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6576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阅读百案,如经百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
。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 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对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每一个案例提取一个核心问题,在案例评析部分以核心问题为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兼顾相关的争议焦点。
Contents
上篇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
章中国商业秘密法律规定
节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三节商业秘密的主体及客体范围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
二、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
第四节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历程及基本规定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基本规定
第五节商业秘密的归属
一、商业秘密的归属:企业还是员工
二、企业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商业秘密归承包人所有
第二章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
节企业应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节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管理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的制定
二、企业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三、通过工作区域管理保护商业秘密
四、加强电脑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五、互联网环境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六、员工兼职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七、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有关问题
八、有无必要要求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
九、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意义
十、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十一、招聘员工时应避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
十二、劳动合同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并不能
免责
十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
十四、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期限
第三节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一、防止核心人员跳槽后带走商业秘密的措施
二、企业加强科技人员跳槽管理的措施
三、员工离职后对原单位商业秘密仍有保密义务
四、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关系
第四节企业加强对外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一、大型企业宜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
二、商业秘密划定密级的方法
三、企业对商业秘密载体进行明确标识
四、企业对外合作交流中避免泄露商业秘密
五、公司并购中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应妥善管理核心技术秘密资料
七、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并非越严密越好
八、《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九、《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第五节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泄密
一、权利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二、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泄露途径
四、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后的法律效力
五、商业秘密公开的法律后果
六、商业秘密被泄露后的救济方法
第六节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
一、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优劣分析
二、适合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技术信息
三、通过商业秘密和申请专利结合的方式保护技术信息
第七节商业秘密的授权使用
一、企业授权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
三、商业秘密许可协议
第三章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法律救济
节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第二节反向工程与商业秘密侵权
第三节商业秘密法律诉讼若干问题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二、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原告资格
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
五、商业秘密案件取证方法
六、企业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时的抗辩理由
七、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
承担
第四节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保密
一、人民法院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诉讼中举证、质证过程的保密措施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一般不会导致秘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第五节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司法鉴定
二、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的范围
三、商业秘密案件中提出司法鉴定的主体
四、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后特定情况下允许申请重新鉴定
第六节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节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
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
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八节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方法
下篇商业秘密保护百案评析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北京KL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与KT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
秘密案
2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
——上海HQJ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上海KKZ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
商业秘密案
3不为公众所知悉
——杭州JD电子技术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4保密措施
——周某与西安AR建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5商业秘密的合法性
——AKC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CY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6商业秘密的涉密点
——北京市YCZH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ZYS广告有限公司
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7构成商业秘密的抗辩理由
——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商业秘密的属性
——北京ZHZY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9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
——傅某等诉扬州XY木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10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江苏SWE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1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张某与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2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13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海南SWG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毛志军等不正当竞争纠
纷案
14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商业秘密
——陈某珺诉冯某等商业秘密纠纷案
15容易忽略的几种商业秘密
——KG工贸公司与上海JY经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6保密义务的期限
——陈某与GL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7能否以商业秘密作价入股
——北京市HL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付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8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
——北京SE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19商业秘密的载体的管理与保护
——青岛XSJ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20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浙江TM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潘某江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21商业秘密的许可转让
——上海JX复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大连TF新材料开发有限
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2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
——TL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PY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
侵犯商业秘密案
23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
——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
24兼职完成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单位商业秘密
——周某民与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25商业秘密能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享
——深圳市SF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HSDS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
26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保护的考量
——天津市XY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LC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27商业秘密与专利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安徽省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JX县轻工链条厂等侵
犯商业秘密案
28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姚某等与广州YDJ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9外部人士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
——朱甲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30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
——魏某与临沂CD铁艺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31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
——石狮市BYN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傅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32企业商业秘密的“定密”问题
——上海DC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PLW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
侵害商业秘密案
33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
——HXLD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34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信息”范围
——广西FN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西CYH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案
35不能被纳入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
