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36519
本卷涉及新中国刑法以及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1979年《刑法》的制定,刑法法制考试健全,法治理念得到推崇,法学研究开始走上正途。可以说从20世纪80年代初直至21世纪初,我国刑法学研究伴随着社会转型开始全面发展并且逐步深入。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本卷是对这段历史好的见证之一。
1982年论刑法中的类推/朱华荣
抢劫中故意杀人是一罪还是二罪/谢友学叶松亭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高铭暄
上海三十年来刑事犯罪动态的剖析/邢真
【栏目】同种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同种数罪不应数罪并罚/宋荣平罗书平
同种数罪应该数罪并罚/郑培兵
【栏目】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讨论
也谈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兼与朱晓斌同志商榷/胡显璧江礼华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
标志/张淑文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和建设精神文明/赵炳霖
刑事案件中法人的责任问题/朱华荣
一项适时有力的法律措施/苏惠渔张国全陈世友
谈“依法从重从快”与“左”倾错误的界限/刘天兴
谈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问题/郑大群
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再认识/丛文辉
一个19岁的死刑犯人的自白
教训在哪里/本刊评论员
【栏目】关于贿赂罪的探讨
贿赂罪的犯罪构成/刘龙培
析贿赂罪的表现种种/李林森
我对索贿罪的浅见/柯葛壮
贿赂罪的特点与处理/李郊
【栏目】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接受高额报酬是否构成
犯罪
对技术人员王某一案的剖析/徐方曾敏
受聘职工接受高额报酬的若干类型/李济铃
怎样认定这类案件的性质/韩大南李林森
处理这类案件不能“一刀切”/卢剑青
试述经济领域内罪与非罪的若干界限/宗允留
治本比治标更重要/刘龙培
【栏目】对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讨论
从抢劫罪的犯罪形态看既遂、未遂/龚岩
构成抢劫罪是以侵犯人身权利为前提/刘林巨
侵犯人身权利是抢劫罪的首要构成要件/苏文
要从社会后果来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肖竹
既遂、未遂的分界线在于是否得逞/田幸
情节严重的抢劫犯罪同样存在
未遂/严为众刘秦
对我国死缓制度立法意义的认识/余淦财齐楚珩
坚决打击“地下外贸”犯罪活动/林德明
试论套汇罪/钱国耀
受贿罪要以利用职务为构成要件/刘福海郑金钟
谈“毁人容貌”的重伤罪如何认定/朱云洲
同名数罪无须并罚/罗平
“致人死亡”与“引起被害人死亡”应负不同的刑事
责任/周成新
盗窃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宋艾森1983年试论对自首罪犯的从宽处理/铭山
划清投机倒把行为的犯罪与违法的界限/刘福海
重视韩琨案件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龚介民
“司法类推”与“类推立法”/丁荣
马克思主义与刑法学(上)/李光灿
马克思主义与刑法学(下)/李光灿
悔罪是自首成立的要件吗/王者香
【栏目】对装鬼吓人造成他人精神分裂症的定性
分析/刘际英
应定故意伤害罪/柯葛壮黄耀祖周洪鸣
如何认定犯罪的“着手”实施/伍柳村
试论诬告陷害罪/周道鸾张泗汉
形式矛盾的刑法条文能否同时并用/张承
从一起毁容致残的实例看修改刑法部分规定的
必要性/田心水
奸淫幼女罪不应以“明知”为
条件/许言刘辰吴振汉
对数罪并罚中的“总和刑期”也要“限制加重”
吗/罗书平
儿子帮助母亲自杀应如何定性处理/金子桐咸忠园
论通奸引起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宣林泉
盗开汽车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定罪/孙应征
精神污染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包心鉴
关于《决定》的溯及力问题/柯葛壮顾肖荣1984年对“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该怎样
理解/孙如林
【栏目】关于流氓团伙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团伙犯罪是集团犯罪的一种
形式/奎娜刘立宪
划清流氓犯罪与流氓行为的界限/李宗青
析流氓犯罪团伙的政治色彩/魏皓奔
对流氓犯罪集团的定罪要准确/王崇槐
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
为条件/段新安刘明祥孙立泉
试论持续犯
——兼谈重婚罪是否持续犯的问题/柯葛壮
【栏目】关于伤害罪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如何理解《决定》中伤害罪的加重处罚/金子桐
如何区分流氓(伤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陈泽宪
对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认识/王礼仁
论法条竞合后的从重选择/冯亚东
【栏目】对侵吞误付的公共财物应如何处理的讨论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罪的重要条件/黄秉正
应设立侵占公共财产罪/周辉
该案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王玉虎宋仁堂
为什么侵吞误付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柯葛壮
奸淫幼女罪是否以“明知”为要件的剖析/夏吉先
如何看待反革命罪的既遂与未遂/段立文
对类推的犯罪应确定新的罪名/李京生
法条竞合可以从重选择
——与肖开权同志再商榷/冯亚东1985年当前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探讨/陆林
对在服刑期中既发现余罪又犯新罪的人应如何
处理/罗书平
对当前投机倒把罪的几点认识/王良化李志一
危害公共安全者的法律责任/武彪
正当经营与投机倒把罪界限的
对话/林既立包如星杨书文
认定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在哪里/朱华荣赵国强
【栏目】有罪乎,无罪乎
——非法领取和私分奖金是否构成犯罪的探讨
案情简介和审理情况/李锦才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的
特征/夏吉先张徐锦
某县某厂厂长等五人应属无罪/友平
防卫过当只能是过失犯罪/施滨海1987年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产生犯罪/魏皓奔
对窃取遗忘包内财物案件的再探讨/严求实
从定罪量刑的差异看法律应用技术的开发/史建三
打击经济犯罪与传统观念的转变/应后俊
“贿赂”不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李文燕
