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99972
社会性规制是相对于经济性规制而言的,其三大核心议题包括环境、健康和安全规制。规制性立法的设计一方面需要通过成本-收益权衡,选择社会更好的规制标准;另一方面还必须决定由谁(行政还是司法)来实施该标准。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形成了社会性规制的两条路径–行政规制和司法控制。二者的作用原理和实施工具虽然迥异,但却立足于共同的规制目标,这为路径选择奠定了基础。在实施层面上,两条规制路径的实施成本就像物理世界的摩擦力一样,严重阻碍了实际规制效果。在此情境下,规制路径的选择,取决于谁能“以更低的成本建设更安全的社会”?但比较研究发现,两条路径分别在不同方面具有各自相对优势。这同时也意味着,没有谁在特定规制领域中具有*优势。所谓的路径选择,只能是两种不完善事物间的“次优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两条规制路径又具有优势互补性的特点,这为路径选择提供了第三条道路–合作规制。中国法顺应潮流,选择了合作规制模式,但合作性制度安排有待扩展与深化。
导论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既有文献梳理
四、本书的分析框架
五、本书的研究思路
六、本书可能的创新
七、本书的基本结构
章社会性规制及其备选路径
节社会性规制的对象
一、外部性
二、内部性
三、社会性规制的具体领域
第二节两种备选的规制路径
一、行政规制路径
二、司法控制路径
第三节中国的问题与现状
一、历史上的中国:弱市场与强政府格局
二、改革开放后的问题与行政管制传统
三、规制路径探索:两种路径并行使用
第二章两种路径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节两种路径的研究范围限定
一、两种路径的涵盖范围
二、本书研究范围的限定
三、如何处理两种混合体制
第二节行政规制的原理与实施工具
一、行政规制的作用原理
二、行政规制工具系谱概览
第三节司法控制路径的作用原理
一、公共风险行为的“需求定理”
二、理性经济人假设与效率标准
三、选择的民事责任规则
四、选择的损害赔偿数额
第四节私人诉讼作为实施工具
一、工具主义视角下的私人诉讼
二、规制目标引导下的实体法改造
三、规制目标引导下的程序法改造
第三章两种路径的实施效果考察
节两种路径的实施条件
一、行政规制路径的实施条件
二、司法控制路径的实施条件
三、理想条件下的规制效果
第二节行政规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一、行政规制权的配置及其影响
二、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有限控制
三、行政规制中的信息难题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与选择
五、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
六、小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第三节司法控制路径的实施效果
一、私人诉讼的启动障碍
二、原告个人化之取向及其影响
三、事故成本的“定价”难题
四、不可验证性与举证困难的影响
五、法官的政策判断能力及其影响
六、不确定的行为预期及其影响
七、执行难对规制效果的影响
八、小结: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第四章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节路径选择理论的基本框架
一、用更低的成本建设更安全的社会
二、在比较基础上作出选择
第二节两种路径的实施成本比较
一、信息获取成本之比较
二、技术性问题的应对能力之比较
三、规制者的机会主义倾向之比较
四、个案判断上的灵活性之比较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之比较
六、事前与事后规制之比较
七、其他相关问题上的比较
第三节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选择
一、两种路径的综合比较
二、两种不完善路径之间的次优选择
三、两种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第四节特定领域的不完全匹配现象
一、食品安全规制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二、环境规制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三、交通事故领域的匹配性验证
四、小结:不完全匹配现象与两难困境
第五章合作规制与“第三条道路”
节比较分析的新发现
一、事后威慑不足与事前预防之互补
二、揭露违法行为的信息优势之互补
三、技术性问题的应对能力之互补
四、个案判断上的灵活性之互补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能力之互补
六、规制者的机会主义之互补
第二节优势互补与合作规制
一、优势互补的理论意义
二、合作规制的可行性
三、合作规制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两种路径的全面合作与接轨
一、事后威慑不足与合作规制
二、信息揭露优势与合作规制
三、技术性优势与合作规制
四、个案判断的灵活性优势与合作规制
五、时间维度上的政策判断优势与合作规制
六、机会主义倾向与合作规制
第四节“第三条道路”与规制模式的转型
一、“第三条道路”的提出
二、“第三条道路”与合作规制的关系
三、合作规制在中国的深化与转型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总序
时下,以“丛书”、“文库”、“论丛”等名义整体性出版一系列著作的做法,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甚为普遍。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与法律出版社合作,推出“市场规制法治文丛”,除了顺应这一学术出版的趋势,彰显研究所这一学术机构的学术存在外,确实也有一些其他考虑,即在经济法学研究的主题选择、方法运用等层面进行探索与实践,并期待形成一定特色。
本文丛总主题为“市场规制的法治研究”。“规制”一词译自英文“regulate”或“regulation”。前者用于描述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的国会对州际商业的权力,即“国会有权规制州际商业……”(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对这一规制权力,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1824年的判例中将其表述为制定治理商业的规则的权力。 “It is the power to regulate,that is,to prescribe the rule by which commerce is to be governed.”See,Gibbons v.Ogden,22 U.S.1,196(1824).而在州的层面上,规制权(police regulation)又与治安权(police power)混用,指各州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公共道德等领域的权力。例如,美国法院哈伦大法官在判例中写道:The police power extends at leas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es,the health,and the property of the community against the injurious exercise by any citizen of his own rights…a mere police regulation,deemed essential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citizens.See Patterson v.Kentucky,97 U.S.501,504(1878).布朗大法官在屠宰场案件中指出:The validity of the act was sustained as a proper police regulation for the health and comfort of the people.See Holden v.Hardy,169 U.S.366,382(1898).显然,在我国的语境下,就经济法学而言,市场规制的研究领域既包括宏观调控问题,也包括市场监管问题,更可以是规制的一般理论问题。因此,列入本文丛的著作,其研究主题是开放的,但必然围绕着“市场规制”这一核心。
更为重要的是,本文丛试图体现和贯彻“中国问题、世界眼光、案例实证、历史梳理、理论提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所谓“中国问题”,是指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此种问题,既可以来自理论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阐释需要,更可以来自法律实务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挑战。特别是,这种问题应当是围绕中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而提出的。所谓“世界眼光”,是指对中国问题的分析与研究,绝不应当坐井观天、自画自说,而应以比较法的方法与思路寻求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解决此类问题的智慧与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与教训。所谓“案例实证”,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应当高度关注实务案例特别是司法案例,通过搜集、整理、研究司法案例,总结、挖掘实务界在处理、解决法律纠纷中的困惑、分歧、探索与创新,以使法学理论研究扎根于法律的实践生活。所谓“历史梳理”,是指无论是对中国问题的分析还是他国智慧的解读,均需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纵向的梳理与考察。大陆法系也好,英美法系也好,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建立都不是突然的,更不是静止的。只有在历史梳理中,才能发现其制度背后的利益博弈、政策考量和变迁规律,才能真正总结出相关经验与教训。所谓“理论提升”,是指对现实案例、政策实践、法律规定、社会事件的分析与研究,不能仅停留于现象的描述、问题的总结、原因的分析和对策的设计这样的“八股”式进路,而应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理论范畴的提炼、理论症结的挖掘和分析框架的设计,以追求学术的高度与理论的品格。当然,不同的作者、不同的著作、不同的主题,自然会有不同侧重,对上述思路不必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但秉持这样的理念,或许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自然是本文丛的追求目标。
因此,本文丛并无严密的计划安排,而是成熟一本出版一本。希望在这样的理念下,推动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科的同事和博士毕业生们向学界奉献出自己的学术精品,为我国经济法学的繁荣和市场规制法治的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7年1月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