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54272丛书名: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将其重点知识,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使用武力,国家责任与外交保护等内容一一作了介绍与阐释。教材每一章节之始,作者为其内容的重点知识词汇编制了知识网络图,这种*为直观的方式,可以使学生在学习前就对其有一个完整及初步的了解。同时,每一章节还配有相关的案例以及分析,这样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并熟悉司法实践过程,提高运用能力。再有,每一章节还附有部分内容的知识图表,便于学生对所学的知识能够得到及时的总结和梳理。
目 录
章 导论 1
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性质 4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5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10
第四节 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政治的联系 12
第二章 国际法渊源 19
节 国际法渊源的类型 22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效力等级 34
第三节 法律真空问题和荷花号案原理 44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48
节 概说 49
第二节 主权国家 51
第三节 国际组织 56
第四节 争取独立的民族 59
第五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60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64
节 概述 66
第二节 承认 67
第三节 国家与政府继承的概念和范围 75
第四节 国家继承的规则 78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87
节 国籍 89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96
第三节 外交保护 100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105
第六章 国际条约法 118
节 概说 121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24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与适用 134
第七章 国家责任法 142
节 国家责任法的编纂 144
第二节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46
第三节 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 164
第八章 国家领土 170
节 领土的取得 172
第二节 与领土相关的法律原则 179
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181
第四节 领土争端的解决 182
第九章 海洋法 187
节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192
第二节 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 208
第十章 空间法 219
节 空气空间法 221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224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32
节 概述 235
第二节 国际法院 239
第十二章 国际人道法 257
节 概述 260
第二节 受保护人员 263
第三节 作战方式、方法的限制 269
第四节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其适用规则 272
第五节 战争罪 281
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 286
节 国际刑法概述 288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292
第三节 国际刑法下的国际罪行 301
第四节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306
第十四章 武力使用法 311
节 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 313
第二节“不得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自卫 318
第三节 禁止使用武力基本原则的其他例外情形 322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326
节 人权的基本概念 328
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330
第三节 人权的区域性保护 337
第十六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344
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346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348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356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365
第五节 新时期的中国外交 369
第十七章 国家豁免 373
节 国家豁免概述 376
第二节 国家豁免基本理论 378
第三节 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389
第四节 执行豁免 391
第五节 中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396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 401
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404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409
第十九章 国际组织法 423
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 425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427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432
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性质 4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5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10
第四节 国际法的适用和国际政治的联系 12
第二章 国际法渊源 19
节 国际法渊源的类型 22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效力等级 34
第三节 法律真空问题和荷花号案原理 44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48
节 概说 49
第二节 主权国家 51
第三节 国际组织 56
第四节 争取独立的民族 59
第五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 60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64
节 概述 66
第二节 承认 67
第三节 国家与政府继承的概念和范围 75
第四节 国家继承的规则 78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87
节 国籍 89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96
第三节 外交保护 100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105
第六章 国际条约法 118
节 概说 121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124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与适用 134
第七章 国家责任法 142
节 国家责任法的编纂 144
第二节 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146
第三节 一国国际责任的内容 164
第八章 国家领土 170
节 领土的取得 172
第二节 与领土相关的法律原则 179
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181
第四节 领土争端的解决 182
第九章 海洋法 187
节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 192
第二节 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划界 208
第十章 空间法 219
节 空气空间法 221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 224
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32
节 概述 235
第二节 国际法院 239
第十二章 国际人道法 257
节 概述 260
第二节 受保护人员 263
第三节 作战方式、方法的限制 269
第四节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其适用规则 272
第五节 战争罪 281
第十三章 国际刑法 286
节 国际刑法概述 288
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292
第三节 国际刑法下的国际罪行 301
第四节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 306
第十四章 武力使用法 311
节 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的基本原则 313
第二节“不得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自卫 318
第三节 禁止使用武力基本原则的其他例外情形 322
第十五章 国际人权法 326
节 人权的基本概念 328
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330
第三节 人权的区域性保护 337
第十六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344
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 346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348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356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 365
第五节 新时期的中国外交 369
第十七章 国家豁免 373
节 国家豁免概述 376
第二节 国家豁免基本理论 378
第三节 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389
第四节 执行豁免 391
第五节 中国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与实践 396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 401
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404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409
第十九章 国际组织法 423
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 425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427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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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性质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平常经常提到的刑法、民法或商法等,都属于国内法。国内法是一国国内制定,并在该国实施的法律;而国际法则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由于国际社会在本质上是由国家组成,所以,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法律规范都可以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和义务三方面的内容来概括。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当然,国际法主体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组织。
