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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374886丛书名: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可作为国家司法考试考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法律教学的案头常备案例实务参考书;也非常适合作为民众了解各类法律纠纷法院判例,用来解决自己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图书。
章证据概述
节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1—1 王某某、李某某被劫案
第二节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意义
案例1—2辛普森杀妻案
第二章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节证据裁判原则
案例2—1黄某诈骗案
第二节程序法定原则
案例2—2杜某某被违法刑讯逼供案
第三节证据质证原则
案例2—3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第四节处分原则
案例2—4毛某、龙某修改遗嘱案
第三章运用证据的规则
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3—1王某强奸案
案例3—2 张某贩卖毒品案
第二节意见证据规则
案例3—3 美国通用能源公司诉华陆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3—4李某奎死刑改判案
第三节传闻证据规则
案例3—5 吴某、钱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3—6 清洁工被撞后肇事车辆逃逸案
第四节 自认规则
案例3—7 莫甲与莫乙买卖纠纷案
案例3—8 某电力公司诉陈某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案(二审)
第五节推定
案例3—9 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例3—10 汤某和等诉荣昌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第四章证据的种类
节证人证言
案例4—1 张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4—2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作证?
案例4—3 广州首例警察出庭作证案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案例4—4林某、陈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第三节刑事被害人的陈述
案例4—5段某谎报强奸案
第四节 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
案例4—6 马某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案
第五节书证
案例4—7 强某某与强A、强8继承纠纷案
第六节物证
案例4—8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第七节鉴定意见
案例4—9黄某意外死亡案
第八节勘验笔录
案例4—10韩某平被杀案现场勘验
第九节检查笔录
案例4—11 海南某小学校长强奸案
第十节视听资料
案例4—12 田某盗窃案
第十一节电子数据
案例4—13 网络女友频约见 小伙赴约陷传销
第五章证据分类
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案例5—1余某某案
第二节运用间接证据如何定案
案例5—2詹某强故意杀人案
第三节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案例5—3 王某和于某借款纠纷案
……
第六章证明对象
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第八章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
第九章 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第十章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第十一章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2]21号(节选)
参考文献
本书共11章,分别介绍了证据概述,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理论上的证据分类,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及法官如何运用证据定案等内容。每一章笔者都精心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讲述参考理论和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解析。每章都有“本章知识要点”和“本章小结”,使读者在阅读时能够由理论到实践,实现对证据法体系的融会贯通。
本书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可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除封面署名作者外,郭阳生、何洁廉、殷恒怡、游雨、余然、俞联杰、袁翠翠、张淑琪、郑莉莉、郑悦等在资料收集、疑文考据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并参与撰写了部分案例分析,谨致谢意。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恳请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章证据概述
【本章知识要点】“证据”一词在生活中也会用到,但在法律的领域内则使用得更多,而且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才能予以认定。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可以通过本章学习来揭晓。
节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案例1-1
王某某、李某某被劫案
王某某系大连市某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系该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03年12月1日晚入住某市东大街南侧皇城大酒店1108号、1109号房间,两人拟于第二天上午与该市一公司洽谈业务。当晚9时10分左右,王某某与李某某前往该市东大街南侧、皇城大酒店西侧的老孙家饭店吃羊肉泡馍。途中,王某某用摄像机拍摄夜景,李某某不时观看路边的橱窗。因内急,李某某进入街边公厕内小解。王某某专心拍摄夜景时,适逢公司刘秘书来电汇报工作,王某某边摄像边通过移动电话的免提功能接听汇报并做出指示。此时,劫匪甲用仿真玩具手枪顶住王某某的腰部,喝令: “别出声,交出钱物,否则要你的小命!”劫匪乙用匕首顶住王某某的颈部相威逼: “快点拿钱,否则割断你的喉管”。王某某稍稍反抗,乙即用匕首划破王某某的右脸部,顿时鲜血直流。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摄像机、移动电话及耳机、手表及现金2200元被抢走。甲、乙劫匪抢走王某某财物后顺街道南侧向西逃跑,王某某大呼: “抢劫啦!抢劫啦!前面有劫匪!”适逢李某某从厕所出来,李某某见状即与王某某拼命追甲、乙劫匪。劫匪将所劫得的财物扔在路边仓皇逃跑。
后在群众丙的协助下,甲、乙两劫匪被抓获,即被送往公安机关。王某某的摄像机、移动电话及耳机、手表、2200元现金被及时追回,唯手表因两劫匪在逃跑中抛扔而摔坏,该手表停止走动。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某如果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哪些可以成为他受刑事侵害的证据呢?
一、 我国有关证据概念的相关规定
1. 证据是证明的根据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在我国的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 “据”字则为依据或根据。如今,在日常生活中的非法律事务也使用这一词,但在更多的场合下,它都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专门术语,以至人们听到这个词首先就会想到案件、纠纷、责任等法律问题。《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仅有《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证据就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从证据的内容来分析,它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材料不能成为特定案件的证据; 从证据的形式来看,它通过一定的载体存在,表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材料也不能成为证据,仅能为案件的侦查和查明提供线索; 从证明的关系来看,证据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具有一定的证明功能,不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的材料没有意义,也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同时还强调,证据应当以合法的手段并符合法定程序,在刑事案件领域,侦查员违反法定程序,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应该排除就是基于这一原因。在民事案件领域,当事人通过欺诈、威胁、乘人之危、侵犯隐私权等方式取得的证据也要通过相关认定,否则不能使用。
2. 证据的属性
(1) 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而产生的,必须真实可靠,不是人的主观想象、猜测、臆断。主要有3层含义: 一是证据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人还是物或是状态,其本身是一种客观的存在; 二是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三是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在证据领域中,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发现、收集、认识、理解证据提供了条件和基础。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因为任何行为或事件必然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发生,并在时间的顺序上留下一些影响,造成特定的印迹; 在空间上产生一些影像,遗留具有特定性的反映,即使毁灭证据也会产生毁灭行为的证据。从另一个侧面,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在收集、审查证据时,不能主观臆测,单凭自己的想象,使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走向反面。
谢安平,郭华.证据法学[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 关联性
关联性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客观联系,不具有借以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这样的证据就是无关联性的证据。无关联性的证据是不能被法庭采纳的。
通常情况下,应该这样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① 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尊重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如实评价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能将没有客观联系的证据想当然地认为或者说成有客观联系的证据。
② 这种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其中直接联系是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间接联系时证据和案件某一方面事实的证明关系。无论何种联系,都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
③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否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认识能力不断加强,才能逐步去认识我们今天尚无法认知的世界。而只有当这种事实被人们认识之后,其才能进入证据的领域。
(3) 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 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② 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合法的来源。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在案件的定案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必须符合这些种类,否则,即使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证据。例如测谎仪所做的测谎结论、警犬的辨认等。
③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证据的审查程序,通常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都是审判人员,其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财物损失较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收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仿真手枪、被害人的摄像机、移动电话及耳机、手表以及2200元现金都是本案的证据。根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在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所侵犯的财产价值往往会影响到定罪量刑。因此,凡是受到犯罪侵害的财物都应当列入损失范围,这对打击犯罪非常重要。
第二节证据在定案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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