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9059
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连续16年出版备受好评!助百万考生圆梦!
本书8大功能:
1. 法律法规 依据大纲 全面收录
2. 司法解释 化零为整 简约记忆
3. 重点法条 常考精选 显著标识
4. 命题题眼 直击考点 破解陷阱
5. 历年真题 永恒经典 题在变考点永不变
6. 模拟练习 牛刀小试 巩固加强
7. 核心考点 重点难点 一网打尽
8. 实用图表 典型示例 浓缩精华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依据全新考试大纲,并根据法律法规全新变化调整,收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12条)
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平等原则】
第5条【自愿原则】
第6条【公平原则】
第7条【诚信原则】
第8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绿色原则】
第10条【法律适用】
第11条【特别法优先】
第12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死亡时间】
第16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25条【自然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第33条【意定监护】
第34条【监护职责】
第35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37条【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抚养费】
第38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39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0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41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43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44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第45条【失踪宣告撤销】
第46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47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48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49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50条【撤销死亡宣告】
第51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
第52条【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
第53条【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个体工商户】
第55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6条【“两户”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7条【法人定义】
第58条【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
第59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60条【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法定代表人】
第62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63条【法人的住所】
第64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65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66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
第68条【法人终止原因】
第69条【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条【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
第71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织职权的法律适用】
第72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
第73条【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
第74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75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76条【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
第77条【营利法人登记】
第78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79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81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82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83条【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84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85条【决议的撤销】
第86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87条【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
第88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
第89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
第90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
第91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2条【捐助法人资格取得】
第93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94条【强化捐助法人监督力度】
第95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96条【特别法人类型】
第97条【机关法人】
第98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99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100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101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102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103条【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
第104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
第105条【非法人组织代表人】
第106条【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
第107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108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109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民事主体人格权】
第111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3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115条【物权客体】
第116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117条【征收、征用】
第11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第119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120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121条【无因管理】
第122条【不当得利】
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124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12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128条【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129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条【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131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132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定义】
第13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137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39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140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141条【意思表示撤回】
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6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147条【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0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2条【撤销权消灭期间】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155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59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61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162条【代理效力】
第163条【代理类型】
第164条【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165条【授权委托书】
第166条【共同代理】
第167条【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
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169条【复代理】
第170条【职务代理】
第171条【无权代理】
第172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173条【委托代理终止】
第174条【委托代理终止例外】
第175条【法定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77条【按份责任】
第178条【连带责任】
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80条【不可抗力】
第181条【正当防卫】
第182条【紧急避险】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
第184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186条【责任竞合】
第187条【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189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190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
第193条【诉讼时效援引】
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第198条【仲裁时效】
第199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第200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201条【期间起算】
第202条【期间结束】
第203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204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206条)
第205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206条【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第1~38条)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1~8条)
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9~31条)
第9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23条【动产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第28条【基于公法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30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第31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
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5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6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39~44条)
第39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41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45~69条)
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70~83条)
第70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第72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
第74条【车位、车库】
第78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83条【业主有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权利】
第七章相邻关系(第84~92条)
第86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第87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88条【利用相邻土地】
第89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
第91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92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条)
第93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条【按份共有】
第95条【共同共有】
第96条【共有物管理】
第97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第99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101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102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第103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第105条【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106~116条)
第106条【善意取得】
第107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112条【拾得人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115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116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117~123条)
第117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4~134条)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5~151条)
第13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152~155条)
第十四章地役权(第156~169条)
第156条【地役权的内容】
第158条【地役权效力】
第162条【既有地役权于新用益物权设立后继续存在】
第163条【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166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167条【地役权不可分割性】
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70~240条)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170~178条)
第170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171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第172条【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174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176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179~207条)
第179条【抵押权基本权利】
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
第182条【房地产抵押】
第184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186条【禁止流押】
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
第190条【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191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194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
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条【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
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202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203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质权(第208~229条)
第208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211条【禁止流质】
第212条【动产质权设立】
第214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215条【质物保管】
第217条【转质权】
第223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第224条【权利质权设立】
第225条【权利质权人权利行使】
第226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第227条【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230~240条)
第230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231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232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
第234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236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239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第五编占有(第241~245条)
第十九章占有(第241~245条)
第241条【有权占有】
第242条【无权占有】
第245条【占有保护】
附则(第246~2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第1~129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8条)
