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29779
内容简介
英国的法学领域一直群星汇缀,法学家对英国法制发展的主导作用也得到世人公认。正是一代代法学家的智慧维护了普通法 的独立,延续了普通法的风格,并塑造了英国法在世界法系中的 重要地位。格兰威尔、布拉克顿、布莱克斯通、科克、培根、曼 斯菲尔德等众多英国法学家的名字和著述已让我们耳熟能详,对 他们的解读本身就是研究英国法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语言差 异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还有许多在英国法制史上较大影响的人 物被我们忽略,爱德华·简克斯(Edward Jenks)就是一例,国 内的相关文献很少提到他。所以,笔者首先想对这位我们尚感陌生的英国法学家做些介绍。
目 录
编 导言
章 法律之性质及其种类
第二章 英国法之起源
节 概说
第二节 诺曼的征服
第三节 普通法
第四节 教会法
第五节 商习惯
第三章 英吉利法律的各种方式
节 判例法
第四章 英吉利法律的各种方式(续)
第二节 制定法:
第二编 英吉利法律的机构
第五章 英吉利法院组织
节 概说
第二节 刑事法庭
第三节 民事法庭
第六章 法律的职业
节 概说
第二节 大律师
第三节 律师
第七章 司法之奉行
节 概说
第二节 英吉利司法的通则
第三节 关于刑事案件的原则
第四节 关于民事案件的原则
第八章 英吉利证据法
第九章 人
第三编 国家与司法
第十章 王与人民
第十一章 人民的义务
第十二章 人民的权利
第四编 刑法
第十三章 通则——犯罪的等差——罪名的分类
第十四章 妨害身体安全罪
……
第五编 民法
章 法律之性质及其种类
第二章 英国法之起源
节 概说
第二节 诺曼的征服
第三节 普通法
第四节 教会法
第五节 商习惯
第三章 英吉利法律的各种方式
节 判例法
第四章 英吉利法律的各种方式(续)
第二节 制定法:
第二编 英吉利法律的机构
第五章 英吉利法院组织
节 概说
第二节 刑事法庭
第三节 民事法庭
第六章 法律的职业
节 概说
第二节 大律师
第三节 律师
第七章 司法之奉行
节 概说
第二节 英吉利司法的通则
第三节 关于刑事案件的原则
第四节 关于民事案件的原则
第八章 英吉利证据法
第九章 人
第三编 国家与司法
第十章 王与人民
第十一章 人民的义务
第十二章 人民的权利
第四编 刑法
第十三章 通则——犯罪的等差——罪名的分类
第十四章 妨害身体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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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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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导言
章 法律之性质及其种类
法律为统治世界各种原动力之一,人类之领袖,若彼以发明改变宇宙概念的科学家,以作品为人所欣慕的建筑家,以及宗教的创建者,开国的帝皇,哲学家,成功的军事家,均时时以法律为其信仰或行为之论据与说明。虽然他们所用“法律”这一名称,意义各异,但文字之类似,立论方法之雷同,亦可见他们于不知不觉中,指归于同一的观念或概念。不过对于这些观念或概念不易立一界说罢了,且我们发现这些法律的观念或概念,不限于文明的人种,亦见一古代社会,尤足证实这一信念了。
那么,这些法律的观念或概念之普遍的存在,无可置疑。但一旦探求此中的意义,就有困难发生了。所用“法律”一字意义的差异,几使我们疑惑,这名称的雷同是否偶然的。当一个医师说到卫生律,一个军人说到兵法或军事律,或一个律师说到财产法,很明显的,他们不独指着不同的物,且也指着不同类的物。医师的“法律”,不是人类权力所制定的规则,虽然凭人的智力,可由此演述种种推论,而令人遵守。律师所说的财产法就不然,当然是人类权力所制定的,不过常常是很曲折间接,而且服从遵守亦为人类权力所强制。那么,有什么重大相似之点,而使之采用同一的“法律”这一名称呢?
这一问题,不易置答,而想得一合理答案,须加以专门而谨严的讨论,这却与本书之旨不合。但就各思想家之答案结论观察,这法律的观念或概念,无论适用于何种主题,总是含蕴二种较简略的观念或概念,即“秩序”与“强制力”。
……
章 法律之性质及其种类
法律为统治世界各种原动力之一,人类之领袖,若彼以发明改变宇宙概念的科学家,以作品为人所欣慕的建筑家,以及宗教的创建者,开国的帝皇,哲学家,成功的军事家,均时时以法律为其信仰或行为之论据与说明。虽然他们所用“法律”这一名称,意义各异,但文字之类似,立论方法之雷同,亦可见他们于不知不觉中,指归于同一的观念或概念。不过对于这些观念或概念不易立一界说罢了,且我们发现这些法律的观念或概念,不限于文明的人种,亦见一古代社会,尤足证实这一信念了。
那么,这些法律的观念或概念之普遍的存在,无可置疑。但一旦探求此中的意义,就有困难发生了。所用“法律”一字意义的差异,几使我们疑惑,这名称的雷同是否偶然的。当一个医师说到卫生律,一个军人说到兵法或军事律,或一个律师说到财产法,很明显的,他们不独指着不同的物,且也指着不同类的物。医师的“法律”,不是人类权力所制定的规则,虽然凭人的智力,可由此演述种种推论,而令人遵守。律师所说的财产法就不然,当然是人类权力所制定的,不过常常是很曲折间接,而且服从遵守亦为人类权力所强制。那么,有什么重大相似之点,而使之采用同一的“法律”这一名称呢?
这一问题,不易置答,而想得一合理答案,须加以专门而谨严的讨论,这却与本书之旨不合。但就各思想家之答案结论观察,这法律的观念或概念,无论适用于何种主题,总是含蕴二种较简略的观念或概念,即“秩序”与“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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