【案例1-1】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国名为“波斯”)与英国的“英伊石油公司”(Anglo-Iranian Oil Company)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协议授予英伊石油公司在 伊朗境内的特许区域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特许权。该协议有效期为60年。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非因特殊情况和经过仲裁庭裁决,协议不能废除。1951年3月4日伊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就此取消了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随后该公司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与伊朗政府之间的争议,但被伊朗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于1951年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告伊朗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端提交仲裁庭裁决,或请求国际法院判决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了国际法和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 担的义务。伊朗提出反对主张,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在该案件中英国起诉的依据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权。先前伊朗(波斯)政府曾于1932年9月19日发表声明,在与伊朗(波斯)所接受之条约或公约有关的争端方面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由于国际法院对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关系,因而伊朗(波斯)政府接受常设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也为伊朗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提供了依据。
由此可见,国际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终可以归结到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是否属于条约这个问题上。英国认为,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协议,也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条约。国际法院并不认同英国的主张,其认为,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虽然是在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之后签订的,但是:英国并非该特许权协议的当事方,因而该协议不能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联系,或者在任何程度上调整两国的关系。在这个协议下,伊朗不能如同向英伊石油公司主张权利那样向英国提出权利要求,也不能如同向英伊石油公司履行义务 那样向英国政府履行义务。
因而,在国际法院看来,协议本身只是“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权合同”,不是1932年声明中所指的条约。据此,国际法院认为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英伊石油公司案”在很大程度上澄清了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首先,它说明了国际 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在国际法院进行 诉讼的当事方必须是国家。如果本案中英国的诉讼请求成立,即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具有 条约和国内法上合同的双重性质,则意味着国际法院受理了一个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合同纠 纷案件,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主体。这一点,显然是与《国际法院规 约》的规定相矛盾的。
“英伊石油公司案”还表明:个人在一般情况下还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院 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时适用的法律,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公法学家之学说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材料。 如果国际法院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就意味着国际法院将对个人适用其规约第38条规定的 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认定1933年协议为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合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人并不是一般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英伊石油公司案”还说明了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上的两大主要法律渊源为条约和习惯法。英国政府把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视为具有双重性质,实际上混淆了条约和依据国内法签订的协议的区别。在国际法的体系中,承担条约中的义务、享有条约中的权利的主体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而非外国法人。虽然英国、伊朗两国政府在谈判中起到了推动作用,但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终究是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签署的,所以该协议不能被认为是条约。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通常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平常经常提到的刑法、民法或商法等,都属于国内法。国内法是一国国内制定,并在该国实施的法律;而国际法则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由于国际社会在本质上是由国家组成,所以,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法律规范都可以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和义务三方面的内容来概括。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当然,国际法主体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组织。
【案例1-1】英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国名为“波斯”)与英国的“英伊石油公司”(Anglo-Iranian Oil Company)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协议授予英伊石油公司在 伊朗境内的特许区域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特许权。该协议有效期为60年。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非因特殊情况和经过仲裁庭裁决,协议不能废除。1951年3月4日伊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就此取消了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随后该公司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与伊朗政府之间的争议,但被伊朗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于1951年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告伊朗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端提交仲裁庭裁决,或请求国际法院判决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了国际法和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 担的义务。伊朗提出反对主张,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在该案件中英国起诉的依据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权。先前伊朗(波斯)政府曾于1932年9月19日发表声明,在与伊朗(波斯)所接受之条约或公约有关的争端方面接受常设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由于国际法院对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关系,因而伊朗(波斯)政府接受常设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也为伊朗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提供了依据。
由此可见,国际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终可以归结到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是否属于条约这个问题上。英国认为,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协议,也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条约。国际法院并不认同英国的主张,其认为,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虽然是在两国政府经过多次谈判之后签订的,但是:英国并非该特许权协议的当事方,因而该协议不能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联系,或者在任何程度上调整两国的关系。在这个协议下,伊朗不能如同向英伊石油公司主张权利那样向英国提出权利要求,也不能如同向英伊石油公司履行义务 那样向英国政府履行义务。
因而,在国际法院看来,协议本身只是“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权合同”,不是1932年声明中所指的条约。据此,国际法院认为其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英伊石油公司案”在很大程度上澄清了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首先,它说明了国际 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1款的规定,在国际法院进行 诉讼的当事方必须是国家。如果本案中英国的诉讼请求成立,即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具有 条约和国内法上合同的双重性质,则意味着国际法院受理了一个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合同纠 纷案件,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成为国际法院诉讼的主体。这一点,显然是与《国际法院规 约》的规定相矛盾的。
“英伊石油公司案”还表明:个人在一般情况下还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院 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时适用的法律,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公法学家之学说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材料。 如果国际法院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就意味着国际法院将对个人适用其规约第38条规定的 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认定1933年协议为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合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人并不是一般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英伊石油公司案”还说明了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上的两大主要法律渊源为条约和习惯法。英国政府把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视为具有双重性质,实际上混淆了条约和依据国内法签订的协议的区别。在国际法的体系中,承担条约中的义务、享有条约中的权利的主体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而非外国法人。虽然英国、伊朗两国政府在谈判中起到了推动作用,但1933年的特许权协议终究是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签署的,所以该协议不能被认为是条约。这也反映了国际法通常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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