第2条【合同的定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9~43条)
第9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10条【合同的形式】
第14条【要约的定义】
第15条【要约邀请】
第16条【要约的生效】
第17条【要约的撤回】
第18条【要约的撤销】
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20条【要约的失效】
第21条【承诺的定义】
第22条【承诺的方式】
第23条【承诺的期限】
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25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26条【承诺的生效】
第27条【承诺的撤回】
第28条【新要约】
第29条【承诺迟延】
第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33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34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5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6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37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41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43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59条)
第44条【合同的生效】
第45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46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49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50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52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53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第55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56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5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59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0~76条)
第60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61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62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63条【价格执行】
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68条【不安抗辩权】
第69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70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71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72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73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74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75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76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77~90条)
第78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79条【债权让与】
第80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81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82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83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84条【债务承担】
第85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86条【从债的转移】
第87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88条【概括转让】
第89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90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91~106条)
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93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94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条【解除权消灭】
第96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97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98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99条【法定抵销】
第100条【约定抵销】
第101条【提存的要件】
第103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106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122条)
第107条【违约责任】
第108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111条【瑕疵履行】
第113条【损失赔偿额】
第114条【违约金】
第115条【定金】
第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7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118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119条【减损规则】
第120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121条【第三人过错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122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123~129条)
第125条【合同解释】
第129条【诉讼时效】
分则(第130~427条)
第九章买卖合同(第130~175条)
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134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第136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137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138条【交付的时间】
第139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140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141条【交付的地点】
第142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143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144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145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146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147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150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153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162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163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164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166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解除】
第168条【样品买卖】
第169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170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176~184条)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185~195条)
第186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第188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189条【赠与人责任】
第191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192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193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195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196~211条)
第210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211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212~236条)
第214条【租赁期限】
第223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224条【转租】
第227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228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229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
第233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236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37~250条)
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250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1~268条)
第251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253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254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
第258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264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8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287条)
第272条【总包与分包】
第284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285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288~321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302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03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311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315条【货物留置权】
第318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322~364条)
第322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7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328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329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330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339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0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34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42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344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354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35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362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363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365~380条)
第365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367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第380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381~395条)
第381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382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385条【仓单】
第387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396~413条)
第396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400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402条【显名的间接代理】
第403条【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406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408条【另行委托】
第409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410条【任意解除权】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414~423条)
第414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418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422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424~427条)
第424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426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附则(第4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2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4条【反担保】
第5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保证(第6~32条)
第6条【保证的定义】
第7条【保证人资格】
第8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9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10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12条【共同保证】
第13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14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16条【保证的方式】
第17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21条【保证范围】
第22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3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4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6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第27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28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29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30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32条【保证人追偿权的代位行使】
第三章抵押(第33~62条)
第四章质押(第63~81条)
第五章留置(第82~88条)
第六章定金(第89~91条)
第89条【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第90条【定金的成立】
第91条【定金的数额】
第七章附则(第92~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4条【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条【共同侵权】
第9条【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
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11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第12条【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第13条【连带责任】
第14条【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
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
第26条【过错相抵】
第27条【受害人的故意】
第28条【第三人的原因】
第29条【不可抗力】
第30条【正当防卫】
第31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
第32条【监护人的责任】
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34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
第41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42条【销售者的责任】
第43条【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44条【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
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49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50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
第54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58条【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60条【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
第66条【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
第72条【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73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
第78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83条【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1条)
