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9070507
内容简介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利用新史料《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及各种传统文献,探讨英格兰刑事审判制度如何从18世纪以前控辩双方没有律师、直接对抗的“争吵式审判”,经由18世纪30年代的律师介入而逐步嬗变,到18世纪末形成由律师主导、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分析其历史成因,论述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及其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负面效应,质疑该模式的历史合法性。
目 录
丛书主编序言
作者自序与致谢
译序
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
导论
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节 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二、证据的标准
三、被告的特权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五、与轻罪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证人?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六、宽赦制度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三、“赖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
五、补遗: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一、法官的偏袒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三、禁止辩护律师
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二、起诉状的开示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敌对效应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二)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三)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四)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二)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三)纽盖特的辩护者
五、控诉律师
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
一、赏金制度
(一)诱发伪证
(二)赏金的丑闻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础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节 《审判实录》所见
一、偏重伦敦
二、该系列的发展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 品格证据
一、老贝利的实践
二、反驳性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未竞的事业: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节 蹑足潜踪
第二节 被告无言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三节 控诉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律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限制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
一、超然事外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一)法官评论
(二)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三)宽赦
(四)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五)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六)特别裁决
(七)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二、极刑的影响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征引缩略表
译名对照表
专有名词
人名
地名
译后记
作者自序与致谢
译序
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
导论
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节 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二、证据的标准
三、被告的特权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五、与轻罪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证人?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六、宽赦制度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三、“赖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
五、补遗: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一、法官的偏袒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三、禁止辩护律师
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二、起诉状的开示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敌对效应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二)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三)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四)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二)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三)纽盖特的辩护者
五、控诉律师
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
一、赏金制度
(一)诱发伪证
(二)赏金的丑闻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础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节 《审判实录》所见
一、偏重伦敦
二、该系列的发展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 品格证据
一、老贝利的实践
二、反驳性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未竞的事业: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节 蹑足潜踪
第二节 被告无言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三节 控诉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律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限制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
一、超然事外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一)法官评论
(二)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三)宽赦
(四)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五)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六)特别裁决
(七)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二、极刑的影响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征引缩略表
译名对照表
专有名词
人名
地名
译后记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