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1916
《融资租赁案件裁判精要》聚焦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判问题,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坚持实证研究的态度,将法律基础理论与审判理论进行了有效衔接。在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基础问题时,严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理论,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共性问题,也阐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问题,从而扩展了本书适用的广度,既立足于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局限于融资租赁合同,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对理解和解决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违约金、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等问题及纠纷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及审判概况
节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及对策
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况
(一)行业发展
(二)交易方式
(三)监管模式
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管理方面的问题
(二)租赁公司自身的问题
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
(一)外部发展环境的改善
(二)租赁公司的自我完善
第二节融资租赁案件审理及司法应对
一、融资租赁案件审理概况
(一)案件概况
(二)审理情况
(三)案件特点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融资租赁案件审判应对
第三节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与立法建议
一、立法历程及现状
(一)国际立法趋势
(二)我国立法历程
(三)专门立法呼吁
二、司法实践及经验
三、立法完善及建议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节租赁物性质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监管视角下的租赁物范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范围
(一)司法与行政的衔接
(二)租赁物的法律特征
(三)司法认可的租赁物
(四)司法不认可的租赁物
(五)尚存争议的租赁物
第二节租赁物价值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租赁物价值的高低
(一)低值高估
(二)高值低估
二、租赁物价值的评判
(一)租赁物价值的内涵
(二)租赁物价值之审查
第三节租金构成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租金及租金构成
(一)等额年金支付
(二)等额本金支付
二、租金对合同性质之影响
第四节权利义务对合同定性之影响
一、权利对合同性质之影响
(一)出租人的所有权
(二)承租人的占有使用权
(三)承租人的留购权
二、义务对合同性质之影响
(一)出租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出租人瑕疵交付租赁物
第五节名实不符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名不符实的几种情形
(一)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
(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投资的情形
(三)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买卖的情形
二、按借款合同处理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之区别
(二)按借款合同处理规则
(三)按企业间借贷处理
三、按合作合同处理
四、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处理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区别
(二)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处理规则
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节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二、合同效力的分类
三、合同的有效要件
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
(一)独立生效说
(二)交付生效说
(三)区分生效说
二、通谋虚伪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司法解释的争议与立场
(二)《民法总则》第146条的含义
(三)名实不符合同效力的审视
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四、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越权订立的合同
三、因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
四、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四节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免责情形
(一)关于担保合同的成立问题
(二)特殊单位签订的担保合同
(三)保证责任豁免的两种情形
(四)抵押、质押合同效力规定
二、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
(一)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担保合同无效
(二)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三、主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担保合同的效力
四、公司内部程序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五、保证人配偶的保证责任问题
(一)保证人配偶签字的情形
(二)保证人配偶的债务承担
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
第五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一)部分无效的影响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三)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责任承担
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节融资租赁相关合同的义务
一、合同义务概述
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
(一)出租人义务
(二)承租人义务
三、回购担保合同义务
四、买卖合同义务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基本概念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租赁物未交付、存在质量问题或毁损灭失
(二)出租人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承租人索赔失败
(三)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
(四)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干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
(五)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与租金支付的关系
三、回购担保合同中的抗辩权
(一)回购担保合同的性质
(二)回购条件是否成就
(三)出租人怠于通知的后果
(四)回购价款的确定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债务抵销
一、合同抵销制度概述
(一)法定抵销
(二)约定抵销
二、保证金的抵扣
(一)保证金的类型
(二)保证金能否抵扣融资本金
(三)保证金的处理思路
三、首付款与首付租金的抵扣
(一)首付款
(二)首付租金
四、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的抵扣
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抵销
一、咨询服务费抵销
二、保证金抵扣
第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及救济
节违约责任基本制度
一、违约责任基本概念
二、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一)归责原则
(二)免责事由
(三)免责条款
三、违约形态及责任形式
(一)违约形态
(二)责任形式
第二节违约金相关问题
一、违约金制度概述
(一)违约金及其成立
(二)违约金的种类及功能
(三)违约金及其他救济方式
二、违约金请求权基础
(一)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能否主张
