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4940
本书为*人民法院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子课题结项成果,课题研究发现,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艺术实际上就是“新四化”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本书分为六章来深入研究法官审判艺术。
第一章法官审判艺术概说
第一节法官审判艺术是一门职业艺术
第二节法官审判艺术的内容
第三节法官审判艺术化的意义
第四节法官审判艺术的特征
第二章法官审判艺术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法、法律精神与法官审判艺术的诠释
第二节法律价值与法官审判艺术的价值观分析
第三节实用主义法学与法官审判艺术
第四节法律文化与法官审判艺术
第五节公共关系与法官审判艺术
第六节法官审判艺术的多维思考
第三章法官审判艺术的素质构成
第一节坚定的法律信仰
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
第三节理论知识和经验积累
第四节法律思维习惯与法律解释技能
第五节审慎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六节驾驭和决策能力
第七节表达能力
第八节理解人性的能力
第四章法官审判艺术的评价标准
第一节法官审判艺术之真
第二节法官审判艺术之善
第三节法官审判艺术之美
第四节审判艺术——真善美的艺术
第五章法官审判艺术的原则
第一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第三节法律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第六章法官审判艺术之修养
第一节坚持后续教育
第二节观察法律生活
第三节重视实践的力量
后记
伴随着新技术革命和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当今社会也正在发生和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这”新四化”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观念和传统的社会生产生活模式。与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我们传统的司法体制机制也面临深刻的变革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就是积极适应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通过司法改革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审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司法改革举措的全面推行,说到底有赖于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审判职业队伍整体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本课题研究发现,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艺术实际上就是”新四化”背景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初衷就是,要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变革传统司法体制和机制运行模式中过于强势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大幅度提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司法职业队伍的司法伦理和司法职业技能。司法职业群体的司法伦理和司法职业技能全面整体提升,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有追求真善美和幸福的司法伦理和审判艺术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法理基础,法官的司法审判不仅能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且能够通过司法审判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司法也就会建设成为法治社会最佳的法治治理方式。
员额制法官改革有一个重要的价值功能就是全面整体提升职业法官队伍的司法伦理和审判技能,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将职业法官的司法伦理和审判技能提升到审判艺术的境界,让审判艺术成为员额制法官的职业境界和追求,让审判艺术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坚实基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改革的红利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和法律带给人们的幸福。
说到艺术,人们自然会产生关于美和幸福的联想–文学之美、弦乐之美、工艺之美、画卷之美、充满悬念的影像之美、刻画人生的戏剧之美,以及这诸多的美妙感受带给我们的愉悦和欢快的内心体验。在人们内心深处,艺术其实就是一种纯粹的美感,就是一种真切的幸福。任何一门手艺、一项技术或一种职业技能,若是熟能生巧,技进于道,达到使人产生美感和幸福感的境界,那便是艺术了!
法官审判是否可以成为诱发美感和幸福感的职业艺术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审判不仅仅是做”法匠”,机械地根据法律来消弥纠纷,而是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审判艺术既是法学方法论的范畴,又是司法习惯与审判经验的总结。《庄子》中所讲的”庖丁解牛”的故事就是法官审判艺术最生动、最贴切的隐喻。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关于”界定”的道理,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状元出,不管什么行当,只要是熟能生巧,技进于道,按照美的规律来修炼,妙悟宇宙中的大道,使人们得到美的享受,实现幸福的生活状态,行行都是艺术!法官审判当然是一门职业艺术,而且是一门学问很深的职业艺术!