【栏目】关于刘亨年案罪与非罪的讨论
刘亨年案不是“用今天的政策翻历史的旧账、
旧案”/荣国涛
刘亨年等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了犯罪/杨玉河
刘亨年构成贪污罪/蔡德森
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从刘亨年被认定贪污罪谈起/司剑山
刘亨年不构成贪污罪/顾肖荣
从量刑现状的调查看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的
作用/史建三1988年适用“其他危险方法”定罪量刑的意见/徐汉亭
民间组织经营商品房构成投机倒把罪吗/本刊记者
应依法宣告戴振祥无罪/朱华荣
对戴振祥功罪是非之探/羊子张展阳
“利民道工程”是利民之举
——兼谈刑事执法观念的转变/刘宁书
请查明戴振祥案有无失误/季亦探
【栏目】关于戴振祥案罪与非罪的讨论
来自天津的呼声
——本刊在天津就戴振祥案召开座
谈会/李志刚
戴振祥案是科技人员提供技术咨询
服务/赵光裕
戴案判决书所引法律条文不当/吴小真1989年戴振祥案是一个错案
——刑法学界部分专家、学者讨论戴振祥案座谈会
综述/李志刚
对挪用公款罪几个问题的探讨/张绍谦
类推定罪的必要性/王勇1990年抢劫借据应构成抢劫罪/潘季林
刑法中受贿罪内容急需补充立法/张树根
离婚中的“丈夫”能否成为强奸主体/刘德法
诬告陷害罪应明确规定法定刑/张永华
罪刑相适应与中国刑法观念的更新/李华平1991年刑事司法中的“就轻不就重”/王勇
也谈罪刑相适应与中国刑法观念更新
——与李华平同志商榷/陈正云
对两个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探究
——兼论法条的从重选择/陈兴良
窃用长话账号宜定诈骗罪/刘宪权傅鼎生1992年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欧阳波
“罪人兼能人”的司法对策/杨新培
我国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的反思/陈兴良
对犯罪的“能人”绝不能法外施恩/鲍遂献徐淑芹
对“能人”犯罪从轻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张明楷
依法从轻处理“罪人兼能人”案件并非网开
一面/金汉标
对“能人”经济犯罪能否从宽的看法/孙立泉
“能人”经济犯罪的从宽处理与从严
掌握/陆世友钟劲庐1993年持有行为
——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态样/陈正云李泽龙1996年略论行贿罪主观要件的修改/朱孝清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1997年刑法修改的规模定位与制度设计/周光权
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兼论司法法之存在及其
合理性/陈兴良周光权
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观念基础/蔡道通
依法“从重从快”的来历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
(三)/杨时李然
再论死刑/马荣春
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
——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范忠信
我们是怎样逐步实现“罪刑法定”的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
(六)/孙丽娟1998年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风波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
(十六)/侯国云李然
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
——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
(十七)/赵秉志肖中华
金融犯罪数额问题的刑法分析/刘宪权1999年刑法价值观念的一次维新
——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比较
考察/苏惠渔游伟孙万怀
挪用公款罪司法适用问题研析/田宏杰侯亚辉
虹桥垮塌案的刑法思考/许务民
罪刑相当原则解释论/黄祥青
试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
死亡”/李晓龙李立众
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杨兴培
刑法基本原则的法条设置与现实差距
——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分析/赵秉志于志刚
关于适用《刑法》第300条惩治邪教和迷信的几个
问题/王世洲2000年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与
隐患/赵秉志肖中华
刑罚是什么
——一种报应论的解读/邱兴隆
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刘艳红
现行刑事立法技术“六维”评价/童德华2001年金融诈骗罪立法评说
——从欺诈犯罪说起/刘远于改之
论不可罚的教唆行为/石英黄祥青
论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刘宪权吴允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辨析/许成磊2002年“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苏惠渔孙万怀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再思考/刘宪权
刑法学应创制行为故意概念/贾宇
编后记
解放思想是法学进步的原动力 (代总序)
1981年11月,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复刊了。它的复刊,源自1978年年底的那场解放思想运动。回顾新中国60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国家的发展,大体可以30年为时段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30年,我们党在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方面,出现了“左”的倾向。从“批武训传”、批俞平伯的红楼梦研究、批判胡风“反革命集团”,到1957年“反右”运动扩大化,1962年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直至1966年爆发“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不断升级,终导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各项建设事业停滞,学术(包括法学)陷入了一片沙漠状态。
