析
五、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立法规划
第七章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的框架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一)债务催收主体
(二)被催收主体
(三)债务催收客体
二、行政监管
(一)构建监管体系
(二)明确监管主体
(三)制定监管措施
三、执业权利
(一)权利创设的必要性及考量因素
(二)信息获取及使用权
(三)提醒还款权
(四)请求第三方协助催收权
(五)请求第三方代偿权
四、行业自治
(一)催收行业自治的必要性
(二)催收行业自治立法构想
五、支持性政策
(一)优化催收行业的营商环境
(二)制订催收行业产业规划
(三)支持催收机构上市融资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财政支持
六、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行业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
附录二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附录三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及相关细则
附录四英国《债务催收行为指南》
附录五国内行业协会制定的债务催收行业自律公约
后记
序一
“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是当前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由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健全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的不完善,使不少缺乏理财能力和信用意识的金融消费者在充满诱惑的“消费海洋”中迷失了自己,由此陷入债务违约的境地。金融消费者债务违约现象的不断增多,导致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资产规模持续增长,日益成为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的风险点。由此,科学有效地处置金融领域的个人不良资产,消解不良资产累积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业已成为“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点任务之一。
中国债务催收行业是在国内消费信贷市场迅猛发展和个人不良资产规模持续扩张的浪潮之下应运而生的。现代债务催收行业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催收截然不同,前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专业债务催收机构受金融机构等合法债权人的委托,在保障债务人基本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和解、引导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合规地向债务人催收合法债务的新兴行业。环顾欧美发达国家的债务催收行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较专业和成熟,并已成为各国信用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在助力金融机构实现债权与化解金融风险、挽回债务人信用以及推进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也被誉为“债务医生”。历经20余年的发展,中国债务催收行业从初的不被认可,到政府默许,再到法律认可,已经逐渐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和信用服务产业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今,从事债务催收的执业机构已经有数千余家,从业人员也已多达30余万人,已经与我国律师行业的规模相近,足见其行业发展之迫切需求与重大意义。
遗憾的是,作为新兴行业的债务催收行业,其行业贡献和社会影响并未引起决策者的应有重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制和行业自治的不足,加之传统文化的偏见与社会大众的误解,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如何进一步推动债务催收行业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阳光化发展,使其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更好地服务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发展的历史使命。
谭曼博士2002年投身律师业,开始从事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资产的诉讼清收工作,其间还成立了专门从事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资产诉讼清收的律师事务所。然而,在长期的律师实践中,其敏锐地发现通过诉讼途径往往难以快捷、有效地满足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现实需要。因此,在2014年国家次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列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之后,谭曼博士毅然决定成立专门从事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资产债务催收服务的机构,并率先开创了债务催收服务公司化的经营模式。拥有18年催收从业经历的谭曼博士,可以算是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资深人士”。这些年来,他亲历了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与变迁,见证了这个行业的起伏与波折,目睹了这个行业存在的各种困难与不足。在此期间,谭曼博士从未中断对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研究和思考,密切关注债务催收行业的政策动态、理论研究和实践现状,积累了大量的思考和见解。当他告诉我希望以“债务催收行业立法”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时候,我欣然表示支持,因为他已经在这个行业深耕多年,具备丰富理论思考与实践素材。更重要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这个选题无疑直击了目前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发展的“痛点”,并极大地助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法治化水平的提升,这对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功莫大焉。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研究》,就是谭曼博士这些年来的实践观察和理论思索的智慧沉淀,也是目前国内部系统研究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理论与实践的专著。作为谭曼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我为其取得的学术进步感到欣慰。多年以来,谭曼博士发扬“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湖湘文化精神,坚持以“信用报国”为志业,为推动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做出了难得的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通过各方面力量的团结协作,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势必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大道。
是为序。
2020年4月10日
序二
谭曼博士《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研究》一书即将出版之际,邀请我为此书写序,我既感到荣幸,也十分乐意为之!我与谭曼博士认识时间不长,但已经对他的人生传奇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谭曼博士有一个信条:“让世界没有挽不回的诚信。”他不仅坚信之,而且也为诚信社会建设贡献力量,与湘潭大学共建了信用风险管理学院,专门从事社会信用立法的教学和科研。也因为谭曼博士的诚意邀请,我终决定辞去在香港城市大学的终身教授(Tenured Professor)席位,来到伟人的家乡–湘潭工作。
我记得1993~1996年在美国学习法律时,有一门课引起了我的兴趣,那就是“美国债权人与债务人法”(The Law of Debtors and Creditors)。其中有一部分专门讨论个人债务催收,也就是没有法庭介入的债务催收。美国允许债务催收,但禁止债务催收中发生骚扰或暴力等行为。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专门规定了债务催收的禁止行为以及民事责任。在我国,债务催收经常被污名化,甚至成为“反催收”的“靶子”。究其原因:一是观念问题,许多人往往将债务催收与高利贷、黑社会、暴力等相联系,反而一笔抹杀了债权人基于合法债权而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二是立法滞后,容易产生纠纷。
但是,债务催收是私力救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几种救济的途径:调解、仲裁、诉讼、自行催收、通过第三方催收。我国《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欠债还钱本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债务人不能一边享受财产利益,另一边逃避债务催收。所以,债权人因为法庭救济成本高、效率低而选择自行合法催收债务时,理应得到社会支持。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条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委托正规催收机构代行催收业务并支付适当报酬。
现在看来,为债务催收、尤其是第三方债务催收正名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兴起顺应了时代发展,尤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合法合规的债务催收行业能够挽回债务人的履约诚信,发挥“债务医生”的重要作用。债务催收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打下扎实的基础。
要为债务催收行业正名,就必须先澄清几个误区:,应该将债务催收与高利贷催收相区分。高利贷本身是非法行为,高利贷催收通常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行为。第二,应该将债务催收与“套路贷”催收相区分。“套路贷”本身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它是通过一种精心设计,使债务人陷入深深的泥潭当中拔不出来,因此“套路贷”催收也是非法的。第三,应该将正规的催收公司和非正规的催收公司相区分。正规的催收公司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保障,非法的催收公司当然应该被清理。第四,应该把合法债务催收和非法债务催收相区分。合法的债务催收和非法的债务催收当然要由法律来界定,因此,这一方面的立法建议就显得非常珍贵。
债务催收行业要成为阳光下的行业,亟须解决监管缺位、行业自律规范不足、竞争失序等诸多发展困境,推动行业立法势在必行。就此而言,谭曼博士《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立法研究》一书的出版意义重大。据我所知,这是国内债务催收立法的本著作,具有开创先河之功。谭曼博士既有丰富的债务催收实践经验和手资料,又能从宏观和理论高度探讨债务催收行业的立法问题,实属难能可贵。谭曼博士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催收行业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稿)》更是其实践与理论的结晶。
2020年4月12日于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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