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2051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的原则是:
1.权威 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冢公布的正式文本
2.实用 按照公司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
3.简明 收录重要、实用的公司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物美价廉
目 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2月16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6年2月13日)
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011年1月14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2005年1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2007年4月23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19日)
药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31日)
疾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
血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6月24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2月16日)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6年2月13日)
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011年1月14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2005年1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判定医疗事故的批复(2007年4月23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19日)
药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31日)
疾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
血液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6月24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
在线试读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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