1978年年底,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之国策,社会各界解放思想,因而改变了整个中国的面貌,也迎来了法学研究的春天,导致了《法学》的复刊。自那时以来,我们也已经走过了整整30年。在这30年中,《法学》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办刊人的持续努力,紧贴时代发展的脉搏,跟踪社会发展的前沿,及时回应法律界所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发表了一大批高水平的作品,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在学术界乃至全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推动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和法学的进步与繁荣。在回顾总结《法学》的30年历程,探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互动之规律时,我们感受深的一点就是,解放思想是法学进步、繁荣的原动力,没有中国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就没有中国法律和法学的今天,更没有《法学》的今天。一关于解放思想,邓小平同志有一个定义,就是“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注: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279页。]这个定义,包含了三个要素:(1)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讲的是政治立场和认识论、方法论;(2)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这既包括政治体制上的,也涉及其他各个领域里的;(3)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是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解放思想,其精神实质就在于:一是说真话;二是实事求是;三是不唯书,不唯上;四是打破不合理的偏见和传统;五是在理念、观点和制度上创新。
30年来,《法学》就是贯彻了这一精神,解放思想,不断进步。其中,冲破政治上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提高法学研究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贡献度,是《法学》首先关注的重点。众所周知,法律与政治紧密相关,法学研究也与每一社会的政治决策息息相关。要使法学研究对同时代的乃至以后的政治决策有所贡献,必须解放思想。换言之,法学研究在推动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回应社会重大政治问题时,如能解放思想,提出有真知灼见的建言建策,就会大大彰显法学研究的贡献。1982年春天,当我国立法机关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讨论时,《法学》月刊社就召集各方面的专家,就其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参与者有徐盼秋、潘念之、肖蔚云、高恭佑、浦增元、孔令望、陈云生、胡土贵、周天平等众多法学界知名人士。各位专家学者解放思想,破除禁忌,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其在《法学》第6期、第7期连续刊登出的建言建策,对我国宪法内容的确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82年9月1日到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如何理解和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许多党员甚至是党的领导干部还存在许多疑问。当时,许多领导对此都曾提出了“到底是法大,还是党委大”的疑问,也有的领导认为,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会束缚自己的手脚,会妨碍开创新局面。针对党的十二大召开后社会上和党内存在的这些想法,《法学》1982年第11期刊登了楚云飞的文章《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的一项重要原则》,系统阐述了党章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强调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充分认识这一规定对推进我们执政党的建设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而宪法的许多规定就显得落后于客观形势的发展了,但是,真的要提出修宪的主张,在当时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法学》就在这一点上,以极大的理论勇气,于1992年第12期,以纪念宪法诞生10周年为契机,发表了评论员文章《修宪: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指出,修宪问题,无论从宪法学抑或法理学角度来看,应属技术性问题。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重提修宪问题,就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人们高度的警觉和重视。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众多宪法上没有规定的事项。例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特别是许多合营、合资、私营企业的出现,能否对这些经济形式进行保护,关系到改革开放能否向纵深发展的问题,而宪法对此并未规定”。同时,改革开放需要合法地出租、转让土地,而这一点也是受到宪法禁止的。因此,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要求下,1988年,我们就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允许私营经济形态的存在,以及取消了对土地出租和转让的禁令。现在,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发展的需求,又一次需要我们对宪法作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修改,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在发表评论员文章的同时,这一期还刊登了孙潮、戚渊的《论确立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李伟的《宪法权威论》、李步云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权的保障体系》等文章,对修宪涉及的各个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了阐述。《法学》的这些文章,虽然发表在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讲话之后,但此时我国在修宪问题上还是一个禁区,因此,发表上述言论,还是冒了一定政治风险的。在法理学领域,关于法的定义这一核心问题,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基本上是“阶级斗争论”、“阶级意志论”的一统天下。要冲破这一禁区,必须要鼓足勇气,在法学理论上来一个大胆的突破。而在这方面,《法学》也走在了全国的前面。1986年,《法学》在第1期“新年寄语慰读者”中,率先提出:“科学是没有禁区的,有禁区就不会有发展和深入。法学研究也是如此。”“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状表明,法学理论的研究正面临着改革和挑战,无论在内容和方法上都亟须有新的突破。”“我们认为,无论是基础法学还是应用法学的研究,都应该把焦点对准现实中涌现出来的或者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问题,应该重视和倡导‘问题法学’的研究。”