(二)合同有约定,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张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一)违约金起止日的确定
(二)违约金的计算公式
四、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一)违约金的释明
(二)违约金的调整方式
(三)违约金高低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救济方式
一、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
(一)承租人违反主合同义务
(二)承租人违反附随义务
二、出租人违约时承租人的救济
(一)出租人违反主合同义务
(二)出租人违反附随义务
三、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的救济
(一)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二)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第六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节合同解除基本制度
一、合同解除概述
二、合同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二)合同解除权的归属
(三)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方式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与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效力
一、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之限制
(一)中途不可解约性
(二)瑕疵担保免责
(三)风险负担规则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规则
(一)非经补救合同不得解除
(二)合同解除后果的释明
(三)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的竞合
(四)合同解除日的确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后果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一、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归属
(一)可归责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原因
(二)非可归责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原因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约
(一)法定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协议解除
三、出租人或承租人单方解约
(一)出租人可解约情形
(二)承租人可解约情形
第四节破产程序中的合同解除权
一、破产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
(一)合同解除与租赁物取回
(二)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
(三)《企业破产法》第18条之适用
(四)合同“均未履行完毕”的认定
二、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之争议
三、承租人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之限制
第七章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损害赔偿
节违约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概论
二、损害赔偿范围
(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三、损害赔偿计算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之争议
(二)诉讼保全的担保费之争议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一、融资租赁合同损害赔偿原则
(一)可得利益损害赔偿之情形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之情形
二、融资租赁合同损害赔偿范围
(一)直接损失的认定
(二)可得利益的界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违约金标准
(一)逾期利息应计入违约金
(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考量的因素
(三)以逾期租金为基数,不宜超过年利率24%
四、租赁物返还及价值的确定
(一)损害赔偿与租赁物返还
(二)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式
(三)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残值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损失补偿责任
一、民事补偿责任概论
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责任构成要件
三、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责任的范围
(一)以租赁物价值为限
(二)以合同解除时为准
(三)租赁物归属之影响
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
节租金加速到期问题概述
一、租金加速到期的法律性质
(一)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情形
(二)租金加速到期与继续履行
二、租金加速到期之认定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二)租金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
三、租金加速到期与其他救济方式
(一)租金加速到期与合同解除
(二)租金加速到期与损害赔偿
(三)租金加速到期与违约金
第二节租金加速到期的经济分析
一、出租人收益率的财务分析
(一)内部收益率的数学公式
(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演示
二、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分析
(一)期限利益的法律含义
(二)期限利益丧失的法律性质
(三)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效力
(四)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限制
三、期限利益丧失的经济分析
(一)期限利益的货币价值
(二)货币价值的数学模型
第三节租金加速到期的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加速到期日的确定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三)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之异同
二、实践中出租人诉请的三种方案
(一)方案一:不主张提前到期租金的违约金
(二)方案二:从宣布提前到期日次日开始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方案三:违约金起算日和计算标准仍遵照合同约定
三、履行利益的限制:方案四的提出
(一)履行利益限制的基础
(二)方案四:扣减承租人丧失的期限利益对应的货币价值
第四节出租人诉请方案选择与司法应对
一、禁止双重惩罚原则及其实践
二、四种诉请方案的优缺点评析
三、出租人诉请方案之司法应对
(一)四种诉请方案的司法实践
(二)合同解除中双重惩罚问题
(三)法院司法应对与调整方式
第九章融资租赁合同物权纠纷
节融资租赁物纠纷成因与类型
一、租赁物权属冲突原因及类型
(一)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所有权的冲突
(二)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担保物权的冲突
(三)出租人所有权与设立为抵押权人的冲突
二、租赁物权属纠纷的诉讼类型
三、租赁物损害他人的侵权之诉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善意取得
一、司法沿革中的价值取向变动
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一)注意义务的来源
(二)第三人查询义务
(三)注意义务的范围
四、售后回租中出租人的善意取得
(一)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
(二)抵押财产的善意取得
(三)所有权保留的善意取得
(四)一物多融的权利冲突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基础及法律性质
二、取回权的行使条件及情形
(一)取回权行使之条件
(二)租赁物取回之情形
三、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方式
(一)自力取回
(二)公力取回
四、破产程序中出租人取回权
(一)破产法中取回权的类型
(二)一般取回权的法律特征
(三)行使取回权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融资租赁物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所有权确认之诉
二、租赁物侵权之诉
三、出租人执行异议之诉
四、第三人善意取得之诉