第85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第91条【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92条)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70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0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4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0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3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1~75条)
第71条【股权转让】
第72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4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6~124条)
第一节设立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0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3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4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的抽回】
第93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4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2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5~145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1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6~152条)
第146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1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2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3~162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3~171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2~179条)
第172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
第175条【公司分立】
第176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7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79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0~190条)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2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5条【催告债权人】
第186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1~197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8~21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6~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92条)
第89条【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18条)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16条)
第9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13条【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17~38条)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23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4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6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27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8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39~43条)
第40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章回避(第44~47条)
第44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46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47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48~62条)
第一节当事人
第48条【诉讼当事人】
第51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59条【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证据(第63~81条)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与查证】
第65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69条【公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72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第82~92条)
第一节期间
第82条【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八章调解(第93~99条)
第97条【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第98条【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99条【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100~108条)
第100条【诉讼保全】
第101条【诉前保全】
第106条【先予执行】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9~117条)
第109条【拘传的适用】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116条【拘传、罚款、拘留的程序】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118条)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19~223条)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156条)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条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立案期限】
第124条【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32条【当事人的追加】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34条【公开审理及例外】
第140条【合并审理】
第143条【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4条【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第145条【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第146条【延期审理】
第148条【宣告判决】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150条【诉讼中止】
第151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154条【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157~163条)
第157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62条【小额诉讼】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164~176条)
第164条【上诉的期限】
第168条【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170条【二审裁判】
第171条【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172条【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176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177~197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77条【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178条【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180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181条【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187条【管辖与申请】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191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与管辖】
第195条【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98~213条)
第198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199条【受理再审的法院】
第200条【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事由】
第201条【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第202条【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204条【对再审的审查和审理法院】
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206条【原裁判执行的中止】
第207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208条【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214~217条)
第214条【支付令的申请】
第216条【审理】
第217条【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218~223条)
第218条【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第220条【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第222条【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24~258条)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224~235条)
第224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
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第229条【委托执行】
第230条【执行和解】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236~240条)
第236条【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第237条【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241~255条)
第242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243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252条【对行为执行】
第253条【迟延履行】
第255条【对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56~258条)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284条)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259~264条)
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264条【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第265~266条)
第265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266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267~270条)
第267条【送达方式】
第268条【答辩期间】
第269条【上诉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第271~275条)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276~284条)
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277条【司法协助途径】
第280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281条【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282条【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283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1~9条)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仲裁适用范围的例外】
第5条【或裁或审原则】
第9条【一裁终局制度】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10~15条)
第10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第14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仲裁协议(第16~20条)
第16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第17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18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
第19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20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四章仲裁程序(第21~57条)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28条【财产保全】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34条【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第37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及例外】
第49条【仲裁和解】
第50条【和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处理】
第51条【仲裁调解】
第53条【仲裁裁决的作出】
第55条【先行裁决】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58~61条)
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61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第六章执行(第62~64条)
第62条【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63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64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65~73条)
第八章附则(第74~80条)
全面、深入解析精准应对法考试题
–法考的命题特点、趋势及本书的思路和特色
一、法考元年透露出来的命题特点和趋势
在2018年登上历史舞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终于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虽然真题不再公布,但从诸多考生的吐槽和点滴回忆中还是能勾勒出法考的大致轮廓。总结起来,法考的命题特点及考试趋势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考命题的整体要求高度契合
《意见》在”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部分规定,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从法考元年的试题看,《意见》的这一要求得到了较好贯彻。
(二)试题的实践性、综合性加强,以检验考生的法治实践水平
法考元年,很多试题都是直接以生活中真实发生的热点案件为素材加工而成,如”昆山反杀案”、陨石所有权案等。有考生吐槽:”命题人追热点追的比新媒体小编都快,反杀案这么新的案件都安排上了”。当然,以前的司法考试也有试题直接来源于现实发生的真实案例,但可以预见的是,以后的法考将会将更多的热门案件、真实案件融进试题中。这表明法律是一门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科学,考生必须要关注社会热点,注意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注意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方法来分析真实案件。
同时,试题的综合性强也是显著特点之一。有考生吐槽:”感觉出题老师就是来炫技的,各部门法来回穿插,有好多题不确定是在考哪个法,部门法边界不明显。”多部门法综合考在主观题部分体现更为突出。这一命题特点也符合司法实践,因为真实发生的案件往往不会只局限于某一部法律,而是会涉及多部法律,刑民交叉、民商法相互交织、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是常态,具体法律的划分只是方便研究和学习之用,绝不是真实案件中复杂法律关系的真实体现。
(三)坚持了法考是职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一定位
法考是法律实务从业者的资格考试,是为法律职业准入门槛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这必然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测试标准要基本一致,即大部分试题有相对统一的答案,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只是少数。从法考元年的试题看,那种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案例为主,答案就是完全开放的观点并不正确。在同一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案例题的答案必然是相对明确的,当然也会涉及在重要法律知识点上的观点之争,但这毕竟是少数。答案完全开放的试题并不适用于这种测试标准相对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四位一体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法考的实战。为实现这一目标,本书力图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阐述法考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法考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法考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由于法考不公布真题,本书是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分析对象,司考真题对于法考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当然,本书也穿插了能收集到的少量法考真题来分析)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法考虽然在主观题部分可以查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但这绝不意味着备考时可以降低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因为,客观题仍然是不能看法条和司法解释,主观题部分虽然能看,但大概率是没有时间翻看。另外,法考与司法考试相比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司法考试中每个部门法的试题顺序是相对固定的,试题虽然可能不会答,但至少知道考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但实行机考的法考时代,部门法的试题顺序不再规律地出现,有考生无奈地感叹:”今年试题打乱,感觉不多看几眼都不知道考哪科”。这就要求平时对法条的掌握要深刻。
另外,无论是司考还是法考,都要求对知识点掌握得很精准,不能是似是而非,否则就会出现有些考生所说的”单选看着像多选,多选看着像单选”。本书通过对法条所涉知识点的深度解析和真题对知识点考查方式的展示,帮助考生精准掌握,面对命题陷阱不再犹豫彷徨。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法考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