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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7406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各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读者充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专业术语、条文内容和配套法规,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丛书。
本丛书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不仅收录法律标准文本,解读法律重点条文,并对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力求内容准确、语言通俗,以便广大读者轻松掌握法律政策,充分理解法律精神。
本丛书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不仅收录法律标准文本,解读法律重点条文,并对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力求内容准确、语言通俗,以便广大读者轻松掌握法律政策,充分理解法律精神。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三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十条 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和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十五条 及时举证的义务和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 证据收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明
第七十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 证人作证
第七十三条 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第八十条 勘验程序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与计算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 简易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委托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 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 对被监禁、被劳教人员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 调解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 调解无效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条 诉讼中保全
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
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
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 件
百零八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百零九条 拘传
百一十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一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四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五条 罚款、拘留
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和形式
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审普通程序
节起诉和受理
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 件
百二十条 起诉方式
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百二十三条 立案期限
百二十四条 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百二十五条 答辩状提出
百二十六条 权利义务告知
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百二十八条 告知合议庭组成
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百三十条 法院调查程序
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追加
百三十三条 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
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
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四条 缺席判决
百四十五条 撤诉
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百四十八条 宣判
百四十九条 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
百五十一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
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百五十四条 裁定
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
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
百五十九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百六十条 审理方式
百六十一条 审理期限
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程序
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百六十四条 上诉
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百六十六条 上诉方式
百六十七条 受理上诉
百六十八条 审查范围
百六十九条 二审审理方式
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
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
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
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程序
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
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节一般规定
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百七十八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
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转化
百八十条 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受理
百八十二条 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
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
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百八十六条 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
百八十八条 医学鉴定
百八十九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百九十条 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
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
百九十三条 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百九十四条 申请与管辖
百九十五条 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百九十六条 申请与管辖
百九十七条 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百九十八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 申请再审的条 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
配套法规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编总则
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二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三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十条 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和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证据
第六十五条 及时举证的义务和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 证据收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明
第七十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 证人作证
第七十三条 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
第七十九条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
第八十条 勘验程序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与计算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 简易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 委托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 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条 对被监禁、被劳教人员的转交送达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程序及日期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 调解的方式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第九十九条 调解无效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条 诉讼中保全
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
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
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 件
百零八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百零九条 拘传
百一十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一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二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百一十四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百一十五条 罚款、拘留
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和形式
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审普通程序
节起诉和受理
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 件
百二十条 起诉方式
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百二十三条 立案期限
百二十四条 审查起诉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百二十五条 答辩状提出
百二十六条 权利义务告知
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百二十八条 告知合议庭组成
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百三十条 法院调查程序
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追加
百三十三条 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
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
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
百四十四条 缺席判决
百四十五条 撤诉
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百四十八条 宣判
百四十九条 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百五十条 中止诉讼
百五十一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
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百五十四条 裁定
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
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百五十八条 起诉方式
百五十九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百六十条 审理方式
百六十一条 审理期限
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程序
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百六十四条 上诉
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百六十六条 上诉方式
百六十七条 受理上诉
百六十八条 审查范围
百六十九条 二审审理方式
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百七十一条 裁定上诉处理
百七十二条 二审调解
百七十三条 撤回上诉
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程序
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
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节一般规定
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百七十八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
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转化
百八十条 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受理
百八十二条 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
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
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百八十六条 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百八十七条 管辖与申请
百八十八条 医学鉴定
百八十九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百九十条 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百九十一条 管辖与申请书
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
百九十三条 撤销判决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百九十四条 申请与管辖
百九十五条 裁定与执行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百九十六条 申请与管辖
百九十七条 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百九十八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条 申请再审的条 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
配套法规
后记
前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各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读者充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专业术语、条文内容和配套法规,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丛书。
本丛书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不仅收录法律标准文本,解读法律重点条文,并对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力求内容准确、语言通俗,以便广大读者轻松掌握法律政策,充分理解法律精神。
本丛书的汇编体例如下:
1.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炼,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
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6.追加增补服务。书后附“增补登记表”,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适用提要”、 “条文主旨”、 “条文解读”、 “法规解读”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我们所有的付出都旨在提高本书的编写水平,以满足广大读者更高的要求。书中不足之处还望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以便本书继续修订完善。
本丛书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不仅收录法律标准文本,解读法律重点条文,并对与法律条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和典型案例予以精要分析。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力求内容准确、语言通俗,以便广大读者轻松掌握法律政策,充分理解法律精神。
本丛书的汇编体例如下:
1.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炼,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
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6.追加增补服务。书后附“增补登记表”,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适用提要”、 “条文主旨”、 “条文解读”、 “法规解读”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我们所有的付出都旨在提高本书的编写水平,以满足广大读者更高的要求。书中不足之处还望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以便本书继续修订完善。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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