法官审判艺术在很早就为人们所认知,只不过在不同的时代,人们的认知程度不同。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记载当中有许多关于法官审判艺术的内容:例如,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就有以察言观色为旨趣的”五声听讼”审理方式,这是一种以揣摩和把握当事人心理活动为特色的审案方法和技巧;再如,中国宋代官员在司法实践中既在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又参酌案件的实际情况,以诗歌、故事、比喻为例,启发当事人的自觉性,通过办案追求一种天理、国法、人情互为圆融的”和谐”境界,塑造中国文化浸润下特有的理想人格。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德性原则与审判艺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之二》,载《法学》1997年第6期。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员所撰写的判词里,除了法律内容之外,字里行间洋溢着人文主义情绪。不仅如此,在古代士大夫的判词中,还有不少引用古诗、借用音乐之器乃至花鸟来比喻兄弟之情、人伦之爱的事理,以融教化于天理、人情、国法之中。对宋代士大夫来说,处理好一件婚姻、田土、财产纠纷,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如何摆正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这便是一项艺术,陈景良:《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德性原则与审判艺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之二》,载《法学》1997年第6期。司法官断案的艺术。以察言观色的方法准确把握诉讼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慎查之美,在办案中追求情理法融通和谐的理性之美,在判词中以引喻的笔法劝导世人明晓事理,使人心向善的厚德之美,都是古代司法官审判艺术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吴经熊在其论文集《法的艺术》里得出法律、司法是艺术的论断。他认为,正义是真善美的复合体,而正义是与法律、司法紧密相连的,所以,法律、司法也是真善美的复合体:真是正义的基础,善是正义的材料和目标,而美则是正义的品质。吴经熊博士在其文章中谈道:”当我把法律与其他艺术作比的时候,我并非在比喻或修辞的意义上来讲话。我知觉到一方面是法,另一方面是音乐、诗歌和绘画,二者是相同的。……表达手段在音乐是声音,在诗歌是语词,而在绘画是颜色,说到法律则是利益。不同只在于表现的材料和媒介,所有艺术的最重要方面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一种对称的、有秩序的、和谐的排列和对表现元素的有机组织。如果法律不是艺术,那它就什么也不是。”吕世伦著:《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4页。
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艺术”。
吕世伦著:《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波斯纳法官也提到,新传统主义者反简约论的主张”换一种说法也就是法律是一种艺术–以法律进行社会管理的艺术,及受过法律训练有法律经验的人来实践”。
吕世伦著:《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3页。笔者以为,这两位当代西方社会鼎鼎大名的法学家的论断引导出一个命题:司法审判是一门实践的艺术!
徒法不足以自行,美好的法律和制度需要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来实现。正如离开了艺术家的创作,再美的创意只能是一个想象;离开了法官创造性的司法实践活动,再美好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立法者的空想。法官的使命就是要通过司法审判把精神层面的内在规律运用于审判实践过程并表达于现实的效果之中。
文明社会的人类不仅仅是肉体的存在物,更是精神的存在物,而精神层面的内在规律之本质就是美的规律,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规律,是人类审美活动的法则。对美的追寻是人性和人类本质的集中反映,是人的最高需要和追求的极限。人类通过对客体真善美的不断感悟、体验与抽象,提炼出美的元素,从而使人的精神能得到永恒的安慰,使心灵趋于澄明。法官审判作为一种社会性活动,也应当遵循美的规律,体现人性和人类本质,通过司法审判的技能和技巧来均衡利益,促进人与人之间真与善的表达,建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实现法治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因此,”法官审判艺术通过遵循美的规律来构建和创造”是一个社会学意义的命题,它将司法审判和美学联系起来,期待法律职业人成为人世间美的创造者,期待法官所审理裁判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体现真善美的艺术品,从而使人们经由法官审判的艺术创作过程,体验并感悟那扣人心弦的法治之美!
任何美的事物都表现为形式美与内容美,法官审判艺术同样是形式美与内容美的统一。美的事物经常是以其鲜明生动的形式–色彩、声音、形体等诉诸人们的情感感受,各种形式的美更以突出的合规律性的自然形式(如均衡、比例、节奏、韵律)成为美的对象。
王朝闻主编:《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页。法官审判艺术虽然不像诸如书法、绘画、音乐等艺术作品那样有绚丽的颜色、优雅的声音和鲜明的外观造型等静态的形式美,但它映现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心中的各种动态的内在之美则远远胜过其他艺术作品对美的表现力。法官在办案时借以表达理性的法言法语给人以简洁明快、言简意赅的语言理性之美;法官主持庭审秩序井然,准确把握时间、气氛、节奏、时机,整个庭审给人以井然有序、自然流畅、重点突出、干净利落的规范之美;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通过高超的调解技艺均衡失范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受到伤害的人身、财产关系重新变得清晰和协调,给人以重义轻利、崇尚安定的和谐之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恪守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既体现了司法审判的道义之美、人性之美,又体现了法治的严整之美;法官在法律文书中辨法析理、精辟论述,可以传达充满感性与理性的华章之美。此外,法官审判艺术还有更多更深刻的内涵之美,法官审判所体现的法的精神和原则,自然产生纲举目张的机巧之美;法官审判以实体公平与程序正义为核心,体现了自然的人性之真、之善、之美;法官审判肯定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行,体现人的人格之美;法官审判讲求程序的法定性与连贯性,环环相扣、整齐统一,体现出起伏跌宕、行云流水之美;法官审判以法律思维为主线,使人们明晓权利义务之所在,按照法定的规则趋利避害,体现出理性之美;法官审判所实现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人性化、理性化,又体现了法理情和谐一致、天人合一之美。
一个民族的生活状况创造它的独特法制,但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离不开对美的普遍渴望;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与竞争,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人类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它是向往美、崇尚美、欣赏美,循着美的方向和印迹在前行。作为裁判之美的创造者,法官应当遵循美的规律,将每一个案件办成法苑之中美丽的鲜花,将每一个案件创作成法治艺术馆中珍藏的艺术珍品,使之成为人性之善的诠释与教化。离开了美的规律,法官审判就会偏离社会公平、正义的恒久方向,法官职业也就丧失了维系社会美好秩序的社会意义,遵循美的规律应是法官审判案件的永恒主题!