——胡某诉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36如何防止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薛某等与靖江YT船用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案
37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
——王平与南宁市GZ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
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8企业内部的泄密途径
——北京协和LK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与北京KRD现代科技有
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39是否有必要建立专门性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
——姚某与晋江市MH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40是否有必要给员工发保密手册
——陈某等与深圳市清华SWE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
纷上诉案
41反泄密机制的建立
——PN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栾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42企业如何通过网络管理保护商业秘密
——徐某与通城县进出口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43企业如何通过电脑管理保护商业秘密
——张某与济南灯具厂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44企业如何通过区域管理保护商业秘密
——溧阳市LJ环保工程公司与溧阳市WH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侵
犯商业秘密案
45防止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商业秘密的外泄
——洪洞县XJ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HY干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
业秘密案
46商业秘密归企业还是归员工
——上海BD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
密案
47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进行法律教育等
——北京SHK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尼斯·彼得·罗森侵犯商业秘
密案
48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行为之侵权行为
——上海BJ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MPL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
商业秘密案
49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行为之违约行为
——龚某与AZ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50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行为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徐某等与孝感市NS饲料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51员工在外兼职问题
——上海HS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TH礼品制作有限公司
侵害商业秘密案
52员工离职时带走的知识、技能、经验能否为竞业禁止约定不得使用
——周某与殷某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53《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杭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左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54保密义务与保密协议、保密津贴的关系
——北京SJJX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STD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
业秘密案
55保密协议的内容和生效要件
——北京BCH文化交流中心与北京CH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商
业秘密案
56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北京HTYC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HRD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
业秘密案
57《离职承诺书》是否必要
——芜湖市SD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芜湖SY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等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
58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能否提起劳动仲裁
——佛山市ZD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ZD乙机电设备有
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59员工离职后的管理
——王某与南京TJLQ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60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所负有的义务
——黄某与上海KJ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
当竞争案
61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
——XJ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某、漯河市AT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案
62跳槽、创业员工如何避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龚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6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
——西安SY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案
64接触商业秘密的几类员工以及涉密员工的管理
——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65如何证明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的客户进行交易不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南通MK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钱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66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中的原告资格
——温州JT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与薛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67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与伍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68如何防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二次泄露
——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等与周某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9商业秘密侵权推定规则
——北京FXZJ有限公司与北京FXJR科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
秘密案
70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
——大连BR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
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71基于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特点
——沈阳市BP制造厂与兰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72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73“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广州市KH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
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7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赔偿数额
——北京ZT公司等与马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75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北京HTQD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CJSD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76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北京QXHC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HBL仪器有限公司等侵
犯商业秘密案
77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
——EPWG化工有限公司与罗某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78鉴定的启动方式及何时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昆山ASTP化工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化工研究院侵害商业秘
密案
79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金华市XS沸石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
业秘密案
80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取证途径
——张某等与中山市古镇LL陶瓷灯饰厂侵害商业秘密案
81商业秘密案的证据保全
——上海交大AL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GBT生物保健品有限公
司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82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专家证人
——上海LB化工有限公司等与SB生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
犯商业秘密案
83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权
——SW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84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法律责任
——南昌TY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KF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
秘密案
85侵权人在判决生效后继续侵权
——周某等与上海SJ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86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北京YGH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ZHHW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案
87确认不侵权诉讼
——上海WQ永磁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SY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
业秘密案
88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
89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的认定
——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90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9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周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92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管辖
——幸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93侵犯商业秘密罪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94在先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宜兴市QX粉体机械有限公司诉宜兴市HD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陆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95“刑民交叉”情况下的处理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与兰州TD液压气动成套有限责任公司侵
犯商业秘密案
96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
——上海BJ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97刑事自诉方式解决商业秘密纠纷
——姚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98以和解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上海WH塑胶有限公司与谢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99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宁夏ZY物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夏FM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
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100商业秘密的行政救济