(一)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
(二)出租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十章融资租赁诉讼证明责任
节证据与证明力
一、证据种类
(一)证人证言
(二)视听资料
(三)电子数据
二、证据证明力
(一)证明力确认规则
(二)证明力比较规则
三、证明标准
(一)一般规则: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二)特殊情形:提高或降低证明标准
第二节举证与证明责任
一、举证时限
(一)举证期限的计算
(二)举证期限的变更
(三)举证期限的确定
(四)逾期举证的后果
二、证据交换
三、举证责任
(一)举证证明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三)抗辩、否认与反诉
第三节出租人证明责任
一、债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一)出租人提供的证据种类
(二)与租赁物交付相关证据
(三)通知类证据的证明效力
(四)损害赔偿相关证明责任
二、物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一)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
(二)增值税发票的证明力
(三)不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案例
第四节承租人证明责任
一、出租人违约的证明责任
(一)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
(二)出租人妨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
(三)出租人妨碍承租人索赔或怠于索赔
二、出卖人违约的证明责任
(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证明责任
(二)承租人损害赔偿相关证明责任
(三)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证明责任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中,始终贯穿着一个鲜明的理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同样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引方向。在2018年2月召开的第二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次强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分析研判,准确把握审判执行工作态势。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一线办案实践,加强调查,准确分析和把握办案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改进办案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可以说,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是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
坚持以审判问题为导向,从审判实践中来,到审判实践中去,为本书的主旨。审判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本书的源泉。带着问题研究是贯穿本书的主线,也构成了本书的内容。解决问题是本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融资租赁案件审判中的问题是从司法实践中而来。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案件数量的剧烈增长,给法院提出了许多新问题。通过审判、调研、走访、座谈、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我倾听到许多一线法官、律师、行业管理者和从业者的各种声音,了解到许多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困惑,监管者在监管中的无奈,从业者行走在模糊地带的彷徨和律师、法务人员针锋相对的观点冲突。
通过对许多判例研究发现,对同一法律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许多法官的理解并不一致,案件处理思路存在差异,法院裁量标准难以统一。
在行业发展中,一些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机制薄弱,对法律和司法政策了解不够透彻,加大了经营风险。一些租赁公司经营不规范,行走在模糊地带,在”合规”和”合法”之间”打太极””打擦边球”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租人在对承租人事前选择、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中都潜藏着巨大风险。
在立法尚付阙如,司法解释不够明确之处,法官如何统一认识,正确适用法律?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者如何实现有效监管,从业者如何合法合规经营?在诉讼策略选择时,律师和法务人员如何预判争议焦点、收集证据,做好诉讼应对?
上述问题都在本书的研究范围和研究目的之内。总结审判经验,服务审判实践,给法官提供裁判思路是本书重要的目的。完善行业监管是本书附带解决的问题。发挥审判指引功能,规范行业经营也是本书追求的目标。
为了解决问题,本书秉持实证研究的态度,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我国现行法律是构建全书的基础。在写作过程中,本书将主要精力放在”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法官是怎么理解的,我国法院是怎么判决的”这一命题上。至于国外法律如何规定,国外法官和法院如何判决均不在本书研究范围之内,故书中难觅比较法研究的内容。这使本书更接地气,更具有实用价值。
在理论方面,本书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十分重视审判理论的运用。在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基础性问题时,严格遵循《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及理论,既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共性问题,也阐释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问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扩展本书适用的广度,希望能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比如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违约金、善意取得、举证责任等问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独有的,在其他合同纠纷中同样也很常见。
在学界和实务界对某一问题观点不一时,本书注重审判理论成果的引入,探究立法原意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法官裁量案件重要的依据。法律适用要回归本源,首先要尊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原意。在这一点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法律的释义和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观点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比如,针对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争议时,本书推崇人民法院相关法律适用著述的观点。
除共性问题外,在阐述特性问题时,本书则注重理论研究的深度,并总结各地的审判经验,以弥补司法解释的空白。比如,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和加速到期时的催告程序、”中途不可解约性”、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第三人注意义务等问题,本书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此外,针对为常见的租金加速到期问题,由于《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出租人的权利主张方式多种多样。许多法官对这一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书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则花费大量篇幅对承租人丧失的期限利益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揭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惩罚性,并通过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和数学运算的方法对承租人丧失的期限利益所对应的货币价值进行了量化,并提出”禁止双重惩罚原则”,这是本书的一大理论创新。