崇尚幸福的价值观是法官审判的又一个要素。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
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虽然不同时代、不同阶段、不同思想的人对什么是”公正”和”幸福”总会有不同的看法,但谁能否认汉谟拉比王的这句声明”的确是超越一切时空地,表达了一切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
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就是追求幸福,使人们感受到幸福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法官审判的结果若是产生暴政、压制善良、充满不公和偏私,那它就比罪恶的东西更可怕!罪恶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的不公或暴政污染的是水源,这是最大的罪恶,最大的悲哀!相反,法官审判的结果若能使人们产生幸福的感受,那将是社会最大的福祉,因为幸福就意味着法律和司法带来了安全,维系了和平、尊重了平等、表达了自由;幸福就意味着人们能够在一个理性的社会里享受生活,意味着法律理想的实现带给了人们真诚、善良和美好,意味着人们的世俗利益得到最公正的均衡!因此,法官审判必须构建幸福的价值观,以一种保障人民幸福的胸襟重新诠释裁判的目的,遵循美的规律,共同构筑法官审判艺术的精神内涵,这是法官审判艺术的灵魂所在!
现代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法律工具,人类历史的进程一再证明,只有法律的治理才是与现代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的。
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法律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司法的治理,法官审判又是司法治理之中最主要的治理内容。法官审判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理想和法律价值能否真正实现。美国法官格雷说过:”法官的判决就是法律。”法官审判是将静态的法律条文与生动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矫正的过程,也是法律精神传播、渗透的过程,是最能体现法律信仰的社会治理实践。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在其名著《法律篇》中专门论述了法官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因此,法律的价值实现依赖于法官职业效用的发挥,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是辩证的统一体。
古往今来,关于法律和司法的价值众说纷纭,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为权利而斗争》中谈道:”法的目标是和平。”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将法的价值定义为人权和自由。柏拉图在其”理想世界”里将法的价值诠释为哲学家的正义。一般说来,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法律治理的目的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人们生活和社会生产安定的社会环境。然而,由于公平、正义的标准不同,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法律背离其真正价值的事件,这说明我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价值还应当再提炼。我认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在于”使人民幸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应当基于社会公共幸福的妥善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人们享受法律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人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充满体恤、温情的和谐社会里。法官审判的终极价值也应当是帮助人民实现对幸福的美好期待!
依法治国已经全面贯彻到我国宪法法律、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之中,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走上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征程,当我们的社会由”人治”迈向”法治”,我们不仅需要良法之治,更需要好的法官来忠诚地、智慧地捍卫良法的尊严和经由良法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所谓,奉法者强则国强。申言之,法官职业兴则法治兴,法官职业强则国强,职业法官群体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是中国迈向民主与法治的主体力量。
中国有其独特的国情,中国社会的法治治理环境也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在中国意欲推行法律治国,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其困难程度要远远大于西方。因此,员额制法官职业群体面临的现实困难可想而知。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职业伦理、技能与方法早已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领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法官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技艺,以及法官审判的经验经过长期的积累和研究已升华为一门独特的职业科学。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职业科学,才使西方的法官在法律治理国家的实践中能够以法律的精神裁判是非黑白,使世俗世界趋于秩序与和平,使人们感受到不同层面的安全和幸福。相比较而言,中国当今的法学教育还没有真正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研发和开设司法伦理、司法技能和司法方法的教育课程,而中国当今的各级人民法院也没有系统化、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培训司法伦理和审判艺术的传统。然而,中国当今的经过员额制改革入额的职业法官群体最迫切需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就是司法审判职业伦理、职业技能和审判艺术。而且,中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后入额的员额制法官队伍不仅需要掌握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技能与方法,需要培养司法职业伦理,还需要掌握更高层次的审判艺术!审判艺术的境界在于法官司法能够向人民传达法律的真实、善良和美感,实现”新四化”背景下司法审判社会治理的和谐与安全;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认真对待尊贵而神圣的司法权力,并能遵循真善美的规律行裁判、论是非,保障人民的平等与自由,实践社会的幸福与大同!
回过头追溯历史,让我们再次回味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宣誓:”我们在这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法和公正的时空里,要使人们幸福。”这个声音表达了人类对一切法律最本质的价值精神的最深刻理解!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官审判应当关注社会生活,体恤人民感情,实现法律对真善美和幸福的价值追求,从而创立法官审判艺术!这将是我们员额制法官职业群体为之奋斗不息的理想境界和精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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