——上海ZX铝业有限公司等与潘某侵害商业秘密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很多社会公众关注商业秘密是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问题引发了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密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说,“胡士泰案”让商业秘密之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情况。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如何呢?据媒体大量报道,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正被越来越多的不法者觊觎。问卷调查显示,
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45%的企业由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没有掌握保密防护技术,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这些企业的保密部门也就形同虚设,商业秘密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强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意识。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当然,立法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令人欣喜的是,就在“力拓案”判决前夕,2010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正如电影《天下无贼》里那段话,“21世纪什么贵?——人才”!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个计算机软件公司一夜之间由20人组成的研发团队集体离职;花数年时间苦心研发的新产品,竞争对手居然抢先上市;培养多年的销售经理一夜之间带着所有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挖”走……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让一些企业家冒一身冷汗。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同时,对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而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由于本书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遗漏甚至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不吝批评指正。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书作者联系,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
——上海HQJ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与上海KKZ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82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号判决书。
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可用性,即能够通过权利人的实际运用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但这种运用并不是指在纠纷发生当时权利人一定要正在使用,也可以是将来的使用。而所谓的经济上的价值,也并非指该信息在权利人使用之际即为其创造了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是潜在的经济利益或是为权利人争取到的市场竞争优势。
案情简介
原告KKZ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1日,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等,被告吴某在原告处任业务员,2005年12月,KKZ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2007年5月13日,吴某向KKZ公司提出辞职。吴某离职后,KKZ公司在吴某的电子邮箱中发现其在提出辞职的前后几天内(2007年5月9日至17日),与KKZ公司的客户百森、TERS、SIU&SONS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在联系业务,遂于2007年6月19日、9月13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吴某与上述客户联系的电子邮件进行了下载和保存。
经查,原告KKZ公司在其业务员参加广交会等各种会展后会将取得的客户名片装订成册,名片旁还记载有客户的相关信息,同时会将客户的信息整理后输入数据库中。KKZ公司通过公司的服务器为业务员设置了电子邮箱,以便于业务员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该邮箱设置时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设定了密码,除KK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员本人外,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看业务员邮箱中的邮件内容。
被告吴某于2005年4月在一次广交会上与加拿大SIU&SONS公司结识,此后吴某作为KKZ公司的业务员与该公司的Heintej通过电子邮件有多次业务上的联系,但未发生过交易关系。2006年12月,Heintej在上海与吴某见面,之后SIU&SONS公司与吴某洽谈了一笔气球业务,吴某于12月下旬将气球样品发给了SIU&SONS公司,但后这笔业务没有交易成功,吴某与该公司的联系至12月底结束。
另查,被告HQJ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5日,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股东为被告吴某及其父亲吴乙。吴乙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吴某任监事。2007年4月11日,被告HQJ公司与SIU&SONS公司发生了一笔业务,由HQJ公司向SIU&SONS公司提供2200箱晚会气球。该笔业务与吴某于2006年12月与SIU&SONS公司洽谈的气球业务有关。
后KKZ公司以吴某、HQJ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三:
一、KKZ公司主张的SIU&SONS公司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其商业秘密。
原告KKZ公司通过派业务员参加广交会等渠道收集客户的信息,并在与客户不断的交流中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取得客户的经营信息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原告公司自2005年4月起与SIU&SONS公司结识,并直至2006年年底双方一直通过被告吴某在进行沟通,在此交流联系的过程中原告不断地获得相关的经营信息,如客户对产品的价格承受能力、产品数量、质量要求等,而这些供需信息并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得;原告公司获得的SIU&SONS公司的相关需求信息,使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能为其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同时,原告为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将客户信息输入数据库,由法定代表人保管等。故可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SIU&SONS公司的经营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二、吴某、HQJ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KKZ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吴某通过原告提供的条件与SIU&SONS公司结识,并在沟通联系的过程中掌握了作为原告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信息,其应知原告对其客户的经营信息进行了管理和维护,并有保密的义务,但吴某尚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就成立了一家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向被告HQJ公司披露了原告客户SIU&SONS公司的需求信息,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为自己的公司谋利,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HQJ公司的股东是被告吴某及其父亲,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SIU&SONS公司的需求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故可以推定该公司利用了吴某掌握的原告的经营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三、被告吴某、HQJ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由于吴某是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其现已离职,因此吴某在原告处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结束,而原告KKZ公司也未证明吴某在离职后又与被告HQJ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而被告HQJ公司也未提供其与SIU&SONS公司交易的凭证,故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原告以往同类产品的交易价格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法院后判决:被告上海HQJ有限公司、被告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KKZ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合理开支1268460元。
一审判决后,HQJ公司、吴某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KKZ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KKZ公司并未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SIU&SONS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公开的信息,且SIU&SONS公司不是被上诉人的客户,其与被上诉人没有合作关系,也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故该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价值性;上诉人吴某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吴某签订保密协议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有关SIU&SONS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方面说明了判断理由,论据充分,说理全面,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称被上诉人未采取保密措施、有关信息对被上诉人而言无经济利益及有关信息非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等等。但本案中,已有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对其经营信息有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的意愿,且上诉人吴某在被上诉人处任职期间,应负有对被上诉人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同时,本案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非仅指“SIU&SONS公司”的客户身份,而是包含了该客户的价格承受能力,质量、数量的需求信息等在内的经营信息。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吴某没有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或者他人亦可知道“SIU&SONS公司”的客户身份等事实的存在,也不妨碍被上诉人的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商业秘密所要求的实用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上诉人否认本案被上诉人的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道理至为明显,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还对原审法院认定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有异议,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吴某接触并熟悉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且上诉人吴某开办的公司(即上诉人HQJ公司)与被上诉人所长期联系的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即发生了交易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系客户自行要求与其交易的事实,推定二上诉人实施了披露、使用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其与SIU&SONS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事实陈述及相关证据均无法采信,其相关上诉理由均不应采纳。
综上所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利益、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被告吴某及HQJ公司提出原告KKZ公司关于SIU&SONS公司的有关信息不具备实用性和价值性,因而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的主张,被法院驳回。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可用性,即能够通过权利人的实际运用为权利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但这种运用并不是指在纠纷发生当时权利人一定要正在使用,也可以是将来的使用。而所谓的经济上的价值,也并非指该信息在权利人使用之际即为其创造了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是潜在的经济利益或是为权利人争取到的市场竞争优势。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条的有关规定,判断技术、经营信息的价值性和实用性,可以结合技术、经营信息与经营者经济利益的内在联系,考察信息是否有利用价值,丧失其秘密性对经营者有无影响,该信息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直接的、间接的帮助等诸因素进行认定。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若各方当事人对于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有无经济价值、实用性没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就该问题主动进行审查。另外,利用公知信息形成的特色组合,只要其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构成要件,作为整体也是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