在案例研究方面,本书则采取将审判理念与判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本书十分重视对各地、各级法院判例的采集、整理和评析。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示范作用,且这种作用一直在加强。人民法院的判例、上级法院的判例和本法院历史上的判例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院如何判决?上级法院是什么精神?人民法院又持什么观点?这是法官、律师、从业者、法学研究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当传统的”我认为”转变为”法院认为””上级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认为”时,所有的法律论证不再是往返于纸面上的空谈,而更加落地到更一致的思维方式和裁判尺度上。
基于此,本书选取并整理了大量的判例,在案例选取时,坚持”实””广””新””精”四条标准。
首先,注重判例的真实性。法院判决既是某一案件的裁判结果,也是法官的智慧成果。本书杜绝自编案例,所选判例均为真实判例,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其他公开渠道检索到。
其次,注重判例的广泛性。在论述某些重要问题的分歧时,从纵向选取一审、二审甚至申请再审阶段的裁判文书,这样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裁判思路,便于下级法院把握上级法院的精神。在横向上,就某一争议问题,本书会选取不同法院的判例和裁判观点,比如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法等,主要用于开拓思路,便于法官借鉴吸收其他法官的审判思路和经验做法。
再次,注重判例的时效性。除个别判例外,所有判例均选取2014年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解释》出台之后作出的判决,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法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后,注重判例的精炼性和权威性。在选取和引用判例时,对许多判例都进行了精简和提炼,要旨类引用居多,去繁就简,杜绝拖泥带水。在精选判例的基础上,还十分重视判例的权威性。比如在地方法院对某一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更加注重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的引用,以增强判例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本书引用的判例,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1)作为某一论点的论据或举例说明。这种判例引用往往是片段式或要旨式,多以”法院认为”的形式出现。(2)以脚注的方式进行拓展说明,对于类似的判例或裁判结果,没有必要在正文一一列举,而是以脚注的方式,供读者参考或延伸阅读。读者如有兴趣,可按照案号自行检索,以窥判决全貌,防止片面理解。(3)以案释法。在论述一些重要问题时,则对判例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以便全面了解裁判说理过程,具有较强的论理性和参考价值。(4)提炼裁判规则。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通过判例阐释裁判规则。比如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关系,如何按借款关系处理涉及诸多问题,此时就必须通过判例提炼裁判规则。
经统计,全书共计引用判例206件。从地域分布来看,覆盖天津、上海、北京、广东、山东、江苏、湖南、四川、湖北等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法院。其中,天津和上海两地法院的判例是本书研究的重点,两地判例引用数量分别为51件和58件,占全部判例数的53%。超过5件的地区还有北京(12件)、广东(10件)、山东(9件)、江苏(9件)。从法院层级来看,从基层人民法院到人民法院的判例均有引述。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判例数量多,为79件,中级人民法院66件,高级人民法院33件,人民法院28件。
本书得以完成,可归因于”天时””地利””人和”三大因素的助力。
一是得益于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大背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入人心。”四大公开平台”让司法权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司法责任制和审判公开不仅促进了公正,还为审判研究创造了便利条件。据统计,自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以来,截至2018年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4643万篇,能够查询到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判决”共计106,282份。依据裁判年份统计,2013年2525份,2014年13,095份,2015年19,875份,2016年25,638份,2017年36,032份。依据法院层级统计,基层人民法院90,773件,中级人民法院13,498件,高级人民法院1235件,人民法院149件,专门法院627件。依据产业聚集地统计,天津市2996份,上海市9679份,北京市3691份,广东省3728份。【ZW(】参见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关于融资租赁纠纷的诉讼研究报告》(2018年)。【ZW)】如此海量的裁判文书既是研究的素材,也是本书”从审判实践中来”的智慧源泉。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就不会有那么多高质量、高水平判决供我们学习、借鉴和研究。可以说,正是基于裁判文书公开,本书的案例研究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除大力推动裁判文书公开外,2017年12月,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上线。可以预见,对审判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将在人民法院审判和管理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上的创新与突破让人民法院走到了信息技术的前沿,不仅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了审判效率,还让资料搜集和案例检索更加方便快捷。对审判数据的统计分析不仅有利于我们探索审判规律、总结审判规则,还有利于我们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是得益于天津的区位优势。融资租赁是天津市政府金融创新的重要阵地。在一系列促进行业发展利好政策的带动下,天津租赁业的聚集效应日益显著,租赁规模占全国业务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从2011年至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一直聚焦于融资租赁案件的司法审判与延伸服务,先后出台了四份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审判指导性意见,对规范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是得益于天津法院审判专业化和标准化的建设。为了进一步提升金融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14年成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该合议庭聚集了一批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专门审理金融商事案件,并开展相关调研活动。作为合议庭的一名成员,长期的耳濡目染,让我受益颇多。本书的许多问题都是在审判、调研中发现、收集并整理出来的,许多研究成果也都是在调研中陆续形成的。
尤其是随着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融资租赁案件审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201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该文件对全市法院案件审理的标准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得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除法官外,近年来,业内涌现出一批专业律师和法务人员,他们对融资租赁案件问题的研究很深入,专业化水平很高。可以说,他们是促进法官不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的外在动力。在写作过程中,我从许多律所的研究报告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他们提供的大量案例和数据开阔了我的研究视野。
本书的写作过程其实也是我学习的过程。一个切身体会是,越思考,就发现问题越多,就越发觉自己的不足,对许多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还不够深入、不够全面,提出的观点仍需由实践来检验和修正。
后,需要声明的是,虽然本书立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但书中许多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能代表合议庭的观点,更不能将其与日后的案件处理结果等同起来,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囿于能力所限,书中难免存在纰漏,错谬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李阿侠
2018年3月2日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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