同期刊登的《中国法制报》政治评论部主任张宗厚的文章《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一文,明确对我们现行的法的定义中的三个核心命题:“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统治阶级意志论”和“阶级性是法的属性”进行了质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并予以了系统阐述。同期还刊登了陈浩然的《对“质疑”的质疑》,与张宗厚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讨论和争辩。《法学》1986年新年寄语慰读者和张宗厚、陈浩然文章的发表,在我国法学界激起了巨大的冲击波,给我们的思想以极大的震撼。因为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上述从苏联引进的关于法的定义中的三个核心命题,是我们所熟悉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几乎从来没有人去质疑过。而张宗厚的文章则将我们传统的法学观给颠覆了,其震动不能说不大。而陈浩然的文章,虽然是对张宗厚观点的反质疑,阐述的力度相对要小一些,但陈文给学术界带来的推进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贡献,则是有目共睹的。在法学研究发展中,一直让我们法律人纠结的就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而在阐述法律与政治之关系时,《法学》所发表的思想为解放的文章,就是陈鹏生于1987年第1期上发表的《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法学研究的反思》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指出:“本来,政治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互作用,共同为自己的基础服务,是马克思主义的常理。但是,由于高度集权思想的影响,政治被强调到可以冲击,甚至代替一切的荒谬地步。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关系,变成政治决定法律的关系。而按照‘左’的一套理论的逻辑推导,政治就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是敌我矛盾。于是服务于并决定于政治的法律,就只能是以阶级性作为自己的的质的规定性,以‘阶级斗争的工具’作为自己的职能了。以法作为自己研究对象的法学,当然也只能是‘阶级斗争’的[学问了]。”
作者认为,这种理论的后果,一方面,使法律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唯政治需要决定自己的兴废存亡:政治安定时,法律成为民主的点缀;政治严峻时,一言可以废法,实际上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另一方面,也把法律与阶级斗争捆在了一起,使法律与政治一起,成为学术讨论和争鸣的禁区,“一旦涉及,就‘以言治罪’,出现‘文笔贾祸’,法学研究也就不复存在”。作者进一步指出:“我们的民主,首先是制度,然后才是干部的思想作风。否则民主就会随领导的喜怒哀乐而变样。因此,要政治民主化,就应该依靠法律制度,保障民主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能因领导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我们的法学家,应该通过对法制建设深刻的历史反思,从理论上令人信服地告诉人们千万不要忘记一条历史教训:政治离不开法律,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灾难的政治。”因此,为了防止这一点,我们必须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确立和实施,以及这种意识的形成。应该说,作者关于“没有法律的政治就是危险的政治,灾难的政治”的观点,不仅是对中国“重政治,轻法律”,崇尚“人治”,轻视“法治”之传统的深刻揭示和批判,而且也阐明了理顺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对于防止历史上的悲剧的再次发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意义。应该说,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有思想的解放,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理论勇气提出这么尖锐和鲜明的观点的。[注:
就在此文发表两年前,谢次昌在“论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一文中,还强调“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总是处于主导地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服从政治的需要”,载《法学》1985年第5期。]二解放思想也促进了法学研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推动作用的发挥。1982年中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日益增多,且形态各异,尤其是许多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犯罪行为容易混淆,对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定罪量刑等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学》解放思想,敢于打破常规,使法学研究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走在了全国的前沿。《法学》1982年第7期刊登的一组关于“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接受高额报酬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文章,就是突出的一例。当时,随着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斗争的深入展开,不少单位和群众对一些在职的或退休的职工受外单位聘请、接受高额报酬的行为,向有关机关举发。当时政法机关内部对这类行为到底是否算犯罪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而这种分歧,在1982年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某国营工厂的技术人员王某[注:
根据《法学》1983年第3期发表的龚介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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